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铝镍催化剂 三部门联合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2024-05-25 03:04:19发布    浏览99次    信息编号:7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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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铝镍催化剂 三部门联合发布7件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7起依法严惩危险废物污染犯罪典型案例。三部门连续4年联合开展打击危险废物、重点污染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等环境犯罪专项行动,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持续保持惩治犯罪高压态势。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彰显了执法、司法机关合力严厉打击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重点污染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等环境犯罪的决心和成效。

此次发布的7起案件,紧紧围绕重点区域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特点,以常见多发区域和环节为切入点,力争通过总结分析每个案件的典型意义,推动执法办案能力的提升,实现严惩危险废物环境犯罪的目标。

下一步,三部门将保持方向一致、力度一致,扎实推动打击危险废物环境犯罪和重点污染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犯罪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延伸打击深度、拓展打击广度,始终保持打击重点领域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齐心协力守护绿水青山。

本次发布的7起案件如下。

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铝灰网上货运平台综合治理环境污染

【基本概况】

被告人蔡某喜为无资质废物处理人员,发布货运信息,组织倾倒铝灰。

被告人靳某飞,浙江省三门县村民,非法运输、处置铝灰。

被告人郭某娟等4人是一家铝冶炼厂的负责人。

被告人李某强等三人为存放铝灰的船厂负责人。

被告人李某等10人及4名未起诉人员是倾倒、填埋铝灰的责任人。

另外还有27人未被起诉,其中包括铝冶炼厂的加工工人和卡车司机。

2019年前后,被告人郭某娟等人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开设4处废铝冶炼加工场所。铝冶炼过程中加入含氟催化剂,产生大量铝灰。同年5月至10月,郭某娟等人明知被告人靳某飞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以每吨170元的价格委托其非法运输、处置3000余吨铝灰。靳某飞明知铝灰会造成环境污染,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铝灰堆放在三门县靳某船厂、太某船厂、滨海城3处废弃场地。2020年12月,太某船厂拟转让厂区。被告人李某强联系靳某飞处置未果,便通过网络联系了从事废物处理生意的蔡某喜。 李某强明知蔡某喜不具备危废处理资质,仍将铝灰以每吨300元的价格交给蔡某喜处理。蔡某喜联系上李某等当地人员后,通过“云某某”货运平台发布货运信息。随后,58名货车司机接单从平台运走了58辆载有约1897吨铝灰的货车,从台某船厂运走。除15辆货车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外,其余43辆货车被非法倾倒填埋在江苏扬州、淮安、镇江、宿迁、山东郯城、浙江台州椒江等地,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造成运输、规范处置、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12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接到举报,数百吨铝灰从三门县运往江苏倾倒。该局立即展开调查,对三门县铝灰堆放场土壤、水质进行检测,发现无机氟化物严重超标,船厂铝灰经鉴定为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违法倾倒处置量达到“三吨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罪。该局随即启动执行联动机制,于同年12月22日将案件移送三门县公安局侦查。

浙江省选派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骨干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迅速安排侦查人员分赴上游废物生产地、中游存储地、下游处置地收集证据,追溯涉案危废来源,同步开展铝灰清运处置工作。专案组积极对接江苏、山东倾倒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协调开展取证工作。考虑到三门县是涉案铝灰集中存储地和转移起点,由三门县管辖更有利于全链条打击犯罪,经多方协调,专案组促成相关地方将案件移送三门县公安局办理。 侦查结束后,2021年3月31日至6月22日,三门县公安局先后将蔡某喜等49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截至2021年3月底,江苏、山东、浙江6个地级市倾倒填埋的铝灰、10处倾倒填埋场、3处堆存场均已运回三门县进行安全处置,共处置涉案铝灰(含土壤、废水)8226.09吨。

三门县检察院在立案之初受邀参与案情讨论,提出“认定危废为主、认定损失为辅”的认定思路,建议对所有点位抽取样品进行司法鉴定,对未认定为危废的点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进一步追查。审查起诉期间,三门县检察院积极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行政协商,在起诉前协助挽回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2021年12月3日,三门县检察院对涉嫌收运、堆放、处置、倾倒铝灰、源头产生垃圾等严重犯罪的18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参与环境修复治理的涉案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调查,依法建议缓刑;货车司机等22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不大的,相对不予起诉;9人因对其处理的铝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在疑问,造成的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不予起诉。 2022年4月至7月,三门县人民法院分批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喜等18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二万至一万元不等。其中9人因罪行轻微,且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依法获准缓刑。18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无一人上诉。

