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修改推送规则,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执法权如何定义?

2024-08-01 13:07:06发布    浏览186次    信息编号: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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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的话:

《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对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村民进行执法的权力。一些地方经常抱怨不知道如何定义房屋。石戈认为,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不能因为不懂就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文收集了建设部对房屋的定义,也算是塞上借口之一。

本账号汇集了近几年发表的文章,《文章集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曾位列当当网法律实务类第一名,半年来已是第四期,在各大网站(淘宝、京东、当当)均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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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

房建[2002]66号

《房地产统计指标说明(试行)》主要包括房屋、住房用地、住房及居住状况、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房屋产权、物业管理和房屋修缮、房屋拆迁、房地产行业协会、住房制度改革等十一个部分。地方政府在组织报送2001年度报告和2002年度定期报告时,应同时安排报送《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和《房地产统计指标说明(试行)》。

附件:《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

2002 年 3 月 20 日

第一章:房屋

一般指有屋顶、墙体、防风防雨、保冷保温,可供人们工作、生活、学习、娱乐和储存物资,有固定地基,层高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根据有些地方的生活习惯,也应包括人们常年居住的窑洞、竹屋等。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销售或出租的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建设的住房。规划由国家下达,土地一般采用行政手段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各项经批准的费用。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为履行住房领域的社会保障功能,向城镇常住户口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较低租金的普通住房。

【现有住房】是指已经购买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产权证书的房屋。

【重新上市住房】是指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

1. 房屋分类

1.按房屋用途分类

房屋用途应按照设计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一栋房屋有住宅和商业营业用房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则应按照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例如,如果住宅楼地下室无人居住,一楼为店铺,其余为家庭住宅,则地下室面积应计入其他用途,店铺面积应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应计入住宅区。如果一栋厂房有客厅和办公室,则均可计入厂房区。

1. 住宅

【居住住房】指专门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及家属宿舍、集体宿舍(含单身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用于人防的无人居住的住宅楼地下室,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宾馆等特殊用途的房屋。

【整栋房屋】是指由数个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室内过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居住的房屋。

住房以单位计算,若两户共用一套住房,则计为一个单位;若一户使用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则按实际住房数量计算。

【非完整房屋】是指用于人居住,但并非完整房屋的房屋。

【集体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住房。

2.工业、交通运输及仓储建筑

【工业用房】是指独立设置的从事生产活动的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及其他房屋。

【公用建筑】是指用于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站、燃气、热力、垃圾处理、环卫、公共卫生、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铁路房屋】是指铁路系统内用于铁路运输的房屋。

【民航用房】是指民航系统用于民航运输的房屋。

【航运房屋】是指航运系统用于水运的房屋。

【公共交通房屋】是指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系统中用于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

【仓储】指用于储存、中转、外贸、供应等用途的各种仓库、油库。

3.商业、金融、信息建筑

[商业服务业场所]是指各类商店、零售店、饮食店、粮油店、菜市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用于营业和为居民提供服务的用房。

【营业用房】是指各类开发、装修、中介公司用于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房屋。

【旅游场所】是指宾馆、饭店、主题公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用于旅游服务的房屋。

【金融保险用房】是指银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用于金融服务的用房。

电信信息机房是指各邮电部门、信息产业部门用于电信信息工作的机房。

4.教育、医疗和科研

[教育用房]是指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半工半读学校、干部学校、党校、继续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电大等用于教育教学的房屋。

【医疗卫生用房】是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疫所、保健所(站)、疗养院、医学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用于医疗、保健、防疫、检测等使用的房屋。

【科研建筑】指用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的各种建筑。

5.文化、新闻、娱乐、园林、体育等用房

文化场所是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用于文化活动的房屋。

【新闻出版室】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台、出版社、报刊杂志、通讯社、新闻站等用于新闻出版的房间。

娱乐场所是指电影院、游乐园、俱乐部、剧团等用于文化娱乐演出的房屋。

【园林绿化房屋】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坛、庭院、风景名胜区、防护林等场所使用的房屋。

【体育建筑】是指体育场、馆、游泳馆、射击场、跳伞塔等用于体育活动的建筑。

6.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用房。

7. 军事住房

【军事用房】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使用的房屋。

8. 其他房间

【涉外处所】是指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办事处等用于涉外事务的处所。

【宗教场所】是指寺庙、教堂等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

监狱建筑是指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使用的房屋。

2.按房屋类型分类

【国有房地产】指国家所有的房地产,包括政府接管的房地产、国有租赁、收购、新建的房地产以及国有单位自筹资金新建或收购的房地产。国有房地产分为直营房地产、自营房地产、军用房地产三种。

