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樟推文)新电池法回收责任的具体内涵
2024-05-26 03:07:12发布 浏览113次 信息编号:72953
友情提醒:凡是以各种理由向你收取费用,均有骗子嫌疑,请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支付。
(香樟推文)新电池法回收责任的具体内涵
【导言】随着电池成为战略市场,欧洲议会通过新规,确保电池在使用寿命结束时能够被重复使用、再制造或回收,从而解决相关的环境、伦理和社会问题。这项更具可持续性的新规就是《新电池法》。它与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和欧盟产业战略相衔接,旨在覆盖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从设计到消费,一直到回收成新产品。在欧盟的愿景中,《新电池法》将带来更可持续、高性能和耐用的电池[1]。
为了更好地履行回收责任,收集废弃电池,《新电池法》从设计、信息、报废回收三个方面设置义务,降低了厂商整体回收责任的难度。
回收责任的具体含义
欧盟在新电池法中非常重视回收义务,期望当电池无法再使用时,制造商或相关义务人应该对其进行回收,并通过回收这些材料并将其用于制造下一代电动汽车,希望实现循环经济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浪费。本质上,这是欧盟将经济活动与资源开采脱钩的举措[2]。
新电池法中的回收要求涵盖了整个过程。法律要求在生产阶段某些电池必须是可拆卸和可更换的,并以多种方式共享有关电池类型和使用情况的信息,以提高再利用和回收的效率 [3]。它还要求制造商在电池寿命结束时对其进行回收,以便这些回收的矿物可用于制造新电池。电池制造商在进入市场前的合规要求已在上一篇文章中介绍过,因此本文不再重复。
电池新规强化了电池回收的管理要求,包括电池回收标准及操作要求、电池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标准、回收材料的使用等。为了落实这些标准,《新电池法》通过强调电池生产企业在各个环节的责任来实现回收目标。
1.1 目标设定
新电池法对电池回收设定了宏观标准,即回收原材料的数量和电池使用的回收原材料的含量。
回收率:回收率规定了从回收过程中回收的材料量。法规要求到 2025 年,总体回收率应达到 65%,到 2030 年应达到 70%。对更有价值的材料规定了更高的回收率:到 2025 年,钴、镍和铜的回收率必须达到 90%,锂的回收率必须达到 50%,到 2030 年,分别提高到 95% 和 80%。
再生材料含量标准:材料一旦被回收,就可以用来制造新电池。该法规提出了再生材料含量标准,规定了可再生材料的强制性最低再生材料含量,并为锂、镍和钴等常用的重要金属成分设定了最低再生材料含量标准,从而促进了电池材料的回收利用[4]。这些标准从2030年的钴16%、锂6%和镍6%开始,到2035年分别增加到26%、12%和15%。[5]
然而,关于这些新义务,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解答。例如,法规明确规定,电池制造废弃物也应计入再生利用率目标,不仅因为它是“电池制造二次原材料的主要来源”,还因为这将促进必要回收基础设施的发展。然而,新电池法也在同一段中指出,在生产过程中重复使用的电池制造副产品(如制造废料)不构成废物,因此不应计入再生利用率目标。可以看出,法规文本未能明确如何区分电池生产中的废物和副产品。
不过,上述设定的目标并不意味着最终结果,因为法规规定,新电池法在设定目标时应考虑可回收此类材料的废弃物的可用性、相关回收和生产过程的技术可行性,以及经济运营商调整其供应和生产所需的时间[6]。
1.2 强调回收的责任实体
回收责任适用于电池产业链上的所有主体,不仅包括电池生产商和经销商,还包括消费者和公共废物处理机构。作为分销渠道,经销商有义务免费收集废旧电池并交给制造商合法处置,并必须告知消费者可以免费退货。此外,公共废物处理机构现在有义务免费回收使用过的便携式电池,而制造商和经销商(如进口商)必须在其生产或投入流通的任何电池和蓄电池上加贴污染物含量标签,并告知相关部门电池的基本信息和回收责任的履行情况[7]。
在回收方面,新电池法扩大了回收义务的范围,增加了生产者责任延伸义务(EPR),包括履行和报告。电池生产企业除生产阶段外,还需对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在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过程中,生产者需要承担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责任,包括建立回收系统收集和处理废旧电池,承担收集、处理和回收废旧电池的成本,向用户和处理商提供相关信息,为合规性提供监控途径。该法规还鼓励通过重复使用来延长电池的使用时间,但将重复使用的电池视为新产品,因此重复使用者有责任确保它们最终得到回收。
生产者延伸责任
2.1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内涵
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制度原本是欧盟法律下的一项环境政策工具,该制度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包括设计、生产、消费、回收和处置等环节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以包装行业为例,根据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成员国需要建立从消费者手中回收和再利用旧包装的制度,以实现欧盟的回收目标。
在电池领域,EPR旨在减少行业废弃物排放,提高电池的循环性,是欧盟新电池指令的重要补充。EPR规定最先向市场供应电池的电池制造商对废旧电池管理负有责任。
EPR 还宣布了便携式和 LMT 电池的最低收集率目标。电动汽车、SLI 和工业电池生产商也需要确保免费单独收集废旧电池,但尚未设定收集目标。随着废旧电池和电池回收被纳入欧盟电池法规,经济运营商需要确保废旧电池的报废处理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尽可能小。
