公司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有效清理,减少环境污染
2024-08-05 09:11:22发布 浏览171次 信息编号:8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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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有效清理,减少环境污染
固体废物管理条例
固体废物管理条例1
1。目的
为了有效管理和清理公司固体废物,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整个公司。
3 要求
3.1 固体废物收集
3.1.1 固体废物分类
a) 一般固体废物(详见固体废物分类标准) 危险固体废物(详见固体废物分类标准)
3.1.2 各部门应明确标识收集固体废物的桶、袋,生产、生活各环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存放,每天送至标明固体废物类别的收集棚,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或混合。
3.1.3 生产及机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手套、废纱布等应装入桶内,送至指定地点存放。
3.1.4 废旧塑料框等辅助材料应由车间负责人收集并运至指定废品存放区域存放。
3.1.5 应收集化学品空桶并送至指定的危险固体废物存储区域。
3.1.6 其他固体废物由各部门负责收集,存放于指定收集箱内。
3.2 固体废物贮存
3.2.1 储料棚由仓库统一管理,确保各类固体废物正确分类堆放,仓库管理员应每天检查,如发现混放情况应立即通知车间或生产部门进行教育处理。
3.2.2 固体废物贮存棚内应设置各类固体废物的标识。
3.2.3 仓库每天登记进货情况。
3.3 固体废物处理
3.3.1 一般固体废物库满时,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处理。
3.3.2办公室联系物资回收单位,将可回收的一般固体废物作为废旧物资出售。
3.3.3办公室应联系环保部门,将不可回收的一般固体废物运至指定地点处理。
3.4 固体废物分类标准
为方便员工识别,避免固体废物混入,公司在相关位置设置了固体废物收集箱,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均有文字标注。
固体废物管理条例2
1。目的
公司办公、生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合理、合法的处理,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
2. 面积
适用于公司内部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的处理。
3. 参考文献和定义
4. 职责
4.1 垃圾倾倒地点由公司后勤部门决定。
4.2 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将垃圾分类并堆放到指定的垃圾倾倒地点。
4.3 后勤部负责对办公、日常生活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并定期清除。
5. 管理内容
5.1 来源和说明
5.1.1办公及生活垃圾:办公、生活区域产生的垃圾。
5.1.2 资源性废弃物: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或再利用的废弃物,如包装袋、纸箱、废铁、废产品、废玻璃、废纸等。
5.1.3 一般废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固体废物,如包装纸箱、编织袋、废纸等。
5.1.4 危险废物:制造过程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油脂、废墨盒、含油废抹布、溶剂等有毒、有害废物。
5.2 收集和保存
5.2.1 下班后,各生产部门负责将其产生的废弃物收集、分类并存放在公司内部指定地点。
5.2.2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做好防雨、防火、防渗漏、通风等措施,做好危险废物标识,对危险废物清运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危险废物的特性,并做好自我防护。
5.3 处置
5.3.1 废弃物处理必须委托相关废弃物处理单位合法回收,若私自清除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废弃物处理保证书,说明废弃物流向,避免污染环境。
5.3.2 清除废弃物时,必须填写《废弃物清除处理记录表》及出境许可证。
5.3.3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危险废物必须由持有危险废物收购许可证并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单位处置,暂时无法找到处置单位的,应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和防护工作。
5.3.4 生产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类废弃物的存放情况。
5.4 异常处理。
5.4.1 检查各类废弃物存放区域是否有异常,若发现异常,须按照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处理。
5.4.2 产生的废弃物数量较大时,负责部门应通知相关方清理。
6. 相关文件
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7. 记录
废弃物处理统计(一般废弃物)
废弃物处理统计(危险废弃物)