【典型意义】

1.以货运平台数据为抓手,精准打击犯罪。被告人蔡某喜通过网络组织当地人员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并在“云某某”货运平台上招募货运司机进行运输,致使污染范围扩大到3省6市。由于该案涉案人员众多、跨省市、范围广泛,难以溯源核实和查清全部填埋点。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配合,充分发挥讯问侦查、侦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在查处过程中,充分利用侦查提取的客观证据,迅速锁定各环节犯罪嫌疑人,精准打击犯罪。同时不放过任何一个污染点,运输与治理同步跟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

2.推动产废、货运平台行业源头治理。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铝冶炼企业未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铝灰交由无资质人员处理等问题,检察机关向产废地区生态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和规范铝冶炼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监管制度。生态环保部门以清堵结合为主,在产废地区市辖区范围内开展铝灰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做到“一例为用”,年处理能力达4.5万吨的铝灰集中处置中心很快建成,达到“办一案、治一区”的效果。 该检机构还针对“云某某”货运平台监管缺失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帮助平台建立完善货物在线审核监管机制,有效防范违法货物通过网络运输。

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深挖危废铁桶线索 规范危废处置

【基本概况】

被告人刘某刚等7人是一家收购、加工危险废物铁桶加工车间的业主。

被告人孙某国等31人为倒卖危险废物桶的“桶贩子”。

被告人付某喜等5人是“毛板”的买卖人。

被告人门某鑫等三人是危险废物铁桶加工场地的提供者。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刚等6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明知将装有化工原料、机油等危险废物的铁桶加工成“毛板”会污染环境,仍从被告人孙某国等31人处在江苏、山东等地收购装有机油、化工树脂溶剂、苯类物质的废旧铁桶,并在山东潍坊、淄博、东营交界处一僻静区域租用门某新等2名被告人的废弃庭院和闲置房屋,雇佣工人将收购的危险废物铁桶劈开、压扁后加工成铁板,再卖给天津、山东潍坊的傅某喜等5名被告人进行二次清洗,最后卖给浙江、河北、山西、福建等地的铁制品加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铁桶共计800余吨。 加工过程中,上述人员使用化学清洗剂将桶内残留物冲洗或焚烧,在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桶内的余油、废油及残留危险品随意倾倒,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污染土壤中含有甲苯、苯酚、苯乙烯等17种有毒有害成分。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程序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在牵头开展危废大排查整治时,发现辖区内有一小作坊正在劈滚废铁桶,地上到处都是油污。经初步侦查,认定为危废,并涉嫌污染环境,遂将案件移送青州市公安局。

青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潍坊市公安局调集200余名警力,协同作战、多点出击,理清、统一侦查思路,逐步摸清犯罪链条,全面掌握证据,于2019年3月26日集中力量将刘某刚等主犯及骨干成员抓获。

针对案件办理中遇到的事实查明、采样认定难题,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联合召开案件分析会,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基础上达成共识,认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即“含有或者被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污染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T”(毒性),未与危险废物铁桶进行物理隔离且受到污染的一般铁桶也应认定为危险废物。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使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本案危险废物铁桶的购买者、销售者应当认定为共犯。考虑到上述人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均应认定为正犯。作业场所的出租人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共犯。对于取样、鉴别危险废物有困难的场所,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技术勘查人员联合取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指派专家出具相关危险废物鉴别证书。 同时,青州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建议在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采样取证、案件管辖等方面补充完善证据,并建议对涉案窝点、车辆、人员、企业等进行严查。

为尽早发现、打击此类犯罪,2019年1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与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针对涉案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违规销售危险废物包装桶等问题,2019年4月,青州市公安局向涉案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治安建议函,要求产废企业改进危险废物贮存方式,加强危险废物废弃包装物管控和再利用。为推动强化监管,2020年6月,青州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下达检察建议,建议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包装桶得到妥善无害化处理。 与此同时,青州市公安局、检察院、环保局三个部门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等方式,积极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活动。

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该案以刘某刚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青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月5日,青州市检察院先后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刘某刚等44人提起公诉。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性质、情节、悔罪态度等,青州市检察院建议对其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刚等44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并全部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宣判后,刘某刚等4人以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或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注重以点带面,坚持深挖拓线。危险废物违法处置往往涉及生产、销售、收购、运输、加工等多个环节,要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彻底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本案的成功破获,源于在危废大排查整顿中发现的一条“洗桶滚板”犯罪线索。通过沿线深挖,将危废桶流出企业、“拆桶”作业、运输司机、“洗毛板”犯罪四级黑色链条串联起来,成功锁定违法产废企业,从而以一桶带动一连串案件,最终摧毁了这张“立足”潍坊一带、“覆盖”山东省、“辐射”全国7省的大规模非法处置废弃包装桶犯罪网络。 一举斩断黑色利益链条,揭露危废包装桶处置“潜规则”,真正做到了深度彻底打击。

