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2024-06-26 11:15:35发布 浏览108次 信息编号:76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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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相关政策指引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主题】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企业。
【优惠详情】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生产,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
2.生产产品所用原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生产非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品,并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本)》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本)》的公告(2021年第36号)附件2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退税
【享受主题】
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详情】
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可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名称、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列入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请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再生资源,应当按规定向销售者取得增值税发票;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当按规定向销售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者为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领发票的单位或从事小规模零星经营的自然人的,纳税人应当取得销售者开具的收据和购买者的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本款所称小规模零星经营,是指自然人从事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
纳税人从境外购进再生资源,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海关专用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或者向销售者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据和相关税费完税凭证。
(2)纳税人应当建立再生资源购置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商名称或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簿、制度能够记录上述内容的,无需另行建立记录。
(3)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销售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的。
(4)销售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的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拟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的,还须取得省、市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税收抵免等级不为C级或D级。
(七)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政策时,在申请退税政策适用期前6个月(含)内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①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批评、单项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除外;单项10万元以下罚款含本金,下同)。
②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单项罚款10万元以下的除外)、骗取出口退税、开具虚开发票的。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条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中关于“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的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税率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七条及附件
2.相关政策原文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
本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待遇。
此条是将原先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免、减税政策转变为减税优惠方式,并扩大至外商投资企业而形成。
减免税是指允许企业从某项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总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减少,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与加计扣除法类似,减免税也是一种间接的优惠方法。将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减免税额,计入总收入,而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正常扣除。这样,企业不仅可以减轻这些项目的纳税负担,还可以减少其他项目应缴纳的所得税。例如,某企业某项目的收入为100万元,可以将这笔收入减免税额90%,即90万元,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而这个项目的成本为95万元,那么企业在这个项目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 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因此这-5万元可以用来抵扣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相当于对这个项目免税,而且也免除了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纳的所得税,企业从这个项目上获得的收入越多,最终获得的优惠力度就越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企业利用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减免税政策仅限于内资企业,且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本法将此项政策转化为减免税方式,并无期限地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的产品,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准予扣除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生产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减按9%的税率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与生产产品所用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解释】
