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市政府要求,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

2024-05-31 19:11:07发布    浏览51次    信息编号:7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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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市政府要求,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

无锡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细则实施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现代化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6]212号)要求,切实推动我市推行装配式建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每年年初,各市(县)、区应当结合编制本辖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要求、重点发展区域进展情况等,编制本市(县)、区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市(县)、区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各市(县)、区政府。

第二条(供地意见询)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该土地建设条件意见中明确其单体建筑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关装配式指标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明确要求受让人履行。

对于采用划拨土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等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立项文件中明确该项目装配式建筑的预制化率等指标。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认定)装配式住宅项目、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认定须经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核查。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中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结构体系建设并申请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须经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核查。核查后,由住房和建设部门出具《无锡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核查意见》。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规划部门在核准总建筑面积时,应当按照《无锡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论证意见》的规定,对未计入总建筑面积的装配式墙体部分建筑面积予以注记,未计入部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在未计入总建筑面积后加注“(含装配式墙体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设计文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者超标准结构体系,可能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且尚无国家或者省级技术标准的,由省、市建筑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机构依据审查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审查机构应当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后加注“(含装配式墙体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字样,以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未列入的装配式墙体部分建筑面积。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鼓励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设计、施工、采购(EPC)总承包等多种一体化模式进行招标,可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预制构件管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技术标准、图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生产,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应当有出厂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出厂标识应当设置在现场易于识别的位置。本市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督,所有构件产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率变化的,须报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建设单位必须为装配式建筑项目配备现场监理人员。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相关批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预制率、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类型及规格、主要结构部件连接方式、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专门设计章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预制构件安装工人进行质量和安全培训。建设单位结合施工工艺、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应当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针对装配式建筑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理计划和专项监理规则,加强对预制构件的监督检查,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现场监理内容,并按照规定开展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在装配式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区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该工程预制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监理单位应当注明装配式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单栋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监督审查,并记录在装配式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区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中,并在其后增加“(含预制墙体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九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计划,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应当对相关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监理记录。根据《无锡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阶段技术认定意见》,对应当施工而未施工或装配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装配式建筑工程,不得进行监理验收,或在监理验收记录表中说明实际情况。

第十条(预售及交付管理)加强装配式建筑住宅项目预售及交付管理。涉及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开发商应提供《无锡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技术论证意见》(预制率、预制装配率符合相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该建筑预制构件已进场安装完毕的证明。单体建筑基础施工完成±0.00时,可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及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前,市(县)、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规划、土地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规划、土地验收前取得装配式建筑项目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装配式墙体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罚。

第十二条(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符合各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将优先纳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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