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

2024-06-17 06:06:08发布    浏览59次    信息编号:75600

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财政部等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

1.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采矿权出让收入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税函[2023]10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改进砂石料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发展函[2023]57号);

关于印发《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为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采矿权出让收入征收办法》,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矿业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1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 3 月 24 日

采矿权出让收入征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利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矿权转让收入是国家依据自然资源所有权,向采矿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采矿权转让收入包括探矿权转让收入和采矿权转让收入。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 采矿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划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4:6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其他我国管辖海域采矿权出让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采矿权出让收益地方分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督支付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六条 采矿权出让收入原则上按照采矿权所在地征收。采矿权范围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公安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和我国管辖其他海域的,具体征收机构由自然资源部确定。

陆地油气采矿权、海洋油气采矿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钻井地点、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构。海洋油气采矿权范围既跨省级行政区域,又跨我国管辖其他海域的,按照交易价格征收的部分,由具体征收机构按照海域管辖范围确定,按照占用海域比例分别征收;以出让收益形式征收的部分,由具体征收机构按照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

第二章 转移性收入征收方式

第七条 采矿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性出让和协议出让。

采矿权转让收入的征收方式包括按照采矿权转让收益率征收或者按照转让金额征收。

第八条 以矿业权转让收益率形式收取矿业权转让收入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以采矿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本办法所附《以采矿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矿种目录》的调整情况确定后另行公告。

(二)征收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以竞争方式出让的,在出让时按照竞争确定的交易价格征收;矿山开采时,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率按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率按照采矿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以协议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交易价格按照起拍价确定,在转让时收取。矿山开采时,在销售矿产品时按照采矿权转让收益率每年收取采矿权转让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交易价款+每年收取的矿业权出让收入。其中,每年收取的矿业权出让收入=年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第九条 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采矿权人向矿产品购买者收取的不包括增值税的全部收入确定。销售收入的具体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起拍价主要依据采矿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采矿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起拍价指导意见由财政部制定。起拍价征收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采矿权出让收益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矿产品价格变化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并纳入《矿产种类目录》。

第十一条 以出让金形式收取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产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均以出让金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征收方式。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竞争结果确定采矿权出让收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评估价值与采矿权出让收入市场基准价中较高者确定采矿权出让收入。

(三)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支付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支付时间和期限由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再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不再支付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二条 以出让金形式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入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分期支付:

探矿权转让,探矿权转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转让收益的10%,最高不得超过20%,但探矿权人自愿一次全额缴纳的除外;剩余部分应当在矿业权转让后每年分期缴纳。其中,中型以上生产规模矿山,摊销征收年限不得低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采矿权转让,采矿权转让收入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转让收入的10%,且不得高于采矿权转让收入的20%,但采矿权人自愿一次全额缴纳的除外;剩余部分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分期缴纳。其中,中型以上生产规模矿山,摊销征收年限不得低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具体首期收款比例及分期收款期限由商户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既要注重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又要体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在梳理前期基准价制定的基础上,实际选取矿种,应以本区域矿业权出让情况为依据,以矿业权交易价格为依据,以现有技术经济水平下的预期收益为调整依据,其他矿业权市场交易数据为参考补充。应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指南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进行模拟评估,综合考虑地质勘探工作程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资源品位、矿产品价格、开采技术条件、运输条件、区域差异性等影响因素,科学设计调整系数,综合形成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矿业权出让收入市场基准价要结合矿业市场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原则上每3年更新一次。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业权出让收入市场基准价格制定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调整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参数。评估年限须与采矿权登记核发年限和矿山实际开发利用有效年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30年。采矿权人拟使用评估范围外的资源储量时,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已设立并有偿处分的采矿权,涉及使用采矿权范围内尚未有偿处分的资源储量的,按照协议转让的方式,按照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转让收益:

列入矿产名录的矿种,每年按照矿产品销售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率计征采矿权出让收入。

未列入矿产名录的矿种,采矿权转让收入按照转让价款征收。

第十六条 探矿权改变主要矿种时,原登记的矿种不存在的,无需支付原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收入,按照新设立采矿权时确定的矿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入;其他情况下,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出让收入,增加的矿种在新设立采矿权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入。