2.注重源头治理,筑牢环保“防火墙”。违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健康。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出具检察建议书、公安建议书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规范整改。同时,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案例解读等方式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危害的认识,依靠群众共同防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环境污染罪、非法采金罪、洗洞罪、废弃矿山洞穴管理罪

【案情摘要】

被告人夏某江为清洞活动的发起人、组织者和受益人。

被告人王某、金某为清洞活动的受益人,协助夏某组织清洞活动。

被告人李某璐为洗洞活动的投资者和受益人。

被告人陈某富为清洞活动的负责人和受益人。

被告人夏某江在北京市密云区工作期间,了解到该处有一废弃的金矿矿洞,因北京市自2003年起禁止采金,该矿洞已废弃多年。为牟取利益,夏某江联系熟悉矿业的被告人王某商谈。夏某江负责联系熟悉当地情况的被告人金某平,为在废弃矿洞内非法采金提供便利;王某联系投资人及现场实施负责人,共同利用该矿洞非法采金牟利。后王某找到被告人李某鲁投资购置开采所需设备及物品,并找到被告人陈某富为现场负责人组织工人实施采金。 2020年7月至8月,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璐、陈某富等就合作方式、投资金额、利润比例等达成一致,组织工人借助矿洞内地形特点修建多个蓄水池,将以有机氰化物为主要成分的金矿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的溶液喷洒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砾石中,进行非法采金(俗称“洗洞”)。全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导致洗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和矿井底部土壤中。经检测,洗矿废水中含有总氰化物。夏某江、王某等人的洗洞作业,对山体裂隙和矿井底部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9月8日,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在一废弃矿山查获3名非法采金人员,收缴采金工具。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该行为存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矿产资源的双重危害。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启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会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就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污染环境、非法采金违法事项展开调查。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指导、证据固定等工作中全程给予指导和支持。密云公安局积极提供相关协助,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关于非法采矿,经调查,现场查获的活性炭是采金获得的半成品,其中含有约115.45克金(Au)金属,该矿产品价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区生态环境局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废液进行检测。经检测,废液中含有总氰化物,浓度范围为51.6-218毫克/升,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中0.2毫克/升的总氰化物排放限值。但由于现场查获的金矿选矿剂外包装上注明其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并标有“有机环保”字样,犯罪嫌疑人辩称洗洞工艺无毒。矿山废渣能否认定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液是否为有毒物质,成为作案重点。 基于此,区检察院通过深入分析淘金作业原理结合刑事证明要求,提出了侦查鉴定的基本内容和需要具备的鉴定能力;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医科学技术鉴定所作为本案专业鉴定机构。经取样检测,废水对水生生物有毒性,急性类别为I,属于毒性物质。虽然作案人使用的有机氰化物选矿剂比无机氰化物选矿剂毒性小、稳定性好,但两者的化学反应原理基本相同。废液洗出后形成的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33项危险废物。因此,区生态环境局认定夏某江、王某等人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侦查。

侦查中,密云区公安局围绕金矿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来源、现场操作方式、盗采矿物流向、涉案人员身份及责任等进行调查取证,区检察院同步进行证据审查,对案件证据链的固定和完善提出明确方向。由于夏某江等人进行简易洗洞作业,让含有剧毒的液体喷洒到矿洞岩壁、底部碎石上,并渗入裂缝、土壤中,洗出的有毒废渣散落在洞内,难以辨别和称量。为此,经多次现场勘查,认定其以通过渗坑、裂缝逃避监管处置有毒物质罪定罪,且洗洞行为导致矿洞内大量有毒废渣堆积,可能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潜在影响,可作为量刑情节。 经区公安局侦查终结,2022年3月24日,夏某江、王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密云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22年6月17日以被告人夏某江、王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建议对犯有同样罪行且起组织作用的夏某江从重处罚。同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另外三名共犯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三名共犯随后相继归案,5名作案人全部被抓获。

2022年8月至12月,密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璐、陈某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上述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审理结束后,密云区检察院针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矿产资源管理漏洞,向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废弃矿山的监督管理,建议从源头上避免类似犯罪的发生。目前,该废弃矿山已被查封。

