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技术导则:保障质量安全的指南

2024-06-29 05:09:30发布    浏览52次    信息编号:7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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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设技术导则:保障质量安全指南

济南市农村自建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4 月

前言

为指导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房建设,确保质量安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规划与设计;5建筑设计;6结构设计;7给排水及暖通设计;8电气设计;9施工及验收;引用标准一览表;附录。

本导则由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具体技术内容由该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深入调研,不断总结经验,将意见建议发送至(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邮政编码,电话:-)

本指南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阅人为:

主编辑:

主要起草人:孟庆涛、李飞、王业忠、姜振涛、丁金勇、韩子磊、陈成忠

主要审稿人:张静、肖燕萍、钟洁、李向东、郭伟丽

1. 一般规定

1.0.1 为保证济南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规范农村住宅设计,完善农村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制定本指南。

1.0.2 本规范适用于农村村民在济南市城市建设规划用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为自住或者家庭成员使用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建的私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自建房”)。

1.0.3 村民建造自建住宅,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材料性能、施工工艺和当地经验等因素,满足村民的需求,体现独特风格。

1.0.4济南市鼓励农村村民建造自住房,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

1.0.5 村民建造的房屋应符合抗震、无害化卫生厕所等要求,并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打造具有泉城特色、凸显泉城文化和建筑风格的新型住宅。

1.0.6 村民自建住宅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效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 术语

2.0.1 村民自建房屋

农村村民可以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改建私人住房,供自己或者家庭成员使用。

2.0.2 共建住房

村民的住房都是由两户或两户以上村民集资修建的,各户功能独立,结构相连。

2.0.3 砖砌体

包括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普通砖、蒸压粉煤灰普通砖、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的无筋砌体和配筋砌体。

2.0.4 砌块砌体

包括无筋和钢筋混凝土砌块以及轻骨料混凝土砌块。

2.0.5 石工

包括各种材质的砖石和毛坯石。

2.0.6 村庄

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单位是村庄内部相对集中、共用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居住区。

2.0.7 庭院

被多座单体建筑包围的生活群体,包括单体建筑及其前后的土地。

2.0.8 单体

指由单一或多种房屋类型组成的居住单元。

3 基本规定

3.0.1 村民自建房屋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遵循节约土地、安全的原则。

3.0.2 村民自建房屋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危险区,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设施;选址应远离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不应有电磁辐射危害和含氡土壤危害。禁止在地震多发区建设。

3.0.3 村民自建房屋应体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充分满足农副生产和农民生活需要。

3.0.4 村民自建房建设应充分利用阳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综合考虑防火、防灾、建筑节能、管线敷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3.0.5 村民建造的房屋应明确其使用功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3.0.6 村民自建房建设应考虑种植花草、树木、蔬菜的空间需要,合理设置厕所、淋浴间、柴草存放区、家禽、牲畜养殖圈舍、沼气池等附属设施,划分净院与污院。

3.0.7 村民自建住房层数宜控制在三层及以下。

3.0.8 村民建造自建房屋,应充分考虑与附近现有在建、已建成房屋的相互影响。

3.0.9 合建房屋各部分应同时施工,各户连接处应有可靠的连接结构,避免薄弱环节,保证整体受力合理。

3.0.10 村民自建房屋推荐采用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在有经验、技术成熟时也可采用木结构、石结构等结构。

3.0.11 村民自建房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结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结构局部倒塌或者整体倒塌时,应立即采取疏散人员、设置临时支撑、卸载、外护、加固、拆除等措施,消除隐患。

3.0.12 村民自建房应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鼓励使用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提倡使用节能灯具、节水器具等节能产品。同时,应做好外墙保温、屋顶保温等工作。

4 规划与设计

4.1 一般要求

4.1.1 场地设计及建筑布局应与地形地貌相结合,宜保持原有地形地貌,减少高填深挖,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山坡村民自建房应注意保护和利用森林、沟谷、水体、地形起伏等自然条件,依山而建。滨水村民自建房应充分利用河流、湖泊、池塘、水渠等景观条件,沿海岸线灵活布置,形成山林水乡错落有致、风格独特的山林滨水村落。