固体废物分类标准表
分类 示例 处理方法 废弃物处理场所
危险废物
日光灯、铅酸电池、充电电池、通用电池、复印机感光鼓、激光打印机墨盒、压力容器、有毒有害化学品容器、日光灯管 废弃物处理(委托) 垃圾场危险品区域
生产废料
1、垃圾场纸板区废纸、废纸分离器、废标签、废报纸、废杂志等回收(外包)
2、废白纸、废打印纸、废玻璃等回收(外包)3、金属:金属残次品回收,水龙头、刀片、钢尺、铁夹子、打包扣等(外包)垃圾场金属制品区
4.塑料:塑料手套、塑料瓶(盖)、塑料夹子、打印机盒、塑料片、塑料桶、塑料尺、打包扣、打包带、回收(外购)塑料填埋区
5.橡胶: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制品回收(外包)填埋场橡胶制品区域
6.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璃碎片、电脑屏幕保护膜回收(外包)垃圾场玻璃区
7.木材:回收木箱、木条(外包)垃圾场木材区
8.生产废弃物不予回收:废旧折叠椅、单向轴承螺丝刀、带轴(金属)滚轮的电源插座等(外购)垃圾场工业废弃物区域
9. 食堂垃圾(外包)
一般垃圾不属于以上两类的其他垃圾:卫生纸、名片、毛巾、条纹胶带、薄膜、胶布、带薄膜的纸张、碎纸、清洁垃圾、植物落叶、工作鞋、拖把、扫帚、口香糖、砂纸、烟蒂、烟灰、果核皮、油性笔、白板笔、建筑垃圾、砂轮、陶瓷、卫生垃圾垃圾处理(外包)垃圾场一般垃圾区
注:以上所列物品均为无法使用的废弃物品。
固体废物管理条例3
1。目的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在贮存、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 面积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生产、生活、建筑安装、监测检测、维护、绿化等固体废物的管理。
3. 职责
3.1负责集团公司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的制定、修改、发布,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统计、数据传输和管理,负责各类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管理,负责绿化固体废物的管理。
3.2 保安部负责各类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3.3 化工公司、热电公司、添加剂公司分别负责本部门各类固体废物的管理。
3.4 基建部、设备动力部、安装公司负责建筑施工、安装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
3.5 质量计量部负责各类废弃物的管理监督、检测。
3.6 煤灰、煤渣由供热公司负责管理。
4 具体规定
4.1 固体废物分类贮存
4.1.1 使用过的计算机、打印机由公司收集、保管。
4.1.2 建筑安装、施工和维护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指定地点贮存,园林垃圾应暂时贮存于相关部门指定地点。
4.1.4 各类生产固体废物均应按照工艺操作标准贮存。
4.1.5 废钢铁及设备应在指定地点存放。
4.1.6各公司、部室质控、检测部门负责本部门报废试剂、留样及废弃玻璃仪器、用具等实验室固体废物的统一回收,并进行分类处置。可回收的废物应回收利用;可焚烧的废物送至供热公司锅炉焚烧,锅炉所在车间及废物送出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记录;其他废弃仪器、用具消毒后放入垃圾桶。4.1.7化工公司、供热公司、助剂公司、工业公司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垃圾桶,并在垃圾桶上做好标识,对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
4.1.8 化工企业、热电企业、助剂企业、工业企业负责所辖区域内所有垃圾池、垃圾箱的标准化、清洁化、标识化。
4.1.9 写字楼、会所日常办公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存放。4.2 固体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4.2.1 垃圾经各垃圾池、垃圾箱收集、分类后送至城市垃圾处理厂集中处理。
4.2.2 对集团公司内部二次贮存的固体废物,必须采取防渗、防尘等针对性措施。
4.2.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燃固体废物由废物产生部门送交供热公司锅炉焚烧,供热公司和废物送出部门应按照附录A《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登记。
4.2.4 建筑安装、施工、养护、园林绿化等过程中暂时贮存的大量一般固体废物应及时清运至城镇垃圾处理厂或其他处理场所。
4.2.5对于综合利用、作为副产品销售或者委托外部单位处理的固体废物,必须在与相关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例如化工企业的石灰渣,热力企业的粉煤灰、煤渣等。
4.2.6 各部门应当对废弃机要资料进行集中销毁,其他废纸及其他纸制品必须集中收集、销售。
4.2.7质量计量部负责原盐、原煤、固碱、原油等残样的回收与处理。
4.2.8 废旧钢铁及设备的处理应符合《废旧钢铁及设备销售管理规定》的规定。
4.2.9积极探索和改造技术,加大综合利用力度,走循环经济道路。
4.3 危险固体废物处置管理
4.3.1 危险固体废物分类
根据国危废名录[1998]089号的规定,本集团危险固体废物分类如下:
4.3.2 危险固体废物处置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和部门必须在适当位置设置收集容器,并有明确标志,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做好相关处置记录。
