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仪器设备的采购办法有哪些?

2024-05-17 11:05:48发布    浏览94次    信息编号:7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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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仪器设备的采购办法有哪些?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网上招标采购行为,保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充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法制定。我们学校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招标是指通过“高校仪器设备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系统)发布学校采购信息、接受会员(供应商)报价、审价、发布的全过程。网上采购结果。 一般术语。 网上招标是一种高效、透明的零星仪器设备采购比价方式,是招标采购的补充形式。 零星仪器设备的定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网上招标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中标原则

第四条 定型标准仪器设备采购适用网上招标。 公布的采购信息必须包括明确的品牌(厂家)、型号(规格)及相关配置。 招标流程不适合采购定制或需要现场检查以确认安装状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网上招标一般应有三个以上供应商参与投标。 投标期限届满后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充报价、直接初选、延长投标时间等方式。 并执行相应的流程。

第六条 网上招标中标原则是信誉优先基础上的最低价格原则,即供应商的选择由价格和供应商信誉两个因素决定。

第七条 供应商信誉等级是指参与投标系统中供应商投标活动的用户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后形成的对供应商质量的综合评价。 用户将有机会评估每个中标的供应商。

第八条 退出是指认购用户不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而是选择报价第二低的供应商。 认购人退出认购的,须详细填写退出原因,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用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提现:

1、最低价格供应商应标注是否满足用户需求;

2、如果对最低价供应商的服务和质量总体评价为“一般”或低于“平均”,则可以退出次低价供应商,以此类推。

第九条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特殊选择的,认购人应当向主管部门充分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主管部门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用户评选结果,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督。

第十条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招标系统不接受私人采购。

第三章 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认购用户有权使用竞价系统对各中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 订阅用户可以多次更改评价,结果以订阅用户的最终评价为准。 订阅用户的评价结果​​将影响对中标供应商可信度的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权对中标订阅者的货款、违约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记录在用户的订阅记录中。 如果供应商的投诉得到证实,供应商的评价结果​​将影响订阅用户的可信度。

第四章 订阅用户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循的原则

订阅用户除遵守上述第一章和第二章的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校内采购用户注册并通过系统自动验证后,即可成为学校网上招标系统的合法用户,具有网上采购、查询、初选、打印、下载资料、提供资料等多种功能。反馈和建议。 有权,可以使用网上招标系统购买自己需要的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认购用户使用网上招标系统采购仪器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服从、配合学校招标系统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网上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认购用户应当准确、具体地填写认购表。 采购单的内容包括所采购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 采购单的内容是供应商投标和报价的依据。 购买表中填写的内容应真实有效,一经发布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网上招标合同自采购订单发布、供应商投标、用户选定、管理部门确认后即视为生效。 购买用户单方面不执行成功购买订单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购买用户承担。 所有后果。

第十七条 认购用户应在货物到达并验收合格后付款(一般情况下应及时付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供应商的权利、义务及应遵循的原则

供应商除应当遵守上述第一章和第二章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网上招标采购的投标供应商会员(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生产、供货能力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纳税;

3、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和完善的技术支持;

4、具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能力和诚信记录;

5. 能够访问互联网。

第十九条 供应商网上报名后,须向“招标网管理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2、税务登记证;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相关资质证书;

5、公司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地址;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并通过材料审核的供应商,经网上注册并通过资质认证后,即可成为网上招标系统的合法用户,享有参与网上招标、网上发布产品信息、查看大学招标等权利。信息等权限。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填写的采购单的具体要求准确投标。 不能满足需方要求,需要提交附加产品型号和技术规格的,必须详细注明附加项目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等。 指标、服务等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价格自报价之日起15天内有效。 报价应包含税费、运输费等,为开具普通发票和接收支票的价格(如有异议须注明),除投标价外,不得向订户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供货者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合格优等品的规定,履行与认购用户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必须承诺“后付款方式”:先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货到并验收合格后付款(除非另有约定) )。

第二十五条 网上招标合同经采购订单下达、供应商投标、用户选定并经管理部门确认后即视为生效。 供应商单方面不执行成功的采购订单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造成的一切后果。 若供应商报价不严重或恶意影响投标正常进行的,供应商将承担相应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项申购订单的竞买资格和资格要求,以已公布的申购订单备注中的资格条件和资格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严格管理自己的投标账号和密码。 使用其投标账户即等于供应商承诺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条款。 供应商还应对投标人建立授权管理。 若投标人调动或离职,供应商应及时更改密码、授权新的投标人,并跟踪落实投标和采购订单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负责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信息,对可能影响供应商资质或者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更、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抵押、出售、资信、信用等级发生变更、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情况时,供应商应及时书面通知招标投标系统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招标制度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资质材料的定期年度审核。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招标投标系统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会员资格: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终身会员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通过网上竞价获得会员资格;

2、提供假冒、违法产品参加网上竞价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抹黑、排挤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勾结,对订阅用户进行人身攻击;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5、向订阅用户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管理部门职责及运作原则

管理部门除应当遵循第一章、第二章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认购用户和供应商的注册管理、认购用户需求信息的审核和发布、供应商投标结果的审核、投标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原则,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对网络投标用户和供应商双方做到公正、公平,做到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采购订单信息发布的管理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检查采购订单中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和参数、售后服务要求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使发布的需求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避免歧义在供应商的报价单中;

2.审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包括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落实情况;

3、审核并修改采购用户提交的投标截止时间,确保供应商完成投标活动。

4、加强与订阅用户的交流与沟通。 审核后需与订阅用户沟通并经订阅用户认可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后没有三个以上供应商报价的采购订单,管理人应当及时与采购用户沟通,选择补充报价、直接初选、延伸投标等不同的处理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相应手续。 执行该处理方法。

第三十五条 一审管理人审核中标结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认购用户初步结果符合中标原则的,立即获批;

2、认购用户初选结果不符合中标原则,且变更选型理由不充分的,管理员应及时与用户沟通,根据中标原则选择供应商中标原则;

3、当与订阅用户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一审管理员应将情况提交二审管理员裁决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二审为最终审定。 对一审中出现的纠纷,将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 根据网上竞价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价格最低),做出对认购用户和供应商双方都有说服力的决定。 力的最终意见。

第三十七条 系统管理员负责网上投标系统的维护,包括码表维护、管理员注册和权限分配等。系统中的历史数据只能添加或标记为无效,不能删除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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