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人需公示并更新多项信息

2024-08-01 14:08:31发布    浏览53次    信息编号: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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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人需公示更新多项信息

10、事项:公示并及时更新代收代缴相关事项(政府相关部门收回能源管理不再代收代缴,物业服务公司不再公示和更新相关信息)

11. 事项:公布并及时更新水、电、热等公共能源消费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情况

12. 事项:公示并及时更新公共区域及公用设施设备的营业收入

责任人:物业服务商

法律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基本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客服、工程维修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三)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预案; (四)代收代付费事项; (五)水、电、热等公共能源使用总额、明细及费用分摊办法; (六)共用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收入;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处罚依据:第一百一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共用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收入、公共水电费用共用情况,或者在显著位置发布虚假信息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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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事项: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人:物业服务商

法律依据:《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法律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其他服务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提,强行捆绑、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者只收费用不提供服务、多收费少提供服务或者变相收费。

处罚依据: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各级政府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监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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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事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信息的转移

责任人:物业服务商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将下列材料、财产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 (一)总平面图、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维修等技术资料;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 (四)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有关文件; (五)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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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持秩序

15. 事项:建筑物检查

16. 事项:出入口检查

17. 活动:公园巡查

18. 事项:停车场检查

责任人:物业服务商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水平和服务标准提供下列服务: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和管理; (二)依法对共用部位及相关场地进行保洁卫生、病媒生物控制、雨污管道疏通、公共垃圾收集清运、履行垃圾分类相关事项; (三)公共绿地维护管理; (四)社会治安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 (五)停车服务管理; (六)道路养护; (七)物业档案及信息管理; (八)装饰装修服务管理;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服务、收费、业务和收入; (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保存和使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处罚依据:

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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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事项:劝阻、制止和举报任何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拆除、修改具有房屋整体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结构;(三)超过标准增加房屋荷载;(四)降低底层室内标高;(五)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七)开挖、扩建地下室;(八)屋顶违法建筑;禁止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处罚依据: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区、县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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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事项:劝阻、制止和举报任何未经授权占用或故意破坏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和设备的行为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占用、故意损坏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发现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七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查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擅自占用、故意损坏共用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

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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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事项:阻止、制止和报告任何未经批准占用、改造和破坏人民防空设施的行为。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擅自占用、改造、损坏人民防空设施。发现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七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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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事项:劝阻、制止和举报擅自将住宅改建为商业用房的行为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临时管理规定),未经相关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楼改变为商业用房。发现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七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四)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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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事项:劝阻、制止和举报非法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行为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五)违反有关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发现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七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五)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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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事项: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充电、在楼宇或者住宅内为电动汽车充电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线)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楼宇、住户内为电动车充电。发现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七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违法停车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楼宇、家庭内为电动车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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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事项:劝阻、制止、举报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占用绿地、毁坏花草树木。发现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七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查处:(七)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按照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罚。

监管部门:城管部门

注:违法者处罚

26. 事项:劝阻、制止和举报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九)饲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动物。发现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七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查处:(十)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监管部门:公安机关

注:违法者处罚

27. 事项: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或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发现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或者举报。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七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查处:(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监管部门:公安机关

注:违法者处罚

28.事项:劝阻、制止和举报任何张贴、书写、刻写、张贴等行为。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一)随意张贴、书写、刻写、悬挂等。如发现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七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查处:(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监管部门:城管部门

注:违法者处罚

29.事项:劝阻、制止和举报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法规(临时管理规定)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临时管理规定)以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上述行为,业主有权投诉或者举报。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处罚依据:无

监管机构:各行政部门

注:违法者处罚

30.事项:劝阻、制止和举报占用消防通道、破坏消防设施、设备的行为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挪用、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设、占用、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距离,不得占用、遮挡、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处罚依据: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损坏消防设施、设备;(三)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四)埋设、圈占、堵转消火栓或者占用消防防护距离;(五)占用、阻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七)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或消防部门

注:违反者处罚

31.事项:制定突发事件和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事故隐患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物业服务提供者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发出警示、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无

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注:违法者处罚

32. 事项:及时报告重大事件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六十八条: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安全;(二)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难以在8小时内消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筑安全;(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五)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处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注:违法者处罚

33. 事项:外来人员及车辆登记

责任方:物业服务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并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查。

处罚依据:无

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注:违反者处罚

3. 设施设备维护

34. 事项:配合供水特许经营者维修、保养及更新供水设施及设备

责任人:物业服务商

法律依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条款: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并依法承担除住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住户端口以外的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的责任。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更新时,业主和物业服务商应当予以配合。物业服务商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加收手续费等费用,但可以按照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一定的代收服务费。

处罚依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十一)水、电、煤气、热力、通信等公共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监管部门:供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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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事项:配合供热特许经营单位对供热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更新

