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破获西部首例走私废催化剂案,小作坊污染环境触目惊心

2024-08-03 21:05:24发布    浏览53次    信息编号:8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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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关破获西部首例走私废催化剂案,小作坊污染环境触目惊心

小作坊危害大

废催化剂本身是一种工业废弃物,属于固体废物。由于生产者要向购买者支付高额的废物处理费,而且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会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发达国家基本上将此类废催化剂掩埋,不再提炼。中国法律也严格禁止进口废催化剂。

近日,成都海关破获我国西部内陆海关首起以虚假申报品名走私废催化剂案件,记者为此赶赴成都。

在成都市双流县偏僻的双桥村,记者找到一家从事废催化剂处理的公司,公司名字叫“奥斯卡”。一走进公司大门,一股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厂区露天,摆放着近百个塑料桶,里面盛满了浓浓的黑色液体,桶里的东西也不知道存放了多久,看上去令人作呕。

极其简陋肮脏的实验室里,只有一些简单的玻璃器皿,但其对外宣传网站却宣称“公司所有产品均按照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最高行业质量标准研发生产”。

企业院内,加工后产生的废渣堆积如山。成都海关关员告诉记者,由于无法加工,这些废渣已经堆放在那儿近10年了。虽然废渣用麻袋包装,有雨棚遮盖,但由于长期在室外放置,麻袋大多已腐烂、破损,废渣裸露在外,有的被雨水淋湿后渗入地下。

当记者询问这些废渣如何处理时,负责生产的厂长李女士表示,这些废渣没有污染,准备卖给水泥厂,但价格还未谈妥。

但当地村民老钟告诉记者,企业排放的污水和因下雨流入农田的废水,已导致全村70多户农户的近百亩农田遭受损失、减产。为此,村民多次与企业协商,最后企业只好每年给受灾农户给予补贴。

巨额利润诱惑废催化剂流入我国

法律明令禁止,为何仍有人走私废催化剂?成都海关缉私局倪局长认为,背后有巨大的利益诱惑。

据他介绍,近年来走私到我国的废催化剂总量保守估计每年在10万吨左右,由于废催化剂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国外对炼油企业的要求非常高。

据悉,走私1吨废催化剂的收购价约为200美元(约合1600元人民币),国内市场废催化剂收购价为每吨1万元人民币。6吨废催化剂可加工成1吨钼酸铵,1吨钼酸铵市场价格约为13.5万元人民币。因此,如果以走私废催化剂的成本计算,毛利率高达900%。然而,炼制过程中对人体和环境造成的损害和污染,却无法用金钱来计算。

据外媒报道,全球石化行业每年产生40万至50万吨含钼、镍等废催化剂,其中超过五分之一被走私到中国,大部分流向一些“作坊式生产”的小型冶炼企业。 伪造产品名称逃避海关检查 成都海关关员告诉记者,在他们查处的案件中,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产品名称逃避海关检查。

2004年8月、9月、11月,西奥公司(以下简称西奥公司)向成都海关申报进口两批钼精矿和一批钴酸锂。海关对申报的品名、产地存在怀疑,认为可能存在价格瞒报行为,遂对货物进行抽样送广州海关实验室检测,初步认定该批货物并非钼精矿、钴精矿和钴酸锂,而是含钴、钼的废催化剂。

为得到准确鉴别结果,成都海关缉私局将西奥货物样品送至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别结果再次证实,样品为含钼、钴的废催化剂和锂电池电极生产废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经查,西奥公司通过虚报产品名称的方式从日本进口了共计465吨废催化剂;奥斯卡公司(以下简称奥斯卡公司)委托西奥公司从我国台湾地区运输36吨固体废物。

案件侦查中,成都海关缉私局进一步发现,奥斯卡公司自1994年起,通过虚报品名进口了国家禁止进口的含钼、钴、镍等金属废催化剂及化工废料1000余吨;西奥公司自2003年底起,进口了国家禁止进口的含钼废催化剂2000余吨。

目前,奥斯卡的法定代表人王军已被逮捕,西奥的王晓松、郑某已被取保候审,该案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据了解,国内部分海关已发现废催化剂走私行为。不过,成都海关缉私局倪局长介绍,现阶段我国严厉打击催化剂走私犯罪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存在较多矛盾,海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置经验不足。

他表示,中国法律对固体废物的鉴定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成都海关首先向广州海关寻求对被扣押的废催化剂进行鉴定,但海关系统自行作出的鉴定结论虽然正确,但有失公允,因此成都海关不得不多方征求意见,最终向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寻求鉴定。

事实上,进口货物的查验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但目前走私分子通常将废催化剂谎报为“钼精矿”等名称,而“钼精矿”并不属于法定查验范围,这给了走私分子可乘之机。此外,废催化剂本身因所含物质不同,外观、形状、颜色各异,也增加了通关现场从外观判断货物性质的难度。

其次,废物处理的法律依据存在矛盾。根据《海关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却规定,未经许可进口的废物,应当“由海关责令退运”。事实上,废物一旦进口到国内,基本上不可能退运,尤其是以虚报品名走私的废物,出口国不可能允许退运。而且,退运货物品名与出口货物品名不符,出口商可以否认其出口的货物是退运批次。海关“没收”之后如何处理这些废物,也是一道难题。

倪司长建议,我国应对废催化剂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确认无证购买、使用都是违法行为,确保废催化剂只能流向具备环保条件和加工资质的炼油企业。同时,加大力度打击废催化剂走私行为,我国绝不能成为发达国家废物的倾倒场。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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