本条对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方式和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上述规定,有两方面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一是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综合利用资源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产品?二是扣除收入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因此,需要在实施条例中对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的条件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共生、伴生矿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废热、废压的回收利用和合理利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
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7号),明确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并对《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减免税优惠。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1966年8月,国务院批准《关于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88号),进一步明确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作为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36号)规定,以废水、废气、废渣等废旧材料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在5年内可减免所得税。其中:(一)企业除原设计规定的产品外,在企业生产过程中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二)企业以企业外散煤、炉渣、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取得的收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三)新办企业加工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所列资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所得税1年。 此条是将原来对内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的减免税改为优惠减免税办法,并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而形成的。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计入收入总额。减按收入是指允许企业从某些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减按一定的比例计入收入总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与加计扣除法类似,减按收入也是一种间接的优惠方法。企业某些项目的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减按收入总额,而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正常扣除。这样,企业既可以减轻这些项目的纳税负担,又可以减少其他项目应缴纳的所得税。例如,某企业经营的某一个项目的收入为100万元,则可以把这笔收入的90%,即90万元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 该项目成本为95万元,企业在该项目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因此,这-5万元可以用来抵扣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仅相当于该项目免税,而且也免除了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纳的所得税。企业从这个项目上获得的收入越多,最终获得的优惠就越大。
2、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生产,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过去,资源综合利用是指企业利用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以前对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的减免税政策仅限于内资企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把这项政策变成了减免税,并无限期地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这样可以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2005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产业分为鼓励、限制、淘汰三类。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生产或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国家鼓励范围,不应享受税收支持和优惠。
3.原材料在产品材料生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新的《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目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届时将在其中明确原材料在产品材料生产中所占比例,确保资源综合利用力度,防止部分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选择目录规定的原材料,而没有真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本)》《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本)》的公告(2021年第36号)附件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现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2021年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本)》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纳入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规定目录范围内项目的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继续享受至优惠期满;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项目的企业,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继续享受剩余政策优惠直至政策优惠期满。
3.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目录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
