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宣州区固体废弃物倾倒调查处理工作新闻发布会详情

2024-07-24 15:10:11发布    浏览70次    信息编号:7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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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宣州区固体废弃物倾倒调查处理工作新闻发布会详情

2018年宣州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宣州区固体废物倾倒调查及处理情况)

1. 会议主题:固体废物倾倒调查及处理情况报告

2.会议时间:2018年5月7日

3.新闻发布会地点:宣州区新闻发布厅

四、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解读《宣州区深化科协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5.参加人员: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副局长戴胜、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陈国良、宣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薄来喜、宣州区环保局总工程师刘军、执法大队大队长杨宁,宣州区孙埠镇党委委员邱洪斌。

6.主持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史惠群。

7.特邀媒体:安徽日报、安徽日报农村版、安徽广播电台、新安晚报、市场星报、宣城日报、宣城市广播电视台、宣城电台、今日头条、宣城新闻网、宣城头条、宣城论坛、宣州区新闻中心。

8.会议议程发布:

1.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通报查处情况。

2.区检察院报告案件侦查、处理情况。

3、区环保局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4.媒体提问。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

2018年1月19日,宣州市公安局获悉孙埠地区存在环境污染情况后,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市公安局和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部署要求。结合近期沿江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区委、区政府协调调度,启动公安、环保联动机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同日,公安、环保联合调查组进入孙埠镇刘村调查取证。

为查明水阳河边堆放的88.545吨废树脂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认定的有毒废物)来源,宣州公安分局走访周边居民,初步确认了犯罪分子借夜色掩护,分三批用大货车偷运危险废物倾倒的违法事实。但由于夜色漆黑,无人看清运输车辆的车牌和车型。随后,公安机关调取周边监控,逐帧查看群众举报时间段的视频,却发现犯罪分子十分狡猾,选择偏僻路段避开路口监控卡点。

为打破侦查僵局,宣州区公安局民警徒手对有毒废料进行搜查。经过不懈努力,警方终于在废料中找到两个保存较为完好的电路板包装袋,包装袋上标注了生产厂家:和。2月1日至6日,宣州区公安局、宣州区环保局赴杭州对上述两家公司进行调查。两家公司均反映,其电路板废料委托分拣、粉碎处理。

专案组获悉此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电路板分拣后提取黄铜等有价金属出售,粉碎后的树脂纤维粉应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但杭州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已基本饱和,无法接收树脂粉。法人委托丁某(杭州临安人)通过公司员工朱国忠以每吨700元的价格联系垃圾填埋场掩埋电路板树脂粉。丁某接到这笔业务后,又以每吨500元的价格转包给张某(宣城市宁国人)。张某在宁国市经营,但公司尚未配备垃圾处理设备。张某见丁某介绍的业务有利可图,便通过他人提供“宁国地景垃圾填埋场”营业执照和公章,联系孙埠的李某、余某,让李某、余某帮忙选择一处僻静的地址倾倒垃圾。

一切办妥后,将废旧树脂粉装上货车,委托丁某处置。丁某每吨获利200元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宁国市张某。张某随即让李某、余某等人驾驶货车,将车上的33吨有毒废物倾倒在孙埠镇刘村旁的水阳河岸边。之后,犯罪分子又以同样的方式倾倒了两车垃圾,分3次将88.545吨有毒废树脂粉倾倒在水阳河岸边。丁某获利17709元,李某、余某共获利24600元,张某获利16400元。

核实全部案情后,宣州市公安局在区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立即开展抓捕行动,多次赴杭州、宁国等地观望,将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相继绳之以法。

审讯中,在商业合同、银行对账单、视听资料等有力证据面前,张某等人交代了组织人员倾倒危险废物,以牟取非法利益、赚取填埋价差价的犯罪事实。

截至2018年4月11日,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下一步,宣州分局将紧紧围绕长江沿线环境污染打击整治工作部署,在区委、区政府坚强领导下,努力加强与环保、国土、水务等部门的协作,结合“蓝天”、“碧水”行动,加强线索收集和案件排查,坚持“打小、打早、出大事、出大事”,以实际行动彰显维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人文宜居宣城的志向和决心。

区检察院:

2018年4月8日,我院收到宣州区环保局《关于张某等涉嫌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移送函》复印件。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周边水质、土壤、大气等生态环境,涉嫌污染环境,而且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故将该案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审查。我院随即从宣州区公安局调取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宣城市环境检测中心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并于4月10日前往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发现倾倒的危险废物部分已被处置,但现场水坑中仍残留有部分危险废物(废树脂粉),岸边散落着包装垃圾袋及危险废物。 4月23日,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等法律规定,环保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置,而我市即将进入汛期。为防止被淹没的危险废物流入水阳河,造成更大的环境污染,我们向宣州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宣州区环保局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处置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消除隐患。同时,我们向宣城市检察院报送了此案。宣城市检察院也高度重视,于4月28日到现场查看,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涉嫌犯罪,本案可以作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处理。