4.1.2 空间布局应合理继承原有的布局结构和空间形态,保护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古树、地标建筑等。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文物、历史建筑,应充分研究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并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护、精心修缮、适度利用。鼓励聘用当地工匠传承传统建筑技艺。

4.1.3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保护规划,不得违反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的规定和控制要求,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4.1.4 新建、改建、扩建村民自建房不得损坏、改变已确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并应确保遗迹的安全与遗产环境的和谐。

4.1.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土地利用控制指标见表4.1.5:

表4.1.5 村庄定居点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村落类型

人均建设用地/(㎡/人)

户均住房用地/㎡

容积率

郊区村庄

平原

≤90

≤166

≥0.5

山区和丘陵地区

≤80

≤133

≥0.4

其他村庄

平原

≤100

≤200

≥0.3

山区和丘陵地区

≤80

≤133

≥0.4

注:(1)该指标为《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2)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控制指标的5%,超过5%的,建议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减少5平方米。(3)村庄居民点闲置空置宅基地超过总量5%的,建议不再核准新增宅基地。

4.1.6 场地室外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间的日照间距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且不应降低周围建筑的日照标准。村民应选择朝南的房屋,为房间提供更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条件;

2场区环境噪声应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4.1.7 场地竖向设计应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应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利用雨水基础设施有效规划地表和屋面雨水径流,合理衔接屋面雨水与地表雨水,引导至地面生态设施。应控制场地外排雨水总量,并采取相应的径流污染控制措施。

4.1.8 场地无障碍设计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场地出入口与村道之间应设置连续无障碍步行系统,室内外地面或路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4.1.9 厂区内不应存在超标排放的污染源。

4.1.10 生活垃圾应进行简单分类,分为干、湿两类,将有机垃圾作为肥料,实现有机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和转运站位置及容量,有条件的村可指定专人定期清扫、收集,运至乡镇以上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4.2 场地选择

4.2.1 场址选择应符合各类保护区、基本农田(含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文物古迹的保护控制要求,不得对上述区域造成破坏。

4.2.2 厂址选择应保证安全,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避开重大自然灾害易发区,包括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候灾害等;避开重要生态敏感区,包括湿地、森林、水源地等;

2.避开自然疫区,避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源、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的威胁;

3、应远离各类污染源,与农业生产区、养殖区、工业副业区、大型集贸市场、垃圾、粪便及污水处理场严格分开;

4 设备与其他产生有害因素场所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应的工业企业防护距离卫生标准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5 应满足防火要求。

4.2.3 厂址选择的环境质量不应影响人体安全和健康,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场地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冬季防风,有利于夏季通风;

2 场地空气质量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场地周围无超标排放的污染源;

3.场地周围的电磁辐射水平应符合国家现行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要求;

4.避免在噪声级大于75dB的区域规划建设。同时村民自建房应远离机场、铁路线路、车站、港口等具有交通枢纽特征的地方;

5、场地土壤氡浓度的测定及防护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3 空间布局

4.3.1 村民自建房总体布局可分为村落式、院落式、单体式三个层次。

4.3.2 庭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较大的村落,应根据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情况,划分为多​​个院落。院落面积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

2、建筑应与地形结合,顺应自然地貌,充分考虑建筑空间组合的多样性;

3 考虑各建筑单元交通流线的合理性,在道路尽头设置公共活动区(兼顾农用车辆、机械停放);

4 应减少院内空地,建筑前后居住区应采用透明实体墙、围栏等围护,避免建筑布局僵硬、封闭。

4.3.3 单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户建筑可适当采用拼接布局,以节省土地和建筑成本,但拼接连续宽度不宜过长,应控制在5户以内;

2 多户建筑可形成公共庭院或晾晒空间,同时避免邻居之间的干扰;

3.单体与房屋间道路之间应设置庭院空间;处理好各户出入口与公共道路、庭院空间的关系,避免邻里间干扰;

4 单元的组合应结合地形灵活多样,并应体现变化规律性;

