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茄烟盒什么材料 时尚珠宝首饰材料多样,Ag925刻印背后的法律逻辑探究
2024-11-25 23:07:17发布 浏览108次 信息编号:10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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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烟盒什么材料 时尚珠宝首饰材料多样,Ag925刻印背后的法律逻辑探究
聚焦时尚法实践,梳理时尚产业逻辑
埃及
引文
时尚珠宝不同于仅使用黄金、铂金和钻石的婚礼珠宝。根据不同的创意设计,所使用的材料也有很大差异。主要系列为925银,复古系列为9K金,部分特殊系列为999银。有些时尚系列是铜银合金(银含量低于80%)。
925银制品上一直都刻有Ag925,那为什么要刻呢?法律强制要求雕刻吗?如何在合金产品上雕刻标记?合金产品需要雕刻金属成分吗?
图片来自网络
Ag925是什么?
关于贵金属纯度
我国《国家标准:珠宝首饰中贵金属纯度规定及命名方法》将贵金属纯度定义为以千分之一质量含量测定的最小质量含量,与国际标准一致。比如我们常见的925银,就是指银的含量为千分之925。
贵金属纯度
是否需要标注以及如何标注?
在我国,根据《国家标准珠宝首饰贵金属纯度规定及命名方法》,贵金属的纯度应在产品上刻有“永久标记”,必须刻有以下内容:制造商代码、材质和纯度。请注意,它是一种贵金属。这里需要永久标记的贵金属范围是上面提到的金、铂、钯和银。
也就是说,贵金属含量低于上述纯度的合金不需要进行标记。
贵金属纯度标志
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被标记以及由谁标记
Ag925等贵金属纯度的标志,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意味着公司对贵金属纯度的承诺和责任。相关的是贵金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家监管,包括进出口许可证、消费税、关税等(进出口环节海关编码不同导致监管方式不同、关税税率不同、消费不同)销售阶段的税收)。
在我国,贵金属纯度的标记不需要经过官方机构的测量和认证才可以标记。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珠宝首饰贵金属纯度规定及命名方法》来标注贵金属的纯度,Ag925、S925等。但销售环节受监管,进出口环节受海关监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首饰用贵金属纯度规定及命名方法》《国标/银合金首饰中银含量的测定》中提到的鉴定方法,采用钾容量法(电位滴定法)进行检测。
由于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同一批首饰产品采用相同的原材料和工艺,国家标准并没有明确要求对每件产品进行检测,通常只需要进行抽检。而如果一个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其采购流程、原材料的贵金属纯度的质检、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配比等,以及所有的操作都符合管理标准,那么即使不合格,同一批次,所有批次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一致的话,就不需要每批次都进行检验,只进行随机检验。
即使有资质的第三方,如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也只会出具带有检测机构标识的检验报告或“证书”,也不会重新标识检测机构的标识。与Ag925一样,它被永久地印在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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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贵金属首饰
贵金属首饰在进口阶段的监管范围与国家标准中要求的雕刻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国家标准中,只有银含量为800/1000,即80%以上的才需要雕刻,而在海关税中,银含量超过2%的才被考虑银合金;国标中,含金量为375/1000,即37.5%以上的,只有含金量在2%以上的,必须刻9K金,含金量在2%以上的,必须刻9K金。 % 在关税中被视为金合金。也就是说,海关对贵金属合金的进口定义比国家标准中要求永久标记的贵金属及合金更广泛。
这就是进口关税税率的差异。无论是否刻有贵金属含量,都不影响进口阶段征收关税的本质。
在海关(HS CODE)《进出口关税商品及物品》第71章第14类中,贵金属定义为:
贵金属是指白银、黄金、铂金。铂包括铂、铱、锇、钯、铑和钌。