除了环境因素外,还可以彻底调查废旧电池回收链的真实成本和收益,以最大限度地提高 EPR 框架的经济绩效(例如,通过进行生命周期成本分析)。不同电池设计和化学性质以及潜在回收途径之间的相互作用将极大地影响电池生产商支付的 EPR 费用(即生态监管或受监管的 EPR 费用)。
2.2 生产者责任延伸义务范围
除了设定回收目标外,欧盟新电池指令还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和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要求。这些要求旨在确保电池生产者在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更多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8]。
(1)组织废旧电池回收:生产企业需要组织废旧电池的回收,确保废旧电池能够安全、有效地回收利用,应建立回收体系或与回收公司合作,确保废旧电池能够得到正确的回收利用。
(2)安排运输、再利用、再制造和处理:生产者负责安排废旧电池的运输、再利用、再制造和处理,确保废旧电池在运输过程中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标准。
(3)投放成员国市场的电池通报:生产者需向相关主管部门告知其投放成员国市场的电池信息,包括电池类型、数量、材料成分等相关信息,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追踪。
(4)推动电池分类回收:生产企业应积极推动电池分类回收,可以通过提供回收容器、设立回收点或与零售商合作等方式,鼓励消费者正确分类回收废旧电池。
(5)提供电池信息,包括报废信息:要求生产者提供有关电池的信息,包括报废信息。这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如何正确处理废旧电池,并确保废旧电池能够得到妥善回收和处理。
(6)承担履行上述责任所需的费用:生产者需要承担履行上述责任所需的费用。这包括收集、运输、处理和回收废旧电池的费用,以确保废旧电池得到妥善管理和处理。
通过延伸生产者责任,欧盟确保废旧电池得到妥善处理,促进资源回收,并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9]。
2.3 如何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
欧盟委员会认为,制造商应该在电池废弃阶段的管理上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他们应该资助所有收集到的电池的收集、处理和回收,对混合收集的城市垃圾进行成分调查,报告电池和废旧电池,并向最终用户和废物经营者提供有关电池和适当回收的信息,这些基本构成了电池回收责任的范围。当电池首次投放到欧盟市场时,制造商必须向欧盟相关机构注册,并证明其足以遵守制造商的延伸责任,即承担回收首次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废旧电池的责任。
生产者延伸责任所包含的义务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供应,包括远程销售。生产者可以集体承担责任并履行这些义务,无论是单独承担还是通过代表其行事的生产者责任组织承担。生产者或生产者责任组织应获得授权,并应证明他们有财力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费用。
对于中国电池制造商来说,履行生产者责任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加入生产者组织[10]。生产者是组织起来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义务的法人实体,包括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法人或非法人。过去,EPR几乎总是由生产者责任组织处理,义务人向该组织支付费用[11]。如上所示,费用通常考虑到废旧电池中回收材料的数量以及电池再利用或升级再造的可能性等因素[12]。
如果条件允许,中国电池企业除了委托生产者责任组织负责外,还可以将回收责任委托给欧盟产业链下游的制造商。欧委会认为,建立废旧电池跨境生产和回收体系十分必要。
在考虑制造商的延伸责任机制时,也提到可以考虑与汽车、电器企业等相关参与者的合作。
再生原料供应链
新电池法对电池再生料利用率的要求,让部分电池厂商考虑与回收公司建立更紧密的联系,以保证再生料的数量和价格以及供应链的稳定性。例如,大众汽车已与美国建立合作关系[13],天齐股份则宣布携手合作,共同发展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动力电池再制造及回收利用,拓展海外动力电池回收业务[14]。
大众与奥迪的合作始于2022年,项目于2023年4月22日正式启动。双方就所有大众和奥迪电动汽车电池组达成战略回收协议,并有着打造循环电动汽车经济的共同愿景。大众表示,其技术可以从电池中回收95%以上的关键矿物(如镍、钴、锂和铜),然后将这些金属制造成电池组件,供应美国新的电动汽车和储能产品。如果在整个行业采用,这样的电池回收计划可以帮助降低电池成本以及开采和运输原材料的需要[15]。
对于欧盟境内具备足够电池回收加工能力的厂商,动力电池厂商也可作为回收主体。相关企业可将汽车4S店、售后服务点、动力电池租赁网点发展为动力电池回收网点,通过逆向物流回收动力电池,将原有正向物流中的配送中心改造为集中回收存储点,进行存储、检测和分类,对利用价值高的电池进行分级利用,残值低的电池经回收加工后直接送往电池制造原材料端。
在欧盟存在感不足、更多依赖直接出口欧盟商业模式的中国电池厂商,无需过于担心新电池法对回收原材料的限制。以动力电池平均使用寿命5-8年计算,我国已进入动力电池大规模退役期,预计到2023年,退役动力电池数量将达到59万吨。以目前回收价格在2.5万元至3.5万元之间,对应的市场回收量将达到200多亿。到2030年,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406亿元[16]。