1)废机油、废润滑油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收集本部门的废机油、废润滑油,暂存于收集容器内,收集到一定数量后,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处置或送至热力公司锅炉车间焚烧,并做好处置记录。
2)废酸废碱液
各部门实验室负责收集日常实验室分析产生的废酸、废碱液,分类收集,集中化学处理至中性后排入下水道,送污水处理厂处理,各实验室应做好处置记录。
3)废化学试剂
因过期、失效、变质等需要处置的废弃化学试剂,由各实验室统一收集、暂存,并向质量计量部提交废弃试剂处置清单及申请。质量计量部会同保卫部制定处理方案,集中分类处置。处置单位、保卫部及人员同时在场监督,处置单位做好处置记录。
①无机酸碱盐试剂:经稀释(溶解)、中和后送至污水处理厂进行生化处理;
②高温焚烧后不产生污染的有机试剂:送入供热公司的锅炉进行高温焚烧;
③污水处理设备对可分解有机药剂进行生化处理:稀释(溶解)后送至公司污水处理设备进行生化处理;
④剧毒物品:必须单独收集、存放,严格执行“五对一”管理要求,委托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或由保卫部门送交市公安局。
4.4 记录、统计和数据传输
4.4.1 各部门应记录本部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填写附录A《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登记表》。如为危险固体废物,应在备注中注明“危险废物类型”及“编号”。
4.4.2
各实验室应根据废弃化学试剂处置情况做好处置记录,并填写附录
D、《废试剂处理记录》。
4.4.3 固体废物需每月进行统计并向环境保护署下列部门和固体废物项目报告:
a)化工企业的盐泥、皂化压滤渣、污泥压滤渣、石灰渣、煤气发生炉废渣、废机油(润滑油)、废酸、废碱;
b)供热企业的粉煤灰、煤渣、废油(润滑油);
c)助剂企业产生的废机油(润滑油)、废酸、废碱、废化学试剂等;
d)嘉源公司的废酸、废碱、废化学试剂;
)基建项目部建筑垃圾
f) 质量计量部门产生的废酸、废碱、废化学试剂;
g)企业管理部门产生的废酸、废碱、废化学试剂。
统计报表格式见附录B《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统计表》,处理方式栏填写销售、送交废物处理厂或贮存。
4.4.4各固废统计部门应按月编制《固废处理处置统计表》,并于次月5日前将填妥的《固废统计表》在网上提交,须由填表人或审核人在网上提交。
4.4.5环境保护科应于每月7号前将汇总分析连同月度工作总结一并报送业务管理部、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4.5 管理评估
4.5.1 商务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评估工作。
4.5.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体废物管理评估。
4.5.3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本条例管理的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理及相关记录进行抽检一次,并应当制作书面检查记录。
4.5.4未按规定设置分类垃圾桶或未对现有垃圾桶进行规范整改的,每处罚款100元。
4.5.5 垃圾处理不符合分类处理要求的,由垃圾投放部门按每件扣50元;无法确定责任部门的,由垃圾储运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4.5.6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固体废物收集容器或者标签不清的,每件处以100元罚款;
4.5.6统计报告每迟报一天,扣缴义务人30元。
4.5.7 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处以50元罚款。
4.5.8 考核后次月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考核金额加倍,依此类推。
5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办法》、《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绿化管理条例》、《废钢铁及设备销售管理条例》、《固体废物废液实验室监测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管理条例4
1。目的
为了对固体废物进行科学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实现废物的合理利用,减少废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各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3 职责
3.1负责各单位、办公区域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
3.2各单位、部门负责全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和管理。
3.2负责办公楼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
4. 工作程序
4.1 垃圾分类
各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分为危险废弃物与普通废弃物两大类;普通废弃物又分为可回收废弃物与不可回收废弃物。
4.2 危险废物收集处理
4.2.1各单位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设置收集容器,并予以回收利用(见表
1〕.
