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专利包拍出 1000 万,江苏省首届专利拍卖季南京专场圆满成功

2024-06-17 04:07:15发布    浏览51次    信息编号:75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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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专利包拍出 1000 万,江苏省首届专利拍卖季南京专场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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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这个“专利包”被拍卖千万!

9月4日,由江苏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南京市科技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主办的2020年江苏省首届专利拍卖季南京专场拍卖会顺利举行,经过多轮激烈竞价,现场共计成交专利33件,成交额1443.5万元。

记者了解到,本次专利拍卖共计16件,涉及先进制造及自动化、电子信息、生物及新医药、新材料等领域39项发明专利,起拍价总额1319.9万元,共有31家企业和个人参与拍卖。

东南大学带来两个项目,共计8项专利,其中一个是起拍价900万元的“专利包”,包括“基于力信息和姿势信息的肢体运动意图理解与上肢康复训练机器人及其控制方法”等7项专利,可应用于康复机器人、医疗机器人、特种机器人、助老助残机器人及设备等。经过激烈的竞价,东南大学的“专利包”以1000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出。该公司研发工程师张科表示,最终成交价格在预期之内,公司对这批专利的产业化应用非常有信心,未来应该主要用在康复机器人的研发上。

据了解,本次专利拍卖季南京专场活动是2020年江苏省首届专利拍卖季最后一场线下推介活动。此前,江苏省首届专利拍卖季已通过网络竞价、协议方式成交专利52件,总成交金额868万元,正在洽谈意向专利138件。另据悉,未来江苏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网络平台还将定期开展专利“网络拍卖”,陆续征集优秀专利进行拍卖。(来源:扬子晚报 记者:苗丽燕 通讯员:王冉冉)

北京:2021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基金(专利商标资助)开始接受申请

关于申报2021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基金(专利商标资助)的通知

京信办[20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知局发〔2019〕324号)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基金(专利商标资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本市注册或住所的单位,资信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专利授权申请人应当是资助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对于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应当为授权申请人;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第一专利权人应当为授权申请人。

商标资助申请人应当是资助商标的独占权利人;资助商标为共享商标的,应当以共享商标的代表人为资助申请人。

二、报名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基金(专利商标资助部分)申请全部采用网上办理,申请人须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基金网上申请系统进行申请,具体申请方式请参见《2021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基金申请指南》(见附件)。

资金之窗申请网站:(选择“法人服务”—“知识产权”—“北京知识产权资助申请”)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网上申请系统网址:

三、资助范围

2021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基金(专利商标资助)对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国外注册商标分别设立资助范围,申请人不得超出范围申请。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1. 国内专利

1. 资助后资助

(1)授权公告日在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授权公告日(登记日)在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的香港、澳门、台湾的发明(标准)专利。

2. 年费补贴

申请年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须已缴纳相应年度的专利年费并处于有效维持状态。

(1)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的年费:

申请日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七次年费;

申请日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八次年费。

(2)小微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10年年费:

企业申请国内小微企业发明专利前10年年费补贴的,须确保企业名称已收录在小微企业数据库中,且申请补贴的发明专利相应年份已享受年费减免(减免比例不限制)。

申请日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一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二年年费;

申请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三次年费;

申请日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四次年费;

申请日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五次年费;

申请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六次年费;

申请日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七次年费;

申请日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八年费用;

申请日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九次年费;

申请日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发明专利第十次年费。

(二)外国发明专利

1.授权公告日在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的国外授权发明专利;

2.2019年PCT专利申请量≥50件、2019年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的单位;

3.2019年首次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

(三)外国注册商标

注册日期(或核发日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外国注册商标。

四、报名时间

1.网上申请时间:2020年9月7日至10月15日。

申请人通过北京知识产权授权网上申请系统提交专利、商标授权申请信息的最晚时间为10月15日24时。10月16日至10月30日期间,尚未完成网上初审结果的授权申请人仍可对已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修改。

2.资助申请表上传时间:2020年9月7日至10月30日。

通过网上初审的申请人须通过北京知识产权基金网上申请系统确认初审结果,下载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北京专利基金申请表》或《北京商标基金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后上传至网上申请系统。申请表扫描件上传最迟时间为10月30日24时。

