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控制污染的重要法规制度

2024-05-27 21:09:40发布    浏览81次    信息编号:7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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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控制污染的重要法规制度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是为了控制汽车污染物(CO、碳氢化合物、PM等)的排放而制定的。

随着汽车尾气污染日趋严重,汽车尾气排放立法势在必行。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各国就对汽车尾气排放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欧美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汽车排放标准,其中欧洲标准就是我国借鉴的汽车排放标准,国内新车都会标明发动机尾气排放符合欧洲标准。

欧洲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欧洲排放标准是由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和欧洲共同体(EEC)的排放指令共同实施的。欧洲共同体(EEC)即欧洲联盟(EU)。排放法规由ECE参加国自愿承认,排放指令由EEC或EU参加国强制执行。欧洲汽车排放法规(指令)标准在1992年以前分几个阶段实施。欧洲于1992年开始实施欧I(欧I型式认证排放限值),1996年开始实施欧II(欧II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0年开始实施欧III(欧III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2005年开始实施欧IV(欧IV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排放限值)。

我国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我国汽车排放法规起步晚、水平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制定具体方案,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先后经历了国一、国二、国三、国四、国五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8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简称“国一”)。这一批标准的制定实施,标志着我国汽车尾气法规从无到有,逐步走向汽车尾气污染法制治理。这一批标准包括《汽油车怠速污染排放标准》《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车用柴油机满负荷烟度排放标准》三项限值标准,以及《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车用柴油机满负荷烟度测量方法》三项测量方法标准。

第二阶段

我国于1989年至1993年颁布了第二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简称“国二”)。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两项限定标准和《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和《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两项工况测量方法标准。至此,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汽车排气污染排放标准体系。

第三阶段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关于发布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车型和发动机车型的公告》,国三标准主要适用于3.5吨级轻型汽油、柴油车,相当于欧三标准,全国实施日期为2007年7月1日。

第 4 阶段

国四标准是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四阶段,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包括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化物)、CO(一氧化碳)、PM(颗粒物)等,通过采用催化转化器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带冷却装置的废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将汽车排放污染物控制在规定值以下。

第 5 阶段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1月14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4月1日起,东部11省市(包括河北省)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乘用车、重型柴油车(公交、环卫、邮政专用)一律执行国Ⅴ标准”。国Ⅴ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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