目前我院正在对固定犯罪嫌疑人张新宁等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取证,包括垃圾处理费、生态修复费等,今后在追究张新宁等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将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区环保局:

2018年1月19日上午11时,宣州区环保局接到孙埠镇政府电话,称“有人在其辖区水阳河倾倒不明废弃物”。宣州区环保局立即派出环保督察、监测人员赶赴现场。经现场感官目视检查,倾倒的废弃物为工业废渣,倾倒地点为孙埠镇刘村陈村组西侧河滩。为尽快查明工业废渣的性质、来源及肇事者,宣州区环保局现场调查人员在孙埠镇政府及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寻找目击证人和知情人。经走访当地群众,有人证实1月10日晚间,发现一辆重型货车在河滩倾倒一车工业废渣,但未能提供倾倒者相关信息。 宣州区环保局对倾倒工业废渣地点及周边水体进行了现场采样。

1月20日,宣州区环保局与孙埠镇政府共同商定了初步处置方案:一是立即组织清理打捞河道内工业废渣,尽量减少或减轻对水阳河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二是立即组织寻找倾倒肇事者和工业废渣来源,尽快准确判定倾倒的工业废渣性质。但当时仅获得一车案件线索,且倾倒在河滩挖砂形成的水坑中。46吨工业废渣立即就地清理,并暂存于工业园区东区危废库房。

为严厉打击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以下滩区倾倒工业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1月21日,宣州区环保局专门向区政府汇报,建议立即启动公安环保联动机制,对水阳河孙埠段倾倒工业废物行为进行专项排查。

2018年2月1日,宣州区环保局、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现场收集到的剩余包装碎片、招牌等线索,赴浙江省杭州市开展调查。在宣州区环保局的大力配合和协助下,基本查明案情:我区孙埠镇留村陈村集团西外江滩倾倒的工业废渣,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渣。该公司为处置该工业废渣,通过浙江省临安市的丁某,再通过我省宁国市的张某、李某,找到我区孙埠镇的李某、余某,倾倒在我区孙埠镇留村陈村集团西外江滩上。 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月10日,上述作案人在同一地点分三次倾倒了33吨、23.045吨、32.5吨“废树脂粉”,共计88.545吨。

进一步调查发现,倾倒的工业废渣为废旧覆铜板、印刷电路板、线路板回收金属产生的废树脂粉。经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文,并与环保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第39号)比对,废树脂粉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3有​​机树脂,废物代码:900-451-13。本案应认定为倾倒危险废物。

2018年2月7日,宣州区环保局侦查员提交了一份《张某等涉嫌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调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依据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环环监[2017]17号),该案于2018年3月6日移送宣州市公安局办理。

与此同时,宣州区环保局高度关注“倾倒案”对水阳河生态环境的影响,自案发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共计在倾倒场周边采集监测4个水样,未发现异常。为彻底消除环境隐患,积极协调,联合组织对倾倒场进行进一步清理。2018年4月30日,现场倾倒物全部清理完毕,共清理倾倒工业废渣及污染土壤166.82吨。废树脂粉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件中危险废物豁免清单,废树脂粉在运输处置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免于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处置时填埋于生活垃圾填埋场。 上述166.82吨场地清洁物料在环保、公安部门全程监督下,已安全处置于宣州区生活垃圾填埋场。为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处理,有效打击类似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4月16日,宣州市环保局办案人员主动到宣州区检察院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现在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记者提问:对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性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犯罪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涉嫌犯污染环境罪。

记者提问:对周边环境会有什么影响吗?

答:倾倒场距离水阳河约350米,倾倒水不直接连通水阳河。自案发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共计在倾倒场周边采集4个水样进行监测,未检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未发现任何异常。

记者提问:如何安全、妥善处理倾倒的物质?

答:为彻底消除环境隐患,我们积极协调、联合组织对倾倒场进行进一步清理。2018年4月30日,现场倾倒物全部清理完毕,共清理倾倒工业废渣及污染土壤166.82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件《危险废物豁免清单》,废树脂粉可免于危险废物管理运输处置环节,处置时可填埋至生活垃圾填埋场。上述166.82吨现场清理物在环保、公安部门全程监督下,已在宣州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处置。

记者问:检察机关发现此案后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根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有责任和义务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犯罪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增加了环境损害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同时,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相互配合,共同打击此类犯罪,共同守护我们的青山绿水。我院在发现此案后,首先收集了被追诉人因环境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垃圾处理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等,为提起民事诉讼奠定了基础。 二是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危险废物尚未处置,督促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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