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活性炭 上海自贸区5.5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详细流程及材料介绍
2024-05-26 09:15:56发布 浏览201次 信息编号:72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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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活性炭 上海自贸区5.5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详细流程及材料介绍
5.5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
5.5.1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应根据油气设计处理能力、介质性质、油气浓度及尾气控制指标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工艺方案。
5.5.2 油气回收处理设备的设计规模宜为储装设施同时排放油气最大量的1.0~1.1倍。
5.5.3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使用荷载不宜超过设计尺度的110%;
2.运行灵活性应满足油气排放量和油气浓度的变化范围;
3 距油气回收处理装置1m处噪声级不应大于85dB(A);
4 橇装设备基础高度宜为200mm~300mm;
5.5.4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油气设计浓度应为实测的最热月平均油气浓度。储存系统的油气设计浓度也可根据储存介质性质、操作条件、罐体类型、油气挥发情况等折算确定。若装车系统没有实测数据,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类似区域内已建成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时,新建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油气设计浓度可取同一区域内已有装置最热月实测平均油气浓度;
2 当同一区域内没有已有装置时,新建油气回收处理装置的油气设计浓度可按建设区域最热月平均气温确定;
1)最热月平均气温高于25℃地区,设计油气浓度可按40%~45%;
2)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0℃~25℃地区,设计油气浓度可为35%~40%;
3)在最热月平均气温低于20℃的地区,设计油气浓度可为30%~35%。
5.5.5 吸收液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于吸收汽油、石脑油、芳烃、航空煤油、溶剂油等单一种类油气时,吸收液应采用该液体或性质相似的不易挥发的液体;
2 用于吸收混合油气时,吸收液应采用挥发性较低的低标号柴油或专用吸收剂;
3、通过降低温度可以提高吸收液的吸收效果。
5.5.6 分离膜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分离膜组件的入口应装有温度仪表,入口和出口应装有压力仪表;
2、分离膜组件渗透侧应设有就地压力指示及远传,并采取压力联锁保护措施;
3、每个分离膜组件的入口处应安装截止阀;
4.分离膜对正丁烷的渗透选择性应不小于对氮气的20倍;
5单个膜组件的油气处理能力不应小于/h;
6 分离膜组件的数量应能满足设计规模,并联安装的膜组件应预留备用端口。
7 膜组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0MPa;
8 对于有机物分离膜,膜组件的操作温度不应超过50℃;
9分离膜组件的正常设计使用寿命不应小于8年。
5.5.7 吸收塔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吸收塔宜采用填料型;
2 填料应采用低压降规整填料,压降不应高于;
3、填料层上、下段应安装压力仪表,塔底应安装液位监控仪表,供就地指示及远控室使用,并采取液位控制联锁措施;
4 吸收塔的设计压力不宜低于0.35MPa。
5.5.8 活性炭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活性炭的比表面积应不小于/g;
2活性炭的表观密度应不小于40g/100ml;
3、活性炭的含水量不应高于5%;
4活性炭对丁烷的吸附容量应不小于30g/100ml;
5 所述活性炭优选为煤质活性炭;
5.5.9 活性碳纤维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活性炭纤维的比表面积应不小于/g;
2活性碳纤维应为组分形式;
3活性炭纤维的苯吸附值应不小于40wt%。
5.5.10 吸附剂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吸附剂罐数量不少于2个;
2 吸附剂罐内吸附剂总量应能满足设计规模、设计浓度下20分钟的油气吸附能力。当采用颗粒吸附剂时,装填高度不宜超过总高度的2/3。
3.吸附剂罐应设有温度仪表;使用模块式吸附剂的每个罐体均应设有温度仪表,使用颗粒吸附剂的罐体的上、中、下部应设有温度仪表、就地指示及远控室,并设置温控联锁措施;
4 吸附剂罐床层运行温度不宜高于65℃;
5 吸附剂罐切换阀的泄漏量不应低于V级;
6 采用模块式吸附剂、低压蒸汽或热氮气再生的吸附剂罐设计压力不宜低于0.35MPa;采用颗粒吸附剂、负压或真空再生的吸附剂罐设计压力不宜低于1.0MPa。
7、吸附剂罐应有断电保护措施。
5.5.11 热交换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换热器应采用低压降换热器,压降不应高于300Pa;
2、热交换器的进出口处应安装压力、温度仪表;
3 热交换器的总传热系数不应小于50W/m2.h.℃。
5.5.12 制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自动除霜装置,对冷凝油水混合物应设有油水分离装置。水冷凝器的制冷装置应采取防冻措施;
2.采取降温措施;
3 冷凝风机宜采用防爆轴流风机。
5.5.13 经催化燃烧和蓄热式燃烧装置处理的油气中有机物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气中有机物的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2 当油气中有机物浓度高于或者等于爆炸下限25%时,应采取预处理措施,将浓度降低至爆炸下限25%以下后,再进入催化燃烧反应器进行处理;