负责人:物业服务提供商

法律基础:省财产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术语:第73条,诸如供水,电力供应,供热,电视,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的专业业务。在物业服务领域内应为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并承担维修,维护和设备以外的工具和专业设备的范围,并确定了适用于专业的设施,并将其范围用于范围提供者接受专业业务部门的委托以收取相关费用,他们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例如向所有者收取费用,但可能会根据协议向专业业务部门收取一定的收款费用。

罚款基础:第7条。第7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物业服务领域内执行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XI)公共服务监督部门,例如水,电力,汽油,供暖和通信,负责相关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监管部:城市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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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事项:与电源加盟商合作维修,维护和更新电源设施和设备

负责人:物业服务提供商

法律基础:省财产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术语:第73条,诸如供水,电力供应,供热,电视,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的专业业务。在物业服务领域内应为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并承担维修,维护和设备以外的工具和专业设备的范围,并确定了适用于专业的设施,并将其范围用于范围提供者接受专业业务部门的委托以收取相关费用,他们不得收取额外的费用,例如向所有者收取费用,但可能会根据协议向专业业务部门收取一定的收款费用。

罚款基础:第7条。第7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物业服务领域内执行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XI)公共服务监督部门,例如水,电力,汽油,供暖和通信,负责相关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监管部:电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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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事项:与排水专营单元合作维修,维护和更新排水设施和设备

负责人:物业服务提供商

法律依据:“关于城市废水处理的法规和Xi'an的回收用水量”

法律规定:第36条。城市污水处理和回收的水业务部门应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惩罚基础:无

监管部:供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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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物质:维护和维护共享的消防设施

负责人:物业服务提供商

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律规定:第18条第2款: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应维护和管理其管理区域内的常见消防设施,并提供防火安全服务。

惩罚基础:第60条如果组织违反了本法律的规定并承担以下任何行为,则应命令纠正违规行为,并被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人:(1)配置和安装消防设施,设备或火灾安全迹象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者不损害(或损害),或者不满意,或者(2)或有效期(有效);打击的设施和设备; ue; (7)未能采取措施在被消防机构通知后消除火灾危害。为此,应执行强制执行,并应由实施非法行为的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监管部:公共安全或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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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物质:管理电梯的安全使用

负责人:物业服务提供商

法律基础:“ Xi'an电梯安全管理措施”

法律条款:第24条,第10段:委托维护工作,与电梯安装,修改,维修和维护工作以及在收到电动机维护的悬挂通知后,使用电梯和定期签名,在电梯使用符号上标记的下一个检查日期之前的一个月,对电梯检查和测试机构的外观申请。

罚款基础:第62条如果电梯用户违反了这些措施的第24条,第7项或第10条的规定,则应命令纠正违规行为,并被罚款不少于2,000 rmb 2,000 rmb,但不超过10,000 rmb 10,000 rmb。

监管机构:市场监督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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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事项:安全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负责人:物业服务提供商

法律基础:“ Xi'an财产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67条第2款:如果监视安全设施和设备安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则物业服务公司应定期维修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惩罚基础:第101条相关部门应根据其各自的职责负责以下任务:(5)公共安全器官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公共安全,消防,技术辩护,狗育种和其他活动;

监管部:公共安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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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维护

41.事项:根据法规清洁社区中的公共区域和设施

42.物质:根据法规在社区中进行矢量控制

43.物质:根据法规维护和管理绿色植物

负责人:物业服务提供商

法律基础:省财产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第69条,财产服务提供商应根据服务质量水平和服务标准在财产服务合同中达成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标准:(a)对普通零件以及共同设施和设备的操作,维护,维护,维护和管理(b)对雨水和供应群的控制和批准的范围和批处理; (c)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安全措施(e)(e)停车服务管理(f)(f)财产档案;根据法律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或在财产服务合同中达成协议。

惩罚基础:无

监管部:住房和城乡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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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物质:家庭废物的分类和处置管理

负责人:物业服务提供商

法律依据:“ Xi'an市政国内废物分类管理条例”

法律规定:24条对国内废物的分类和处置的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为家庭废物的分类制定了每日管理系统; (4)标准化家庭废物分类容器的设置,使集装箱完好无损,并迅速修复,更换,清洁或补充它们,如果它们的数量损坏,或者数量不足(5)任何不符合处置要求的行为; 如果该分类仍未按照法规进行,请向当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罚款基础:第67条如果负责分类和处置家庭废物的人违反了本法规的第24条的规定,并承担以下任何行为,则城市管理部门应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并将不少于1,000卢比的罚款强加于1,000元人民币,不超过RMB 10,000:(1)失败的范围来制定范围的范围。在管理领域产生的废物;(3)未能对国内废物分类进行宣传,并以机密方式处置废物;态度; (6)未能建议或停止不符合处置要求的行为,而未能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以继续根据法规对废物进行分类;

监管部:城市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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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财产服务提供商还应执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相关部门应监督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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