含有贵金属的合金(包括烧结合金和复合合金)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均应视为贵金属合金。贵金属合金按下列规则分类: (1)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及以上的合金为铂合金; (2)按重量计含金量在2%以上但不含铂的合金或按重量计含铂量低于2%的合金视为金合金; (3)按重量计含银2%及以上的其他合金视为银合金。但不包括贱金属和镀有贵金属或表面镀有贵金属的非金属。
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
贵金属、贵金属包覆制品及其制品;
仿首饰;硬币
笔记:
1. 除第 6 类注 1(1)及以下各段另有规定外,全部或部分由下列各项组成的任何物品均应归入本章:
(1)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者
(2)贵金属或贵金属镀层。
二,
(一)品目71.13、71.14及71.15不包括含有贵金属或包有贵金属的小零件或小饰品的物品(例如字母组合、戒指、箍、圈),且上述注释一(二)不适用。对于此类产品*;
(二)品目71.16不包括含有贵金属或镀有贵金属的物品(仅用作小零件或小装饰品的除外)。
3.本章不包括:
(一)贵金属汞齐及胶体贵金属(品目28.43);
(二)第三十章中的无菌缝合材料、牙科填充物或者其他外科手术用物品;
(三)第三十二章货物(例如,光釉);
(四)负载型催化剂(品目38.15);
(五)第四十二章附注三(二)所列品目42.02或42.03的物品;
(六)品目43.03或43.04的物品;
(七)第11类货物(纺织原料、纺织制品);
(八)第六十四章、第六十五章的鞋、帽及其他物品;
(九)第六十六章中的雨伞、手杖等物品;
(十)含有宝石或半宝石(天然或合成)粉末的品目68.04或68.05及第八十二章的磨料制品;第82章含有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工作部件的器具;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但是,完全由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及其零件,但未安装的加工蓝宝石或钻石测针除外(品目 85.22),仍应归入本章;
(十一)第九十章、第九十一章、第九十二章的物品(科学仪器、钟表、乐器);
(十二)武器及其零件(第九十三章);
(十三)第九十五章附注二所列事项;
(十四)按照第九十六章附注四应归入本章的物品;或者
(十五)原创雕塑(品目97.03)、收藏品(品目97.05)或一百年以上的古董(品目97.06),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和半宝石除外。
四、
(一)贵金属是指白银、黄金、铂金。
(2)术语“铂”是指铂、铱、锇、钯、铑和钌。
(三)“宝石或半宝石”一词不包括第九十六章附注二(二)中提到的任何物质。
5、含有贵金属的合金(包括烧结合金和复合合金),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均视为本章的贵金属合金。贵金属合金应按以下规则分类:
(1)按重量计含有2%及以上铂的合金视为铂合金;
(2)按重量计含金在2%以上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铂含量低于2%的合金视为金合金;
(3)按重量计含银2%及以上的其他合金视为银合金。
六、除非条款另有规定,本协调制度中的“贵金属”一词应包括上述注5规定的贵金属合金,但不包括贱金属和镀有贵金属或其表面的非金属。镀有贵金属。
七、本协调制度所称“贵金属包覆”是指以贱金属为基材,通过焊接、焊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在一侧或多侧覆盖一层贵金属的材料。方法。除文中另有规定外,还包括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
八、除第六类注一(一)另有规定外,任何符合品目 71.12 规定的货物应归入本品目,而不应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九、品目71.13所称珠宝首饰,是指:
(1) 个人小饰品(如戒指、手镯、项链、胸针、耳环、表链、表链吊饰、吊坠、领带别针、袖扣、带扣、宗教或其他奖牌和徽章);和
(2) 通常放在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物品(例如雪茄或香烟盒、鼻烟盒、口香糖或药盒、粉盒、链袋、念珠)。
这些物品可以与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合成或再造宝石或半宝石、龟壳、珍珠母、动物牙齿、天然或回收琥珀等组合或镶嵌、 黑玉或珊瑚。
十、品目71.14所称金银器皿,包括装饰品、餐具、盥洗用品、烟具及其他类似的家庭、办公室或宗教用具。
十一、品目71.17所称仿制首饰,是指不含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和贵金属的首饰,或者包覆贵金属的首饰(仅使用的除外)如电镀或小零件或装饰品)。 )上述注释九(一)所述的珠宝首饰(不包括品目 96.06 的纽扣及其他物品或品目 96.15 的梳子、发夹及类似物品)。