3 对于含有混合有机物的油气,控制浓度应低于最易爆炸组分或混合气体爆炸下限的25%。
5.5.14 催化燃烧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催化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应小于97%;
2 油气中不得含有可能引起催化剂中毒的介质或成分;
3、催化剂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小于1年;
4催化剂的使用温度应低于700℃;
5催化燃烧装置应整体保温,装置本体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60℃;
6 反应器催化剂中间床层应设有温度检测报警及过热保护措施;
7 反应釜应设有防爆压力释放装置,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0MPa;
8 装置进气管上应安装双向爆震阻火器,排气管道上应安装管端爆燃阻火器;
9 催化反应器、电加热器等应采用耐热不锈钢制造;
10 反应器入口管道上应安装烃浓度检测器,并设有快速切断阀及断电自动关闭功能。
5.5.15 蓄热式燃烧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氧易发生反应聚合的有机油气不宜采用蓄热燃烧法处理;
2 进入蓄热燃烧装置的油气流量、温度、压力及油气浓度不应有较大的波动;
3 双室蓄热式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应低于95%,多室或回转蓄热式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应低于98%;
4 蓄热燃烧装置的热回收效率不应小于90%;
5、进入蓄热燃烧装置的油气中颗粒物浓度应低于5mg/m3,严格控制焦油、漆雾等粘稠物质的存在;
6陶瓷纤维适用于燃烧室内衬的耐火隔热材料;
7 蓄热体宜采用蜂窝陶瓷或组合陶瓷等常规材料;蓄热体支架应采用高强度、耐腐蚀、耐温材料;
8 蓄热体的比热容不应小于750J/kg·K,能承受1200℃高温冲击,使用寿命不应小于;蓄热室进出口温差不应大于60℃;
9 辅助燃料应采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
10 燃烧器应具有温度自动调节功能;
11 蓄热燃烧装置应整体保温,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60℃;
12 环境温度较低、湿度较大时,应采取隔热、加热等防凝露措施;
13 含氮有机物处理造成烟气氮氧化物排放超标时,应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工艺进行后续处理;
14 处理含硫或含卤素的有机物时产生二氧化硫或卤化氢时,应采用吸收等工艺进行后处理;
15 燃料供给系统应设有高、低压保护及泄漏报警装置;压缩空气系统应设有低压保护及报警装置。
16 蓄热燃烧装置应具有过热保护功能。
17 换向阀应为升降阀、旋转阀、蝶阀等类型,其材质应具有耐磨、耐高温、耐腐蚀等性能,泄漏率应小于0.2%。
5.5.16 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压应采用液环压缩机,制冷应采用往复式或螺杆压缩机,制冷剂应采用无氯环保制冷剂;
2 真空泵宜采用螺杆式或液环式;
3、液体输送泵宜采用离心泵;
4当运行负荷变化较大时,机泵宜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5、真空泵、压缩机、输送泵的进出口应安装压力仪表;压缩机、真空泵的出口应安装温度仪表。
6 自动控制
6.0.1 油气回收处理设备的自控系统宜与储、装卸设施的自控系统统一设计。
6.0.2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设置安全联锁系统时,应单独设置。
6.0.3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应设有独立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系统。
6.0.4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启动、停止应与装置入口处的油气压力联锁。
6.0.5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设定的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参数应远传至上位控制系统。
6.0.6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泵的运行状态和控制阀门的开关状态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显示。
6.0.7 现场电动仪表应采用防爆仪表。
7 公共工程
7.1 给排水
7.1.1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边界内应设置地面冲洗水设施,冲洗水可以是生产水,也可以是循环水。
7.1.2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产生的含可燃液体的废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废水系统,并在排水口处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7.1.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应与储罐、装卸或装船设施等相邻设施统一设置事故废水收集、贮存设施。
7.1.4 可燃气体的冷凝水不得排入生产废水系统。
7.2 电气
7.2.1 油气回收和处理设施的电力负荷水平应与储存、装载设施结合考虑。
7.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2.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二级防雷建筑”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及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
7.2.4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7.2.5 石油库油气回收及处理设施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8 消防
