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印发,推动住宅建设高品质发展

2024-06-13 18:08:11发布    浏览91次    信息编号:7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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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印发,推动住宅建设高品质发展

关于印发无锡市住房质量提升设计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人们对住房品质的需求进入新的阶段。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居住建筑设计质量,营造宜人居住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居住幸福感,按照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住宅建设项目实践经验,我局组织编制了《无锡市住宅质量提升设计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我市住宅品质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捷、绿色设计、宜居的人性化住宅设计理念,推动我市住宅建设高质量高质量发展,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行业专家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筑专业;3.结构专业;4.给排水专业;5.电气专业;6.暖通空调专业。

1. 一般规定

1.0.1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我市居住建筑品质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安全、耐久、健康、舒适、便捷、绿色设计、宜居的人文住宅设计理念,推动我市住宅建设高质量、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南。

1.0.2 本规范涵盖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空调五个专业。

1.0.3 本规范是提高住宅工程设计质量的主要措施,供有关单位在从事住宅工程建设时参考使用。

1.0.4 本规范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可参考现行《居住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标准中的解释。

1.0.5 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

2 架构

2.1 外部环境

2.1.1居住区总体交通组织设计应以安全、便捷为原则,宜实行人车分流。

2.1.2 居住区应合理规划设置访客机动车停车场,方便外来访客停车。

2.1.3 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设置访客非机动车停车场。

2.1.4 根据居住小区规划布局,智能信箱(群)、快递柜宜设置在居住小区主要出入口附近、单元门厅或居住小区主要通道附近。

2.1.5 靠近住宅窗户的地面风井壁面不宜安装百叶窗。

2.2 住房基本要求

2.2.1 设置分户中央空调及集中新风或地板采暖系统的居住建筑,层高不宜低于2.90m,且不宜高于3.60m。

2.2.2 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有一间双人卧室或一间兼作客厅的卧室。

2.2.3 住宅内具有“书房”等类似功能名称的房间应视为卧室,且不宜布置在电梯旁。

2.2.4 当电梯井与住宅单元内其他房间(空间)相邻时,应对电梯井壁、电梯设备及电梯机房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2.2.5 居住单元入口处应设置过渡空间(门廊),满足通行、储藏等功能,也可作为进入时的停留空间和进行简单的清洁、消毒。

2.2.6 高层住宅建筑的低窗、凸窗、厨房等外窗应优先采用推拉窗,推拉窗的气密性等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2.2.7 住宅外窗设置内开窗扇时,应避免影响室内设施、设备的安装。

2.2.8 对于设有两间或两间以上卫生间的住房单元,其中一间卫生间应设有浴缸。

2.2.9 卫生间内,马桶、淋浴间附近的墙面或地面应预留安装扶手的空间。

2.2.10 住宅卫生间采用轻质隔墙(墙板)时,内墙宜采用整体防水设计。

2.2.11 对首层、屋顶层及人员可出入处的天窗、天井、地面风井、屋顶排风管等暴露在空气中的开口,应按暴露在空气中的开口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2.2.12 居住建筑的公共入口及平台、公共走道、电梯厅楼层等处均应采取防滑措施,防滑等级不应低于《建筑楼面工程防滑技术规范》JGJ/T331规定的Bd、Bw级。

2.2.13 建筑坡道、楼梯踏步的防滑等级应符合《建筑楼面工程防滑技术规范》JGJ/T331规定的Ad、Aw等级或按水平地面等级提高一级,并应采用防滑条等防滑构造技术措施。

2.2.14 外墙装饰材料及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安全牢固。

2.2.15 高层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一台通过封闭空间与门口相连的公共电梯及楼梯间,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并保证雨雪天气的安全通行。

2.2.16 建筑的屋面、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位必须进行防水设计。防水设计应遵循“防、排、截、堵相结合、刚柔结合、因地制宜”的设计原则,并根据建筑体型、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合理选择材料、制定方案。

2.3 车库

2.3.1 地下机动车库坡道不宜与住宅建筑相邻。

2.3.2 居住小区车库内不宜设置机械停车位,车库内小型机动车停车位尺寸不宜小于2.5m×5.3m。

2.3.3 住宅车库内部车道宜为环形车道,当必须设置死胡同车道时,车道长度不宜大于30m,并应为末端停车位预留转弯空间。

2.3.4 当住宅地下室作为车库使用时,所有住宅单元的电梯均应能直达该楼层;地下室单元的入口也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2.3.5 地下非机动车车库应按照电动自行车停车位要求设计,并应每栋建筑单独设置。

2.3.6 电动汽车停车场(库)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计规范、文件的要求。

3 结构专业

3.1.1 住宅结构设计除满足国家、地方标准、省、市有关规定外,还应落实本规范,补充完善相关问题,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