【直管物业】指国家接管、出租、购买、新建、扩建的物业(除已正式将物业所有权转给单位的物业外),大部分由政府直接管理、出租、维护,也有少部分免租借给单位使用。

【自营房地产】是指国家分配给国有单位的房地产和国有单位用自有资金购建的房地产。

【军队房产】是指一切不动产,包括国家拨付的不动产、军队用军费或者自筹资金购建的不动产。

【集体房地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地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地产。

【私有(自有)房地产】指私有的房地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在华外籍人士、外国人投资、建造和购买的房地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投资、建造和购买的房屋。部分产权:指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按标准价格购买的、具有部分产权的住房。

【联营财产】是指不同所有制类型的单位共同投资建造或购置财产,共同组成新的法人经济组织。

【股份制企业房地产】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或者购置的房地产。

【港澳台投资性房地产】是指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设立的企业中投资建造或购置的房地产。

【涉外房地产】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在华投资、建造或购置的房地产。

【其他房产】指不属于上述类别的一切房屋,包括权属不明的国有单位管理的房屋、军队管理的房屋、宗教场所、寺庙等。

3.按建筑结构分类

【钢结构】是指用钢材建造的主要承重构件,包括悬索结构。

【钢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主要承重构件由钢材和钢筋混凝土制成。

【钢筋混凝土结构】指主要承重构件由钢筋混凝土构成的建筑,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采用滑模、吊板等施工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混合结构】指主要承重构件由钢筋混凝土和砖木构成的结构。例如,房屋的梁为钢筋混凝土,砖墙为承重墙,或梁为木材,柱为钢筋混凝土。

【砖木结构】指主要承重构件由砖块和木材构成的结构,如房屋采用木框架、砖墙、木柱等结构。

【其他结构】指不属于上述结构的一切房屋,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4. 按楼层分类

【层数】层数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以室内层高±0计算。对于室外层高以上有天窗的半地下室,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按自然层数计算。房屋总层数为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楼层、附加楼层(夹层)、插入楼层、阁楼(暗层)、装饰塔以及伸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算在楼层数内。

【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位于室外楼面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

【假楼层】指房屋建造时所加建的较低楼层,其前后边缘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一半。附设楼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

【夹层(深色楼层)】通常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在房间室内空间的上部增设的楼层。

【低层居住建筑】 指一至三层的居住建筑。

【多层住宅建筑】 指四至六层的住宅建筑。

【中高层住宅】是指七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十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5. 按建筑年代分类

房屋建造年份以房屋实际竣工年份计算,如房屋为拆迁重建,则以重建竣工年份计算;扩建房屋面积超过原房屋面积的,以扩建竣工年份计算;未超过原房屋面积的,以原房屋竣工年份计算。

[194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 指1949年(含194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

【五十年代房屋】 指1950年至1959年间建造的房屋。

【六十年代房屋】 指 1960 年至 1969 年间建造的房屋。

【70年代建造的房屋】 指1970年至1979年间建造的房屋。

【80年代房屋】 指1980年至1989年间建造的房屋。

【90年代建造的房屋】 指1990年至1999年间建造的房屋。

6.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完好房屋】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完好,不会倒塌、掉落、漏水,庭院内无积水,门窗完好,下水道畅通,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即使出现一些漏水、轻微破损,或者油漆保养不足等情况,也可通过小修小补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完整,虽有少量损坏,但损坏程度不严重,可以通过修缮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是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但屋顶高低不平、经常漏水、门窗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堵塞、室内油漆局部脱落、地板松动、墙面轻微倾斜、开裂,需要正常修缮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是指年久失修、损毁严重,但没有倒塌危险,需要进行大修或者有计划整修、重建的房屋。

【危房】是指结构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存在危险的房屋,随时可能失去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的安全。

2. 住房面积

1.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指包括自有(私人)房屋在内的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总和。指建筑物外墙(柱)基面以上各层的外侧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檐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有屋顶、结构实体、层高2.20m及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居住建筑面积】指供人类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的集体宿舍和家庭宿舍。

【完整住宅单元建筑面积】是指完整住宅单元的总建筑面积。

【危险房屋建筑区域】是指结构损坏严重或承重构件已成为危险构件,随时可能失去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建筑区域。