4.后续管理中,税务机关如无法准确判断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2021年版)》范围内,资源综合利用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意见。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本)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纳入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附录: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本).xlsx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2 月 16 日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退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税率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件“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docx
类别
序列号
综合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名称
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
退款比例
1. 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1.1
油页岩
页岩油
95%以上的产品原料来源于上市资源。
70%
1.2
煤层气(煤矿瓦斯)是在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
电
超过95%的产品燃料来自于所列资源。
100%
1.3
油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泥(浮渣)
乳化油调合剂、防水卷材辅料
70%以上的产品原料来源于上市资源。
70%
2.废渣、废水(液)、废气
2.1
浪费
砖瓦(烧结普通砖除外)、砌块、陶粒、墙板、管道(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
70%以上的产品原料来源于上市资源。
70%
2.2
浪费
水泥、水泥熟料
1.42.5级及以上水泥原料20%以上来源于列入清单的资源,其他水泥及水泥熟料原料40%以上来源于列入清单的资源;
2.纳税人遵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年)》的技术要求。
70%
2.3
建筑垃圾、煤矸石
建筑用砂石骨料
1、产品原材料90%以上来自于所列资源;
2.利用建筑垃圾制成的产品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技术要求;利用煤矸石制成的产品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11)或《建筑用卵石和碎石》(GB/T 14685-2011)技术要求。
50%
2.4
粉煤灰、煤矸石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生产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的原料25%以上来自列入清单的资源,生产绝缘子瓷的原料30%以上为煤矸石,生产煅烧高岭土的原料90%以上为煤矸石。
50%
2.5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页岩
电力、热力
1.产品燃料60%以上来自于所列资源;
2、纳税人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年)和《电力(火力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技术要求。
50%
2.6
氧化铝赤泥、电石渣
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铝酸三钙、脱硫剂
1、产品原材料90%以上来自于所列资源;
2.在生产过程中未产生次要废物。
50%
2.7
废物石墨
石墨特殊形零件,石墨块,石墨粉,石墨再许
1.产品的原材料中有90%以上来自列出的资源;
2.纳税人符合工业炉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的技术要求(-1996)。
50%
2.8
垃圾发酵产生的垃圾和沼气
电力,热量
1.超过80%的产品燃料来自上市资源;
2.纳税人符合热电厂(-2011)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的技术要求或市政废物焚化的污染控制标准(-2014)。
100%
2.9
退休的军事推进剂
硝基纤维素粉涂层
超过90%的产品原材料来自上市资源。
50%
2.10
废物沥青混凝土
再生沥青混凝土
1.产品的原材料的30%以上来自列出的资源;
2.产品符合“回收沥青混凝土”(GB/T 25033-2010)的技术要求。
50%
2.11
渣
甘蔗渣纸浆,渣纸板和纸张
1.产品的原材料中超过70%来自列出的资源;
2.生产渣果纸浆和各种纸张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发行的“纸浆和造纸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估指数系统”中规定的技术要求。
50%
2.12
废物矿物油
润滑油基油,汽油,柴油和其他工业油
1.产品的原材料中有90%以上来自列出的资源;
2.纳税人符合废物矿物油回收和利用中污染控制技术规格的技术要求(HJ 607-2011)。
50%
2.13
环己烷氧化废水
环己烯氧化物,N-烯醇,酒精醚溶剂
1.产品的原材料中有90%以上来自列出的资源;
2. 必须通过并获得认证。
50%
2.14
污水处理厂废水,工业排水(矿水),家用污水,浸润(滤液)液体,垃圾处理厂等。
再生水
1.产品的原材料的100%来自上市资源;
2.产品符合“回收水质标准”的技术要求(SL368-2006)。
50%
2.15
废物和酿造水,淀粉,加工废物,废物残留物
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饲料,植物蛋白
超过80%的产品原材料来自上市资源。
70%
2.16
油田处理后产生的油性污水,有机废水,在油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油污泥(SCUM),包括通过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微生物蛋白,干污泥,燃料,电力,热量
超过90%的产品原材料或燃料来自上市资源。
70%
2.17
煤焦油,生气(可乐烤箱气)
柴油,石脑油
1、产品原材料95%以上来自于所列资源;
2. 必须通过并获得认证。
50%
2.18
燃煤电厂和各种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
石膏,硫酸,硫酸铵,硫酸盐
1、产品原材料95%以上来自于所列资源;
2.石膏的硫酸钙二氢含量超过85%,硫酸的浓度超过15%,硫酸铵的总氮含量超过18%。
50%
2.19
行业排气
高纯度二氧化碳,工业氢,甲烷
1、产品原材料95%以上来自于所列资源;
2.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符合(-2006),工业氢产品的技术要求,符合(GB/T3634.1-2006),甲烷产品符合(HG/T 3633-1999)的技术要求。
70%
2.20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热和压力
电力,热量
100%的产品原材料来自列出的资源。
100%
3.可再生资源
3.1
垃圾电池及其拆除
金属和镍钴锰氢氧化物,锂镍钴锰氧化物,氯化钴
1.产品的原材料中超过95%是由上述资源制成的;
2.镍,钴和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和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2010)的技术要求。
30%
3.2
废物开发(修复)解决方案,废物膜,废物纸,废物光敏剂和其他废光材料
银
1、产品原材料95%以上来自于所列资源;
2. 必须通过并获得认证。
30%
3.3
垃圾电机,废线和电缆,废物铝罐,取消的汽车,取消的摩托车,取消的船只,废物电气和电子产品,废物太阳能光伏设备,废物灯泡(管子)及其拆除产品
冶炼和纯化产生的金属和合金(不包括铁和铁合金)
1.产品的原材料的70%来自列出的资源;
2.如果法律,法规或规则规定拆除相关废物产品的资格要求,则纳税人应获得相应的资格。
30%
3.4
废物催化剂,电解废物,电镀废物,废物电路板,烟灰,湿泥,冶炼矿渣,电路板蚀刻废物,锡箔灰
金属,合金和金属化合物(不包括铁合金)是由冶炼,炼油或化学组合产生的
1.产品的原材料的70%来自列出的资源;
