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呼吁将地中海设为排放控制区,以减少航运排放影响

2024-06-22 06:09:39发布    浏览63次    信息编号:7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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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呼吁将地中海设为排放控制区,以减少航运排放影响

法国日前在国际海事组织伦敦总部举行的会议上再次呼吁立即将所有欧洲水域,特别是地中海水域,指定为国际航运的排放控制区(ECA)。

其实,这并非法国首次提出这一呼吁。据报道,法国在今年3月初举行的欧洲理事会工作组会议上,曾大胆尝试推动将地中海划定为排放控制区。2017年3月底,欧洲环保组织联盟在罗马通过了将地中海划定为排放控制区的宣言。

会议期间,法国直接介绍了其在地中海设立排放控制区以最大限度减少船舶排放影响的评估结果。研究结果表明,同时限制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区对降低空气污染物浓度、提高相应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具有很大作用。研究结果清楚地表明,排放控制区将为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居民带来更清洁、更健康的空气。此外,它还将对经济产生积极影响。每天,有6000至10000艘船舶在该地区航行,同时燃烧有毒的重质燃料油。

该报告受到环保人士的欢迎。德国组织NABU的运输政策官员松克表示,现在我们需要与沿海国家合作,推动国际海事组织将地中海划定为排放控制区。

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控制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沿海及沿江地区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船舶节能减排和绿色航运发展。那么,目前全球都设立了哪些排放控制区呢?

据了解,国际上已设立6个排放控制区,其中,波罗的海、北海、北美海和美国加勒比海的排放控制区由国际海事组织(IMO)批准设立,欧洲水域排放控制区和美国加州排放控制区分别由欧盟和美国设立。

波罗的海排放控制区

波罗的海是国际海事组织批准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于2010年7月正式生效。该区域是指波罗的海本身、波斯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入口处,以北纬57°44.8′的斯卡格拉克海峡斯卡扬角为界。控制区具体位置和范围如上图所示。

根据《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78)附则六规定,航行至该区域的船舶自2010年7月1日起,应当使用含硫量不超过1.00%m/m的燃油,自2015年1月1日起,应当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10%m/m的燃油。另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净化系统,可以免除使用低硫燃油的要求。

北海排放控制区(包括英吉利海峡)

北海是国际海事组织批准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于2010年7月正式启动。该区域指的是北海本身,包括下列边界内的海域:

(a)北纬 62° 以南和西经 4° 以东的北海;

(b)斯卡格拉克海峡,从斯卡扬角延伸至东北57°44.8´;

(c)西经5°以东、北纬48°30'以北的英吉利海峡及其入口。

根据公约附则六规定,航行至该区域的船舶自2010年7月1日起应使用含硫量不大于1.00%m/m的燃油,自2015年1月1日起应使用含硫量不大于0.10%m/m的燃油。另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净化系统,可免除使用低硫燃油的要求。

北美排放控制区

北美排放控制区是国际海事组织批准设立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启动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该区域位于美国和加拿大海岸附近,包括以下海域:

(a)美国和加拿大太平洋沿岸的海域;

(b)美国、加拿大和法国(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大西洋沿岸以及美国墨西哥湾附近区域;

(c)夏威夷群岛沿海水域,包括夏威夷岛、毛伊岛、瓦胡岛、摩洛凯岛、尼豪岛、考艾岛、拉奈岛和卡胡奥拉维岛。

根据公约附则六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航行于该区域的船舶应当使用含硫量不大于1.00%m/m的燃油,自2015年1月1日起,应当使用含硫量不大于0.10%m/m的燃油。另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净化系统,则可以免除使用低硫燃油的要求。关于氮氧化物排放,公约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航行于该区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公约附则六第十三条规定的“三级”标准的船用柴油机。

美国加勒比排放控制区

美国加勒比排放控制区是国际海事组织批准设立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该区域位于波多黎各联邦和美属维尔京群岛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沿岸附近。

根据公约附则六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航行于该区域的船舶应当使用含硫量不大于1.00%m/m的燃油,自2015年1月1日起,应当使用含硫量不大于0.10%m/m的燃油。另外,如果船舶使用与低硫燃油同等效果的废气净化系统,可以免除使用低硫燃油的要求。关于氮氧化物排放,公约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航行于该区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公约附则六第十三条规定的“三级”标准的船用柴油机。

欧洲排放控制区

欧洲海上排放控制区由欧盟通过立法设立,于2010年1月正式启动,该区域覆盖欧盟所有港口,但不包括亚速尔群岛、马德拉群岛和加那利群岛。

根据欧盟指令(欧低2005/33/EC、82/714/EEC等),自2010年1月1日起,成员国应确保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系泊和锚泊)超过2小时的船舶使用含硫量不大于0.10%m/m的燃料(停泊期间使用岸电的船舶不适用)。另外,若船舶使用LNG等燃料或采取其他减排措施,使其硫氧化物排放量与使用低硫燃料相当,欧盟成员国可允许该船舶免于遵守低硫燃料的使用要求。关于氮氧化物,在欧盟国家管辖水域(包括沿海和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分别于2014年1月和2019年1月实​​施欧盟第四阶段和第五阶段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加州排放控制区

加州排放控制区由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设立,于2012年8月正式开放,区域范围包括加州沿海24海里的水域、港口和一些岛屿。

根据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法规(Code of 13 and 17),自2012年8月1日起,航行于该区域的船舶应当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0%m/m的船用轻质柴油或者硫含量不大于0.50%m/m的船用柴油,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当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0%m/m的船用轻质柴油或者船用柴油。废气清洗系统在该区域不被接受作为低硫燃料的等效处理方法。关于氮氧化物,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美国管辖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当执行公约附则VI第13款第3阶段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商用柴油机应当执行第4阶段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中国沿海地区或将于明年全面实施硫限令

2016年,我国设立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等三个船舶排放控制区。今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在官网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征求<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调整方案》在已设立的船舶排放控制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控制地域范围、加严排放控制要求,对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和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作出相应规定。如果该方案获得通过,意味着2019年1月1日,我国沿海及内河将全面实施硫限排。

管控区域范围

沿海排放控制区:我国沿海12海里及海南海域;

内河控制区:包括沿海地级以上城市内河通航水域和长江干航道通航水域。

控制区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和停泊的船舶应当使用含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

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航行时应当使用含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在岸停泊时应当使用含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合适的

包括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或作业的船舶,但不包括军舰、渔船和竞技体育船舶。

此外,香港环境保护署亦已于7月11日向立法会提交《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规例》,将强制要求远洋船只停泊时使用合规格燃料的规定,扩展至所有在香港水域航行或停泊的船只(包括远洋船只及非远洋船只)。规例订明的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或经环境保护署署长批准的其他燃料,与现行《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时使用的燃料)规例》订明的合规格燃料要求相同。如获立法会通过,规例亦将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沃神海事、搜狐等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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