3.1.2 住宅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2级。

3.1.3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及其结构部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3.1.4 主体结构耐久性设计使用年限宜为70年。

3.1.5 设计应提出结构在使用阶段的检查、维护和修理要求,包括检查、维护所需的结构和设施。

3.1.6 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位置应提出避让要求或有效措施;严禁在地震危险区建设住宅建筑。

3.1.7 住宅悬挑阳台构件的设计,应增加活荷载。

3.1.8 填充墙除满足稳定性要求外,还应考虑风荷载和地震的影响。

3.1.9 抗震设计应根据结构实际布置情况,对薄弱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必要时可进行性能化设计,对关键部位和薄弱部位提高性能指标。

3.1.10 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采用国内尚未使用过的材料、技术、工艺或新材料、技术、工艺时,应进行专门研究,确保安全、可靠、适用,方可采用。

3.1.11 十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大于28m的居住建筑应设有地下室。

3.1.12 地下室底板平筏基础的厚度不宜小于400mm;地下室底板采用防水板基础时,其配筋率应满足中等受弯构件最小配筋率要求,并应采取与计算模型一致的相关措施。

3.1.13 地下室框架柱带覆盖层较小边长度不应小于450mm。

3.1.14 地下室顶板不宜采用无梁楼盖,地下室中板不宜采用无梁楼盖。

3.1.15 设计所采用的工程桩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载荷试验确定,并根据试桩成果进行工程桩设计。

3.1.16 不应使用土锚来防止地下室浮力。

3.1.17 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JGJ3中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宽比,当结构的高宽比超过适用高宽比的1.2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3.1.18 通廊宽度不宜小于2.0m,且不小于通廊总长度的四分之一;直接支撑通廊的通廊梁、通廊柱、剪力墙边缘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宜提高一级,剪力墙边缘构件宜在全高处设置约束边缘构件;通廊梁、通廊柱宜按中震时的弹性抗剪和非屈服抗弯设计;通廊板及周边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50mm,并应设置双层双向拉穿钢筋,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3.1.19 住宅平面南侧,宜沿门窗洞口边缘纵向设置翼墙,在主平面南侧或中间纵向设置一般剪力墙。两个方向的刚度不宜相差太大,不宜采用只有单向墙的结构。当某一方向墙较少时,应考虑剪力墙外部刚度的影响,并按框架剪力墙的要求采取加强措施。

3.1.20 当剪力墙连梁跨高比不大于2.5,且两侧墙体构件长度不小于且不小于连梁高度时,可按开洞剪力墙模型计算。

3.1.21 对于位于剪力墙平面外一侧的梁,当梁宽度大于墙厚或梁跨度不小于5.0m且梁高大于2倍墙厚时,应设置翼墙或端柱,翼墙的配筋还应满足框架柱的构造要求。

3.1.22 当居住结构高度接近或者等于高度边界时,宜在底部配筋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1.23 住宅楼板设计为弹性楼板,异形楼板采用有限元补充分析设计,楼板采用双层双向配筋,跨中板面钢筋宜穿过支撑钢筋设置。

3.1.24 结构构件应按有关专业要求预留设备孔位,并在设计文件中列明加强措施。

3.1.25 高层住宅建筑剪力墙厚度不宜小于200mm。不宜采用直短肢剪力墙。当外剪力墙跨度与剪力墙两侧楼板相差较大时,不宜采用直剪力墙。直剪力墙平面外不宜设置单侧楼板梁。伸出主体结构的电梯井宜封闭成圆筒状。

3.1.26 建筑周边剪力墙水平分布钢筋与竖向分布钢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3.1.27 剪力墙边缘构件外圈宜设置封闭箍筋,不宜用剪力墙水平钢筋代替箍筋。

3.1.28 混凝土结构房屋不宜设置转角窗。需要设置转角窗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当端部无翼墙、无端柱时,转角窗外墙的墙厚不宜小于250mm。

3.1.29 地下室顶板覆盖土的容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地下室结构及基础的承载力计算,不应小于18kN/m3,按地下室抗浮能力计算,不应大于16kN/m3。

3.1.30 地下室抗浮性能计算时,抗浮水位取室外楼面以下0.5m、历史最高水位与地下室设计实际可能产生的最不利水位三者中较高者。

3.1.31 高层结构的第一、第二周期宜为平动周期,且第二周期与第一周期的比值不宜小于0.8。

3.1.32 住宅结构附属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或锚固,连接处应预留预埋件,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的要求。

3.1.33 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电热水器、空调室外机、锅炉、热泵等设备的楼面和墙面,在接缝处应预留预埋件,并应采取可靠的抗震、防风、防坠落措施。

3.1.34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不得改变用途和使用环境,不得拆除、改造结构构件、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批准不得增设楼层。

