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绍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2025-10-15 14:05:20发布    浏览8次    信息编号:11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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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绍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获市政府批准,现分发至各位,请严格执行并落实。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7日

绍兴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运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考虑绍兴地方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

这项办法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也就是配售型保障房,是由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住房类型,它对保障人群、房屋面积、销售价位以及产权处置等有明确约束,专门提供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进行分配。

这项规定涉及绍兴市城区的配售型保障房,包括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滨海新区等地的建设筹集工作,同时涵盖轮候分配、房源供应、实际使用、退出机制以及监督管理等环节。

这项配售型保障房计划按照官方统筹、地方管理、单位配合、逐步实施的方式开展。

市建设局负责市区配售型保障房的管理工作,作为主管部门,它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编制相关计划,同时负责协调推进这项工作。

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医保局、数据中心、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分别根据自身职责,落实对应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房建设筹集、轮候安排、供应调配、使用管理、退出处置及监管等职责,选定建设运营执行单位(简称“执行单位”)。该单位是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房事务的主管机构(简称“”)。

二、房源筹集

(五)各区及滨海新区要考虑本区域申请情况、资源条件等要素,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建设与采购方案,合理规划配售型保障房的年度供应方案。

(六)配售型保障房筹集主要有以下方式:

新增。新增的配售型保障房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倡导依据“好房子”规范来打造配售型保障房。

结合新建商品住宅、城市更新项目等,同步建设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实现配套设施的同步规划与建设。

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可以采取收购或直接转化的方式,将其转变为配售型保障房。

(七)配售型保障房通常以原始装修状态交付,每套建筑面积大多在七十至一百二十平方米之间,若需收购或转化,户型面积可略作调整。

三、申请轮候

(八)配售型保障房的受惠人群是居住条件不佳且经济能力有限的工薪阶层家庭,以及城市需要吸纳的专业人才。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房须以家庭整体名义进行,每户家庭仅能购置一套。申请家庭需要选定一名成员作为主要申请人,该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岁且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孩子则需作为连带申请人一同提交申请。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申请人同住的父母,以及配偶的双方父母,还有已经成年且没有婚姻状况的子女,他们可以选择是否要一起申请,如果决定一起申请,就相当于已经得到了保障性住房,以后就不能再申请了。35岁及以上没有结婚的人可以单独申请。如果未成年子女一起申请,以后如果符合单独申请的条件,还可以再申请。

(九)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申请辖区内城镇户籍(户籍在社区)满1年。

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区没有个人名下房产,或者每户人平均居住面积不足18平米。申请前五年内,家庭成员卖掉、分给他人、赠送或被拍卖的房产,要算进每户人平均居住面积里面去。

主申请人同当地公司签订了至少一年的工作协议,提交申请前,该企业已在当地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十二个月,并且申请期间参保记录正常。

家庭人均年收入要少于申请所在地区去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5.属地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人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为绍兴市已认定的各类人才(类人才)。

家庭成员在市区没有个人房产,并且在过去五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记录。

主申请人须与当地企业签订至少一年的工作协议,协议签订前,企业需在申请地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十二个月,并且申请时仍正常参保。对于高级人才(ABCDE类别人员,以下简称高级人才),对此项要求不做限定。

家庭人均年收入须低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标准。而杰出人才则不受此条件约束。

5.属地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市、区及滨海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房源募集的状况、保障性住房的需求等具体情况,在获得同级政府(管委会)的批准之后,可以对进入标准实施灵活的变动。

申请人家的成员若已拥有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需要依照规定搬离现有住房。不可以将配售型保障房作为人才房票的兑换方式。

已租住公租房、保障性租赁房或政府直管住房的家庭成员,需要在保障房购买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之前,依照规定搬离;领取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助的家庭,从保障房购买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第二个月起,补助将停止发放。

(十三)各区以及滨海新区都要整体运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排队系统,这个系统由同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并且这个机构要负责带头进行排队资格的审查工作。

提交入库登记的家庭需要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提交必需的佐证文件,对内容与文件的准确性负责,并同意允许相关机构核查填报内容。审核通过并登记入库的家庭,其内容若有变动,应及时修正;若不再满足申请资格,将取消登记资格。各区及滨海新区应根据情形对长时间登记未购买的家庭进行公告处理。

