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采样程序合法是处罚先决条件

2024-08-04 08:07:02发布    浏览161次    信息编号:8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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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采样程序合法是处罚先决条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3)沪7101杭初531号行政判决书

执法要点

采样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采样标准是否合理、样品真实性判断是否准确等都是处罚的前提,上述行为的合法性是处罚结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基本事实

2022年10月28日,某市城管局收到浦东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争议《检测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9月26日,浦东环境监测站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地M公司进行了废水监督监测,采样点为废水处理装置排放口,样品类型为废水,样品化学需氧量检测结果为/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23年3月27日,某市城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M公司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M公司处以罚款41万元。

M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采样程序违法,具体违法行为包括:1)采样过程中未拍照、录像;2)2022年9月26日采样时未做采样记录,未将采样记录记载于现场检查(调查)记录本并经M公司代表签字确认;3)采样前未清洗采样容器,违反污水监测技术规范;4)2022年9月26日采样后未当场封存样品,并要求M公司工作人员出具浦东市政管理局用于处罚的项目号废水监督监测《检测报告》,适用标准错误。M公司为医疗机构,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 涉案检测报告与M公司自检检测报告相差82.5倍,进一步证明2022年9月26日环境监测站采集的样品不能真实反映M公司的污水处理情况,故依法应当撤销处罚。

判断

驳回M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是:关于采样程序,浦东环境监测站在案情采样时,已通知M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并已记录采样地点、采样时间、采样现场情况、样品编号、检测项目等内容,未违反强制性规定,M公司工作人员也当场签字确认。此外,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对M公司提交的技术复核申请予以答复,认定案情所涉样品经核实相关资料及原始记录,采样分析过程及质量控制措施均符合相关方法标准,涉案《检测报告》有效。

关于适用标准及样品真实性问题,经与M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浦东环境监测站采样的废水为M公司试验废水生化处理后排放的废水,M公司试验废水执行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据此,浦东市政管理局根据涉案《检测报告》中的化学需氧量超标数据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预处理标准,认定M公司超标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没有问题。M公司提供的自检检测报告为M公司事后采集送检的样品,无法反映浦东环境监测站采样时的污水情况,自检样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证据不足。

法律分析

环境监测证据的收集和提交对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行政诉讼具有重大影响。采样是监测的必经程序,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M公司对《检测报告》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标准、样品真实性等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检测报告》,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样品反映执法时采集的排污情况,证据明显不足或直接无法比对。企业应汲取教育,认真落实企业环保合规。

国浩律师事务所(南京)

-周永龙律师团队-

聚焦生态环境领域,涵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辩护、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位一体”模式。总结归纳执法、司法及企业环境合规中的典型问题,探索生态环境公益基金信托管理等生态环境相关前沿法律问题。与生态环境部门、地方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及环保企业进行深入对接。团队目前担任江苏省内环保企业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等。

团队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注释本》(法制出版社,2021年2月出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例详解》(法制出版社,2021年12月出版)、《碳排放交易实务与合规管理》(法制出版社,2023年6月)、《最新行政复议法的解读与适用要点》(法制出版社,2023年9月)、《行政诉讼法注释》(法制出版社,2023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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