【典型意义】

1.发挥协作优势,合力破解难题。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中有毒物质的认定有着严格的限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洗坑”式环境污染案件定罪的难点和关键。随着科技进步,此类犯罪使用的工具和手段更加“有机化”、“环保化”,大大增加了案件认定难度。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执法部门通力合作,明确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在无法确定废渣数量的情况下,以渗坑、渗缝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处置有毒物质等罪名定罪,为同类案件找到了一条可资借鉴的处理路径。

2.注重制度治理,筑牢防护屏障。在办案中,检察、公安、环保矿产资源执法部门积极开展制度治理“下半篇”,依托个案办理,深挖作案人需要沿矿区线路行进、靠近水源地、物品人工运输方便等特点,在区域内开展调查,并通过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等方式,推动本地区上级及时发布实施打击“洗洞”采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有效消除同类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全方位防护屏障,达到“办一案、治一区”的效果。

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跨省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跨省协作开展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犯罪举报奖励工作

【基本概况】

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瑞均为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站经营者。

被告人赵某等16人是向回收点转卖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商贩。

被告人李某光等8人,为某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站工作人员。

被告人孟某国等5人从回收点收购废旧铅酸蓄电池,用于非法炼铅。(分别被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机关处理)

2018年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瑞等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冒充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光等人在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等地相关工厂、院落、树丛等地收购、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并将拆解后的蓄电池收集的酸液通过渗坑、下水道等排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壤或公共排水系统。

被告人赵某等人明知被告人李某等人非法拆解、处置废铅酸蓄电池,仍将违法收购的150余吨至10余吨不等的废铅酸蓄电池转卖给李某等人,并参与排酸、倾倒。经查明,上述废铅酸蓄电池及拆解电池过程中产生的铅和酸均为危险废物。经检测,上述地点多处土壤铅含量、酸值明显高于正常土壤,已被严重污染。

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瑞等人将加工后的废旧铅酸蓄电池3600余吨出售给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的森某公司及被告人孟某国等人。被告人孟某国等人将收购的废旧铅酸蓄电池用于非法铅冶炼,严重污染了环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7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悬赏举报平台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称武清区一闲置大院周边长期散发刺激性气味,影响生产生活。接报后,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核查工作,锁定武清区3个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黑窝点”和李某文等3名涉案人员。并围绕涉案人员进行深入研判,逐步摸清了该团伙上下游人员基本情况以及作案规律,为集中打击奠定了基础。 2020年7月,市、区公安机关调集120余名警力,成立3个抓捕组,会同30余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检测检验人员,对涉案地点进行联合突击检查,当场抓获李某文、李某光等回收点经营者、从业人员、倒卖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摊贩,查获废旧铅酸蓄电池170余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20万元的重赏。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将李某文等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武清公安局侦查。

武清区检察院就深挖废旧铅酸电池来源、彻查窝点经营情况、及时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等提出工作建议。武清公安局通过深入侦查犯罪线索,发现多人向多个回收点反复倒卖废旧铅酸电池的线索,先后抓获向回收点倒卖废旧铅酸电池的赵某等27名摊主和一名原回收点工作人员,另查明非法收集、拆解、处置的废旧铅酸电池3600余吨。武清区检察院、武清公安局对先后抓获的28名上游倒卖者是否构成共犯进行了研究。其中,赵某等16名上游倒卖者明知李某等人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仍反复低价向其倒卖废旧铅酸电池,并参与在回收点钻孔排酸。 应认定为污染环境罪共犯,由武清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其余12人仅向李某等人转卖少量废旧铅酸电池,并未参与排酸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共犯,不应以犯罪论处,武清公安局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事发地点土壤、水体采样检测结果,对涉案人员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20年10月20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武清区检察院发现回收点的废旧铅酸电池还流向了外省区非法炼铅的孟某国等人(孟某国等人因长期非法收运、处置危险废物,在外省市被查处)。为深挖废旧铅酸电池流向,彻底摧毁倒卖废旧铅酸电池网络,检察院会同专案组乘胜追击,协同外省区协同作战,共同打击跨省环境污染利益链。 一是拓展线路锁定河北、内蒙古等外省区涉案上下游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线上异地办案协作机制,快速沟通共享证据材料,防止上下游犯罪分子恶意串通、隐匿证据。二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武清区检察院与武清区公安局联合派员赴区内林西县、突泉县等地开展补充侦查、讯问取证工作,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全面客观还原案件事实。三是通过网络视频随时与外省区相关部门连线,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充分研判各环节参与人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确保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平衡。