采矿权改变主要开采矿种时,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并按新增矿种直接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其中,改变后的矿种属于《矿种目录》的,按照销售矿产品时的采矿权转让收益率,比照第八条规定的协议转让方式,按年征收采矿权转让收益;改变后的矿种不属于《矿种目录》的,按照转让金额,比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协议转让方式,按年征收采矿权转让收益。

第十七条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相互添加为矿种的,其销售收入应当合并计算,按照主要矿种采矿权转让标准征收。

第十八条 采矿权转让时,受让人应当负责支付尚未支付的采矿权转让收入及所涉及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油气探矿权人发现油气资源,开始开采并获得收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每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入。

第二十条 对国家鼓励开发、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可以根据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适当加计采矿权出让收入。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开采完毕后,应当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前清偿采矿权出让收益。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以出让金形式收取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该采矿权实际资源储量确定,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承担特殊职能、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明确需要扶持的公益性矿山企业,支付采矿权出让收入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当支付的采矿权出让收入。

第三章 付款与退款

第二十三条 与矿业权人签订合同后,合同、证件内容发生变更影响矿业权出让收入征收时,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入后,应及时回传征收信息。费源信息和征收信息推送内容及要求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费、无居民海岛使用费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19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以转让金形式收取的采矿权转让收入,税务部门应当依据合同和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其他费源信息出具缴款通知,通知采矿权人及时缴纳。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据缴款通知及时缴纳采矿权转让收入。分期缴纳采矿权转让收入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据缴款通知缴纳首期转让收入,剩余部分按照采矿权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以矿业权转让收益形式收取的矿业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告知交易价款,矿业权人应当自收到缴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据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转让收入(交易价款)。按照矿业权转让收益按年缴纳的部分,矿业权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矿业权转让收入,缴纳时间最迟应当在次年2月底之前。

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转让收入应当记入“采矿权转让收入”科目。

第二十六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采矿权转让收入及采矿权价款,因错缴、错收、政策性关闭、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不可归责于采矿权人的原因,需要退还的,按照缴存时的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从“采矿权转让收入”帐户中退还。

因支付人误付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还的,支付人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在严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财政部门意见、税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还的,支付人应当向财政部门和相关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别和权限,逐级报请审批。退还涉及中央财政份额部分退还的,由中央和相关部门、部门共同提出申请。

中央份额矿业权出让收入及矿业权价款的退还由财政部负责办理。监察局自收到矿业权出让收入(价款)退还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出具审核意见,按照《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财库[2016]47号)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现场退还手续,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备案。地方份额的退还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办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七条 财税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益、海域使用费、无居民海岛使用费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1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省级财税部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案(非税收入)>的通知》(财税〔2021〕11号)等规定,及时共享支付信息。

第四章 新旧政策衔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或分期付款批准不再调整,剩余部分由采矿权人继续支付,相关资金划入采矿权出让收益账户,按照规定的收益分享比例统一分配。

《矿业权转让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7〕35号)印发前,分期支付矿业权价款需要缴纳资金占用费的,继续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利率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前次新增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应当计入矿业权转让收入账户,按照规定比例统一分配。

第二十九条按照先到先得方式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未经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与协议转让相比,按照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一)列入《矿产目录》的矿种,探矿权尚未转换采矿权的,应当在转换采矿权后,按照销售矿产品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率,按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入。

(二)对已转为采矿权的矿种,每年按照销售矿产品时的采矿权转让收益率计算缴纳采矿权转让收入。

对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未缴纳的矿业权转让收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矿业权转让收益率和未缴纳期间的销售收入计算,可一次性或者分6年分期征收应付的矿业权转让收入。有关部门应当对矿业权人未缴纳的矿业权转让收入进行清算确认,并一次性推送至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有关税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矿业权人补缴欠款,直至补缴完毕,并及时将催缴信息反馈相关财政部门。