4 给排水

4.1.1 当排水系统采用非专用单立管管材及管件时,10层及以上住宅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风立管。

4.1.2 住宅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不降低楼板。

4.1.3 居住建筑的厨房污水与浴室污水应设置单独的出水管。

4.1.4 开放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0℃的金属管道、管件、附件和阀门;封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200℃的金属管道、管件、附件和阀门。

4.1.5住宅卫生间的淋浴区应设置地漏,在洗衣机附近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其他区域无需设置地漏。

4.1.6 消防稳压设备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相邻处或其上下层。

4.1.7 除消防电梯外,普通住宅电梯基坑底部也应设置排水设施。

4.1.8 住宅水管井除安装给水管道、水表外,还可安装消防、喷水、太阳能等给排水相关管道,水管井尺寸应根据自来水公司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适当增大。

4.1.9 排水立管不宜靠近卧室内墙布置,如必须靠近卧室内墙布置时,应采用低噪声管道。

4.1.10 水泵房不宜设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也不宜设在居民住宅的紧邻位置。泵房内的水泵等设备应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管道等应采取隔声、减振、消声措施。

5 电气工程

5.1.1 消防控制室、安防系统机房、消防泵房、生活泵房、网络通信信息主机房等设备用房的负荷水平应满足服务区域相关系统的负荷水平要求。

5.1.2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高层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电缆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电缆,消防电缆应满足发生火灾时继续供电的要求。

5.1.3 消防设备配电电缆不应与非消防配电电缆共用电缆架。

5.1.4 电缆在线槽或桥架等同一管道内成束敷设时,其阻燃等级不应低于表5.1.4-1的要求,同一管道内电缆电线非金属材料的体积不应超过表5.1.4-2和5.1.4-3的要求。

表5.1.4-1 电线电缆阻燃性能分类及选择

5.1.5 住宅公共区域及住宅配套建筑的声光警报系统及消防广播应在各楼层安装并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声压级要求。

5.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子系统的线路不宜与其他非消防弱电线路敷设在同一保护管或线槽箱内。消防应急广播线路应单独穿管或独立线槽箱敷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源分支线路及重要设备直接控制线路的截面应满足使用要求,且不宜小于2.5mm2。

5.1.7 高层居住建筑中利用通道作为维修空间时,100m 以上的甲级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净深度不应小于 0.8m;100m 以下的甲级高层建筑和十二层及以上的乙级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净深度不应小于 0.6m。

5.1.8 居住区应在电动自行车停车区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应具有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失败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功能,并具有充电失败报警、电量监控、高温报警等功能。

5.1.9 居住小区配电装置及设备控制箱未安装在专用配电室或设备控制室内时,应加锁,并采取局部等电位连接等有效的防电击措施。

5.1.10 居住区内带有金属构件的室外电动门、电动车库等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并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在距金属构件1.5m范围内的地面上应敷设电位均衡栅,栅尺不宜大于。

5.1.11 住宅电梯厅照明采用节能延时控制时,至少应设置一盏不采用延时控制的灯;住宅楼梯间、过道、电梯厅等公共区域照明的节能自熄性开关,应采用人体感应、雷达感应等非触点控制产品。

5.1.12 居民配电箱、弱电配电箱不宜安装在剪力墙上,居民配电箱不宜安装在水管井墙、0~2防护分区厨房、卫生间墙体上,也不宜预埋在电梯井、建筑外墙、分户墙体上。

5.1.13 竣工住宅的客厅、书房、所有卧室均应设置有线信息网络插座,客厅、所有卧室均应设置有线电视插座;室内分户配电箱至有线信息网络插座应采用不低于5e类的网络通信线。

5.1.14 除现行法规要求外,竣工的房间还应根据需要安装额外的插座。

5.1.15 公共区域的智能信箱、快递柜应安装供电装置。

6 暖通空调专业

6.1.1 安装家用中央空调的住宅应设置带过滤装置的新风系统,新风量不应小于0.5次/小时。

6.1.2 采用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应按空调设计图在结构墙体、梁内预埋新风及制冷剂管道套管。

6.1.3 设置家用中央空调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室内气流组织,精装修设计时应避免空调室内机向床头吹风。

6.1.4 当消防电梯前室采用机械增压、顶部送风时,送风管道出口距地面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4米。

6.1.5 住宅单元地下室设置的生活用通风机房,当上部为居住空间时,应避免与居住空间直接相邻,通风机应采取隔声、隔振措施,通风机房应采取隔声措施,并充分考虑排风口对居住者的影响。

本指南由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由无锡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负责组织解释。本指南实施过程中,各地方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反馈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设计处(地址:无锡市新金奎路1号市民中心,电子邮箱:)。

主管单位: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编:无锡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

参与单位:

该指南是提升住宅设计质量的重大举措,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指南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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