8.0.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与储罐、装卸设施和其他相邻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统一布置。
8.0.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5MPa(从地面测量),消防用水量不小于30L/s,消防供水时间不小于2h。
8.0.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周围道路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可使用的消火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
8.0.4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应设置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9m;
2 每个配置点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只,每只灭火器内灭火剂含量不应少于4kg;
3、应配备推车式灭火器,充装灭火剂的量不应少于50kg。
9 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9.1 安全与职业健康
9.1.1 油气处理装置入口处的油气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的50%。
9.1.2 油气回收处理设备上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9.1.3 油气回收处理设备操作人员应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人防护用品选用规范》GB/T 11651的有关规定。
9.1.4 油气回收处理设备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职业卫生设计规范》GBZ1的有关规定。
9.2 环境保护
9.2.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要求。
9.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T 3024 的有关要求。
9.2.3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尾气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的有关要求。
9.2.4 收集、处理恶臭污染物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的有关规定。
9.2.5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处理。
9.2.6 油气回收处理设备的防治噪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设计技术规范》GB/T 50087 的规定,企业边界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的规定。
9.2.7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水及事故废水应收集并集中处理。
9.2.8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区防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 的有关要求。
附录 A 防火分隔起止点
A.0.1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与下列相邻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计算起止点为:
1、汽车装卸鹤管位置:鹤管立管中心线;
2.铁路装卸起重机位置:铁路中心线;
3 设备:设备外缘;
4缓冲罐、吸收液罐:储罐外壁;
5 架空通信、电力线路:线路中心线;
6 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最外层设备的外缘;
7 称重秤盘:称重设备的外缘;
8 建筑(露天、半露天厂房除外):建筑结构最外轴线;
9、开放式厂房:设备外缘;
10半开放式厂房:根据材料特性及厂房结构类型确定。
本标准术语解释
1、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款时区别对待,对严格程度不同的措辞解释如下:
1) 用来表达严格性或必要性的词语:
正面词语用“必须”,负面词语用“严禁”;
2)表示严格,通常情况下应该做的词语:
肯定性词语用“应该”,否定性词语用“不应该”或“一定不能”;
3)表示可以稍作选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这样做的词语:
积极的话用“宜”,消极的话用“不宜”;
4)要表达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某事,使用“can”这个词。
2 本规范中表示应遵循其他相关标准的写法为:“应遵守…的规定”或“应按照…执行”。
参考标准清单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设计规范》GBZ 1
GB/T 8163 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
《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
《石油气管道阻火器耐火性能》GB/T 1334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管》国标/
石油及石油设施防雷安全规范GB 15599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
石油化工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GB 50012,三级、四级铁路设计规范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设计规范》GB 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工业企业噪声设计技术规范》GB/T 5008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
