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8]63 号: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规范管理的通知

2024-07-06 21:10:52发布    浏览48次    信息编号:7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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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发[2018]63 号: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规范管理通知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规范管理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63号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事业单位、相关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回收标准和经营秩序管理,建立健全回收规范管理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全市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区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回收工作责任和标准,切实加强全区回收市场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岗位职责

区商务局:负责制定并执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牵头对全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规范指导。

工商局长安分局:负责对无证经营、营业执照过期、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回收市场、回收场所进行查处;负责推进“五证合一”工作,实现部门间互认,将登记、备案事项明确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不再要求相关业务部门重复备案。

公安局长安分局: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违法收购废旧金属、妨碍治安工作的废旧金属回收场所;督促区内回收经营者申领金属专项许可证;配合相关部门取缔露天倾倒和非法回收场所。

长安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回收场所进行整治。

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回收站违法建筑、不规范招牌、灯箱、墙体、周边环境卫生的检查、整改。

环保局长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固体废物污染排放和“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排放规定的回收场所,负责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区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依法查处违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违法加工企业。

区安监局:负责对回收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安全隐患。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运输车辆。

区文体广电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化工作的宣传报道,曝光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到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违法回收场地的清理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将承包土地擅自提供给经营者作为违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的行为;督促影响市容市貌的回收场地进行必要整治;负责落实铁腕治霾和网格化管理要求;督促各回收场地做好相应专项记录;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2. 工作标准

1.施工条件

一般行政村每2000户设立1个回收站,站场面积一般不小于200平方米,全封闭、道路硬化、回收范围规范。回收网点建设和运营要按照“四统一、一规范”即: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车辆、统一管理要求。鼓励回收经营者采取连锁、直营或加盟等形式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门牌要符合标准、保持清洁。站内物品要堆放整齐、及时清扫,做好“四害”防治工作。运输车辆要封闭遮盖,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分拣环节污染防治设施。

中转站营业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设置1座城区中转站,中转站应配备称重、检测、分拣、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

(二)建筑设计要求

回收场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水、城市容貌、消防等要求,交通便利,不干扰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储存要求

货物必须堆放整齐、稳定,分类堆放,及时清运,不得超过围栏。通道周围货物不得高于1.5米,必须按规定分类摆放。回收场地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有防止地表水、雨水、地下水流入和渗透的装置,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

(四)衡器要求

回收场所必须配备统一认证的检测秤,与区域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系统相适应,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检验。

(五)运输设备要求

回收站、分拣中心、配送市场配备相应的密闭运输设备和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滤液的渗漏和各类废弃物的飞扬、洒落。流动回收车辆和机动运输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识和编号,并按照交警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六)消防设备要求

回收站不能出现“三合一”现象,即住宿和生产、仓储、经营等一项或多项功能违法混合在同一空间;依法取得消防检验备案,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设立消防安全标志,并组织定期检查维护;应保证回收站内回收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废品收集站可使用水型公安大队灭火器、ABC型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每个投放点配置数量不应少于2台。

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企业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完善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确保制度统一张贴,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在重点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七)特殊物料回收要求

回收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回收企业回收时必须实行实名制、实时登记,经营者要控制再生资源流入,依法回收,坚决禁止回收非法物品。

(八)加强垃圾收集站防火管理要求

废品收集站内易燃、可燃物较多,部分废弃的瓶、罐具有爆炸性。废品收集站应根据回收物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堆放。应分别设置储存区、加工区、生活区,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违规搭建、私拉、接电线。废品收集站使用破碎机、压缩机、切割机等设备进行加工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回收的易燃、可燃物及储罐不得存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在易燃、可燃废品堆放区域应设立明显的禁火标志。

回收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必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巡查。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场所火灾隐患,具备火灾报警、初起灭火、火灾逃生和自救等技能。

(九)规范回收产品

回收网点不具备相应资质,不得回收、贮存、加工、转售未经气瓶检验单位无损处理的压力容器和废气瓶(如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等);不得回收医疗废物、涉密文件和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军工企业内部资料,不得回收废液、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废物、废化学品、废放射性物质、废电池、受危险化学品、农药污染的包装物等);工作人员无证不得切割废气瓶。

10. 禁止焚烧垃圾

在分类过程中,回收经营者严禁对分类后的低价值垃圾进行焚烧处理,必须将垃圾清运至指定收集地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垃圾进行分类。

(十一)禁止占用道路经营

回收站在运营期间不得占用公共道路进行仓储、包装、分类或装卸。

3.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把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纳入街道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积极督促网格员增强责任意识,尽快发现问题、受理问题、处理问题、协调问题、报告问题;同时要指派专人负责加强统筹协调、隐患排查、信息上报等工作,确保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全面开展整改。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力量实施集中综合整治,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巩固提升专项整治成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落实,严格依法履职,对发现的再生资源回收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合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集中讲座等方式,加大再生资源回收法律宣传力度,以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者,以典型案例教训警示经营者,以完备的检查机制督促经营者,持续加大再生资源回收法律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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