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竞价网协作组:以服务为核心,连接高校与供应商的桥梁

2024-08-01 17:08:23发布    浏览48次    信息编号: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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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竞价网协作组:以服务为核心,连接高校与供应商的桥梁

高校招标网络协作组规则

(2014年修订)

高校招标网[20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作组名称为中国高校仪器设备“网上招标”采购管理协作组(以下简称“高校招标网”协作组),英文名称为:CHINA NET。缩写为“CIPNA”。

第二条 本协作组是由本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工作协作组,吸收其他与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的单位参加。

第三条 本协作组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高校、供应商和社会服务为核心,充分发挥协作组在有关高校设备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采用“网上招标”的高校设备部门同行间、供应商间的信息、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的交流,推动“网上招标”工作的完善、改进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作组接受学校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作组办公地址及秘书处暂设于中山大学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第二章 宗旨与活动原则

第六条 协作组的任务

(1)提出建议、讨论“网上招标”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技术升级和经济政策;

(二)收集、整理、分析高校设备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向高校教师和供应商提供信息服务,促进供需双方了解;

(3)协助制定“网上招标”的技术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向协作组成员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合作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五)通过组织经验交流、技术培训等方式,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七条 活动原则

1.本协作小组应当按照批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作组开展各项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欺骗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3)本协作组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本协作组每年至少举办1-2次研讨会;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章 团队成员

第八条 本协作组成员以单位成员为主,成员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退出或不再使用网上招标系统的单位自然退出本协作组。另外,协作组可特聘部分专家、法律顾问等作为个人成员或特邀顾问。

第九条 本协作小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支持本合作小组的章程;

(2)有加入该合作小组的意向;

(三)已经实行或即将实行“网上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提交申请表;

(二)经合作组秘书处讨论并批准。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协作组交流活动,优先获取协作组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享受协作组提供的各类咨询服务;

(2)对协作组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自由退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团队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本协作组的决议;

(二)维护协作组的合法权益;

(3)完成协作组交给的任务;

(5)向协作组反映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

(六)遵守本协作组章程及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团队成员可根据需要派驻本协作组各省级组,参加活动。

第十四条 团队成员退出团队应当书面告知协作组。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经秘书处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本协作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合作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作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作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3)代表协作组处理对外事务;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四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目前工作成绩较显著的会员单位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常务理事长原则上由资深会员担任。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省份划分

1、本协作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地区设立若干个分组,分组为总协作组的分支机构,在本协作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各分会必须有挂靠单位,各分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工作规程,经挂靠单位审核,报本协作组批准后生效。

(三)团队成员可根据业务需要加入相关群组、参加活动:

(四)小组成员须为协作小组成员;

(五)各子小组可协助协作组发展成员;

(六)各小组有义务承担协作组交付的各项工作,定期向协作组汇报工作计划和总结。

(七)省级分会组织机构可参照协作组组织架构,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行使相关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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