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建厅:危险地段自建房应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

2024-05-17 02:02:56发布    浏览59次    信息编号:7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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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厅:危险地段自建房应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

为指导全省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适应整改工作需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公布了《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规则》山东省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情况》并组织培训,加强检查工作技术指导,扎实推进全省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与此同时,省住建厅检查组近日赴济南市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监督检查,重点部署百日行动、百日行动进展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整改。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是当前推动百日行动早见成效、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点任务。

鼓励政府购买服务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据介绍,《细则》以《山东省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为基础,根据住建部《技术要点》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自建房屋结构安全审查要点》并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和规定。 完善,适用范围由商品自建房扩大到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根据细则,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检查由村业主自查、乡镇(街道)初查、县级审查评估组成。 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并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检测。

危险地区自建房屋

应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自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的技术内容包括房屋使用情况调查、现场检查、初判、复核评价和判定。 调查的初步判断应当在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初步得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的结论。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房屋地基不稳定,有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有明显损坏、裂缝或变形。 稳定性和承载能力随时可能丧失,结构遭到破坏,存在倒塌的风险。

●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房屋地基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损坏、开裂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未发现安全隐患

房屋地基稳定,无不均匀沉降。 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应力裂纹和变形。 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对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房屋应分类处置: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经初步调查或审查后,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及周围人员,并对房屋进行封闭处置,现场消除风险。 如需继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应当限制使用,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自建房屋未发现安全隐患的,可以继续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细则》强调,自建房址安全检查要根据已有历史,重点排查洪水、地质灾害、采空区、台风、病害、拦坝、尾矿坝等对房屋的威胁。的各种灾难。 根据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对位于危险区域的自建房屋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是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立即停用任何未经授权的结构和布局更改

此次发布的细则明确,应当初步判断、判定以下三种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擅自加层(含夹层)、加高(包括原建筑(屋顶)面新建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以及非法扩建、扩建地下空间等行为出现明显的开裂、变形。

擅自改变有明显裂缝、变形的结构和布局,包括擅自拆除主体承重结构、改变承重墙洞口尺寸和位置等; 因在原建筑(屋顶)表面擅自加建非轻质墙体、堆放或其他原因,楼(顶)梁、板材出现明显裂缝、变形。 擅自安装电梯等。

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导致人口密度或使用负荷大幅增加的,包括将原有居住功能的自建房屋改为商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等,未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使用功能的改变导致建筑(屋顶)表面荷载显着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等。

细则要求,应委托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参与乡镇(街道)的预调查和县级审查评估工作,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均应接受培训。

没有专业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建房屋,负责安全鉴定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以及基础工程检验、相应的结构工程检验和见证抽样检验资质。或者由联合体指定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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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编辑:李晓芹

▌新闻线索/商务合作:0536-8797878;1836362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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