2. 必须通过并获得认证。
30%
3.5
从废弃的汽车,废弃的摩托车,废弃的船只,废弃的电气和电子产品,废弃的农业机械,废料和设备取消的机械和设备,每天废弃的每日必需品,工业废料以及建造拆除拆除材料的材料中产生或拆除的钢铁和钢
钢材制造费
1、产品原材料95%以上来自于所列资源;
2.钢炉材料符合“废钢”的技术要求(-2004);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关废弃产品拆解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4.纳税人遵守“废钢加工行业的入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5.钢炉材料的销售目标应为符合“钢铁行业标准化条件”或“铸造行业的通道条件”的钢铁企业或铸造厂,并宣布。
30%
3.6
稀土产品加工废物,丢弃的稀土产品和拆除材料
稀土金属和稀土氧化物
1、产品原材料95%以上来自于所列资源;
2.纳税人遵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以及“稀土冶炼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估指数系统”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30%
3.7
废物塑料,废物聚氯乙烯(PVC)产品,废物铝塑料(纸铝,纸质塑料)复合纸包装材料
, , coke, black, pulp, , wood- (wood-) , (for , , home , pipes), for , (PET) resin for and
1.产品的原材料中超过70%来自列出的资源;
2.用于化学纤维的再生聚酯特殊材料的杂质含量小于0.5㎎/g,水分含量小于1%,并且瓶子的再生聚乙烯二甲甲甲酸酯(PET)树脂的乙醛质量分数小于或等于1ug/g;
3. 必须通过并获得认证。
50%
3.8
废纸,稻草
果肉,稻草纸浆和纸
1.产品的原材料中超过70%来自列出的资源;
2.废水排放符合“纸浆和造纸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要求(-2008);
3.纳税人符合“纸浆和造纸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估指数系统”的技术要求;
4. 必须通过并获得认证。
50%
3.9
垃圾轮胎和废物橡胶产品
橡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
1、产品原材料95%以上来自于所列资源;
2.橡胶粉应满足(GB/-2008)的技术要求;重新阅读的轮胎应满足(-2007),(-2007)或(HG/T3979-2007)的技术要求;
3. 必须通过并获得认证。
50%
3.10
废物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产品
纤维纱和编织织物,非编织面料,毛毡,粘合剂和再生聚酯产品
超过90%的产品原材料来自上市资源。
50%
3.11
人的头发
文件
超过90%的产品原材料来自上市资源。
70%
3.12
废玻璃
玻璃熟料
1、产品原材料95%以上来自于所列资源;
2.产品符合“废玻璃分类”的技术要求(SB/T 10900-2012);
3.纳税人符合废玻璃回收和分类技术规格的技术要求(SB/-2014)。
50%
iv。
4.1
厨房废物,牲畜和家禽肥料,米壳,花生贝壳,玉米棒,茶硬壳,棉籽皮,三种废物,小柴火,农作物稻草,渣打和沼气,由上述资源发酵产生
生物质煤球,沼气和其他燃料,电力,热量
1.超过80%的原材料或产品燃料来自列出的资源;
2.纳税人符合锅炉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要求(-2014),热电厂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或市政废物焚化污染控制标准(-2001)。
100%
4.2
三种废物,小柴,稻草,salix
纤维板,刨花板,块板,生物炭,活性碳,单宁,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富藏,容器板
超过95%的产品原材料来自上市资源。
70%
4.3
废物和植物油
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
1.产品的原材料中超过70%来自列出的资源;
2.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目标必须是化学公司。
70%
V.资源服务的全面利用
5.1
垃圾处理和污泥处理和处置服务
70%
5.2
污水处理服务
处理后,污水符合“城市废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当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制。
70%
5.3
工业废气处理服务
经过治疗和加工后,它将满足“空气污染物的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技术要求,或在相应的国家或当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达到直接排放限制。
70%
评论:
1.概念和定义。
“纳税人”是指从表中列出的综合资源利用项目的一般纳税人。
“废物残留物”是指矿物处理和矿物处理残留物,化学废物残留物以及其他废物残留物,采矿和矿物处理废物脉动脉冲是指在矿物质中产生的煤炭,粉末,粉尘,灰尘和污泥。不包括爆炸炉渣; 化学废物是指黄铁矿,黄铁矿,钙的碎屑,硫酸渣,硫硫酸石膏,磷酸化,磷酸盐,磷酸盐,含氰化物的废物残留物,磷酸盐,磷酸盐,硫酸盐,硫酸盐,硫酸盐,硫酸盐,硫酸盐,谷物泥浆,泥浆泥浆群, ric酸炉灶,脱硫化石膏,氟化石膏,钛石膏和废物石膏霉菌;
“ ”是指使用甘蔗作为原料生产过程中含有约50%纤维的固体废物。
“回收水”是指从污水处理厂从污水处理厂,工业排水(矿水),家用污水,浸润(滤液)液体等从垃圾处理厂等中回收的水资源,这些液体在适当的处理后符合某些水质标准,并可以在某个范围内重复使用。
“冶炼”是指通过烘烤,冶炼,电解和使用化学剂的使用,减少金属中的杂质或增加金属中的某些成分以产生所需的金属,包括金属冶炼,包括铝制铝,固定术或电化学沉积。
“烟尘”是指在金属冶炼厂的高温冶金冶炼过程中,尘埃堆(塔)收集的粉状和泥泞残留物,以保护环境。
“湿工艺泥”是指从湿法生产中排出的污泥,这是集中环境保护处理后产生的中和矿石,是一种污泥状的废物,具有一定的回收价值。
“冶炼矿渣”是指在非特异性重力差的非金属金属的高温冶金过程中形成的废物炉灶。
“农作物稻草”是指在收获谷物作物(大米,小麦,玉米,土豆等)之后的茎,油作物(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芝麻种子,芝麻等),棉花,棉花,大麻,糖作物,糖果叶片,植物,植物,植物,植物和蔬菜,植物和果汁,蔬菜和果汁,蔬菜和生产。
The "three " refer to ( to , , bark, , roots, vines, , etc.), ( to ends) and ( to board skins, laths, wood and ends, , , wood cores, , wood , , , etc.).
“二等柴火”是指二级处理的木材(二级处理的日志,其材料低于针叶性和宽阔的日志的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的利用率,并根据标准的“二级加工原木”(LY/T1369-2011)的标准实现(小型木材木材),小型木材,小木材, wood, tool tool sak, tool sak tool tool sak tool tool tocl tool tocl sefl sefl tol torn sc长度小于2米或直径小于8厘米)和柴火。
“垃圾”是指城市家庭废物,农作物吸管,树皮废物,污泥,合成皮革和化学纤维废物,死亡牲畜以及其他繁殖废物以及其他垃圾。
“废物处理”是指通过垃圾填埋场,焚化,综合治疗和回收的减少,回收和无害治疗废物的业务。
“污水处理”是指污水(包括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业务,以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的直接排放限制(-2002),或达到相应的州或当地水污染物的污染物排放量,并允许造成造成的造成造成的造成造成的造成造成的造成量。
“小型治疗和处置”是指稳定,减少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的业务。
2.全面使用资源比率计算方法。
(1)以重量比例计算的综合资源与生产原材料或燃料的比例。
①对于在射击和熟料磨削阶段产生的水泥,混合渣scum败类的计算公式为:混合残留物的比例=(在原材料发射阶段混合废物残留物的混合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