2023年5月1日后应缴纳的采矿权转让收入,按照矿产品销售时的采矿权转让收益率按年计征。

(三)矿产种类目录以外的其他矿种,探矿权尚未转换为采矿权的,采矿权转让收入按照新设立采矿权时的转让价款征收。

(四)对矿产目录以外已转换采矿权的矿种,以2017年7月1日为核算剩余资源储量的基准日,以转让价款形式征收采矿权转让收入。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发现的矿产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自2006年9月30日起未支付的采矿权出让金(价款),比照协议出让,按照以下原则收取:

(1)列入矿产目录的矿种,探矿权尚未转换采矿权的,应当于转换时按照销售矿产品时的转让收益率缴纳采矿权转让收入。

(二)对已转换为采矿权的矿产目录所列矿种,经评估,对2006年9月30日(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动用资源量、储量的部分,采矿权转让收入按转让金额征收,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对其后剩余的资源量、储量,按照销售矿产品时的转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转让收入。

(三)矿产种类目录以外的其他矿种,探矿权尚未转换为采矿权的,采矿权转让收入按照新设立采矿权时的转让价款征收。

(四)矿产目录以外的其他已转换采矿权的矿种,以2006年9月30日为估算剩余资源储量的基准日(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转让金形式征收采矿权转让收入。

第三十一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经财政部门和原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已转为国家资本(国有基金)或者以股份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采矿权转让收入征收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将相关信息纳入采矿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对采矿权转让收入征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33条如果采矿权持有人未能全额支付采矿权转让收入,则每天应收取0.2%的延迟付款费,而延迟付款费不得超过未支付的延迟付款费用,以付款正确的开采收入。

第34条:如果金融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忽视其职责,从事渎职,以谋取个人利益以及其他非法和不规则行为,以收集矿业权转让收益,则应根据法律对他们负责。

第35条如果相关的中介机构,服务机构和企业未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从而导致采矿权持有人低于采矿权转移收入,县级或更高版本将与相关部门共同记录其行为,以企业的负面信息构成犯罪责任;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36条省份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中央政府的自治区域,市政当局)应根据这些措施在其各自地区的采矿权转移收入收集和管理系统。

第37条这些措施应于2023年5月1日生效。采取采矿权转移收入收集的临时措施( [2017]第35号)以及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在进一步澄清有关采矿权转移收入( [2019] No. 11)的进一步澄清的问题应在此期间。

附录:以矿产权转移收入为矿产权转移收益率(试验实施)的矿产目录

以采矿权转让率的形式收集采矿权转移收入的矿物清单

(审判)

序列号

矿物类型

应税对象

采矿权转移率(%)

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土地开采权转移的回报率为0.8,海上开采权转移的回报率为0.6。

煤层甲烷

0.3

煤炭煤炭

生矿产品

2.4

铀,th

矿物加工产品

油页岩,油砂

0.8

天然沥青

生矿产品

2.3

地热

T℃

3.6

60℃≤t℃

4.2

t≥90℃

4.7

铁,锰,铬,钒,钛

矿物加工产品

1.8

铜,铝土矿,镍,钴

矿物加工产品

1.2

10

钨,锡,锑,钼,铅,锌,汞

矿物加工产品

2.3

11

镁,苯

矿物加工产品

1.8

12

黄金,银,铂群(铂,钯,,,,)

矿物加工产品

2.3

十三

稀有金属(,,铍,锂,锆,锶,,樱桃),散射的金属(锗,甘苗,硅胶,inim,inim,,,,,,,,,,,,)

矿物加工产品

1.4

14

轻的稀土(灯笼,葡萄,prase ,)

矿物加工产品

2.3

15

中等和重的稀土(,,,,,,,,,,,,,)

矿物加工产品

16

生矿产品

2.1

17

石墨

矿物加工产品

1.7

18

氟化石(普通氟,光学氟))

矿物加工产品

2.4

19

矿物加工产品

2.3

20

, , , ( , fused , ), , , , , , , talc, , blue , mica, , , , , , , , , ( ), , , ( , , white ), , spar, , , , (ochre, loess), - rocks, , ,