2021年3月23日,武清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李某文等26人提起公诉。武清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2年11月21日、12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文等26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四年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千元。判决已经生效。经另案处理,孟某国等4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八万元。

【典型意义】

1.多部门跨省协作增强打击合力。本案侦查中,公安机关以“人”为重点,负责抓捕、讯问;生态环境部门以“物”为重点,负责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土壤前期收存、采样监测,并第一时间出具环保鉴定报告,形成了执行环节无缝衔接、涉案物品收存移交畅通、案件快速查处破获的办案机制。检察院及时派员参与上下游犯罪证据收集,并根据不同涉案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及时提出是构成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犯罪的意见建议,并对证据提取​​、固定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 该案件依托跨省市联合联动、案件办案协作、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深挖纵深、全链条打掉天津、内蒙古、河北等地6个窝点,捣毁3条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利益链条。

2.举报奖励构建共治格局。举报奖励制度对激励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拓宽发现环境污染问题渠道、优化生态保护执法方式等具有重要作用。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政府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地方政府拓宽网络、微博、微信等举报渠道,明确奖励范围,加大奖励力度,规范奖励程序,完善举报人保护措施。天津通过悬赏举报平台破获多起群众举报的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等环境犯罪案件,推动形成全民支持、全民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 此案中,天津对举报人给予了重赏,极大地激发了群众参与环保监察的积极性。2021年下半年全市环境信访举报件数同比增长39.3%,2022年全市举报奖励案件数是2021年的8倍。

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非法处置废料桶、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大气污染快速检测 危险废物数量附加认定

【基本概况】

被告人谢某华为盛某克(上海)油墨公司的EHS(环境、健康与安全)经理、危险废物桶提供商。

被告人李某松是负责联系提供者与处置者的中介人。

被告人李某国为无证废品收购站负责人、危险废物桶的实际处置者。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谢某华利用担任油墨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松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危险废物3386个大桶、4565个小桶交给李某松非法处置,收取佣金31万余元。李某松从谢某华手中收到上述废料桶后,经过称重后出售给被告人李某国等人。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国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上海市青浦区某路10号经营垃圾收集业务。其间,李某国将违法处置废桶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通过渗坑直接排入区域地下水。同月底,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对李某国废品收集站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未经处理的废桶3.44吨。经检测,案发当天查获的油墨公司废桶均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现场水坑为未采取防漏措施的渗坑。 渗坑内总镍、总锌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限值,恶臭浓度超过上海市《恶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规定的限值。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8月31日,根据公众举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突击检查中发现青浦区某路10号存在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情况,通过现场堆放的废物桶上的标签追溯到谢某华所在的油墨公司。同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青浦公安局联合对青浦区某路10号多点土壤、水体、空气等进行取样,并于2020年9月2日立案侦查。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破坏本市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刑事立案当天就关注案件情况,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召开多次案件研讨会,就涉案废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案件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犯罪未遂的认定、主从罪的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交流,并达成共识。

鉴于所处置危险废物具有挥发性的特点,及时对环境空气进行监测,固定污染后果证据。一方面,在案发时进行快速检测,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执法人员使用手持式废气快速检测仪对涉案场地区域空气进行快速检测。通过各点高浓度废气数值变化,确认废气存在从废物桶存放区域向外扩散,进而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轨迹。另一方面,在立案后进行精准检测,邀请专业监测部门青浦区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涉案场地边界及上风向区域空气进行采样。通过精准数据锁定废气超标排放,同时排除上风向存在废气污染源的可能,从而有效证明犯罪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

对过往处置危废数量进行取证。一方面调取油墨公司相关证据材料,反推过往处置危废数量,证明谢某华还曾通过李某松委托多人处置危废。另一方面,对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处置危废的固定行为人模式进行取证,不仅没有支付报酬,反而通过他人处置危废从中获利。最终补充证实,谢某华此前曾处置过50余吨废桶,获利31万余元。

通过调查取证,排除了企业犯罪的可能,通过询问油墨公司主管、保安人员、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确认油墨公司管理层存在管理疏忽,但对事件毫不知情,违法乱扔废桶的行为是谢某华为谋取私利的个人行为。

2020年12月9日,青浦公安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将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一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相结合,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开展诉前协商。2021年2月5日,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承担涉案地块的环境修复费用,分别预付15万元、8.5万元、8.5万元。

