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标志及排污口应该这样建设,环保要求及整改方案
2024-05-20 19:03:57发布 浏览162次 信息编号:7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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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标志、排污口要这样建环保要求及整改方案
一、废水环保标签要求
1.图形颜色和设备颜色
(1)提示标志:底部和栏目为绿色,图案、边框、括号、文字为白色;
(2)警告标志:底部、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文字为黑色。
2、辅助标志的内容
(一)排污口标志名称;
(二)单位名称;
(3) 数量;
(四)污染物种类;
(五)受××环保局监管。
3、辅助标志字体类型:黑体。
4.标志尺寸
(1)平面固定标志尺寸
①提示标志:480×300mm
②警示牌:边长420mm
(2)立式固定标志尺寸
①提示标记:420×420mm
②警示牌:边长560mm
③高度:标牌顶部距地面2m,距地面0.3m
标志材料
1、招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制作;
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反光膜。
标牌表面处理
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
2、标志的端面、立柱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标志牌外观质量要求
1、标志、立柱无明显变形;
2、标牌表面无气泡,漆膜或釉质不脱落;
3、图案清晰,颜色一致,不得有明显缺陷;
4、标牌表面不应有裂纹、剥落或其他损坏。
环保图形标志应当设置在靠近污染物排放口(源)的显着位置,并能长期保留。 要求设置高度为环保图形标志上边缘距地面2米。 一般污染物排放口(源)或者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当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择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排放剧毒、致癌物质和对人体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者危险废物储存(处置)场所,应当设置警示环保图形标志。 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择立式或平面式固定标志。
废水出口标志
标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 当发现图像损坏、颜色污染或变化、褪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检查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2、污水排放口标准化建设
1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方便”的要求,即环保标志应明显; 排污口设置合理,污水流向合理; 便于样本采集、监测计算和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2 已整治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规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监发〔1996〕1996号)设置与排污口相对应的环保图形。 ] 第 463 号)标志。
3、对不符合规定的排污口,视为污染防治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将按照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管理权限。 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4 需要设置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放口的,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必须明确允许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将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建排污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的,必须办理污水排放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牌,变更登记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
(二)持仓变动;
(三)拆除或者闲置的;
(四)需要增加、调整、改造或者更新的。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准。 不这样做的将被视为同意。
六、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污水排放口基本信息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
7 与排污口相关的建筑物及其监测测量装置、仪器设备、环保图形标志等均为环保设施。 污水排放单位应当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建立维护制度。 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环保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现场监督管理。
3、污(废)水排放口规范整治
1合理确定污(废)水排放口位置:
(一)城市集中生活水面地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体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的水体;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盐场保护区、海滨浴场、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拆除。
(二)严格控制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风景名胜区水体等重点保护水域新增排污口。
2、生产经营场所集中于一处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有1个排污口和1个“洁净下水道”出口。 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允许每个地点仅设置一个排污口。 个别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设置超过允许数量的排污口的,必须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一个排污单位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结合洁净污水分流和污水合理流向,对管网进行合并整顿。
三、排放含有《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内设置规范的排污口。
4、根据《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年)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1996年)的规定,对一级污染物监测,采样点应设置在设置于车间排污口或者车间废水处理设施; 第二类污染物监测,应当在排污单位主要排污口设置采样点。
5 采样点应能满足采样要求。 若采用地下管道或暗渠排放污水,需设置满足采样条件的井或修建一段明渠。 污水面距地面1米以上时,应搭建采样台阶或梯子。 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设有取样阀。
六、所有排放一类污染物或者日排放废水量在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必须能够将污水全部收集至专门设计的排污口,统一排放。 Ⅰ类污染物及单位主要排污口上游。 根据流量的位置,修建专门的通道(管道)通道(流量测量段),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修建流量计量断面和安装污水流量计的,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说明原因,其排污(废)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当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环境保护部门。
7、排放污水的,原则上应在排污口附近显着位置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如果排污口隐蔽或远离厂界,也可将标牌放置在监测采样点附近的显眼处。
107类废水污水因子及其验收及环保要求!
常见废水参考监测项目
行业标准名称/类别
完整的项目内容
日常监测项目
评论
生活污水
目前尚无针对性标准
pH值、SS、CODCr、BOD5、氨氮、磷酸盐、动植物油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予监测:
1、生活污水统一排入城市污水截污管网;
2、一厂内有两个及以上企业,无法区分生活污水;
3、生活污水排放量小于100立方米/日或人数小于500人。
汽车维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877-2011)
pH值、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LAS
所有项目
生活污水与洗车废水混合时的验收监测:
pH值、SS、CODCr、BOD5、石油类、LAS、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
餐饮行业废水
目前尚无针对性标准
一般七项是通过查看污染因子清单来确定的。 如果执行DB44/26-2001三级标准,没有限值的项目可以忽略。
生活污水与餐饮废水混合时,验收按规定项目进行。
足疗行业废水
目前尚无针对性标准
一般七项是通过查看污染因子清单来确定的。 如果执行DB44/26-2001三级标准,没有限值的项目可以忽略。
生活污水与餐饮废水混合时,其验收与规定项目相同。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 19923-2005)
pH值、SS、浊度、色度、BOD5、CODCr、铁、锰、氯离子、二氧化硅、总硬度、总碱度、硫酸盐、氨氮、总磷、总溶解性固体、石油类、LAS、余氯、粪大肠菌群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天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石油类
验收监测时,回用水监测项目与排放口监测项目一致。 在排放口测量磷酸盐时,测量回用水中的总磷。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车间排污口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
所有项目
CODCr、总镍、总铜、氨氮、总氮、总磷执行表2,其他执行表3
总排放口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总铁、总铝、pH值、SS、CODCr、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物种、氟化物、总氰化物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pH值、色度、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pH值、色度、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
1、AOX具备资格,但暂时无能力;
2、CODCr、氨氮执行表3,其他执行表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
车间排污口
六价铬
目前没有强制测试要求
1、AOX具备资格,但暂时无能力;
2、注意区分毛纺行业和纺织染整行业。 毛纺行业执行DB44/26-2001,纺织染整行业执行本标准。
总排放口
pH值、色度、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氯、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硫化物、苯胺、六价铬
pH值、色度、SS、BOD5、CODCr、氨氮、总氮、总磷、苯胺类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粪大肠菌群、肠道致病菌、肠道细菌、结核杆菌、pH值、SS、BOD5、CODCr、氨氮、动植物油、石油类、LAS、色度、挥发酚、总氰、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银、总α、总β、总余氯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天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盐、动植物油、总余氯、粪大肠菌群(验收监测9项)
1、确认受检单位废水使用含氯消毒剂后才需测定总余氯,否则无需监测;
2、肠道致病菌、肠道细菌、结核杆菌、总α、总β不合格。
合成革及皮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pH值、色度、SS、CODCr、氨氮、总氮、总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胺(DMF)
所有项目
肉类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
pH值、SS、CODCr、BOD5、氨氮、动植物油、大肠菌群计数
所有项目
注:1、验收监测时,除生活污水、医疗废水外,其他废水必须严格参照环评污染因子清单确定监测项目;
2、委托监测,检测项目所在城市站基本不再管理。 项目由委托方自行申报、确定。 以上行业类别可根据常规检测项目与委托方沟通确定。 我们仅提供建议和参考,最终考察项目协商后确定;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