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院发布 2018 年度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走私废矿渣被判三年半

2024-07-16 15:13:03发布    浏览61次    信息编号:7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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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发布 2018 年度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走私废矿渣被判三年半

走私危险废物、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

噪音污染扰民、水污染

......

总有一些人只关心金银

无论青山绿水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必须零容忍!

昨天是世界环境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

厦门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六大典型案例!

用行动铸就“厦门蓝”梦想!

2018

厦门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走私废渣被判处三年半

许某某走私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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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6年3月,被告人徐某利用德某新公司名义洽谈废渣收购事宜。徐某明知其收购的废渣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为逃避海关监管,与卖方约定将货物装袋并在每袋表面蒙上铅锌矿进行伪装。徐某还利用德某新公司名义与空运部经理取得联系,通过童某公司委托凯某公司作为收货人进口名为“锌矿砂”的货物,并委托童某公司办理“锌矿砂”的报关进口事宜。徐某将相关报关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童某公司,并指定童某公司以“锌矿砂”的名义对货物进行申报、报检。 根据上述协议,2017年4月26日,徐某委托同某公司通过凯某公司向海沧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从马来西亚进口2个集装箱“锌矿砂”至厦门,该批货物在通关过程中被海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货物包装袋上层为铅锌矿砂,重8.0175吨;货物中、下层为废渣,该废渣属我国禁止进口的危险固体废物,重30.83吨。案发后,经徐某、凯某公司申请,上述涉案废渣已全额退还。

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许某主动到海关缉私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向法院缴纳了2万元罚款执行保证金。

案件审理

厦门中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变相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固体废物矿渣30.83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被告人许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且涉案固体废物已经退还,决定减轻处罚。但其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对许某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其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以走私废物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海沧海关缉私支队查获的作为作案工具的铅锌矿8.0175吨,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许志永存在多项从轻处罚情节:

1.案发后,许某某经警方通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

2、许某主动预交部分罚款并申请退还案涉固体废物,案涉固体废物已全部退运出境,未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

但考虑到走私废物属于危险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案判决对走私废物犯罪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是“蓝天2019”专项行动中人民法院严格保障我国海关依法防止洋垃圾出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危害我国生态环境的走私废物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本案一审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人未提起抗诉,案件已生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

企业违法排污被罚款100万元

、郑某某环境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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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4年,被告单位扩建污水处理站污水池,将原为卫生间化粪池的水池改建成超声波废液收集池,并用水泥砂浆堵住水池内一根原本用于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的PVC管,用水泵自动将池内废水抽至综合污水处理池进行处理。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年3月、4月间担任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班长。2017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明知超声波废液收集池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超标,且水池内有一根PVC管,从清洁工处得知水池内壁有小孔后,既未对水池进行检查,也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向公司报告,导致超声波废液收集池内的污水通过小孔流入PVC管内进而排入市政管网。 2018年1月23日,环保局对某区工业集中区22-23号厂房前污水井进行检查,发现被告超声波废液收集池与市政管网之间有一条暗管连接。经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公司超声波废液收集池PVC管排出的废水中总镍为9.33毫克/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同)17.66倍;总铜为27.3毫克/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53.6倍;总锌为122毫克/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80.33倍;总铬为87.5毫克/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74倍; 六价铬含量为5.63毫克/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55.3倍。

2018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8年4月8日,环保局作出民夏环保罚【2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超声波废液收集池PVC管道重金属污染物浓度超标,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下同)。2018年4月10日,被告向环保局缴纳了罚款。

案发后,被告公司对涉案秘密管道进行了截断、封存,并对公司营业场所、生产线及废渣处理设施进行了更新、改造。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家属代为缴纳保证金3万元,用于执行被告人郑某的罚金。

案件审理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单位、被告人郑某某作案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单位主动缴纳罚款,对涉案污水管道进行截断、封堵,对公司经营场所、生产线和排污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主动预交罚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分析

1.环境污染案件中单位犯罪的认定。单位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理论认为,单位作为组织机构,具有意识和意志,其决策机构或责任人员是产生意识和意志的中枢神经系统。因此,如果将单位作出的决策通过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不法利益,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单位对其单位犯罪没有异议,但辩护律师提出,单位新老股东接手时,老股东未将污水处理池改造及暗管存在的情况告知新股东,导致污水排放,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单位不具有主观故意。 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被告人郑某某未及时处理暗管问题,其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是过失,而非故意。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涉案单位的犯罪故意?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人郑某某为被告单位污水处理站的班长,有多年污水处理经验。在明知超声波废液收集池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超标后,水池内有一条通向市政管网的PVC管,水池内壁有小孔,其应当预见到超标废水可能通过小孔排入市政管网的后果,但并未及时检查,也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是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才导致污染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行为是间接故意,而非过失。 被告单位明知其生产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含重金属污水,制定了相关污水处理、排放制度,并聘请了污水处理责任人员,但未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要求,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水,也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新股东对公司情况不了解等理由,不能成为逃避单位刑事责任的“挡箭牌”。因此,本案构成单位犯罪。