4.2.2 各单位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贮存点和收集容器,并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使用不同的标签,以便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
4.2.3 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置应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4.2.4 定期回收并处置生产现场的危险废弃物
4.2.5各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废弃化学试剂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3 一般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
各生产车间设有固定的一般废弃物存放点,不可回收废弃物可直接投放至市政府指定垃圾车;可回收废弃物由各单位回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4.4 废弃物管理
4.4.1 各单位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应设有防雨、防渗漏、防飞扬等防护设施。
4.4.2 各单位应设置危险废物收集容器标签(见表3)。
4.3.3 办公楼应配备固体废物回收设备或指定存放区域,按照规定回收废旧电池等办公废弃物。
4.3.4 各单位应通过改变工艺、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减少各类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2 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体废物管理条例5
1。目的
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内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与控制。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对废物贮存、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2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
四、管理规定
4.1 固体废物分类
4.1.1危险固体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废油杂质、油布、更换的含油零件、废电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沥青、油漆;绿化工作中产生的残留农药及其容器等。
4.1.2不可回收的一般固体废物:指施工过程中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等。
4.1.3可回收一般固体废物:指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设备维护产生的金属零部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2 固体废物收集与贮存
4.2.1管理处及各单位应按垃圾分类设置临时存放点及垃圾箱,并设立明显标志。
4.2.2 废弃物产生后,应及时按照分类、相应要求放置于临时存放场所或垃圾箱内,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止泄漏、飞扬的设施或措施。
4.2.2.1 危险固体废物收集贮存
a)产生废油的部门应当将废油放入指定油桶。
更换下来的滤芯应放置在密封的盒子内。
c) 应要求承包商将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油漆、残漆、废沥青渣等固体废物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场。
e)废灯泡、油布、废电池、废蓄电池等应放入危险废物贮存箱、专门贮存设施或交由收购该产品的单位统一管理。
4.2.2.2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
a)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废料等应投放到一般可回收垃圾指定区域或存放箱。
b) 已经报废且无法使用的设备应放置在报废设备区。
c) 不可回收垃圾请投放于不可回收垃圾区或垃圾桶。
4.3 固体废物处理 4.3.1 危险固体废物处理
a)养护部负责在协议或合同中向施工单位提出废弃沥青、涂料、油漆的处置要求,并在工程竣工后对废弃物的处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废油漆、更换下来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品、旧灯泡、墨盒、油布、废旧电池、废弃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由办公室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理(见4.3.3)。
4.3.2 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总体上,固体废弃物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分拣后交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或委托单位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
4.3.3 委托加工
a) 生产、办公、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回收物及一般固体废物由各单位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固体废物由管理处委托专业单位处置。
b) 办公室和各单位应要求固体废物处理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有效文件。
c) 办公室、各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固体废物处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以及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3.4 固体废物处理记录 各单位固体废物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固体废物处理记录》中。
4.4办公室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 条记录
6.1《固体废物处理记录表》(ZH26-B01)
固体废物管理条例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第三条 在采购原材料、材料和设备过程中,应当将相应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等服务时,还应当明确固体废物处置的责任。
第四条 固体废物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最大限度消除或者减少各类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
第五条 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为便于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贮存。
第7条从事固体废物的收集,存储和处置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要求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获得行政执照。
第8条在固体废物处理和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避免和控制次要污染。
公司的所有单位负责其部门内的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10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附属单位和外部单位,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和其他业务活动。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11条在当前的“危险废物清单”中列出的废物的管理应符合这些措施的相关规定。 34废酸,HW35废物碱,HW36石棉废物和HW42废物有机溶剂。
第12条产生危险的单位必须提交相关信息,例如危险浪费的类型,数量,流动,存储和处置,制定危险的废物管理计划,并提交批准的措施,包括减少危险废物的危害和危害的措施,以及造成危险的措施和危险范围。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每年准备一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第13条的集装箱和包装,用于危险废物,以及用于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置有害废物的设施和地点,必须标记有危险的废物识别标志。
第14条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存储必须根据其特征进行分类。
第15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非危害废物混合在一起。
第16条的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如果需要延长该期间,则必须提前一个月进行报告和批准。
第17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并且必须观察到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国家法规。
第18条禁止以相同的运输方式运输有害废物和乘客。
第19条当将危险废物转换为其他用途的地方,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和其他用于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物品时,必须对其进行处理以消除污染。
第20条发生在危险废物引起的严重环境污染中,或者有证据表明它可能发生,威胁居民的生命和财产时,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命令停止造成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或采取有效措施的行动,以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伤害。
第21条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填写危险的废物转移表。
第22条负责在危险废物被移出并收到的地方处理环境保护行政批准程序。
第23条使用各种化学剂和试剂的科学研究单位和实验室必须使用符合法规的包装以及临时存储危险废物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地方。
第24条废油,废油,废油,废物涂料,废物乳液及其包装应根据购买合同定期收集。
第25条第1或第25条未列出的危险废物的管理应符合这些措施的相关规定。
第26条除了由供应商恢复并由所有者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有害废物的处置均受监督,并且单位可能不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处理。
第27条公司的附属单位应接收和处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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