2021年3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上述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4月2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并全部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八千元,禁止被告人李某国在考验期间从事与排污、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均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021年7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危险废物储存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薄弱环节,向油墨公司发出《起诉建议书》,建议其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流程、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登记台账、加强员工警示教育等。油墨公司回复称,已按照检察建议书所列事项进行整改。2022年2月、8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收到回复后两次回访油墨公司,并联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现场讲课、培训指导等形式将法送到企业,将法普法到一线,推动危险废物生产、处置单位建立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同年,涉案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闵行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专项整治。 一方面,针对辖区内重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管理百日行动”“固体废物专项治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严防新增违法生产项目和环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全区废品回收场所进行地毯式排查,执法检查覆盖近30户,对无证经营的回收场所依法进行处罚,实现源头有效治理。

【典型意义】

1.鉴于危险废物的挥发性特点,通过即时检测固定大气污染证据。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犯罪行为是否对外界环境造成实质性污染是犯罪的核心要件。对于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可以从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界环境接触等方面判断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性或危害性。本案中,在危险废物尚未处置的情况下,鉴于已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挥发性特点,通过对周围空气进行检测,解决了环境污染后果取证困难的问题。将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的数量认定为未遂,确保罪刑相称。 同时,此案有效地解决了生态环境部门收集证据的有限手段问题,以及在调查机构提交刑事案件之前,难以通过“事件 +准确检测后的快速检测”模型提交刑事案件之前获得证据,并改善了惩罚性环境污染危机的质量和效率。

2.遵循线索并确定过去的危险浪费,因为涉及危险浪费的案件,通常只能确定现场的数量,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实际的分配器,而不是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以前的范围另一方面,再加上被告不仅没有为将废物处理给他人,而且还赚钱,而最终的处理器都是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废物购买者,也假定先前的危险废物危险浪费方法必须在环境污染中产生,从而准确地确定了危险性浪费的数量,以否则危险的含量。

Dai 和其他三个在江西省的省,非法处理“副产品盐”,并污染了环境;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副产品盐”特征性污染物可追溯性首先识别

【基本概况】

被告人戴穆丁(Dai )是“副产品盐”的非法收藏家和处境者。

被告小谅解备忘录是“副产品盐”的非法分配者。

被告中穆哈瓦是“副产品盐”的非法运输者和处境。

“副产品盐”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料或由于多样的生产条件和复杂的成分而可能包含有毒和有害成分的废水处理过程,有毒特性通常是复杂的。

从2016年到2020年7月,被告人在没有获得危险的废物管理许可证的情况下撒谎,他是一个湖南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董事,并锻造了公司的印章。相关公司的每吨00元。

2017年10月,在江西省 City的租用仓库中,“副产品盐”产生了辛辣的气味,这引起了许多被告Dai 的投诉。 ”由小穆罕(Xiao )指定的地方,并以每吨约50元的价格支付了“补贴”。

从2017年11月到2018年2月,Dai 委托中的舰队拆开并混合了1,200吨和211吨不同的公司生产的“副产品盐”,并将其运送到 Lake地区现场,并列出了Xiao and and oft and oft and oft and-xiao moush。直接堆放在露天中,他改变了手机号码,并在两个地方堆积了“副产品盐”。 HW04/HW11。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6月,江西省北昌市的生态环境局发现,小穆罕(Xiao )在该地区的Lehua Town租用了一栋空的工厂建筑物,将大量未知的固体废物存储在开放的空气中,最初是在危险的环境中进行了危险的杂物。肖·穆什(Xiao )案件涉嫌污染对新智的公共安全局的污染。

新智的公共安全局于2020年7月3日提出了一个调查,并主动倾听了地区采购方的意见。

在初步调查之后,该案中涉及的“副产品盐”来自Dai 。新疆地区的人员协调和指导关键证据的收集。

鉴于在这种情况下堆积的“副产品盐”是多个企业的固体废料的“混合物”,公共安全局,新工区采购和新智的地区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了涉及10个废物的报道,并将其综合地验证和研究范围涉及的范围,并涉及10个危险的范围,并进行了调查企业的证据。企业。 鉴于这两个企业没有根据法律和法规管理和处置生产中的“副产品盐”,从而导致实际污染,生态环境部和涉及该案的企业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进行了咨询。

为了回应小小的谅解备忘录和其他人的论点,即主观上没有危险,而客观上则“暂时堆积并将出售给水泥厂”,而不是“解除,抛弃或倾倒”危险浪费,而不是在不固定和改善Xiao Mou Sheng shers sall salt sall salt的过程中,而又一次地进行了调查,以置于调查的同时UES以虚假名称和更改的联系信息,还与该省的许多水泥厂联系并访问了,以确认不需要该案中涉及的“副产品盐”,并且不会在水泥生产中购买,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该案的证据基础。