2、暗管排污的认定。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危害越来越被公众广泛认知,人民群众对良好环境的需求不断增加,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面对持续高压的治污力度,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私设暗管、用大量清水冲洗稀释等方式试图逃避监管,无视生态环境保护,企图谋取更高的经济效益。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这些行为受到了有力的打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洞穴、注水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性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暗管排放污水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张某诉益公司、傅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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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1年2月,某公司开发建设厦门翔安区外口公寓项目,该项目经规划、国土、建设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某公司在地下一层修建供水泵房,一层为商铺,二层以上为住宅楼。供水泵房建成后投入使用。2015年1月,某公司与福公司签订《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小区项目泵房、供排水管道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运行委托福公司负责。某公司将水泵房移交给福公司后,福公司对水泵房采取安装隔音板等措施降低水泵噪音,并对水泵房运行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管理。目前,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张某装修入住后发现,涉案房屋地下室设有为住宅楼提供二次供水的水泵房,水泵房设备运行时产生噪音,影响张某正常安静的生活。为此,张某多次要求某公司、傅公司解决噪音问题,并将情况反映给翔安区环保局、建设局等部门。某公司、傅公司采取隔震、隔音、降噪等整改措施后,噪音问题在短时间内得到缓解,但仍无法解决。2017年11月13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傅公司立即将水泵设备搬走。经法院调解,某公司、傅公司承诺在两个月内帮助张某出售涉案房屋,张某撤诉。 随后,双方就代理价格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张某向法院申请认定涉案房屋室内产生的噪声是否来源于泵房,即室内产生的噪声是否与某公司供水泵房产生的声音有关,涉案房间产生的噪声是否超过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法院依法委托鉴定认为:供水泵房的运行状态与嗡嗡声的出现无规律性,不能判定涉案房屋室内噪声与供水泵的运行状态有关。在本次鉴定的工作条件下,泵房供水泵向涉案房屋发射的噪声未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中结构性传递固定设备噪声排放限值。张某为此次鉴定支付了鉴定费12000元。

案件审理

翔安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本案中,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因供水泵运行产生噪声。经福建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住宅室内噪声与供水泵发出的噪声无明显关联性;供水泵向涉案住宅发出的噪声未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中结构传动固定设备噪声排放限值。本案为特殊侵权责任纠纷,污染者应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本案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系因某公司、某某公司行为引发,且鉴定行为发生在某公司、某某公司整改措施之后,同时某公司、某某公司对是否存在噪声超标应承担特殊侵权的自然举证责任。本案鉴定费用1.2万元应由某公司、某某公司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鉴定费用由益公司、富公司承担。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张某在原审《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并未对涉案房屋属于二级声环境功能区提出异议,对鉴定结果也未提出异议,对鉴定机构的检测值予以认可。其虽然对鉴定机构采用的鉴定应用标准提出异议,但其在一审时明确表示不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也未在原审指定的期限内向鉴定人提交书面询问意见,因此原审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妥。现在二审中,其对涉案房屋所在声功能区划定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屋所在声功能区应属于一级环境功能区。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故张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无需举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污染者应当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易公司作为供水泵的建造者,傅公司作为供水泵的管理者,均系涉案污染行为的行为人,依法应当对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经依法鉴定,涉案房屋室内噪声与供水泵发出的噪声之间无明显的关联关系; 在本次评估工作条件下,泵房供水泵向涉案房屋发出的噪声未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008)中结构性固定设备噪声排放限值。生效判决亦未支持原告要求判令易公司调换涉案房屋或按市场价格回购涉案房屋的请求。但本案涉及的评估事实属于易公司、傅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范围。因此,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所产生的评估费用均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即易公司、傅公司承担。

政府要求污染企业赔偿“生态损害”

某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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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7年3月31日,被告某公司驾驶员王平驾驶一辆载有6吨变压器油的大型货车,在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路口发生侧翻事故,导致货车上3吨变压器油泄漏,流入附近明德山庄鱼塘,造成水质污染。同年4月28日,区政府组织应急处置。事后统计,处置费用为.25元。

案件审理

经同安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区政府一次性支付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环境监测、评估费用、律师费等费用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上述款项于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汇至某区政府账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确认。

案例分析

在本案调解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在保护环境权益、制约公权力、终结矛盾纠纷、形成公共政策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本案调解不仅体现了厦门法院对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基本理念的准确把握,也体现了厦门法院勇于积极探索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规则。

本案调解有两点积极意义。一是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的突破和尝试,提供了实践样本。省、地级政府作为案件原告,在诉讼成本、诉讼精力、财政体系对接、办事层级等方面都存在诸多不便,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到县级,可以更加灵活地处理案件。二是同安法院经过案件调解,提出了设立生态环境损害应急修复基金的设想。即为迅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加快修复工作,相关费用从区政府专项基金账户中预付,待司法判决确定的赔偿款到位或专项资金获批后,再加入专项基金进行周转。 经协商,由同安区法院牵头推动,同安区检察院、区财政局、区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4月正式下发,同安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作为应急资金,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