《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T 3002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 3009
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T 3024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
《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与验收标准》SH/T3414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 196-12
《码头油气回收船岸接口安全装置》JT 2013-31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国家标准办公室
关于《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要求,我部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
2.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国石化大厦A座;邮政编码:
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19 年 3 月 1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油气回收及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用于蒸汽和
国标/-20XX
编辑部:
批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效日期:201X 年 XX 月 XX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X X 北京
前言
本标准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2012进行修订。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的国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设计和运行的实践经验,吸收最新技术成果,借鉴国内外关于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标准、规范和资料,并广泛征求相关设计、建设、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并反复推敲、改进,最终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布置图、工艺设计、自动控制、公用工程、消防、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
与原国家标准《油品装车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2012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适用范围扩大到由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油品装车系统的油气回收设施,扩展到挥发性石化液体物料储运系统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解决了过去储罐区、装车系统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无适用规范的问题。
2.根据现行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修订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废气中有机气体控制指标。
3、油气收集系统按储存系统和装车系统(入车、入船)分别规范。
4.对相同或相似问题与其他相关标准进行协调、统一。
5.增加了罐区和装载设施的油气收集系统的安全措施。
6.修改了本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使标准内容更加完善、合理。
本标准由专人负责管理和解释,具体技术内容由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在本标准实施过程中,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工程实际,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建议寄至(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A座,邮政编码:),以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阅人为:
主编辑:
参与单位: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参与单位:
主要起草人:王慧琴、姚建军、何龙辉、董继军、孙树洲、刘新生、邵宇、杨光毅、华俊杰、魏新明、龚忠浩、郭忠业、杨哲、刘海、梁斌、王成杰
主要审阅人:
1. 一般规定
1.0.1 为了保证挥发性石油化工液体物料储存、装车系统的运行安全,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油气排放,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工程设计:
1 AB类、BA类易燃液体常压、低压储罐及装运设施;
2大气压储罐以及储存温度高于90°C的III-B类易燃液体的装载和运输设施。
1.0.3除了遵守此标准外,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施的设计还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有效的规定。
2术语
2.0.1挥发性石化液体材料
指的是挥发性的AB和BA类易燃液体,储存温度高于90°C的CB类易燃液体以及其他石化液体原料及其产品。
2.0.2油气蒸气
在挥发性石化液体材料的储存或加载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统称为油气。
2.0.3油气设计浓度蒸气
可以通过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处理装置处理的挥发性有机气体的百分比为石油和天然气的总量。
2.0.4蒸气和天然气回收设施