【减少建筑面积】指报告期内因拆迁、倒塌及各类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建筑面积(​​包括私人房屋)。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计算总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具有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其建筑面积按一层计算;多层房屋,其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b) 建筑面积按建筑内高度超过 2.20m 的夹层、插入层、技术层、楼梯间、电梯井等部分计算。

c) 房屋内通过通道、门厅、门厅的面积按一层计算。门厅、门厅内层高超过2.20m的过道,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货梯、垃圾槽、管道井等面积按建筑物的自然楼面计算。

e) 建筑屋顶,对于层高超过 2.20m 的永久性建筑,如楼梯间、水箱间、电梯间以及屋顶高度超过 2.20m 的倾斜结构部分,按其外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悬挑建筑、全封闭阳台的面积按其外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有永久性结构及盖板的室外楼梯,按每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h)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子的过道和两房屋之间有屋顶、有柱子的过道,以其柱子的外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 建筑间永久性封闭架空通廊按外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出入口,当高度在2.20m以上时,应以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和防护墙)外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k) 有柱子或围护结构的门廊、前厅,按柱子或围护结构的外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l) 当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或其他结构时,应按其外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m) 带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永久性建筑的面积,按柱的外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n) 坡地上建筑,以架空结构作为架空楼面并有围护结构的房屋,按高度超过2.20m部分的外侧水平面积计算。

o) 设有伸缩缝的房屋,如与室内相通,则伸缩缝应计入建筑面积的计算。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的有顶无柱的走道、阳台,应按围护结构外周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具有独立柱或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永久性建筑,应按其屋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非封闭的阳台、外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露天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但未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侧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不计入建筑面积计算的区域

a) 夹层、插入式楼面、层高小于2.20m的技术层以及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半地下室。

b) 突出于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玻璃幕墙、扶壁、柱基、踏步、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遮挡的高架走廊。

d) 房屋的屋顶、露台、花园和游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装卸平台以及利用建筑物空间放置箱体、罐体的平台。

f) 拱廊或天桥的底层作为道路、街道的通道。

g) 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道路、路面作为屋顶建造的房屋。

h) 移动房屋、临时房屋和简易房屋。

i)独立的烟囱、亭、塔、罐、水池、地下人防干线、支线。

j) 与建筑内部不相通的建筑之间的伸缩缝。

(三)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内可使用的空间总面积,以房屋内墙的水平投影为准。

【住宅使用面积】指住宅内每户(套)门内可使用面积的总和。包括卧室、起居室及客厅(正房)、亭阁、厨房、卫生间、室内走廊、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夹层、附加层(阁楼)、阁楼(暗房)等供日常生活使用的区域。住宅使用面积以住宅内墙线为准计算。

第二章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指按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占用的土地,包括房屋占用土地和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设施占用土地。

1. 住房用地面积

【住宅用地面积】住宅用地面积以土丘(地表上一块有界的空间)为单位,下列土地不包含在土地面积内:

(1)权属不明的冷巷、小巷、空隙;

(2)市政管辖的道路、街巷和其他公共土地;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征用、划拨的土地或者原房地产证范围内的市政建设所需土地;

(4)其他按照规定不计入土地使用面积的区域。

2. 住宅用地按用途分类

1. 住宅用地

【居住用地】是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2.工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立的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建筑安装生产场地、渣(灰)排放场地等使用的土地。

【仓储用地】 指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方各级用于储存、中转、外贸、供应等用途的各类仓库、油库、料场及其附属设备。

3.商业及金融用地

[商贸服务业用地]是指各类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门、生产资料供应站、宾馆、旅店、公共食堂、印刷复印机构、报刊亭、蔬菜购销中转站等使用的土地。

【旅游产业用地】 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主题公园、俱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指银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使用的土地。

4. 市政土地

【市政公用土地】是指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加油站、供热中心、环卫站、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站、邮局、各类管线工程等建设用地。

[绿地]是指公园、动物园和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区、防护林、水源防护林等公共绿地。

5.公共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指用于文化、体育、娱乐、政府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疗等用途的土地。其中: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用地”是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俱乐部、电影院、剧场、游乐园、文化体育团体等用地。

机关宣传用地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党政工团、劳工、青年、妇女和群众团体总部,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刊杂志等单位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指科研院所、设计院及其实验室、试验场地等科研设计机构使用的土地。

