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音华金山坑口电厂新建工程(机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的管理

2024-05-19 04:03:55发布    浏览186次    信息编号:7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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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音华金山坑口电厂新建工程(机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的管理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管理。 新建项目(单位)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4 国电供电[2002]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规定》 职责 3.1 业主单位负责现场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的集中管理。 3.2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监督施工承包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程序的要求,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进行管理和无害化处理。 管理要求 4.1 对承包商的一般要求 4.1.1 减少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如使用无毒、低毒、低污染的替代材料,或改进工艺,减少材料消耗。 4.1.2加强机械设备和储存设备的管理,消除或减少跑、爆、滴、漏现象。 4.1.3 推广应用污染防治适用技术,如酸碱中和处理排放、冲水管道设置消音器、食堂设置隔油池等。 4.1.4 废弃物按规定回收处理尽可能多。 4.2 废水控制 4.2.1 现场施工及生活物流废水分类 4.2.1.1 施工废液:现场各种施工、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含有酸碱废水、矿物油等有害物质的废水。 4.2.1.2 医疗废液: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体和其他化学物质的废液。

4.2.1.3 生活污水:生活区食堂含油废水、员工宿舍生活污水。 4.2 废水管理 4.2.2.1 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水体、重要渔业水体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或保护区内不得设置生活/建筑污水排放口。 4.2.2.2 生活/建筑污水一般应排入经批准的污水管道。 若无指定管网,应经必要处理后排放。 4.2.2.3 水压试验、酸洗、冲洗管道等产生的含酸碱废液排放时,施工承包商应负责中和,符合要求后排放。 4.2.2.4 从事焊接检验作业的单位应对加工、洗片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显影(定影)液等含酸、碱废液进行中和,待pH值达到规定值后排放。指定的要求。 或统一收集处理。 4.2.2.5 设置医疗部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液进行必要的无害化处理,使其符合排放要求。 4.3 废气控制 4.3.1 主体工程及项目建设和管理产生的生活废气分类 4.3.1.1 机动车排放废气。 4.3.1.2 生活区锅炉烟气、食堂油烟。 4.3.1.3 其他有害气体。 4.3.2 尾气排放管理 4.3.2.1 责任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安排交通车辆年检,确保尾气排放符合规定标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或安排报废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

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对机动车使用的燃油进行必要的控制,购买无铅汽油或与机械性能相匹配的燃油。 4.3.2.2 应尽可能配备低污染灭火设备。 4.3.2.3 现场不得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会产生有毒有害烟雾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3.2.4 日常物流产生的锅炉烟气、食堂油烟等应安装相应的环保设施,减少大气污染。 4.4 固体废物控制 4.4.1 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固体废物和无害固体废物,分类如下: 危险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石棉制品、废放射源、废电池、废电池、薄膜、电脑耗材配件(如硒鼓、墨盒等)、废旧灯具、废油漆/油漆桶、医疗废物等无害固体废物(可根据是否可回收或利用进行细分)-可回收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三料废料、焊条头、废纸及纸制品等。 ——不可回收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建筑垃圾、废丝(棉纱)、不可回收生活垃圾(如贝壳、烟头等)等。 4.4.2 各责任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控制收集、贮存、分类、处置和转运等各个环节。并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但不限于): 4.4. 2.1 固体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固体废物应根据其特点进行分类并设置必要的分类收集设施。

危险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要求(不限于): ——在办公室、生活区、现场仓库等场所设置专用废电池收集箱; - 废旧灯具及电脑耗材配件(硒鼓、墨盒等)由采购部门统一收集并负责暂存; ——废胶片、废油漆桶等危险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 ——参赛单位产生的医疗固体废物应当袋装或密封集中存放; ——放射源使用单位产生的废放射源,应当指定专门的放射人员负责收集。 无害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要求(不限于): ——在办公室、生活区、建筑区域设置明显标志的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箱; -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如废钢材、废电缆、废木材、焊条头等,由发电部门存放在指定的临时存放点或由统一部门收集; - 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可就近存放在指定存放点,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雨、防飞扬、灭蚊蝇等); ——分级设施应定点存放,并有明显标志,防止存放过程中变质或二次污染。 4.4.2.2 固体废物分类及处置 危险固体废物处置——非医疗危险固体废物由责任单位委托或出售给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对于不具备回收处置能力的非医疗危险固体废物社会单位内但供方能承诺回收的,采购时应与供方达成书面协议,由供方办理。 ——社会或者供应商无法处置的非医疗危险固体废物,应当由责任单位处置或者设置固定贮存场所。

自行处置、储存固体废物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医疗固体废物应当进行销毁、无毒处理后,送当地医院或者卫生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处理。 无害固体废物处置——可回收的无害固体废物,如废钢铁、废木材等,应尽可能重复利用。 不能使用的,可以出售给需求单位或废旧物资回收单位。 ——不可回收的无害固体废物应当及时收集运至指定地点,委托或者转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或者地点。 4.4.3 转运要求 危险固体废物转运(运输)应符合危险货物转运(运输)的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撒落。 4.5 噪声控制 4.5.1 主要噪声源:锅炉冲洗、振动噪声(如混凝土浇筑)、车辆噪声。 4.5.2 施工单位应根据生产、生活噪声源情况,采取降噪和个人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噪声对职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 4.5.2.1 锅炉冲洗时,施工单位应采取降噪措施,并向附近居民区/社区发布公告,并与有关部门沟通达成谅解。 4.5.2.2 尽量避免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 如果不可避免,应在噪声较强的地区进行。 4.5.2.3 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噪声的危害。 4.6 废水、废气、噪声排放指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废水、废气、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并对监测问题采取必要的后续改进措施。 4.7 过程指导和监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承包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控制要求和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 记录《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监督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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