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详细解读

2024-07-14 09:10:38发布    浏览70次    信息编号:7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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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详细解读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自行 2018-12-04 2019-03-01 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目录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15 监测计划的制定 26 信息记录和报告 47 其他 5 ⅰ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电镀行业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电镀行业排污单位及自行监测的总体要求、监测计划的制定以及信息记录、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2018年12月4日生态环境部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二、HJ985-2018 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HJ985-2018 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HJ985-2018 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HJ985-2018 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行业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总体要求、监测方案的制定以及信息记录、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单位及生产运行过程中水、大气污染物、噪声及对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的自行监测。配套电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火力发电及锅炉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HJ820)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 总则 HJ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5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行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定义并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是指拥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艺及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排污单位和具有电镀工序的排污单位。

3.2厂水指位于电镀集中区域内,设有专门的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排污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和潜在环境影响,制定监测计划,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5 监测计划的制定5.1废水排放监测5.1.1监测点电镀工业污染物排放单位必须在废水总排放口,以及排放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的相应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放口设置监测点。 必须在废水总排放口以及排放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的相应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放口设置监测点。

5.1.2 监测指标及频率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率按表 1 执行。 表 1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监测指标 最低监测频率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率 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放流量 自动监测口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 每日 a 流量 自动监测 pH 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铜、总锌 每日 废水总排放口 a 总磷、总氮 月(每日) 总铁、总铝、氨氮、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 月 雨水排放口 b pH 值、悬浮物 每日 注 1:根据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具体重金属监测指标。 注 2: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当进行自动监测。 a 实行总量控制的地区,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b 雨水口有流动水排出时,每日监测,如一年监测无异常,可放宽为每季度监测一次。 车间或生产设施出口、废水总出口的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率按表2执行。 表2 废水监测指标 最低监测频率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率 流量 自动监测 车间或生产设施出口a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 每日 pH 流量、值、化学需氧量 自动监测 废水总出口 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总铜、总锌 每日 总铁、总铝、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 每月 注1:根据上游企业排放废水所涉及的污染物指标确定应监测的金属指标。

注2: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必须进行自动监测。2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行业。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率 a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指:对含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的废水进行分离处理的特定处理单元的排出口(与其他废水混合前)。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设立废气排放监测点、指标及频率 电镀行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率按表 3 执行。 表 3 电镀行业排污单位废气监测指标 最低监测频率 监测点 监测指标 监测频率 酸碱废气 排气管 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物 半年 铬酸雾 排气管 铬酸雾 半年 含氰化物废气 排气管 氰化氢 半年 粉尘废气 排气管 颗粒物 半年 注 1: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排污单位,应根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监测指标。 注 2:排气管废气监测应与烟气参数同步。

3 注:若监测结果超标,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率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率按表 4 执行。 表 4 专业电镀企业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 最低监测频率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率 厂界 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氰化氢、氟化物 第 1 年 注:根据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确定具体监测指标。 注 2:若监测结果超标,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注 3:若周边有敏感点,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率按表5执行。表5 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 最低监测频率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率 厂界恶臭浓度a 年a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污染物排放单位,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确定是否监测其他恶臭污染物。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厂区噪声源分布及周边环境敏感点位置。厂界环境噪声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

若周边有敏感点,应增加监测频次。3 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 电镀行业。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 电镀行业。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 电镀行业。HJ985-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 电镀行业。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文[仅适用于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和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应按要求执行。 5.4.2 如无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及沉积物、地下水和土壤进行监测。地表水、沉积物、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位应按照HJ/T 91、HJ/T 164、HJ/T 166 和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6执行。表6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目标环境监测指标监测频率地表水pH值、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每季地表水沉积物pH值、总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每年水位、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氰化物、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镍、地下水每年总铁等土壤apH值、总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每年注:根据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具体的重金属监测指标。

a 厂界地下水、土壤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执行。5.5 其他要求5.5.1 除表1至表5的监测指标外,还应将5.5.1.1、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纳入监测指标范围,监测频次参照表1至表5及HJ819确定。5.5.1.1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适用于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法规中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污染物排放单位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材料、生产工序、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类型、监测结果,以及相关有毒有害或重点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确定实际排放量。 5.5.2 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参照HJ819中监测频率的确定原则,增加各指标的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HJ819执行。 5.5.4 监测计划的描述及变更按HJ819执行。 6 信息记录与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动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HJ819执行。

6.1.2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记录 应详细记录电镀行业排污单位下列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日常生产中,还应参照下述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备查。 4 HJ985-2018 电镀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985-2018 电镀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985-2018 电镀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985-2018 电镀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6.1.2.1生产运行状态记录 记录电镀生产设施的运行、停车状态。 按批次、生产线记录下列内容: a)镀种、工艺类型、操作时间; b)电镀液主要成分、浓度、使用量及消耗量、温度、pH 值; c)辅助材料使用量及消耗量、纯水使用量; d)镀种加工面积、镀层厚度等。 6.1.2.2 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1)废水处理设施:对已接管的电镀工业污水排放单位,应按照含铬废水、含氰废水、酸碱废水等“分收集”分别记录废水排放量;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和自行处理废水的电镀工业污水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收集”的原则,记录相应电镀废水处理设施的启停时间、运行时间,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中水回用率、污水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水含量)、污水处理所用化学品名称及数量、用电量等。 (2)废气处理设施:按批次、按生产线记录电镀废气处理设施的启停时间、废气处理液pH值、废气排放时间及排放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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