【教育用地】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部学校、党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半工半读院校(校)、工读学校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是指医院、门诊部、卫生院(站、所)、疗养院(所)、急救站、血站、卫生所、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实验室、药品检测等用地。

6.交通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及其他交通运输用地。其中: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路、车站、地铁出入口等建设的土地。

【民用机场用地】 是指用于修建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港口码头用地是指专供客船、货船停靠的土地。

【其他交通用地】指停车场(站)、广场、公路、街道、巷道、居住区内道路等土地。

7. 其他土地利用

包括军事专用土地、涉外专用土地、宗教专用土地、监狱专用土地、水域专用土地、水田专用土地、菜地专用土地、旱地专用土地、园地专用土地、农业用地及各种未利用地、空置土地及其他土地。

三、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为维护土地所有权,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贯彻国家关于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改造的政策而采取的综合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措施。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的本质是政府处理土地事务、协调土地关系的活动,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

地籍,是指反映土地位置(边界、地号)、数量、质量、权属、用途(土地类型)等基本情况的簿册(或表册),又称土地户籍。

【地籍管理】 是指国家为获取有关地籍资料,综合研究土地​​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国家措施,以地籍调查(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定级为主要内容。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和其他费用后,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无偿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章 住房和生活条件

1. 住房状况

【现有房屋】是指已经建成并符合居住或者使用条件的各类房屋,包括自有(私人)房屋。

【现有住房】是指已经建成并符合入住和使用条件的房屋,包括自有(私人)房屋。

【住宅套数】是指已建成并符合设计要求,且具备入住和使用条件的住宅套数。

【整栋房屋】是指由数个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室内过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居住的房屋。

2. 住房建设现状

【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上年开发而在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年停工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本期竣工的建筑面积和本期施工后停工、缓建的建筑面积仍计入施工面积。对于多层建筑,应填报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 指报告期内新开工的房屋施工面积,不包括上期延续施工的房屋施工面积和上期停工、减缓施工、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施工面积。房屋施工开工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动工(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房屋竣工面积】是指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全部竣工,具备入住和使用条件,并经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总建筑面积。

【房屋竣工价值】指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设价值。房屋竣工价值按照房屋设计、预算中规定的内容计算得出。包括已竣工房屋本身的地基、结构、屋面、装修及水、电、暖、卫生等辅助工程的建设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设一部分列入房屋建设工程预算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购置、安装费用;不包括工厂内工艺设备、工艺管道的购置、工艺设备基础的建设、办公、生活用品等家具的购置、购置土地的费用、搬迁补偿及场地平整的费用以及配套城市建设的投资。房屋竣工价值一般以结算价计算。

3. 生活条件

【常住人口】指符合居住统计范围的常住人口,以公安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居住户数】指居住人数对应的户数。“户”以公安派出所发放的户口簿为准,一本户口簿为一户。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

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平方米/人)=居住建筑面积/常住人口

【人均居住面积】指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居住面积。计算公式:

人均居住面积(平方米/人)=居住面积/常住人口

【户均住房套数】(新增指标)是指按家庭户数计算的平均每户拥有的住房套数。计算公式为:

平均每户住宅单位数(套/户)=住宅单位数/户数

【住宅单户率】(新增指标)是指竣工住宅建筑面积与实际住宅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房屋竣工率(%)=房屋竣工施工面积/实际房屋施工面积×100%

【住房自有率】(新指标)是指居民拥有(私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与实际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公式:

房屋自有率(%)=自有(私人)住宅建筑面积/实际住宅建筑面积×100%

[住房困难家庭户数](新指标)指报告期末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户数。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

1、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道路等设施建设和土地平整。

【房屋建筑】是指在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活动,包括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办公楼和其他专用房屋。

二、基本情况指标

【单位名称】填写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必须与企业(单位)公章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企业(单位)代码】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代码由8位无属性数字和校验码组成,标注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上,按《单位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如临时没有法人代码,可从临时代码段中提取代码。

【详细地址】填写邮政部门核准的单位所在地地址。不填写通信信箱号码。行政区划代码是指企业(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该代码为6位阿拉伯数字,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1999)填制,其中代码第一、二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代表地区(省辖市、地级市、盟及直辖市所辖的市辖区和县);第五、六位代表县(省辖市辖区、地级市、省辖县级市、旗)。

【通讯号码】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挂号电报、传真号码。填写时,从右向左填写方框,并在空白处画“×”。在“-”后的方框内填写分机号码,无分机号码的,画“×”。分机号码超过4位的,应向方框外向右扩展。挂号电报超过4位的,也应向方框外向右扩展。