为了应对本案的高度评估,新智的公共安全局,新工区采购,新工区生态环境局,地区财务局和其他部门举行了一个联合会议,以促进建立特殊环境损害赔偿的特殊损害赔偿的案例,以供应各种环境损害赔偿,并获得各种环境赔偿,并恢复各种赔偿恢复和其他费用在处理环境资源案件中。根据“识别危险废物的技术规格”为危险废物(HJ 298-2019)。 评估后,新智地区和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立即进行了无害治疗。

在2021年1月,“副产品盐”流向许多省份的问题,公共安全部在山东和其他地方部署了公共安全机器人,以验证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并严重破坏非法处理“副产品盐”的非法处理,并促成了所有地方的责任,并促成了所有及格的责任。 。

2021年1月12日,新加公共安全局因涉嫌污染环境和锻造公司密封的犯罪而转移了戴穆布,并从怀疑的环境中造成了污染的环境,并从审查中付出了100次启用,并付出了1000次征服。收购官。 同一年的9月18日,新智地区人民法院采取了第一步的判决,采取了诉讼的指控和判决,将dai穆伯判处五年零六个月,罚款610,000元人民币,以使环境和犯罪罪行的罪行和六个月的罪行犯有610,000元人民币钟()在判决第一季度判处一年零三个月的罚款。

【典型意义】

1.准确地打击“副产品盐”的黑色产业链,尤其是石化,药物和精细的化学工业,会产生大量的“副产品盐”,例如氯化钠盐和硫酸含量,以降低分配和销售量,并使硫酸盐造成较大的损害。处置危险废物“副产品盐”,导致生态和环境污染。这种情况通常很难进行调查和处理。

2.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探索“首先付款”机制。为生态恢复,司法评估和其他费用付费,为处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探索使用“先到评估,以后的付款”机制来处理主要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了促进有效案件处理的参考。

8人(包括旺丘安地区的Wu )非法处置油泥和环境污染的案件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页岩气钻探油泥跨度合作机制行业风险分析

【案例详细信息】

被告武穆吉安(Wu )是某个庞加砖厂的实际操作员。

被告彭·穆洪(Peng )是由吴·穆吉安(Wu )雇用的卡车司机。

被告Chang,Chen和Li是第三方环境治理承包商的项目经理。

杨和周是页岩气提取项目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经理。

自2020年3月以来,西南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四川和重庆开始。泵含有废水的水最初用于收集垃圾泥浆,从而形成了油腻的泥浆。重庆的旺丘安()区的一家甘努克( Brick)工厂,想非法将油泥作为 的原材料处置。 同年8月,武士指示彭洪(Peng Hong)驾驶卡车将34.55吨油泥运到阳chu族地区,两人将整个油腻的泥浆倒入了道路上。

在2020年7月,在延元宗项目的泥浆替换过程中,石油基泥用于替换水基泥浆,以生产含油的泥浆混合物。吉安(Jian)安排其他人将含油的泥浆运送到冈砖工厂,并将其倒在材料院子旁边的一个坑中。

在这种情况下,倾倒的52.93吨油泥被认为是危险的废物。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

2020年8月7日,重庆城市的公共安全局收到了公众的报告,在高速公路旁的沟渠中发现了大量的油性废物。场景与专家一起确定,并开始紧急处理机制,以尽快进行油性泥浆,以使相关警察类型的势力整合在一起,以形成现场检查和特殊的工作组。被锁定以准确恢复跨居民和重庆犯罪过程。 由于案件的严重性,工作队立即要求四川公共安全局合作进行现场检查,追踪和巩固危险浪费的证据,逮捕和询问犯罪嫌疑人,并根据“ -Chon-共同的环境保护和访问”的调查,并访问了其他调查,并访问了其他调查通过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工作职责和培训经验,钻探平台的主观意图和中间嫌疑人的概念,确认了相关的确定性,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对犯罪的态度又一次地确定了相关的确定性,对犯罪嫌疑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培训经验,以``相关''的态度来确认''提出有关识别危险废物,问责制对象以及同伙的身份并进行有针对性调查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最后,这种情况切断了各省的“生产,运输和倾销”的利润链,以通过四川 - 民加品牌合作,部门联系和多政策合并的运营非法处理有害废物,并实现了对危险废物垃圾箱的整个连锁店的有效镇压,并有效地镇压了危险垃圾垃圾箱,委托投资者,生成器和发电机。