五、优先资助项目认定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认定,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公布的企业名单;

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试点单位的认定,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单位名单为准;

3.小微企业认定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数据库(网址:);

4.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特殊治疗药物或者防疫相关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业、机构须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6. 咨询方式

2021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基金(专利商标资助)申请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理处为申请人提供电话、网上和窗口咨询服务:

咨询热线:-3/601/603;

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09:00至18:00;

在线咨询QQ群:

北京知识产权基金交易群1:(已满)

北京知识产权基金交易第二组:

电子邮件:;

窗口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大厅7号窗口(为避免窗口拥挤,建议申请人尽量通过电话或网络咨询);

窗口服务时间:工作日09:00至17:00。

附件-2021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指南.pdf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0 年 9 月 7 日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复制链接到浏览器下载附件)

#企业知识产权事务#

“南翔”商标案昨日开庭,谁才是“南翔小笼包”的正宗?

9月9日,原告与被告相互起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罪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从法院获悉,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本案中,两原告诉称,老城皇庙公司为“南翔”商标第一号权利人,商标注册日期为1994年11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餐馆”上。“南翔”商标曾获“中华老字号”、“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荣誉。原告老城皇庙公司为南翔包子公司唯一股东。2019年,双方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老城皇庙公司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南翔包子公司使用。原告发现,2014年9月23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成立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两被告通过直营、特许经营等方式在上海市中心地区开设、授权开设南翔餐馆。 被告润泽小笼店为加盟店之一,这些店均以“南翔”作为店名,并在招牌、店面装修、宣传海报、菜单、餐具等处使用“南翔”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南翔”商标权的侵犯。原告还认为,“南翔”已构成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名称,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也构成对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名称的擅自使用。原告还认为,被告在其招商宣传中宣称的“始于清同治十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南翔小笼包第六代”等均构成虚假广告。

老城隍庙饮食公司认为,双方注册的“南翔”商标属于不同类别,权利边界清晰。老城隍庙饮食公司向记者表示:“本案品牌权属清晰,一个是餐饮(餐厅服务)商标,一个是食品商标,是对方的跨界经营引发我公司抗诉。我们认为双方应该回到各自的商标边界,共同传承老字号。”老城隍庙饮食公司还称,从历史传承的角度看,豫园南翔包子铺百年经营从未间断,为南翔小笼包及其制作技艺的发展传承做出了巨大贡献。业界普遍认可南翔小笼包“始于南翔,兴于城隍”。 1871年,南翔镇日华轩点心店老板黄明贤首创“紧发酵小笼包大肉”的制作方法,1900年其家人在城隍庙豫园开设长兴楼,主营南翔小笼包,并取名“南翔包子店”。与南翔镇日华轩因战乱而损毁中断不同,南翔包子店120年来不曾搬迁、损毁,一直营业至今,是上海知名的美食名片。老城隍庙餐饮认为,南翔食品公司近年股权变更后,为获取短期利益,发展餐饮门店、加盟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和加盟商,明显侵犯南翔在餐饮类别的注册商标权。公司提起诉讼,以维护品牌品质,保护百年老店声誉。

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辩称:被告南翔食品公司为第“南翔”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于1986年8月20日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小笼包、馄饨”等商品上,2011年该商标被评为“中华老字号”。被告南翔食品公司随后在饺子、年糕等商品上注册了一系列“南翔”商标,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授权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两被告对“南翔”还享有企业名称权,被诉行为是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合法使用。被告又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宣传内容真实,不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被告润泽小笼包公司辩称,其使用“南翔”名称是得到被告南翔餐饮公司的许可,不构成侵权。

