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吧的网盘 食品安全刑案中电子证据的种类、内容及非法证据排除

2024-07-21 23:06:11发布    浏览54次    信息编号:7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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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吧的网盘 食品安全刑案中电子证据的种类、内容及非法证据排除

作者||毕伟成律师||光强律师事务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辩护中心秘书长

论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事证据、电子数据)

介绍:

在当今司法环境中,电子数据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都会出现的证据类型,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也不例外。

那么在食品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一般采取什么形式的载体,其证据内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电子证据可以被排除为非法证据?

文本:

一、电子证据的种类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论坛、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在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在确定电子数据证据来源时,我们会更多地考虑涉案食品的经营平台、渠道等因素。例如:

若当事人以微信业务形式运营涉案产品,则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证据将主要集中在当事人与消费者的微信记录、朋友圈中,包括当事人与消费者的对话记录、消费者向当事人的支付记录、当事人在朋友圈中发布的涉案产品宣传信息等。

若当事人以网络商店形式销售产品,则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证据将大部分集中在网络商店数据中,包括网络商店内的页面展示、网络商店平台的通讯记录、网络商店后台的订单销售记录,甚至网络商店平台向当事人发送或公布的信息;

若当事人在直播平台上销售商品,那么与本案有关的电子数据证据将主要集中在其在直播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平台私信,乃至直播视频上。

二、电子数据的证据内容

所谓证据内容,往往就是指这些电子数据所反映出来的能够印证或者反驳侦查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的内容。在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证据内容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当事人的销售记录、购货记录、资金流转记录;

(二)当事人与涉案产品供货商、生产者、下级经销商、消费者之间的谈话记录;

(3)当事人宣传、展示产品信息的内容;

三、电子数据审查

档案中的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定案、是否存在证据瑕疵是辩护律师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根据我们办案经验,我们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

(1)提取电子数据的人员要求: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二)提取电子数据过程的合法性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的时间、地点、方式、过程等,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调查人员、数据持有者和数据提供者签字、盖章。电子数据持有者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由见证人签字、盖章;

(三)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优先性和准确记录要求: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情况;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无法扣押的原因,以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数据来源等信息;

(四)电子数据确定性要求:电子数据被提取、收集后,应当保证其数据内容不能被添加、删除或者修改;

四、电子数据非法证据的排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电子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电子数据被篡改、伪造或者无法判断其真实性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或者修改,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被排除作为证据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就曾遇到过一个典型案例。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以网店形式销售涉案商品,警方从淘宝平台调取了当事人淘宝店铺的销售记录,但该销售记录在案卷证据中却以可修改的Excel文档形式保存在光盘上。Excel文档中的销售记录数据并非固定不变,作为电子数据证据,销售记录无法保证其数据内容不可增加、删除、修改。同时,办案人员并未依法对销售记录的提取过程进行记录,也无电子数据持有人的签字确认,提取过程违法。因此,该销售记录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

结论: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与证据的排除往往是承上启下,只有对证据的审查有了明确方向,才能找到排除的可能。在当今的司法环境下,电子数据往往是证明当事人是否有犯罪故意、销售条件的直接证据。如果能对案中的电子数据做出针对性的排除意见,甚至成功排除,无疑将是我们辩护工作的阶段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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