在2020年11月24日,吴穆吉安(Wu )和其他涉嫌环境污染的案件被转移到相应的江金地区人民的审查和起诉中,由于对诉讼的案例和诉讼案件,该案件是否涉及案例在特殊工作队和采购方之间,决定聘请一个司法评估机构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混合固体废物的特性,并同时咨询重峰市的生态环境局,以确定混合质量的混合属性,这些属性是泥泞的杂物,这些属性是较大的杂物。在这种情况下,垃圾矿物油散布到含油的泥浆中。 经过额外的调查,基于整个案件的证据,Yang Mou,Chang Mou和其他六个人都将危险浪费的待遇外包,所有这些都被私人地委托给了非法的执行单位,而不是在他们的非法范围内属于他的个人所有人,并在其上被指明了。 Jian和其他六人自愿认罪,并支付了80,000元的生态恢复费。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非法倾倒和处置危险浪费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而案件是重大而复杂的,涉及四川和石庆的许多公司,并吸引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地区的人们的征求力,的诉讼将诉讼提交给第五个诉讼在同一年中,有3个。 在审查了案件档案并倾听评估专家的意见之后,第五分支机构发现,尽管刑事起诉对象和民事侵权的被告不一样,但非法消除基于油的泥浆的民事侵权事实已经确定了环境,但在范围内涉及侵害的范围和范围,这些损害涉及浪费的浪费,并散布着浪费的浪费,并散布了销量的散布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关。 同年7月5日,第五个分支机构与扬丘安地区采购,与宗教区生态环境局,涉及案件的企业和个人,专家,市政人民代表的代表和听力官组织了一次公开听证会法律和推理敦促和指导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承担环境恢复的责任,而扬丘安地区生态环境局迅速开始了审议前咨询。 7月9日,扬丘安地区人民政府和赔偿义务是某个石油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三方的环境治理承包商, Brick ,Wu 和Chang Mou达成了“生态环境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阐明了责任环境损害,识别和假设的努力,以及在努力的情况下,以及宣布的努力支付了超过240万元的生态恢复基金,并完成了受损土地的生态恢复工作。

为了应对钻探行业中非法外包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四川和重音执法机构共同敦促对环境保护检查的特殊纠正,促进公司促进公司以严格控制环境保护承包商的范围,以确保对范围的管理和管理的范围,并确保造成范围的范围根据法律,产生废物的单位发出了“有关进一步加强操作现场的环境保护承包商和固体废物的通知”,并在公司内部进行了环境保护检查和整洁的紧急通知,改善了相关系统,并在固体废物上进行了特殊检查。

2021年7月15日,江金区的人民对被告武穆吉安(Wu )和其他八名污染的罪行提起诉讼。吴穆吉安(Wu )和陈植物(Chen Mou)又支付了20,000元的生态恢复。

20022年1月17日,江金地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发现吴·穆吉安(Wu )和其他八人犯有环境污染的罪名,并判处他们判处七个月至三个月的拘留期限,其中六个月被判处六个月的徒刑,从六个月到一年,均未判处10,000千年。

【典型意义】

1.改善和完善省际合作机制,并继续增加涉及危险浪费的非法犯罪。四川和重庆的总结了两个地方实施合作机制的实际经验,以打击损害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并签署了“省力间的执法工作机制,用于在2021年12月2021年12月的 of of of of ,交流和其他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个别案例协调,相似的案例管理和信息通知,并有效地增强了关节镇压工作。 在学习了线索之后,在这种情况下,四川和重庆的案例处理机构迅速采取了行动,将危险废物终端的非法处理作为起点,并共同进行了案例调查,跟踪和追踪,证据收集和逮捕,并成功地在整个连锁店中打击犯罪。

2.对行业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的深入分析。在该行业中,为了节省处置成本并赚取非法利润,将法律工厂设立为掩护,建立“资源回收”和“行为实验”和其他名称,并非法接受废物产生单位的佣金,并非法处理危险的危险,例如逐渐造成危险的泥浆,以造成黑人行业的范围造成了危险的范围。由于混合固体废物是否是危险的,企业通常不会将它们包括在危险的废物联合清单系统的管理中,并且在其流动的监督下,企业通常不包括它们,因此企业通常不会将它们纳入危险的废物。 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此案还进行了环境恢复,促进公司合规管理,并进行行业风险分析和治理,从而实现从犯罪治理到社会治理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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