四、配售管理

(十四)配售型保障房的售卖价格需涵盖基础定价和个体差异价,具体测算工作由负责执行的机构承担。基础定价主要依据土地划拨费用和建筑安装费用构成,并加入适量利润(不超过总成本的百分之五),这个定价需与建设部门协同制定,并由核定部门最终确认。

(十五)配售型保障房的户型规格需要依据申请家庭的人口数量等条件来设定。针对普通户籍家庭实施配售时,房屋的面积通常设定为二人及以下家庭七十平方米左右,三人家庭九十平方米左右,四人或更多人口的家庭大约为一百二十平方米。对于专业人才家庭实施配售时,房屋面积原则上不能低于九十平方米,具体的配售方案中会有详细说明。

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若在本地有公租房保障资格,或者家里有两个及以上的未满十八岁的孩子,能够获得优先选择出售房源的机会。

(十七)配售型保障房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配售:

拟定计划,执行方起草发售安排并公布通知。发售安排需载明工程概况、房产明细、参与资格、发售价位、报名途径、抽选规则、后续回购等事项。须加强引导。

申请需要递交,待分配的住户须依照分配计划提出申购意愿,同时递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负责启动资格验证环节,相关单位需协助开展确认事务。通过审查的住户,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反对意见,或异议无法成立,则认定其具备购房条件。

选房环节要执行,负责方需召集有购房条件的家庭,开展集体选房活动,选房活动须聘请公证机构进行见证,选房活动开展完毕,选房情况及有关信息要对社会大众公开。选房成功后,购买家庭须在限定时限内,同负责方签署配售型保障房购买协议,同时支付购房款项。

申请配售型保障房的家庭须依照规定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房屋类别需登记为“保障性住房”,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明确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除本住房按揭贷款外的其他抵押行为,禁止进行市场流通交易”等事项。

(十九)配售型保障房归镇街和社区负责管理,购买此类住房的家庭,能够获得和购买商品房的家庭一样的落户、教育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五、售后管理

这种专项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实施严密的管理措施,不允许任何途径转化为商业住宅,禁止通过买卖或赠送等手法进行公开流通。不允许附加除购房贷款担保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抵押,也不得设立居住权。

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况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原有房屋属性保持不变,继续执行封闭式管理措施。

(二十一)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若要退出,通常由最初负责实施的单位或各区政府的指定机构进行收购。各区以及滨海新区可以尝试采用封闭式转让方法来实现退出。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获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后,如果因为离职等缘故脱离了本地的机关或企业单位,或者房屋长时间空置,又或者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且依照相关政策在绍兴市办理了门诊特殊病种的登记手续)需要筹集款项,乃至面临司法处理等情况,都可以根据申请或者遵循既定规则退出保障房;倘若确实需要购置市区内其他个人房产,则必须先行退出保障资格。

因家庭关系或财产传承等因素,在城区拥有多套经济适用型住房的,仅能保留一套,其他需要迁出。

回购该类保障性住房的价格依据初始购入成本,并考虑设备损耗与市场物价变动情况来核算。设备损耗以每年2%为标准折算,市场物价则参照官方公布的绍兴市城区居民生活费用指数进行累计评估。具体计算方法为:原始购入金额乘以(交付年份至回购协议签署年份之间年份数乘以2%加上购入年份至回购协议生效前一年度绍兴市城区居民生活费用指数累计增长幅度)。购房家庭自主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

再次出售先前回购的房产,售价需将回购成本、房屋整修开支、相关税费等要素纳入考量,经综合评定后最终确定。

(二十三)若配售型保障房在配售交付满一年后仍有空置房源,这些房源能够转变为配租型保障房进行统一调配,满足申请配售型保障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可以优先购入。

六、监督管理

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如果选择不参与选房,或者参与选房后又决定不购买房子,那么从他们做出这个决定开始算起,三年之内将不能再次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不过如果是因为没有合适的户型或者银行第一次拒绝贷款而被迫放弃的话,则不受这个限制。

已购得保障性住房并中途退出的,接下来五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十五)对于采取隐瞒、欺诈等非法方式获取购房条件的人员,各区及滨海新区需取消其资格,要求其离开保障体系,并且不允许他们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其离开保障体系的补偿金额确定时不用考虑物价变动情况。

这项规定从公布开始就要实施。各个县和市可以参考这个方法来操作。各个地方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更详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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