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
2024-07-05 21:08:19发布 浏览164次 信息编号:7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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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
为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就《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
目前,部分网络平台主播在直播中制造“外貌焦虑”和“身材焦虑”,推销医美项目或推销药品。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此外,《办法》还提到,医疗服务、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不得对其进行编辑、拼接、修改,不得添加链接、二维码等内容。
对于部分互联网平台通过“博主”或主播进行“走访店铺”、“试吃”等促销活动,《办法》也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媒体以竞品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者评论或者其他形式,附加购物链接等方式推销商品和服务的,应当明确标注为‘广告’。”
弹窗广告“霸屏”、强制投放互联网广告深受消费者诟病。《办法》显示,以开机播放、视频插播、弹窗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关闭标志,确保可以一键关闭。
对于这类“病毒式”广告,《办法》规定,不得存在以下五种情形:1.没有关闭标识或者需要倒计时才能关闭广告的;2.关闭标识是虚假的、无法清晰识别或无法定位的;3.关闭单个广告,需要两次以上点击;4.关闭广告后,在浏览同一页面时,广告继续弹出;5.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办法》还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中小学校、幼儿园课外培训广告,禁止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体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妆、网络游戏广告。
值得一提的是,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体,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同样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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