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202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为新固废法提供有力支撑

2024-07-18 00:08:13发布    浏览119次    信息编号:7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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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202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为新固废法提供有力支撑

《一般固体废物分类和代码》(GB/T 39198-2020)于2020年10月11日发布,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新固体废物分类代码的发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法》)于2020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它是对新固体废物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的细化。

《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的正式实施,为新《固废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使企业在今后的固废管理中,能够清晰识别哪些是一般固体废物;同时,新《固废法》也确保了《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能够高效实施。新《固废法》加大了对企业固体废物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款500万元。两项措施的范围也扩大到包括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扣押拘留等。两项措施的协调使用,使得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更加规范。

污染种类包括废弃资源;采矿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食品、饮料等行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轻工、化工、制药、建材等行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钢铁、有色冶金等行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包括具体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等6大来源40个种类,覆盖了工业生产中的绝大部分污染物。

一般固体废物是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国标规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例如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为I类和II类

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得到的浸出液中任一污染物浓度均不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pH值在6~9范围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获得的浸出液,其中含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且其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超出6至9范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具体分类细节见下文。

什么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具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服装、鞋、鞋材加工厂产生的布屑、皮屑、海绵屑;五金厂产生的废塑料;五金厂产生的废金属;废纸屑、废胶带、废木屑等不可回收的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开处置,国家鼓励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充分回收利用。

一般工业固废如何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实行“谁产生、谁管理、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责任。

生产单位必须落实“五项要求”:

1.分类储存。对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要综合利用;暂时不能利用的,要建设贮存设施,并分类、安全储存。

2.建立记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记录,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

3.减少产生量。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等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4、无害化处理。其产生的无法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委托具有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单位依法处置,禁止擅自处置。

5、申报登记:必须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每年都要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登记。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

《固体废物法》第十七条规定,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环保自主验收

《固体废物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写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 存放地点

《固体废物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扩散、流失、泄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散布固体废物。

4. 系统记录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准确记录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5. 排污许可证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委托

1. 客户的验证责任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2. 双方被迫签订合同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置环境污染,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3.受托方的报告义务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应当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

4. 连带责任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1.省内利用、贮存和处置

新《固体废物法》第36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放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2.跨省储存处置

《固体废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固体废物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必须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申请。

3.跨省使用

《固体废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固体废物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者其转移地备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常见违法行为

存储位置有何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进行安全分类,在厂区内存放,地面必须硬化,并设置遮雨棚、围堰或围墙、标识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安全储存、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

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性质严重

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予以严厉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包括:

(一)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对暂时不利用或者无法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安全分类、贮存,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二)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3.在运输过程中遗弃、散落工业固体废物的;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5.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6.使用未经批准的设施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的;

7.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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