生矿产品

2.9

21

Marl, chalk, vein (for and glass), , oil stone, - , earth, , clay, , iron , stone, , pitch rock, ash, slag, , (for and cast stone), peat

生矿产品

3.1

22

宝石,黄玉,玉,玛瑙,工艺水晶

生矿产品

23

地下水

生矿产品

24

二氧化碳,硫化氢,ra,氦

生矿产品

0.8

二十五

钾盐,矿物质盐(岩盐,湖盐,天然盐水),镁盐

矿物加工产品

2.8

自然资源部关于标准化和改善沙子和砾石采矿管理的通知

到所有省份,自治区,市政当局,直接在中央政府下以及新疆生产和建筑团的自然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实施党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要求,以稳定经济并扩大有效的投资,合理地发展和利用沙子和碎石资源(包括海沙,下面的海沙,相同),稳定市场供应,并为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提供沙子和砾石资源保证,如下所述,相关事项已在以下通知:

1.科学规划和开发布局

Local at all the of the land space plan and plan. They can the of plans for sand and based on needs, , red lines for the of land and basic , red lines, and red lines, and green mine and other , as well as urban , , and , and other , sand and areas or , and them into the "one map" of the land space for , guide the of sand and , avoid such as and left over after by ridge line , and green , , , and full life cycle of sand and .

ii。

那些负责登记沙子和砾石资源的采矿权转让的人,应组织必要的探索,以基于矿产资源计划或特殊规划的沙子和碎石资源的特殊规划,以全面考虑沙子和服务的范围,以增强沙子和砾石的范围,并将其范围分配给分析,并在迹象上,并确定了分析的范围,并将其范围分配给分析,并将其范围分配给分析,并将其范围分配给分析,并将其范围分析,以增强沙子和碎石资源,并建立必要的探索。某些时间时期,并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并有序地释放它们。

3.积极实施“净地雷”的转移

那些负责在转移之前与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的挖掘权,验证禁止或限制的沙子和砾石开采的领域,严格在禁止的领域中实施空间避免,并阐明限制性的控制权,并确定相关范围的范围。 (森林,草),海使用,环境保护,节水和安全性,以避免遇到的障碍,将海沙采矿权的转移应严格实施“两种权利”,即在一项招标中进行竞标,拍卖和上市转移系统,以确保矿业的运转,以确保矿业权利的运转,以优化矿业权利,以优化矿业的运转。 。

4.严格管理在建筑项目中使用沙子和砾石的使用

批准的能源,运输,水库和其他基础设施,线性项目等应根据保护和密集使用的原则,在建筑项目的范围内(不包括临时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批准,而无需在上面的构建中,可以将其用于施工。由当地人民的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包括在内。

V.标准化通过采矿产生的沙子和砾石的管理

对于非砂岩和砾石生产地雷,根据地雷设计或开发和利用计划,通过剥离,轴和隧道开发产生的沙子和砾石以及其采矿区内的矿产加工应首先提供全面利用,例如轴和隧道填充,包括在本地构建的范围,以便在该地区进行过多,以便在此范围内进行过多的限制。处置平台。

6.积极促进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的建筑要求应包括在采矿权转移公告中,绿色矿山的创建要求和违反合同责任应在采矿权转移合同中清楚地说明。在整个采矿过程中演说。

vii。

我们应该根据国家土地空间的基本信息平台探索和实施基于信息的监督,鼓励社会监管,迅速停止发现的任何非法行为,并根据法律和法律义务不得不在法律义务上遵守法律义务,并在范围内持续限制。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异常清单或严重违反采矿权探索和采矿信息披露系统中。基于犯罪的人应将司法机构转移到犯罪的人中。 我们应该与海事警察局积极合作,以加强对剥削海沙资源的执法监督,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

地方政府可能会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管理法规,并根据其实际条件,根据其对岩石发掘的适用法律,采矿,石头,石头,土壤和其他矿产的挖掘法律的回应” 404)特此废除。

自然资源部

2023 年 4 月 10 日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