【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由房地产企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隶属关系分为:

【中央】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接领导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地区(州、盟、省辖市)】指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县(旗、县级市)】指县、区、自治旗、县级市直接领导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乡镇】指乡镇政府、乡镇企业管理局直接领导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其他】不属于上述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资质等级】企业应填写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企业经营状况】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企业】指正常运营的企业,包括新建、部分投产的企业。

【停业】指企业因某种原因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变化后需恢复生产经营的活动。“停业”不包括临时停业、季节性停业。

【筹建中】一般是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尚未开工建设,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

【当年撤销】 指当年关闭、撤销的企业。

【其他】指除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

三、房地产投资完成情况

【本年完成投资】指本年1月1日至本年最后一天完成的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的投资额。实际统计中难以区分土地购置费的,可以将其并入“商品房建设投资额”。

[商品房建设投资]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兴建用于出售或出租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酒店、度假村、办公楼等住房工程及其配套服务设施(包括拆迁重建住房)所完成的投资。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造,出售或出租给用户居住的仅用于居住目的的房屋。

【土地开发投资】指房地产开发商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等(又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将生地开发为成熟土地的投资。在旧城区开发(旧区拆迁)中,如有统一规划,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前期工程,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开展、仅开展的土地交易活动不计入土地开发投资。土地开发投资中,在住房用途分组中可分摊的部分,予以分摊,不能分摊的,一律计入其他。

【国有单位投资】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中的国有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国有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

【集体、私营及个体投资】按登记注册类型包括集体投资、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建筑工程】 指建造各种房屋、建筑物的活动,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投资必须开工、材料必须移交,并且只有通过建筑活动才能实现。

【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设备及工具购置] 是指工业企业将生产的产品转换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施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其他费用】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各项费用外,应分摊至固定资产的各项费用,不指经营过程中的其他财务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费、四源费(煤炭、热力、自来水、污水处理费)、不可预见费等。

【土地征用费用】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土地征用费用按当期发生的金额计入投资。土地征用费用以分期支付的,可以分期计入投资;不计入新建固定资产。土地征用费用包括:①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征用管理费;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出让金。

【旧建筑收购费】是指收购各类已使用的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补偿。

[按住房项目用途分的投资额]是指用于各类住房建设的投资额。

【居住建筑】指专门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及家属宿舍、集体宿舍(含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用于人防且无人居住的居住建筑中的地下室。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的住房。规划由国家下达,土地一般采用行政手段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各项经批准的费用。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写字楼】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商业营业用房】是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等部门用于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宾馆、商店、零售店、粮店、书店、供销店、餐厅、蔬菜店、加油站、日用品商店等用房。

【其他】除上述用途外的一切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已完成建设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是指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即向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为报告期内新增,不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四、资金来源

【本年资金来源总金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本年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种来源资金的总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调拨、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措的资金。

【上年度末结余资金】指上年度资金来源中尚未形成投资额的结余资金,包括工程尚未使用的材料价值、需安装但尚未安装的设备价值、剩余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进行申报。上年度末结余资金不能为负数,即上年度应付的工程款、材料款不能作为上年度末结余资金的负数处理。

[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付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分为经营性资金和非经营性资金)、专项支出(如煤制油专项资金)、回收再贷款、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试制资金、城市建设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设支出、欠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国家统筹安排的地方财政房地产开发资金等。

【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种国内贷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和吸收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改油贷款、劳动改造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

【银行贷款】 指企业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种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指企业向上述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种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债券】房地产开发商(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类债券,包括国家级专业投资公司代表银行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基础设施债券等,筹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金。

【利用外资】指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境外发行的债券和股票)以及其他外商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外商来料加工装配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等)。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存外汇、调剂外汇和我国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等)。

【外商直接投资】 指外国投资者以外汇现钞、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与中国企业(政府)设立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的资金总额。

【对外借款】是指通过中国政府(包括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国外资金(包括设备、技术、专利等),最终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金。其中:国家借还的外资是指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自筹资金】指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筹集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预算外资金。

【自有资金】指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的全部资金,是企业按照财务规定可以支配的各项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资本公积、企业盈余公积等自有资金以及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指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上述资金以外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金,包括社会募集资金、个人资金、捐赠资金以及使用征地拆迁补偿款、移民费用等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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