5、有条件使用沼气燃料的地区,应结合沼气池合理布局单体建筑。

4.4 绿化铺装

4.4.1 植被绿化

1、绿化以乔木为主,少用灌木、草坪,不宜采用养护成本高的绿化树种,宜将本地经济作物与乡土植物相结合,以乡土树种为主进行绿化设计;

2尽量保留现有高大树木,保护胸径12厘米以上的树木。

4.4.2 地面硬化及道路铺设

1、地面硬化、道路铺设建议采用透水路面,透水路面可以让雨水快速下渗,补充地下水,保持土壤湿润,维护地下水和土壤的生态平衡;

2、不宜采用大面积硬化地面,应种植当地作物、经济作物作为绿化,避免铺设人工草坪;

3.地面应采用当地生产的材料铺设,并采用当地传统工艺建造;

4 农村村庄道路应与机耕道或田间道相结合修建,除车行道外,应就地采用石板、砖块等材料铺设,人流较多的道路不应使用卵石铺设。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要求

5.1.1 粮仓等承重较大的房间,宜设置在村民自建房底层。

5.1.2 村民自建房的基地面积不应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60m2;室内外高差控制在0.45m以内;层高一般不应超过3.5m。

5.1.3 村民自建房屋应满足“安全饮水、卫生厕所、清洁能源、安全房屋、协调风格”的基本要求,实现户通电、光纤、供水,户均有抽水马桶。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或排入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5.2 平面函数

5.2.1 平面功能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堂、正厅)、厨房、卫生间以及符合农村生产需要的农具房、牲畜房、烘干房等辅助功能用房,设计时应予以考虑。辅助功能用房可独立于主体建筑。在适宜发展旅游的地区,应创造条件开办“农家乐”或“民宿”。

5.2.2 村民自建房每栋应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照3.0小时标准,敬老自建房冬至日照标准不应低于3.0小时。

5.2.3 宜采用“前院后院”布局,“前院”满足农副生产需要,“后院”满足家庭生活功能,留出农业机械设备使用空间。可适当考虑家禽养殖场地,但必须符合公共卫生标准。

5.2.4 除阳台外,村民还应搭设晒粮台或利用屋顶晒粮。

5.2.5 尊重农村风俗习惯,村民自建房屋内应设置储藏室,储藏室的面积应根据具体村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确定。

5.2.6 室内楼梯不宜过陡,踏步高度不宜大于200mm,宽度不宜小于220mm。

5.2.7 厨房烟道应尽量靠近外墙设置,厨房面积应适当增加,且不宜小于6.0m2,以满足当地燃料方式的需要。

5.2.8 窗台距楼面或地面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村镇自建房阳台栏杆、女儿墙净高不宜小于1.05m。防护栏杆竖杆净距不宜大于0.11m。

5.2.9 卧室、起居室(厅、主房)、厨房应设外窗,窗与地板面积比不宜小于1/7。

5.2.10 村民建造的房屋应采用自然通风,每栋房屋的通风口面积不宜小于地面面积的5%。

5.2.11 村民建造自建房时,宜考虑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确定太阳能设施的安装位置,并注意美观与协调。

5.2.12 村民自建房应实行无障碍设计,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

5.3 建筑防火

5.3.1 村民自建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的有关规定,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危险,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5.3.2 选择场址时应尽可能考虑有可靠的消防水源。

5.3.3 村庄和生产区与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或应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5.3.4 薪柴、饲料等可燃物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议设立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或村庄边缘;

2 较大的烟囱宜设置在全年频率最少的风向上风向一侧;

3、不应安装在电线下;

4 与建筑、变电站、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 村民院内堆放的少量柴草、饲料等与建筑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5.3.5 对耐火等级较低、相互相邻、消防通道狭窄、不畅通、消防水源不足的既有建筑,应采取措施改善火、电条件,增强耐火性能,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

5.3.6 村内道路应兼顾消防车通行需要,消防车通行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纵横连通,且间距不宜大于160m;

2、车道净宽及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3、转弯半径满足车型要求;

