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5 部门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

2024-07-03 20:05:10发布    浏览72次    信息编号:7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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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5 部门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办法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珠建规〔2023〕8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既有建筑改造改造管理,全力遏制改造改造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了《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改造管理办法》,现会同市经信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市应急局

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 年 8 月 9 日

成都市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确保既有建筑装修改造质量安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改造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室内装修改造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建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现有建筑物,是指已经取得竣工验收登记文件的合法建筑物或者已经取得所有权(使用权)并交付使用的合法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改造重建,是指业主、使用人和管理者(以下统称装饰人员)对既有建筑进行的装饰装修、结构加固改造,包括城市旧社区改造所涉及的建筑结构拆除改造、消防设施变更、燃气设备变更、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更新改造和建筑公共部分修缮,危房建筑结构修缮加固等。

第三条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应当保证建筑的完整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不得损坏公共区域设施、侵占公共空间,不得占用避难层、设备层堆放改建、扩建材料;不得改变建筑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和人员疏散、避难条件,不得影响建筑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总则

第四条 既有建筑改建工程禁止下列行为:

(1)未取得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见,擅自改变主体建筑、承重结构;

(2)未取得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见,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要求提高楼面荷载的;

(3)加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或混凝土墙;

(五)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6)安装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设施、设备;

(七)拆除保障消防安全的设施、设备的;

(8)在民用建筑内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场所;

(九)在地下、半地下或者三层以上设置儿童活动区域;

(10)在地下一层以下或者埋深10米以上的楼层设置密室、剧本类、歌舞娱乐、放映场所;

(11)减少疏散楼梯和紧急出口的数量;

(十二)在特殊功能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

(十三)增设电梯占用消防车通道、阻塞室外消火栓、取水口,影响楼梯间安全疏散通道和自然排烟功能的;

(14)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未进行维修、加固的既有建筑加装电梯;

(1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行为;

(16)将不需要防水的房间或阳台改造成卫生间、厨房等;

(十七)擅自安装、改造、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的;

(18)将装修改造产生的废水排入雨水管道;

(十九)开展危房装修改造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殊用途场所,是指医疗建筑、养老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室、儿童游戏室等儿童活动场所、密室、剧本类房间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具有类似功能的场所。

第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从事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时,未经批准或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既有建筑结构的修缮、加固;

(二)拆除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墙体、梁、板、柱等承重结构;

(三)添加夹层;

(四)封闭的夹层和露台;

(5)防火隔离、人员疏散和避难条件发生变化;

(六)消防设施系统改造(不包括消防栓、探测器、喷水喷头等局部消防点的调整);

(七)使用非防火材料进行装修,改变建筑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装修的;

(八)特殊建设工程或者特殊功能场所的改建、重建;

(九)其他可能增加既有建筑火灾危险性,影响消防安全的项目;

(10)拆除、改造燃气管道、设施。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程序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行为,须经()批准;第(十)项行为,须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十一)项行为,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部门)办理。

本条第(一)至(十一)项所列行为,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具有消防设施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实施施工。

第六条 设计单位承担既有建筑改造改建设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资质要求明确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无资质承接业务、借(挂)用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第七条 从事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的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执行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施工技术标准,保证装修改造工程质量;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资质要求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无资质承接业务、借(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对卫生间、厨房防水层变更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闭水试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施工安全预防措施,对施工现场动火、消防设施设备、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实行严格安全管理;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 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通过现场监督、检查、代为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章 事项处理

第九条 对既有建筑进行装修改造,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实行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委托物业管理的,装饰装修人员应当在装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并提交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后,方可施工;未委托物业管理的,装饰装修人员应当向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后,方可施工。

对符合施工许可限额要求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工程,改造者应当在改造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建筑所在地()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项目,改造者应当在改造前向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合格证》。自建房的改造者应当在改造前向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对符合施工许可限额要求,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工程,改造者无需另行申领《建筑结构安全审批证书》。()《建筑结构安全审批证书》与施工许可证同时颁发。

第十一条 符合施工许可限额要求或者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三)至(九)项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工程,改造人应当向建筑所在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承诺书管理,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提交《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承诺书》,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项目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或者需要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燃气使用范围、更换、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或者按照供用燃气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装饰施工单位是既有建筑装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既有建筑装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安全告知承诺义务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承诺内容或批准的事项进行装修,并对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相邻建筑和人员安全承担责任。 装饰施工单位及其委托的装修公司违法违规进行装修的,应当承担整改、拆除、修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市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既有建筑改造更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区(市)、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重建的具体监管工作,联合开展相关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消防检查验收(备案)和并行竣工验收;对取得结构安全审批并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管理的改造重建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改造重建活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老旧低层、简易结构、就地恢复重建等既有建筑改造重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约谈、通报设计单位、装饰装修(施工公司)、物业服务公司,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组织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专业技术指导;积极宣传、宣传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负责既有建筑改建、改造中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对有重大影响的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督导。

第十六条 市、区(市)、县负责既有建筑改建火灾事故的扑救和火灾原因调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以及社会公众和单位举报的装修改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计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播影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既有建筑改造、改建安全告知、承诺有关信息,建立建筑结构安全档案,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自建房屋改造、改建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确需拆除重建结构的改造、改建予以备案;督促、指导村(社区)、物业服务公司(房屋管理机构)巡查,发现、劝阻、纠正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改造、改建活动,并抄送属地和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投诉渠道,受理相关举报或者投诉;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村(社区)依靠党建引领“微格实格”治理体系,组织网格员(组长)、微格员(组长)发现、举报社区(院落)、临街商铺、居民住宅等既有建筑改造中的消防安全隐患、自建房违法装修等问题,配合做好宣传。属地要组织工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业主委员会(居民自治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暂行条例》或者《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督装修改造者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装修改造安全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活动,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或违反已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申报登记手续,告知装饰装修工程禁止行为及责任,履行检查、发现、劝阻、报告义务,收集施工安全告知书、承诺书,定期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成都市违法建筑管理条例》或《管理条例》规定,对进出物业服务区域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装饰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未提前申报登记、未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未提交施工安全告知书、承诺书的,应当拒绝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原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未履行告知承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拒绝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报请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军事设施等既有建筑物改建、重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住宅室内装饰和村民自建房屋外,其他改建重建活动的消防检验、验收(备案)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录:

1.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改建项目施工安全事项承诺书

2.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改建项目消防检查备案承诺书

(点击附件左下角阅读原文可直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下载,以下图片仅供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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