南翔食品公司的代理律师刘小明认为,“南翔食品公司持有商标,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是正宗南翔小笼包商标的唯一持有者。”他告诉记者,“如果我们把小笼包做成冷冻食品或者包装食品,就可以使用南翔小笼包的商标。”“如果我们在餐厅提供堂食服务,就不能在小笼包上打上商标,所以我们把‘南翔’放在了合适的位置,这也是一种商标的使用方式。”刘小明说,这是为了向消费者表明,我们店里卖的南翔小笼包就是正宗的南翔小笼包。刘小明认为,第二个原因是,使用“南翔”商标,就是在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南翔食品有限公司和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都是我们的企业名称,我们有权在加盟店里挂上自己的企业名称,进行适当的宣传。” 他还指出,南翔本身是地名,南翔食品有限公司、南翔餐饮有限公司等均在南翔注册,“我们把它当做地名来用,就算你有这个服务商标,也应该限制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禁止别人合理使用‘南翔’。”刘小明称,综上所述,被告并不认为其侵犯了原告的服务商标权。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记者还从双方了解到,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南翔食品公司还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老城皇庙公司、南翔馒头公司等侵犯其“南翔”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后者一案将于9月10日下午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来源:澎湃新闻记者:李静)

“葫芦娃”起诉“福禄娃”侵权获赔50万元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被上诉人、原被告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四月星公司、仙山公司、喵趣公司、蓝色港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娃动画片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万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制作的动画片《葫芦兄弟》家喻户晓,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及其中葫芦兄弟卡通人物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版权。

四月星公司、仙山公司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了《稿费支付合同》,取得漫画艺术作品《十万个冷笑话》的版权。2013年6月1日,四月星公司、喵趣公司、蓝港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及运营协议》。四月星公司作为《十万个冷笑话》的动漫作品版权人,约定由喵趣公司将《十万个冷笑话》改编成手机游戏,由蓝港公司独家代理并运营改编后的游戏。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手机游戏《十万个冷笑话》《十万个冷笑话电视连续剧》中的角色卡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兄弟动漫人物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四月星公司、仙山公司、喵趣公司、蓝港公司共同开发运营的涉案游戏《十万个冷笑话》《十万个冷笑话电视连续剧》,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构成著作权侵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由四公司及乐舒公司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500万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喵趣诗公司、蓝港公司共同辩称,涉案游戏中的六个动漫人物均为四月星空享有著作权的六幅《福鲁哇》作品。福鲁哇为动漫风格的男童形象,与《葫芦娃》动画片中的剪纸风格动漫人物有所不同,二者在头身比例、脸型、发型与色彩、五官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福鲁哇与葫芦娃唯一的相似之处为服饰,头上的葫芦冠、腰间的围裙、赤裸的双脚均为源于公有领域要素的设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因此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六个葫芦兄弟是作者用线条和色彩绘制的葫芦兄弟基本形象,具有眼神明亮、坚强有力、天真可爱的性格特征,体现了作者的构图选择和绘画技巧。葫芦兄弟动画片形象运用线条、轮廓线、衣着和色彩等构成葫芦兄弟人物造型的特定、固定的表达方式,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艺术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为六个葫芦兄弟动画片人物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侵犯上述作品的著作权。服饰是人物形象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六个福鲁娃与六个葫芦兄弟在服饰细节上除色彩不同外,其余均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游戏中的六幅福鲁哇插画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六幅葫芦兄弟插画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侵犯著作权。一审法院判令四月星空、仙山、喵趣、蓝色港湾立即停止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兄弟动画片插画著作权的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四月星空、仙山、喵趣、蓝色港湾共同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95万元。

4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石公司、蓝色港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福鲁哇》动漫形象与《葫芦娃》动漫形象的区别在于动漫形象的身体部分,两者的相似在于服饰部分。上诉人主张《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服饰来自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仅能证明《葫芦娃》服饰中个别元素来自公有领域,未能证明在《葫芦娃》动漫形象创作前存在与《葫芦娃》整套服饰实质性相似的服饰。《福鲁哇》系根据《葫芦娃》改编的新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品的改编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先后为涉案游戏提供动漫形象授权,淼趣公司开发涉案游戏,蓝色港湾公司运营涉案游戏,共同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美誉度、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品的授权费用、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范围、涉案游戏涉案动漫形象人物数量比例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为50万元。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持。上诉人之间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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