4.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5、死巷满足配置车型的回车要求。

5.3.7 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在消防车通行道路上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阻隔设施,不得堆放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土方、石方、柴草等障碍物。

5.3.8 村民建造的房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5.3.9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满足下列要求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少:

1 对于两栋相邻的一级或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建筑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未设天窗,且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制;

2 对于两栋相邻的一级或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下层建筑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未设天窗,且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制;

3 当建筑相邻外墙上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或者等于外墙面积的10%且不直接相对时,建筑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减小至2m。

5.3.10 耐火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材料,且墙上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或者等于外墙面积的10%且不直接相对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取4m。

5.3.11 当既有建筑人口密集区域的防火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在耐火等级较高的人口密集区域,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平方米;超过的,应在人口密集区域设置宽度不小于6米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2 耐火等级较低的人口密集区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超过此限值时,应在人口密集区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5.3.12 耐火等级为三级、四级的建筑之间相邻外墙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隔墙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建筑屋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当采用可燃性材料时,不燃性隔墙的高度不应小于屋顶高度0.5m。

5.3.13 存放薪柴等材料、农具及农用物资的仓库宜独立建造;当与其他用途的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实体墙分隔。

5.4 建筑外观

5.4.1 村民自建房屋外观设计应尊重民俗、民族习惯,充分展现当地的文化特色,在考虑经济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与当地环境、乡村风光相协调。设计时要充分听取农户意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条件。

5.4.2 村民自建房屋色彩应整体协调、局部统一、鲜艳,与当地环境、特色建筑应相互呼应、协调,参照《常用建筑色彩》-1、《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确定。

5.4.3 村民自建房屋时,宜采用坡屋顶,如有需要晾晒农作物,也可采用平屋顶。

5.4.4 门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院门尺寸设计应能满足农具的进出;

2 临街店铺不宜采用卷帘门,特殊情况下卷帘门的材质、色彩应与建筑物协调。

5.4.5 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栏杆的材质、色彩应与建筑墙面协调;

2 栏杆可采用混凝土、砖、木、瓦、金属、陶瓷等材质,并应与建筑立面风格相协调,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美观。

5.5 建筑节能

5.5.1 一般要求

1 对村民自建房中的卧室、客厅等主要功能房间,进行节能计算的冬季室内热环境参数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计算温度为14℃;

2)通风量按0.5h-1计算。

2 积极采用适应当前节能及墙体材料革新技术要求的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技术。

3 节能设计应合理采用当地有效的供暖、制冷措施,并应与当地居住建筑风格相协调。

4 围护结构宜采用下列节能技术措施:

1)应采用附加保温层的外墙或自保温外墙;

2)屋顶应设置保温层;

3)选择保温、密封性能好的门窗;

4)地面应设绝缘层。

5 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应就地取材,选用适合农村应用条件的当地产品。

6.村民的内部和外部绝缘系统应使用带有燃烧性能的隔热材料。不建议使用B2绝缘材料,并且严格禁止使用B3绝缘材料的防火材料的防火性限制。

7村民自建筑物的围栏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5.5.1中指定的限制。

表5.5.1

外墙

屋顶

外部窗户

外门

南行

其他

0.65

0.5

2.8

2.5

2.5

5.5.2壁节能

1外墙应由轻巧的,高强度的,热绝不能进行的墙壁材料制成。

1)新的墙壁材料,例如自构构成复合块,非烧结的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聚苯乙烯模块铸造混凝土墙以及钢丝网状隔热板和钢丝网隔离板和组件,用于负载载荷外墙;

2)不承载的外墙应采用节能墙壁材料,例如自构成复合块,高压灭气混凝土产品,轻巧的复合材料预制面板墙,混凝土空心砖,非粘土烧烤烧结的空心砖等。

2可靠的绝缘或热桥阻塞措施应在外壳结构的热桥部分采取,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对阳台,遮阳篷,悬垂墙部组件,墙壁连接组件以及外墙或屋顶之间的热桥采取隔热措施;

2)应隔离外部窗户(门)室外部分的侧壁;