调解是处理行政纠纷的有效方式

林某寿等对某区城管执法局行政处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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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因某海港非法经营砂场、非法销售无证开采的砂资源,某区执法局于2016年10月22日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4日携带相关材料到执法中队接受询问调查,并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12月7日,区执法局对涉案砂场非法销售无证开采的砂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2016年12月9日,区执法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林某寿等9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因案情复杂,区执法局延长了案件处理期限。 2017年2月8日,Lin 和其他九人提出了以下辩方意见:“没有足够的依据来确定他们出售的沙子资源是72,427.70立方米”,并且“ 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不符合该法律的客观事实,并不适当地判决。在2017年5月19日,林·穆斯州(Lin )和其他九人的罚款。

案件听证会

在对这一案件的第二次审判中,当事方在的中间人中自愿达成协议:1。包括Lin 在内的九个行政人员对在Xike Town,Tong'an区,汤镇的岛上的圭恩克斯河口的运作不反对,并没有违反货物的销售执法局根据法律第17条做出了行政惩罚决定,行政人员对罚款程序和裁决没有异议(包括调查,听力,罚款和交付行政机构的非法行为)。 因为当地区执法局发起调查时,行政上的对应人停止了自己的工作,并主动处理储存在沙地中的沙子,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为抑郁症进行处理,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资源的损害,所以地区执法局同意基于9,000个 cubin cub and cub fiens and cub in fore cub and cub cub cub in cub cub 和其他9个人同意,他们每个人都将支付1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且每个人都必须在此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罚款。

案例分析

这是第一个通过中级法院进行的调解,因为实施了新的行政诉讼法,包括林·穆斯州(Lin ),非法运营的是沙滩,并在手动清洁后被发现了销量。地区管理部门执法局根据法规对罚款罚款。

鉴于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开始调查时,每个行政对方都停止了自己的行动,并采取了主动行动来应对沙地领域的沙子,并实施了抑郁症的措施,并采取了恢复行动,以减少案件处理期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而两政党仅在两政党上进行了行动,而是在行动中逐渐弥补了法律的规定在汤安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同意下进行调解,地区管理部门执法局同意使用9,000立方米的库存沙子作为惩罚的基础,每份罚款均为每种罚款,每人在每个行政上都付出了100,000元的罚款。调解协议的有效性。 中介协议现已生效,罪犯也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来解决此案,并实现了良好的社会,生态和法律效果。

在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

黄起诉地区农业,林业和水库局进行了水库行政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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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1970年,当时的公社组织在的某个河流部门建造了一个简单的河流。洪水控制和排水标准通过降低其高度,但它还降低了上游的水位并削弱了大坝的自动灌溉能力,从而导致周围村民的不满,从而导致村民向多个部门申请。 Huang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农业,林业和水保护局对河流的水坝水保护项目的灌溉功能无法满足原始河流大坝项目的要求,并且在翻新过程中损害了其他侵害的行为,以确保损害其他水平的行为,以确保造成其他范围的侵犯,并确保沃特的其他行为是其他专职的行为;重力水源的农田; 3.公开向村民道歉。

案件听证会

在接受此案后,木安市的汤安(Tong'an)地区召集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一次前会议,允许双方在法院会议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村庄和农业保护专家进行了三次诉讼,以进行研究,以进行研究,以进行研究。 City的某个地区的水库局提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构建的河流障碍符合相关的设计要求,并且可以添加额外的电动泵送设施。 原告在2018年11月8日提出了撤回诉讼的申请。法院审查并认为原告黄的诉讼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诉讼法》第62条的批准。

案例分析

该案件涉及供水,与发生的许多村民的农业灌溉权和利益有关。在这种情况下,非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造成损害,当时法院面临着如何在公众的公共利益与某些人的集体利益之间平衡的问题。

在审判期间,法院在进行初步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掌握主要矛盾,过滤较小的矛盾以及总结法院的重点的情况下,全面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争端的重点是,双方要求在赛前会议后提出解决方案。争议的实用解决方案。 最终, City的一个地区的农业,林业和水库局提出,建造的河流障碍符合相关的设计要求,并且不允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更改,以解决当地村庄的实际使用,以解决当地村庄的实际使用。 OU在2019年2月撤回了诉讼,法院的生态环境法庭的主持法官对 City的Lilin村进行了回访,并确认农业,林业和水上保护区的某个地区的某个地区的农业和水库局在市建造了一个电水泵站,以供工厂供应村民。

在这种情况下,该案的小组举行了一次预审会议,双方的现场调查和检查,听取了专家建议,发现了案件的事实,掌握了主要矛盾,并积极地组织并协调了原告和诉讼,以解决问题。效果。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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