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雷尼镍处理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4.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05-19 17:04:03发布    浏览201次    信息编号:7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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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雷尼镍处理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4.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4.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发现,事故直接原因是:废水输送和多效蒸发为间歇作业。 废水池壁上附着的少量雷尼镍颗粒脱水后自燃,引燃甲苯、焦油和塑料。 罐壁,引起火灾。 火灾点燃了连接1号和2号废水罐顶部用于输送废水的管道。 明火沿管道跳入2号废水罐,导致罐内甲苯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爆炸。

2019年4月3日20时40分左右,污水处理车间发生火灾事故。 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政府消息,2019年4月4日,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泰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与的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台州市纪委代表参与事故升级调查。 事故调查组聘请了三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按照“四不漏”和“科学严谨、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调查组通过现场检查,基本查清了事故情况。 、调查取证、鉴定分析、专家论证、综合分析。 事故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调查组初步确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以下简称:中丹科技)(略)

(二)事故装置及现场检查情况

中丹科技拥有东、西两个工厂,两个工厂的生产线和污水处理装置独立运行。

事故发生在位于小区北侧的污水处理车间。 该车间用于处理西厂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 拥有废水池组、多效蒸发及污水处理设备。 其中废水罐组1、2号罐专门用于接收四醚加氢车间产生的废水(主要含有水、甲苯、焦油、对氨基苯醚、少量雷尼镍)和对硝基苯醚)。

四醚加氢车间与废水罐组通过管道连接,输送废水。 粘稠废水由阀门控制送至2号废水罐(搪瓷材质,从顶部注入),非粘稠废水送至1号废水罐(塑料材质) 。 ,波纹槽,从顶部注入)。 收集至1号废水池后,泵至多效蒸发装置进行蒸馏。 蒸馏废水进入生化池进行处理。 进入2号废水池的废水经过搅拌和加热后,通过氮气加压送入1号废水池进行处理。

二、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2019年4月3日20时40分左右,中丹技术污水处理车间1号污水池(直径3米、高4米)顶部发生火灾,烧毁了1号污水池。废水池与2号废水池(直径2米,高3米)连接管道上有塑料阀门。 火灾发生后约3分钟,2号钢污水池发生爆炸,顶部的井盖(直径60厘米)向北飞出约65米,落入艾森絮凝剂(泰兴)有限公司内,有限公司在马路对面向北。 公司围墙内,公司东、北厂房门窗也受损,玻璃破碎。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内部应急消防力量开展救援行动。 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0时46分左右接到报警。 当时泰兴开发区专职消防队正在进行夜间巡逻。 20时53分到达现场,泰兴消防大队于21时05分到达现场。 至21时30分,明火被扑灭。 泰兴市政府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管理、环保、公安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处置。

据环境监测,22:00监测到该公司下风向1000米处VOC浓度为0.142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相关空气质量标准浓度限值。 厂内雨水口及时堵塞,消防水全部进入应急池,未排入外界环境。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2、事故烧毁面积约8平方米。

3、据企业统计,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废水输送和多效蒸发为间歇操作。 废水罐壁高处附着的少量雷尼镍颗粒脱水后自燃,引燃甲苯、焦油和塑料罐壁,引发火灾。 火灾点燃了连接1号和2号废水罐顶部用于输送废水的管道。 明火沿着管道跳入2号废水罐,导致罐内甲苯和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发生爆炸。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事故装置存在工艺缺陷。 1号废水池废水从顶部进入(插入池内20cm左右,不插入中下部),易造成溅水,池壁呈波纹状。 长期使用很容易导致焦油等含有雷尼镍颗粒的物质粘附在罐壁上。 多于; 2号废水池废气与固液焚烧炉第二燃烧室之间的管道没有安装阻火器,很容易引起回火。

2、环保设施安全管理存在缺陷。 对于含有少量雷尼镍颗粒暴露在空气中可能自燃的废水以及废水中低浓度甲苯在密闭容器内挥发至爆炸极限的安全风险,公司未进行鉴定和分析,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 进入废盐和蒸馏残渣(危险固体废物)进行多效蒸发。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确定中丹科技“4.3”火灾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初步处理建议

虽然此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也较小,但暴露出该公司在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面仍存在漏洞。 特别是盐城响水天嘉宜发生“3.21”特大事故后,舆论受到较大影响。 社会影响恶劣,建议严肃处理。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中丹科技未能对污水处理车间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未能及时消除隐患。 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中丹科技处以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褚作为企业负责人,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责,处以罚款。

2、陈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台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负责,处4万元罚款人民币被征收。

3、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管理、安全环保工作。 对未组织事故装置风险分析、完善安全设备设施的,建议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4、姚某未能正确识别事故装置的安全风险,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建议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五、事故预防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中丹科技要深刻吸取教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努力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化工企业环保设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对厂内所有在役生产、环保、后处理等设备设施进行全面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二)泰兴市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事故预警教育,督促全市化工企业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全面排查企业环保设备的风险和危害,落实环保审批验收。保护设备。

(三)泰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园区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地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强隐患排查监督,查清辖区内相关企业环保设施,特别是废水、废液储存区域,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3”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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