3)应将延伸从屋顶延伸的成分和砌体(烟道,通风管)隔离以防止凝结。

3应该绝缘外部窗户(门)室外部分的侧壁,并且在室内空气的设计温度和湿度条件下,窗户室内部分(门)开口的室内侧壁的内表面温度应低于露点温度,以减少额外的热量。

4应将绝缘层添加到室内地板下方外墙的垂直壁上。

5.适当的孔(用于空调管道的孔,用于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孔等)应保留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以防止因敲击外墙撞击的绝缘层而损坏。

5.5.3门和窗户节能

1外门和窗户的空气紧密程度不应低于当前国家标准标准“分类和测试方法,用于空气紧密,水紧密度和外部门的防风耐力和建筑物窗户”的第4级” GB/T7106;

2.在入口和出口时应采用隔热措施,例如门框,双门和热绝缘窗帘;

3村民自建筑物的外部窗户区域不应太大,窗户面积比的极限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表5.5.3村民自建筑物的窗户面积比率的限制

方向

窗户比率

≤0.30

事物

≤0.35

≤0.45

5.5.4屋顶节能

1屋顶应采用倒置的屋顶,绝缘材料应为高效绝缘材料,例如挤压聚苯乙烯板(XPS板),石墨挤出的聚苯乙烯板(SXPS板),刚性泡沫聚氨酯板(PU板),具有低温电导率,低水量和高压缩强度,以使绝缘;

2倾斜屋顶的隔热层应安装在悬浮的天花板中,并应安装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层上的钢筋混凝土屋顶的隔热层。

5.5.5地面节能

1.应为地面提供整体绝缘层;

2隔热层应设置在隔热层下。

6结构设计

6.1 一般要求

6.1.1根据“关于山东省的建筑项目的抵制法规”,以及“吉南人民政府的总办公室通知,就发布了新村庄的建造美丽村庄的实施计划”,根据地震强度,应降低了地震的范围。安全水平不应低于2级,并且建筑地震抗性类别不应低于标准防御力类别(称为C类)。

6.1.2村民自我建造的房屋的结构应能够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动作和环境影响,村民的结构和结构组件必须满足安全,适用性和耐用性的要求。

6.1.3 Jinan City是一个抗震的地区,村民在建造自己的房屋时不应采用严重的不规则设计方案。

6.1.4建筑物的总数不得超过三个,地板高度不应超过350万,并且当使用石工或木制结构时,建筑物的总高度不应超过11m。

6.2 材料

6.2.1村民的结构材料应具有特定的物理,机械和耐用性能,应根据当地条件为主要材料的资源保存和环境材料的原理,应充分开发和使用材料,并使用材料对于结构性负载,应具有工厂证书,并且不应使用使用的砌体,钢,木材和其他材料。

6.2.2砖石

1砖砌和砌块的绩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砌体负荷墙壁和圆柱的材料和强度应符合表6.2.2-1的要求。

表6.2.2-1

墙材料

最低强度水平

砖石砂浆的最低强度等级

烧结的普通砖,烧结的多孔砖块

MU10

M5

高压粉煤灰普通砖,高压粉煤灰普通砖

MU15

M5

混凝土砖

MU15

M5

混凝土块

MU7.5

MB7.5

2)在地下或防水层下方,或者在湿房间中,多孔砖或空心混凝土块不应使用多孔砖或空心混凝土块时,应提前填充M10水泥或C20的孔。

表6.2.2-2墙材料表

湿度

烧结的普通砖

混凝土的普通砖,高压普通砖

混凝土块

石头

水泥砂浆

略微潮湿

MU15

MU20

MU7.5

MU30

M5

非常潮湿

MU20

MU20

MU10

MU30

M7.5

水饱和

MU20

MU25

MU15

MU40

M10

2个非负载轻量级分区墙:

1)空心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5,砖石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轻质骨料混凝土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3.5,并且其特殊砌体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石工砌体的石材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固体质地的天然石材,不应选择风化,剥离或裂缝,并且材料的重力密度不应小于22kn/m3;

2)地面上方或耐水层上方的石头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并且普通砌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3)在地面下方的石材等级不应低于Mu30的强度等级。