石油和天然气收集系统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的一般术语。
2.0.5蒸气油气收集系统
一种系统,该系统通过储存储罐顶部的封闭气相管道或加载系统和其他工艺设备的封闭气相管道在储存或加载过程中产生的石油和气体。
2.0.6蒸气和单元
该设备恢复并处理收集的石油和天然气,而尾气则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2.0.7蒸气和气体回收方法
石油和气体的恢复和处理方法可以分为恢复方法,恢复方法主要包括油气和气体的物理恢复方法,例如吸附,吸收,凝结,膜分离及其结合方法;
2.0.8石油和天然气直接连接到蒸气
存储相同或相似材料的多个储罐的气相空间通过管道直接连接,并且每个储罐气相分支线没有排气控制设施(例如压力控制阀,单个呼叫阀等),因此,多个油箱的气相空间在油中散布的液压群可以通过储罐的速度降低。
2.0.9单坦克和单个控制
单个呼叫阀或压力控制阀在每个油箱油和气体分支线之间安装,而管道爆炸类型的火焰架上的机油和气体在压力上不相处。
2.0.10码头到船
为了保护船舶,码头,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施的安全性,在码头前的石油和天然气收集管道上安装了安全设备,它们是由快速截止阀,压力检测,气体液体分离器,氧气含量检测,VOC测量工具,温度检测,燃烧器设备,稳定的设备,等等。
2.0.11加载过程
它是指通过泵从储罐中加压挥发性石化液体材料的过程,并将其装入汽车坦克卡车,铁路坦克汽车和船只通过管道。
2.0.12尾气
通过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恢复和加工后将其排放到大气中的气体。
2.0.13冷凝物
由于压力,温度等的变化,在工艺设备或管道收集系统中从石油和天然气中凝结的液体浓缩。
2.0.14最大测试安全差距MESG
在标准的测试条件(0.1MPA,20℃)下,缝隙宽度(狭缝长度为25mm)足以防止火焰通过。
3条基本规定
3.0.1应根据培养基,油气和气体浓度,工作条件和排气量的物理特性,全面确定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施的规模。
3.0.2挥发性石化液体材料加载系统应配备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施。
3.0.3在储存温度以上的储存液和BAA易燃液体的蒸气压力大于90°C的储存温度大于7.9 kPa。
3.0.4苯,甲苯,二甲苯等的储罐应配备油,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施。
3.0.5当从存储或加载系统中排出的石油和天然气的浓度大于30 g/m3时,如果难以恢复石油和气体,则应采用油气回收和处理装置,或者油和气体浓度小于或等于30 g/m3,则应采用石油和天然气回收装置。
3.0.6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处理装置排放的尾气应符合环境保护限制和相关的控制指数要求。
3.0.7在石油和天然气进入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之前,应安装液体分离箱。
3.0.8当可能发生爆炸性气体时,石油和天然气恢复和加工设施前的排气设备应满足整体防爆要求。
3.0.9应根据石油和气体组成及其安装位置确定管道火焰捕捞剂的类型,其压降不应大于0.3kPa。
3.0.10该航站楼的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施的收集系统应配备船岸安全设备,并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用于建设终端石油和天然气回收设施的技术规格” -12的相关规定。
3.0.11在石油和天然气自我收集系统进入石油和天然气恢复和加工设备之前,应安装紧急关闭阀和火灾障碍设备。
3.0.12石油和天然气管道流量的油气回收率和加工设施应根据液压计算确定。
3.0.13石油和天然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得小于1.0MPA,真空管道的设计压力应为0.1MPA外部压力。
3.0.14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施中的管道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议使用无缝的钢管,用于碳钢和合金钢无缝的钢管应遵守当前的国家标准“用于流体运输的无缝钢管”。GB/T8163
2个钢阀应用于石油和天然气管道。
3肘部,T恤,还原器,管盖和其他管道配件的材料和压力水平应与连接的管道一致。
3.0.15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面积应配备易燃或有毒气体检测警报。
3.0.16在采用破坏性治疗过程时,应在油气回收和加工设备的入口管道上安装流量,温度和压力检测工具,在线总碳氢化合物浓度或氧气浓度检测和分析仪器也应在油气和气体收集的主要管道上安装,或者提供了油气和加油和加油和加油和加油和加油和加油和加油和加油和加油。
3.0.17尾气排放管道的安装及其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处理设备的配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排气管的高度不应小于15m;
2个采样端口和降压设施应安装在废气排放管道中。
4.平面图
4.0.1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应在靠近石油和天然气排放源附近安排。
4.0.2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应在以下各个地方安排在全年最低风向风向的上风中:
1.人们聚集的地方;
2个有空白或火花的地方。
4.0.3在码头后面的陆地区域内,应在码头的前面安排石化液体材料装载设施的石油和气体恢复和加工设备。
4.0.4在车辆装载和卸货设施中排列的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不应影响车辆的装载,卸载和操作。
4.0.5在铁路装载和卸货设施中排列的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 III和IV级铁路的设计规格”的相关规定以及铁路的建设限制。
4.0.6储罐区域中的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应安排在消防屏障外。
4.0.7应该在石油和天然气回收设备附近设置一条火道,以确保消防车可以平稳地接近火路的宽度。
4.0.8吸收液储罐应与成品或中级原材料储罐一起安装。