董事长兼总裁朱宝义表示,“根据研究机构的数据,今年动力电池退役数量将达到32GWh,储能电池也有一部分退役,总体上大约是40GWh。”整体测算接近60万吨,目前回收价格在2.5万元至3.5万元之间,对应市场回收量超过200亿。这意味着,即便企业短时间内无法在欧盟获得稳定的供应链,也不必过于担心,可以先在国内建立稳定的体系,调整产业结构,满足《新电池法》中的其他要求。
中国电池制造商在想什么
新电池法针对不同电池设定了不同的回收标准,对不同主体设定了不同的义务,并综合考虑了消费者认知、法律框架、收集点密度、收集流的多样性以及废物收集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责任等因素,以降低电池收集的复杂性。
它为生产商如何履行回收义务制定了指导方针,例如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合规组织(生产商组织)。尽管《电池指令》在电池收集方面留下了许多空白,但《电池法规》以其原则为基础,为生产商设定了详细的义务,设定了收集目标,并解决了便携式电池收集的各个方面,旨在提高收集和回收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17]。
4.1 海外电池制造商应关注的成本分摊[18]
但新增的回收责任,对于电视机厂商而言,无论是在中国制造电池并直接出口至欧盟,还是在欧盟设厂销售、分销,在业务与合作上均需做出调整。对于选择自行履行回收责任的电池厂商而言,需留意的主要成本分摊调整如下:
(1)废旧电池的收集义务
新的《电池法规》强制要求销售电池或电池供电产品的在线零售商回收废旧电池。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回收废旧电池的方法,以确保正确回收这些电池。
具体要求可能因电池类型而异,但一般来说,零售商必须确保他们有一个系统,允许客户将旧电池直接退还给零售商或将其放在适当的收集点。例如,可以通过为电池提供预付费退货标签来实现,客户只需将其贴在包装上并寄回零售商即可。或者,零售商可以与当地的回收中心或收集点合作,让最终消费者将旧电池放在那里。
(2)物流挑战和仓储压力
回收电池带来了物流挑战,尤其是对于跨国电池生产商而言。旧电池的收集、运输和妥善处理需要仔细规划和协调。一种解决方案是与专业的回收公司合作,这些公司拥有专业知识和基础设施,可以安全高效地收集和回收电池。他们还可以帮助确保遵守法律要求。或者,您可以选择使用提供给客户的退货标签。这些标签可以预付费,允许客户简单地通过邮寄方式退回旧电池。这将简化客户的退货流程,但也可能会增加退回的电池数量。
对于较大的电池或电池供电产品,零售商可以提供上门取货服务,由专门的回收公司进行,以增加用户退回旧电池的可能性。
4.2 国内电池厂商经营策略的影响
目前,我国对于电池回收义务的规定并不全面,主要依靠2018年7月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追溯管理暂行规定》和2019年12月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同时,中国法律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并未对生产者承担强制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而仅对生产者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实现有效回收、参与生态设计等采取激励措施。
若未来该制度进一步发展细化,要求生产者承担下游产品加工的强制性责任,可能会对企业成本产生一定影响,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在下游产品回收方面的技术创新、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即便无法满足《新电池法》下的要求,无法出口欧盟的电池生产企业也不能坐以待毙,面对国内日益严格的电池合规要求,必须及时做出调整,维持并扩大生产规模。
[结论]随着循环经济理念在社会越来越深入人心,各行业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关注点拓展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不仅是一个政策方向,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19]。
欧盟正在从汽油车向电动汽车转型,因为电动汽车对气候变化和健康存在不利影响。电动汽车没有尾气排放,其生命周期影响远低于汽油替代品,而且这些危害可以通过再利用和回收利用创造循环经济来减少。欧盟转型对中国电池制造商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但面对国内电池市场饱和和国内法规日益完善,转型是不可避免的。尽快转型出口欧洲市场也是避免失去市场的更好选择。
[1]
[2]
[3]
[4]
[5]
[6]
[7]
[8]
[9]%3D?q=%E7%94%B5%E6%B1%A0%20%E5%9B%9E%E6%94%B6%E8%B4%A3%E4%BB%BB%20%E6%AC%A7%E7%9B%9F&=&=全部&来自=&=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俊发法制评论 | 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视角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初探
//作者
杨浩飞
■ 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
■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跨境投资、金融科技
李亚凡
■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撰文:杨浩飞
李亚凡
审稿人:陈曦
排版:李柏书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