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复印件怎么注明用途?记住这3点防冒用

2026-04-04 21:09:15发布    浏览6次    信息编号:12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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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该规定于2005年6月7日由公安部以令第78号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 开始施行。

第一条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有着相关规定,从而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居住身份的中国公民,于申请领取、换领或者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阶段,若急切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证,那么能够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那种临时居民身份证,它的式样,是那种聚酯薄膜密封起来的单页卡式,它这个证件所采用的是国际通用的标准尺寸,而且采用彩虹印刷,它正面印着,是证件名称以及长城图案,它背面登载的,是公民本人的黑白照片还有身份项目。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有以下这些,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签发机关。

第六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能够决定同时运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挑选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其有效期限是三个月,该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公民若具备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那么该公民能够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以此来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是县级人民政府之公安机关,那里给公民签发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若是公民去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那么就应当去交验居民户口簿,还要交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且要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当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公民去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是申请换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又或者是申请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在这种情形之下,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按照相应的要求及时去办理,并且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三日之内,要把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那个申领人。

第十三条 公民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在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时候,应当把临时居民身份证交回去。

第十四条 公民在从事相关活动,若存在需要证明身份的情况时,其拥有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来证明自身身份的权利。对于此,有关单位以及其工作人员是不可以拒绝的。

第十五条 公安民警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予以查验,为此被查验的公民不可以进行拒绝。

第十六条 要是违反了这个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里相关的规定,去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公民若要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申请换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又或者申请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那就应当缴纳证照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标准,是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来核定的。

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第十九条 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本办法,同时,到此时被废止的是公安部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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