4)石材规格应满足以下要求:

石头的宽度和高度不得小于240mm,长度应为高度的2至3倍,不应大于高度的4倍。

扁平的石头应处于平坦块的形状,其厚度不应小于150mm。

表6.2.2-3石材加工表面(mm)的平坦度

石材类型

裸露的表面和邻近周围表面的深度

上下重叠砌体表面的表面凹形深度以及左右连接砖石表面

尺寸公差

宽度和高度

长度

细石

≤2

≤10

±3

±5

半精细的石头

≤10

≤15

±3

±5

粗糙的石头

≤20

≤20

±5

±7

粗糙的石头

稍微修改

≤25

±10

±15

6.2.3混凝土和钢

1混凝土应满足以下要求:

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2)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和特殊形柱框架结构的圆柱不应低于C25;

3)砌体结构的结构柱,核心柱,环形梁,水平铸造混凝土带等不应低于C20。

2钢筋应满足以下要求:

1)级级钢筋应用作承受压力的承重成分的钢筋;

2)对于具有地震电阻水平的框架和对角线支撑构件(包括楼梯段),必须满足纵向钢筋的纵向钢棒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钢棒的拉伸强度的比率比钢棒的测量值与标准级别的高度相比,钢筋的测量值与测量值的测量值更大;在最大张力下钢棒的总伸长率的URED值不应小于9%;

3)钢筋应用作砌体壁的领带和砂浆接头,直径为5毫米或更少的钢筋可以用冷卷的肋骨钢棒或冷的低碳钢丝制成。

3钢材材料以外的钢材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木结构中使用的钢应为Q235 B级,C,D的碳结构钢;

2)螺栓,螺钉和焊杆应遵守当前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Q235钢应用于连接铁零件和指甲等零件。

6.2.4木头

1木材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载荷结构的材料可以是原木,锯木(平方木材,木板,标准木材)和胶合木材分为三个级别。

2)材料选择应遵循使用当地材料的原则,不应使用未知物种的木材;

3)木材组件应干燥,直纹,几乎没有打结,裂缝和没有腐烂的木材。

4)结构材料应事先提前准备并自然或人工干燥;

5)制作组件时,木材的水分含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现场制造的原木或平方木结构不得超过25%;

板和标准材​​料不得超过20%;

张力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用作连接器时不应大于15%。

层压纤维木结构的水分含量不应大于15%,并且同一组件中每一层木材之间的水分含量差不应大于5%。

2木材应采用抗腐蚀,抗侵蚀和防火等保护措施处理。

3结构粘合剂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承载结构中使用的胶水应确保其粘结强度不小于沿谷物沿谷物和拉伸强度的木材的剪切强度;

2)对于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暴露于水分的结构,应使用防水胶。

6.3基础

6.3.1村民的自我建造的房屋的基础和基础应满足轴承能力和稳定性的要求,并且基础的变形应确保村民的自我建造房屋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6.3.2建议村民对自建筑物的建筑基础进行调查,以确定场地和基础的稳定性,轴承层和基础层的特征和分布以及地下水状况。

6.3.3当附近有现有的调查数据时,希望建造自己的房屋的村民可以使用诸如钻井之类的方法来了解现场的土壤工程特征并进行基础坑检查。

6.3.4当基础条件良好时,墙壁下的地带基础或独立的基础是由碎石,混凝土,碎石混凝土或固体砖(不添加石灰)的材料,当时可以使用较软的构建范围,以固定在固定范围内时,可以使用柔软的土壤。 ,当墙壁不配备地面环时,可以采用土壤替换垫措施。

6.3.5当粉底是软粘土,液化土壤,最近的填充或严重不均匀的土壤时,相同的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应设置在土壤上,因此应考虑不均匀的基础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的不利影响。

6.3.6在山区的房屋中,应全部使用,并在自然的排水系统和山区植被中进行保护。 。

6.4结构形式和结构

6.4.1在经验和技术成熟时,也可以使用钢筋混凝土和砌体结构。

6.4.2当使用砌体结构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完整性并满足载荷壁的厚度。

6.4.3砌体结构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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