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发布!
2024-05-22 15:03:00发布 浏览139次 信息编号:7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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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江西、甘肃、天津、湖南、福建、河南、北京、广东、山东、陕西、浙江、宁夏、陕西、河北、成都、重庆等地已发布地方农村污水处理标准。 详情如下:
北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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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北京市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612-2019)。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动植物油八项。 根据排入水体不同规模、类型等因素,设定不同的浓度限值。 规模分为500m3/d以上、50m3/d -500m3/d、5m3/d -50m3/d、5m3/d以下四个等级; 排水类别分为二类、三类功能水体和其他水体两类。 同时,管理要求中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要因地制宜,优先采用生态处理工艺,鼓励回用,在重点区域实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该标准将于2019年1月10日实施。
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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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陕西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为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至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设施。米/天)。 /天)和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就近城镇污水管网(末端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城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直接排放至地表水体时,排放限值分别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湖泊、水库岸边2公里范围内实行特别排放限值。 控制的污染因子有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动植物油7个。 和总氮; 排入地表水二类、三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控制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动植物油等6项污染因子; 地表水排入四类、五类功能水域执行二级标准,控制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动植物油等5个污染因子。 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者排入农田灌渠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处理后排入碱渠、湿地、氧化塘(涝塘)的,应符合本标准一级标准; 其他综合利用方法应符合本标准二级标准。
山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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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测要求。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及投产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500m3/d(含)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符合GB 18918的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与乡(村)工业污水和规模化畜禽污水混合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养殖废水。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根据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根据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根据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表2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河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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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河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测要求以及实施和监督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村规模500立方米/日以下(不含500立方米/日)的农村地区。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合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规模在500立方米/日及以上(含500立方米/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可参照《》(GB 18918)。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年×月×日起(标准实施后一年)满足本标准要求。批准、发布和实施)。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污水排放进入地表水环境的敏感性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标准和三级标准。
新建规模大于2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表1相应规定执行。
污水直接排入二类水域及二、三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一级标准。
污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Ⅲ类水域和控制断面周边四、五类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
污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四、五类水域或者其他水体的,执行三类标准。
新建规模小于2立方米/日(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三级标准。
福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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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3月公布。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行政区域内处理规模小于500立方米/日的农村生活污水福建省地区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应当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处理规模500m3/d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和监督; 适用于处理规模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造成的水污染。 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活动。
处理设施规模大于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GB 18918的规定。
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出水直接排入GB 3838地表水三类功能水域(指定保护区、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三类功能水域以及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江河、湖泊处理设施。如湖泊和水库。 执行A标准。
将污水直接排入其他功能明确的水体的处理设施,以及将污水通过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4.2.2.1所列水体的处理设施,应符合B标准。
直接或间接向村庄附近的池塘和其他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排放污水的处理设施适用C标准。
湖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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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本标准。 自2020年7月1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执行本标准。 2020年7月1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项目环评核准为准。
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二类、三类功能水域,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规模5m3/d以下(不含)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四类、五类功能水域,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规模为5m3/d(不含)以下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地表水二类、三类功能水域时,应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地表水四类、五类功能水域,或者排入村镇附近的池塘等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规定的等级标准。
表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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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 该标准将排放限值分为等级。 新建(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施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 三级标准分为A、B、C级标准,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本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甘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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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原标准,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处理能力500立方米/日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照表格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立方米/日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Ⅲ类功能水域(指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 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污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应当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立方米/日的,处理设施排入四类、五类功能水域的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规定。与二级标准。 。
农村生活污水30立方米/日≤处理规模立方米/日,且出水排入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应当执行一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5立方米/日≤处理规模<30立方米/日,且出水排入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为m3/d。 污水排入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应当执行三级标准。
江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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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和污水处理规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污水排入GB 3838规定的二类、三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水应符合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污水排入GB 3838规定的四类、五类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m3/d(含)的处理设施排水应符合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污水排入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规模大于50 m3/d(含)的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 处理规模为5m3/d(含)以上50m3/d(含)之间。 (含)直接将污水排入水体的处理设施符合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处理规模为5 m3/d(含)~50 m3/d(不含),出水通过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处理规模小于5 m3/d(不含)的处理设施应符合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国家水质良好的湖泊和具有饮用水功能的重点湖、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 处理规模大于5 m3/d(含)的处理设施应执行表1级别标准规定的要求。
广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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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本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污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20m3/d及以上的,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处理规模20m3/d以下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污水排入其他环境功能不明确的水体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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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较早开展了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前期研究。 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浙江推出了目前较为可行的标准。 2015年7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 《标准》确定了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菌群、动植物油等七项主要控制指标和限量。
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4/T7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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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于2011年9月5日正式发布实施,填补了宁夏乃至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空白。 本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三级:①一级标准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功能水域(指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和游泳区)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 ②二级标准直接排放,作为杂水回用; ③三级标准为直接回用农田灌溉。 其他回用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用于养鱼或者排入渔业水体的应当符合规定; 回灌地下水源以补给地下水的,应当符合GB/. 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按照规定执行。
《山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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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通过了《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13年6月30日发布,2013年7月30日实施。
本标准结合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情况,规定农村设计规模不大于500m3/d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分别对应不同的排放水体。 类别:①污水排入规定的三类地表水功能水域(指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区除外)时,执行一级标准; ②污水排入规定的地表水四类、五类功能水域。污水排入池塘、渠道等农业灌溉水体,回用于旱田灌溉时,执行三级标准; ④污水除旱田灌溉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执行本标准。 按相应标准执行。
河北《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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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级、二级标准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相同,仅三级标准较低。 该标准根据农村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将农村地区划分为发达、较发达、欠发达三种农村类型,并实行相应的水质指标。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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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施方案》,规定了排放标准的实施。
成都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标准按以下7项控制指标(单位:mg/L)执行。 (1)化学需氧量(CODcr):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50,其他区域≤60; (2)氨氮(NH3-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8个,其他区域≤15个; (3)总磷(以TP计):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其他区域≤2; (4)总氮(TN):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5,其他区域≤25; (5)悬浮物(S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0,其他区域≤30;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0.5,其他区域≤1; (七)动植物油:Ⅲ类及以上水功能区≤1个,其他区域≤3个。
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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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联合发布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48-2018),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DB 50/848-2018标准适用于西部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弥补了国家标准在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的不足。 加快重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改善农村环境。 环境质量提升,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发挥积极作用。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本标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和排放规模,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各标准的应用情况如表1所示。
污水经处理后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出水水质,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根据网络内容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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