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六部门联合发文:严禁擅自拆改房屋建筑承重结构
2024-06-09 03:08:14发布 浏览150次 信息编号:7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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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六部门联合发文!严惩不贷!
一户砸墙,全楼遭殃?近日,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切实加强住房建筑改建、扩建、装修改造过程中承重结构拆除改造监督管理,坚决遏制装修改造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擅自拆除、改造住房建筑承重结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规定,严禁擅自拆除、改造房屋主体建筑或承重结构,包括家庭住宅、小店面装修、扩大承重墙原有门窗尺寸、拆除阳台连接砖墙、混凝土墙体等影响建筑结构承重和安全使用的行为。确需改变房屋主体建筑或承重结构的,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住房建筑改建、扩建、装修改造,按照工程造价、建筑面积实行分级控制。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需向当地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办理质量安全监管手续,依法纳入监管。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纳入监管。
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办法,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拆除、改造房屋主体建筑或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12345热线投诉举报,或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头到位,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处理。
凡是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改造建筑承重结构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检查、制止、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将案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拆除、改造建筑承重结构,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房屋出现裂缝、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等情况的,应当责令施工方立即修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对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引发重大事故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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