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与危废的区别:你需要知道的一切
2024-07-08 13:08:06发布 浏览187次 信息编号:7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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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与危废的区别:你需要知道的一切
固废和危废,只隔了一个字,区别却很大,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如何区分固废和危废。
国家颁布的法律定义
固体垃圾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已经丧失原有的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丢弃或者遗弃的固态、半固态和装在容器中的气态物品和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除经处理为无害化、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程序确定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以外。
按照污染特性,固体废物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其中一般固体废物的主要来源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的共同特性有五种,即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具备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即为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范围
固体废物范围
主要分为工业固体废物、矿山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城市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和非常规源固体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因,也可分为四类:
(1)工业固体废物,是在工业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并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渣、污泥、粉尘等;
(二)危险固体废物,具体指各类产生危险废物产品的生产企业产生的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感染性、毒性、放射性等性质的危险废物;
(三)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传染性、毒性或者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四)城镇生活垃圾和城镇工业废渣,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燃料废渣、冶炼和化工过程废渣等。
固体废物是环境污染源之一,除直接污染外,还常常通过水、大气、土壤等途径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的范围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主要类别如下:
废物类别:化学反应废物、医疗及制药废物、有色金属废物、石棉废物、废活性炭、表面处理废物。
废液:化工废液、废酸液、废碱液、重金属废液、废油、废焦油。
废产品原料:废化工产品、废医药产品、废农药产品、废电池产品、废包装产品。
污泥种类:金属污泥、化工污泥、农药污泥、表面处理污泥。
粉尘:有色金属粉尘、化学粉尘、石棉粉尘、焚烧飞灰。
(2)具有组织确定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如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传染性。
(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丢弃后视为危险废物。
(四)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使用过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五)生活垃圾中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农药、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废荧光灯、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电子危险废物,除收集过程产生的外,应当集中收集,按危险废物管理。
(6)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并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固体和液体废物。
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的区别
1.范围区别: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的一种,在科学分类上,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其处置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法》的规定。
(二)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不同:相对而言,固体废物的危害性较小,有的可直接分解。危险废物的危害性较大,常常可导致死亡。环境遭到危险废物破坏后,很难恢复。
(三)处理方式不同:一般固体废弃物可用分解、焚烧、填埋等常规方法处理,不会产生毒性作用;而危险废弃物则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例如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矿物油,需经沉淀池沉淀过滤后泵入原料储罐。从原料储罐泵入蒸馏釜,加热回流,控制温度。塔顶蒸馏出来的产品经白土吸附后成为产品白油,釜底废弃物送去焚烧处理。
(四)处理费用的差异:一般来说固废处理费用相对较低,对处理公司的相关要求也没有那么严格;而危废无害化处理费用相对较高,需要寻找具有专业处理资质的危废处理公司。
如何储存和管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不同于一般固体废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必须对危险废物实行重点控制和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要根据其特点,采取“按废弃物分类、分类控制”的原则。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符合安全处置要求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根据其危险特性,如毒性(包括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等)、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反应性等,分为不同的类别。
因此,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要实施适合其特点的污染防治要求,根据其特点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即采取“因废制宜、分类治理”的污染防治原则。
如果对各类不同性质的危险废物采取相同的污染防治措施,不仅不能使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而且可能扩大或加剧污染危害。
企业作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有效控制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法律基础
(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中对“危险废物贮存是指对危险废物的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活动”的定义是“在常温常压下贮存爆炸性、易燃性废物。散发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在贮存前必须经过预处理,使其稳定化,否则应当按爆炸性、易燃性危险货物贮存”。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向全国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备案。”
(3)企业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报送有关危险废物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四)企业未处置或者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并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处置费用的,处以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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