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标志及排污口建设:环保要求与整改方案全解析

2024-06-29 22:12:15发布    浏览115次    信息编号:7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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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标志及排污口建设:环保要求与整改方案全解析

废水标志及排污口应按此方式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及整改方案

1.废水环保标签要求

1. 图形颜色和设备颜色

(1)警告牌:底座、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文字为白色;

(2)警告牌:底座、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文字为黑色。

2.辅助标志内容

(1)排放口名称标志;

(2)组织名称;

(3)数量;

(4)污染物种类;

(5)受××环保局监督。

3.辅助标志字体

粗体

4.招牌尺寸

(1)平面固定招牌的尺寸

① 警告牌:480×300mm

②警告牌:边长420mm

(2)直立式固定招牌的尺寸

①提示牌:420×420mm

②警告牌:边长560mm

③高度:标牌顶部距地面2m,地下0.3m

5. 招牌材料

1、标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制作;

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反光膜。

6.招牌表面处理

1、搪瓷处理或镀膜处理;

2、标牌端面、立柱均须做防腐处理。

7.招牌外观质量要求

1、招牌、柱子无明显变形;

2、标牌表面无气泡,漆膜或釉质无脱落;

3、图案应清晰,色泽应一致,不应有明显缺陷;

4、标牌表面不得有裂纹、剥落或其他破损。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安装在靠近污染物排放口(源)、显眼且能长期保留的地方,要求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上边缘距地面2米。在一般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安装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根据场地具体情况选择立式或平式固定。在排放剧毒、致癌物质和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安装警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根据场地具体情况选择立式或平式固定。

废水排放口标志

招牌必须保持清晰、完好,若出现图文损坏、颜色污染、变色、褪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现象,应及时修复、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2. 废水排放口标准化

1.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捷”的要求,即环保标志要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污水排放去向合理;要便于采集样品、监测统计,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2、已进行规范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实施细则》(国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配备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3、对不符合要求的排污口,视为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完成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建设项目需要设置排污口的,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凡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的排污口数量、位置和规范建设要求,并将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5、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后的排污口。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改变的,必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变更登记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种类发生变化;

(2)所在地发生改变;

(三)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

(四)需要增加、调整、改造或者更新。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6、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排污口基本信息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

7、排污口相关建筑物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等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建立维护制度。地方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现场监督管理。

3.规范完善污(废)物排放口

1.合理确定污(废)水排放口位置

(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域保护区,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盐场保护区、海滨浴场和重要渔业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现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

(二)在城镇集中饮用水水面准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风景游览区水体等重点保护水域,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2.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地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和“清水”排放口;生产经营场所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只允许设置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设置超过允许数量的排污口的,须报环保部门审核批准。

排污单位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污水合理流向,对管网进行合并整改。

3、凡排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规定的一级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对产生该类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设置规范的排污口。

4、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1996)的规定,对第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口处设置采样点;对第二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污口处设置采样点。

5、采样点应满足采样要求。如采用暗管或涵洞排放污水,应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井或修建明渠。污水面距地面1米以上时,应修建采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处应安装采样阀。

六、凡排放一级污染物或者日排放废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必须在专门设置的一级污染物排放口和本单位总排放口上游至所有污水束能够流通的位置修建专用通道(管)(流量测量断面),满足流量测量要求。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修建流量测量断面和安装污水流量计的,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说明理由,其污(废)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当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7、对于污水排放,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原则上应置于排污口附近明显位置,若排污口隐蔽或距厂界较远的,也可将标志牌置于监测采样点附近明显位置。

107种废水影响因素及验收与环保要求!

常见废水参考监测项目

行业标准名称/类别

完整项目内容

常规监测项目

评论

生活污水

尚无具体标准

pH值、SS、CODCr、BOD5、氨氮、磷酸盐、动植物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验收,可以免于监测:

1、生活污水统一排入市政截污管网;

2.一座厂房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生活污水无法区分;

3.生活污水排放量小于100m3/日或人口小于500人。

汽车维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标 26877-2011)

pH值、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LAS

所有项目

生活污水与洗车废水混合排放验收监测:

pH值、SS、CODCr、BOD5、石油类、LAS、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

餐饮行业废水

尚无具体标准

采用7个常规项目及污染物因子清单确定试验,若执行DB44/26-2001三级标准,则无限值的项目可省略。

生活污水与餐饮废水混合时验收与上期项目相同

足浴行业废水

尚无具体标准

以7个常规项目及污染物因子清单确定检测,若按照DB44/26-2001三级标准,没有限值的项目不需要检测。

生活污水与餐饮废水混合时验收与上期项目相同

行业标准名称/类别

完整项目内容

常规监测项目

评论

生活污水

尚无具体标准

pH值、SS、CODCr、BOD5、氨氮、磷酸盐、动植物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验收,可以免于监测:

1、生活污水统一排入市政截污管网;

2.一座厂房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生活污水无法区分;

3.生活污水排放量小于100m3/日或人口小于500人。

汽车维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标 26877-2011)

pH值、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LAS

所有项目

生活污水与洗车废水混合排放验收监测:

pH值、SS、CODCr、BOD5、石油类、LAS、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

餐饮行业废水

尚无具体标准

以7个常规项目及污染物因子清单确定检测,若按照DB44/26-2001三级标准,没有限值的项目不需要检测。

生活污水与餐饮废水混合时验收与上期项目相同

足浴行业废水

尚无具体标准

以7个常规项目及污染物因子清单确定检测,若按照DB44/26-2001三级标准,没有限值的项目不需要检测。

生活污水与餐饮废水混合时验收与上期项目相同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 19923-2005)

pH值、SS、浊度、色度、BOD5、CODCr、铁、锰、氯离子、二氧化硅、总硬度、总碱度、硫酸盐、氨氮、总磷、溶解性总固体、石油类、LAS、余氯、粪大肠菌群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石油类

验收监测时,再生水监测项目与排放口监测项目一致,在排放口测定磷酸盐时,再生水测定总磷。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车间排气口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

所有项目

CODCr、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按表2执行,其他按表3执行

总排放口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值、SS、CODCr、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pH值、色度、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pH值、色度、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

1.AOX暂时具备资质但是不具备能力;

2、CODCr、氨氮按表3执行,其他按表2执行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车间排气口

六价铬

尚无强制测试要求

1.AOX暂时具备资质但是不具备能力;

2、注意毛纺行业与纺织染整行业的区别,毛纺行业执行DB44/26-2001,纺织染整行业执行本标准。

总排放口

pH值、色度、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氯、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硫化物、苯胺、六价铬

pH值、色度、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苯胺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肠道致病菌、结核病、pH值、SS、BOD5、CODCr、氨氮、动植物油、石油类、LAS、色度、挥发酚、总氰化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银、总α、总β、总余氯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盐、动植物油、总余氯、粪大肠菌群(验收监测此9项)

1.仅当受检单位废水使用含氯消毒剂时,才需测定总余氯,否则无需监测;

2、肠道致病菌、肠道细菌、结核杆菌、总α、总β不合格。

合成革、皮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pH值、色度、SS、CODCr、氨氮、总氮、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胺(DMF)

所有项目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

pH值、SS、CODCr、BOD5、氨氮、动植物油、大肠菌群

所有项目

注:1、验收监测除生活污水、医疗废水外,其他废水均须严格参照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污染因子表确定监测项目;

2、对于委托监测,城市站基本不管理检测项目,由委托方自行申报确定项目,以上行业类别可根据常规检测项目与委托方沟通确定,我们仅提供建议参考,最终检测项目协商确定;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