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登记、变更及所需材料,你知道多少?

2024-07-21 17:10:54发布    浏览203次    信息编号:7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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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登记、变更及所需材料,你知道多少?

(2)法定代表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其所在单位近一个月为专职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员工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员工定期轮换制度、采购文件准备与审查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诚信制度等;

(四)在自有场地组织审查的,应当提供审查地点地址、审查房间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

(五)省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机构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代理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的备案和注册信息。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依托《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专业领域、评分考核结果等,从名单中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和代理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定期动态调整,接受各方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采购人以抽签、摇号、筛选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 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代理权限、代理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收取方式和标准、协议的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代理协议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有关开标、评标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易读,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音像资料。

第十一条 工商注册地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注销登记时,应当将档案移交给相关采购人,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名单注销手续。

第三章 评分考核

第十二条 积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情况进行量化比对的管理措施。我省对代理机构积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计分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下达评分通知书(详见附件1),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评分情况。

第十三条 评分考核的计分周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每个自然年,每周期最高分值为12分。

第十四条 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依据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分别记3分、6分、12分,对于屡次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次数累计记分。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同等性质的情节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 如果一个计分周期结束后,累计积分低于12分,则该周期的积分将被取消,并且不累积到下一个计分周期。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机构,应当进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2),整改期为90天;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第二次整改期为180天;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第三次整改期为360天。

财政部门将处于整改期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购人委托处于整改期的代理机构代理办理政府采购的,应当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同一机构被多个财政部门记分的,由每个记分周期最终记分达到12分的财政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机构对记分情况或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记分通知或整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财务部门备案。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组织整改。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专职人员培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等,提高专职人员业务素质和公司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整改期限届满,机构完成整改的,应当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备案归档,并对机构实行“一户一案一档”管理。

第 4 章 评分情况和值

第二十二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3分:

(一)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的;

(3)发出的采购文件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前后条款矛盾或者含义不明确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者发布不完整、错误的信息,或者对同一采购项目两次发布相同内容的采购信息的;

(五)组织样品评审、样品保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六)违法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七)采购活动开始前相关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未核实评审委员会委员身份、未告知回避要求、未宣告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九)供应商已按规定提交各类声明书、承诺书,但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0)评审过程中,没有给评审专家充足时间阅读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催促评审专家尽快完成评审的;

(十一)采用最低评标法的项目,以最低价以外的价格出售时,未提醒评标委员会说明未达到最低价的原因并进行详细记录;

(十二)未按照规定宣读采购文件中有关拒绝投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重要内容,或者未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检查采购文件中有关资格审查、评分标准等相关条款的;

(十三)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14)同一采购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发布的采购文件、上网公告信息不一致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时间公布中标(成交)结果或者未与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布采购文件的;

(十六)发布中标(交易)公告而未同时发出中标(交易)通知书的;

(十七)未制定、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将政府采购资料归档的;

(十八)未定期组织专职人员学习、培训的;

(十九)未对采购文件中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和采购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导致多数专家无法理解并继续评审的;

(二十)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价标准中的分数设置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

(二十一)采购文件未体现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职能;

(二十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供采购文件的;

(二十三)在提供采购文件时预先设定采购条件或者审查供应商资格的;

(二十四)未经批准变更地点、未及时公布更正信息或者未提供书面通知的;

(二十五)审查工作开始前,未统一保管审查委员会成员的移动电话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或者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上交,但未拒绝该成员参加审查工作的;

(二十六)招标、评审过程中的说明或者解释存在偏颇的;

(二十七)开标、评标过程中未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脱离开标、读标现场的;

(二十八)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制度未得到落实的;

(二十九)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按时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

(三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复核的;

(三十一)未按照采购人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人、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及时协助采购人进行采购项目验收的;

(32)对评审专家的业绩作出虚假、恶意评价,且评审专家申诉后该评价仍然有效的;

(33)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对待或者歧视性对待,且条件不合理;

(3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采购文件,澄清、修改、延长投标(响应)截止时间,调整开标(响应)日期的;

(三十五)对已经发布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未在原出版媒体上刊登更正公告,并且未及时告知所有已经获得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三十六)未对评标结果进行核对、提请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原因,导致客观评分不一致、项目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分汇总计算错误,或者出现分数异常高或者低等重大差异的;

(三十七)采购活动依法需要终止,未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的;

(三十八)未按照规定代理采购进口产品的。

第二十三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6分: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规定实施采购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招标、评标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清晰、不清晰的;

(四)未依法从政府采购审查专家库中选定审查专家的;

(五)采购活动现场秩序混乱,与评审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成员和现场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查看、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随意进出现场的;

(六)违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者通过检测样品、考察供应商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七)指导、帮助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八)处理问询或者质询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接受合格供应商提出的问询和质询;

2.未按规定回应供应商的询问或质询;

3.对问询或问题的答复不针对问询或问题,导致投诉成立或者一年内收到三次以上投诉;

4.问询、质询的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处理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

5.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异议处理情况;

6.处理问询、质询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九)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交事实陈述,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十)隐瞒、伪造、误导性报告,或者未及时提供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十一)不配合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的;

(十二)未经批准,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其采购实施方案未向财政部门备案;

(十三)未经批准,代理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14)未在限期内整改需要整改的内容;

(十五)明知采购人违法设立候选人库、名单库、资格库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仍代理该类政府采购项目的;

(十六)审查过程中或者审查工作完成后,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审查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记录、抄袭、带走审查材料,未采取上述措施的;

(十七)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独立开展政府采购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2分:

(一)中介机构在登记注册信息时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

(2)代理商员工恶意诽谤、排挤其他代理商,或指使供应商恶意投诉;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四)与采购人、供应商或者评审专家恶意串通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隐匿、销毁违反规定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8)一年内受理三次及以上投诉,并投诉成功的;

(九)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其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与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十)泄露已经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投标价格、评标专家等信息,或者其他与招标有关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或者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财政部门可以不予记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政府采购代理记分通知

因你公司在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中存在情况,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给予你公司_分。

请知悉。

财务部(盖章)

年月日

附件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通知

在(月)日至(月)日的计分考核中,你公司累计计分,总分(超)12分。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你公司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为(月)日至(月)日共计 天。

请知悉。

财务部(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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