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报 3 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等
2024-08-04 09:07:22发布 浏览197次 信息编号:8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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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 3 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等
1月19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逃避监管
2023年8月9日,达州市大竹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竹县正邦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下属的中坝养殖场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将牲畜粪便和污水通过场内雨水管网排向场外农田,粪便和污水在农田中堆积,最终通过土体裂缝渗入农田旁的白水河。
监测结果显示,该养殖场雨水管道出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258毫克/升、28.4毫克/升,分别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1)表5标准值的7.85倍、2.23倍、2.55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缝、洞穴,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而排放水污染物”。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2.37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23年5月29日,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开展水上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对四川科基铝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
监测显示氟化物浓度为106毫克/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表4中三级标准值的4.3倍;监测显示总铝浓度为193毫克/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表2中标准值的63.33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2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向淇河倾倒废弃水泥浆
2023年2月23日,遂宁市大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聚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该公司将清洗混凝土泵车产生的废水泥浆倾倒在漓江边坡上,部分废水泥浆顺着边坡流入漓江。倾倒现场有明显的水泥浆冲刷痕迹,流入漓江的水体肉眼可见浑浊,呈淡黄色。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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