4.0.9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单元内的设备应紧凑,并满足安装,操作和维护的要求。
4.0.10石油和天然气回收设备与加载设施中的吸收液储罐之间的火灾保护距离不应小于表4.0.10的要求。
4.0.11石油和天然气回收与加工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以及煤炭化学企业以及邻近的工厂或设施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石化企业设计消防法规”的规定。
4.0.12石油和天然气回收与石化企业和煤炭化学企业的加工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以及企业内的邻近设施应遵守当前国家标准“石油化学企业设计消防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破坏性方法和周围相邻设施之间的石油和天然气加工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根据开放式火灾位置的防火距离来确定;
2在汽车装载和卸货设施中排列的石油和天然气回收设备与周围相邻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照汽车装载和卸载设施的防火距离以及铁路装载和卸载设施确定;
3专用于储罐组的油气回收装置可以在储罐组的专用泵区域中心布置,而距油泵(房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450万。
4应根据A级A级和B类泵(房间)的火灾保护距离确定两个或多个坦克组的石油和天然气回收设备与周围相邻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以及与A和B类B类(房间)的防火距离(房间)不应低于12m。
4.0.13石油仓库的石油和天然气回收设备与住宅区,工业和采矿企业,运输线等之间的防火距离以及石油仓库外的运输线等,以及在石材仓库内的建筑物和结构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的“ depot”。
4.0.14在码头前部和相邻设施中排列的石油和天然气回收设备与加工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当前行业标准“在码头建造石油和天然气回收设施的技术规格” -12。
4.0.15石油管道项目的石油产品站和相邻设施之间的火灾保护距离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的消防保护设计法规”的规定。
5.过程设计
5.1一般
5.1.1储存和装载设施中的石油和天然气应以区域集中式方式回收和处理。
5.1.2当不同的石油和天然气收集系统共享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时,应避免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
5.1.3石油和天然气收集系统应根据石油和天然气,运营温度和运营压力建立,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该与储罐,坦克卡车和船只紧密连接;
2爆炸类型的火焰逮捕器应与储罐,装载起重机和装载臂的连接点安装;
3.冷凝物应收集在密封的容器中,不应在现场排放;
4石油和天然气收集系统应采取措施,以防止系统压力太高或太低;
5上游储罐,坦克卡车,船只和其他设备的压力应保持略有正压。
5.1.4石油和天然气收集系统应配备紧急排放管,可以与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处理设备的尾气排放管结合使用,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排放管的直径应比主管道直径小两个直径级;
2放电管与工艺静态设备,泵,野外控制柜,仪表板,配电箱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在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中,不应小于4m;
3.放电管上应安装方便的关闭阀;
4放电管的顶部应在地面上方4m或更多,并应安装雨盖和型火焰架;
5在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的事故条件下,应确保系统的安全排放油和天然气。
5.1.5石油和天然气收集系统的存储和装载设施应分别设置,不应与污水提升和污水处理设施,工艺储罐和设备,酸性水箱等共享。
5.1.6主要的石油和天然气收集管道应放在地面上,并应朝石油和天然气回收和加工设备倾斜,其坡度不少于2‰。
5.1.7选择管道火焰逮捕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介质的火焰传播速度,在实际工作条件和安装位置下,根据介质的火焰传播速度,最大的实验安全间隙值(MESG)来确定管道火焰架的类型和技术安全水平;
2壁炉防护剂的选择应符合“石油气管消防贝洛尔”的当前标准的相关规定,而GB/T 13347和“石油石油管道火炉标准,检查和接受标准” SH/T3414。
3当它用于收敛,结晶等时,应在管道防火器之前和之后进行压力监测。
5.2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5.2.1正常压力下的浮动顶部的石油和天然气收集应采用单个罐子或直接连接方案。
5.2.2直接连接后储存介质的储藏罐,影响安全和产品质量的储罐,其油气收集系统不应采用直接连接方案。
5.2.3储罐的安全附件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石化存储和运输系统储罐区域设计规格”的相关规定。
5.2.4石油和天然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罐存储材料,火灾风险,存储温度,排气压力和坦克类型的性质合理设置。
5.2.5以下储罐应独立设置以在预处理后设置石油和天然气收集系统。
1 和其他轻松 - 自助的中型储罐;
2个高温度材料储罐,工作温度大于90°C;
3个硫化硫化物量大于5%或等于5%的储罐;
4个容易发生其他气体化学反应的材料储罐;
其他5个需要独立设置气体收集系统的储罐。
5.2.6对于以下具有高火风险的储罐,应为油箱的油气收集管提供带有远程分区功能的阀门:
1储存储罐的储存储罐,这些储藏箱极端储存和高伤害;
2储罐的气相含有较高的硫化物,硫化铁的自发燃烧的风险很高,A级A和AA可燃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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