小标题注释:
一、子目7106.10、7108.11、7110.11、7110.21、7110.31、7110.41所称粉末,是指按重量计90%及以上能通过0.5毫米筛孔的产品。
二、子目 7110.11 和 7110.19 所称“铂”不受本章注释四(二)的规定限制,且不包括铱、锇、钯、铑和钌。
三、品目71.10子目所列合金,按其所含金属的重量分类:铂、钯、铑、铱、锇或钌。
一般注意事项
本章包括:
1. 品目 71.01 至 71.04 的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其他宝石和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或串成,以及在宝石加工过程中生产的宝石品目 71.05 的某些废物。
二、品目71.06至71.11的贵金属及贵金属包层,未锻造、半成品或粉末状,但未加工至第三分所规定物品的制备程度,以及贵金属或贵金属包层废料及品目71.12的废料,其主要用途是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
根据本章注释四,所谓“贵金属”是指白银、黄金和铂金。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铂”还包括铱、锇、钯、铑和钌。
根据本章注释五的规定,含有贵金属的合金(汞合金除外——品目28.43)应按下列规则分类:
(1) 按重量计含有 2% 或以上铂金的产品应归类为铂金。
(2)如果金含量按重量计在2%或以上但不含铂或铂含量按重量计低于2%,则应归类为黄金。
(3)按重量计银含量超过2%的其他合金应归类为银。
(4) 所有含有低于 2% 铂、金和银的合金均被归类为贱金属(第 15 类)。
根据本章注六的规定,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所称贵金属包括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贵金属合金,但不包括贵金属覆层或表面电镀。银、金、铂等贱金属或非金属。
根据本章注释7,所谓“贵金属镀层”是指以贱金属为基材,在其一个或多个表面上覆盖一层任意厚度的贵金属材料。多面采用焊接、焊接、热轧或类似的机械方法。
镀贵金属的板材、片材、带材等最常见的加工方法是在基体金属的一侧或两侧覆盖一层贵金属并将两种金属“焊接”在一起,然后卷制。
贵金属涂层线将贱金属芯插入贵金属管中,并将两种金属“焊接”,然后通过拉丝模板进行拉拔。
除非文中另有规定,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也归为包贵金属(例如,电气工业中使用的铜板镶嵌银条;所谓的大马士革钢镶嵌金箔带或金丝) 。
本章中描述的贵金属涂层不应与通过电解、气相沉积、溅射或贵金属盐溶液浸渍而镀有贵金属的贱金属相混淆。无论贵金属镀层多厚,这些贱金属都应根据其贱金属分类到相关章节中。
本章也不包括:
一、胶体贵金属及贵金属汞齐(品目28.43)。
2.放射性同位素(例如铱192),包括针、线或板状的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贵金属(品目28.44)。
三、专门为制造牙科填料而配制的合金(品目30.06)。
三、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物品(品目71.13至71.16)。本组特别包括珠宝首饰和金银器皿(见品目 71.13 和 71.14 的注释),但不包括:
(1)本章注3所列项目。
(2) 含有贵金属或仅含有贵金属零件作为小配件的物品(例如字母组合、圈环、戒指),但这些物品不得含有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重新设计)。
菜刀、小刀、雕刻刀、剃须刀和其他带有贱金属或非金属制成的手柄的切割工具,即使带有由贵金属或包有贵金属制成的花押字、环、环等,仍然是归入第82类章(本章包括带有贵金属手柄或包贵金属的类似刀片)。
同样,碗、瓶和其他瓷器或玻璃餐具,即使带有贵金属或镀有贵金属的小配件或小饰品(例如套圈),仍应归入第六十九章或第七十章。
该组也不包括以贱金属或非金属为基础并镀有贵金属的产品(镀有贵金属的产品除外)。
四、本章注释十一(见相关注释)所述的人造首饰(品目71.17),但本章注释三所列的物品除外。
五、硬币(品目71.18),但收藏品除外(品目97.05)。
第三节 珠宝首饰、金银器及其他产品
71.13 由贵金属制成或包覆贵金属的珠宝首饰及其零件:
— 由贵金属制成,无论是否镀有或镀有贵金属:
11——由银制成,无论是否覆盖或镀有其他贵金属
19-由其他贵金属制成,无论是否覆盖或镀有贵金属
20——以贱金属为基底的贵金属制成
本品目包括本章注释九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由贵金属制成或包覆贵金属的珠宝首饰,即:
1、个人佩戴的小物品(有或没有宝石),如戒指、手链、项链、胸针、耳环、项链、表链及其他装饰链;怀表链及配件、吊坠、领带别针及夹子、袖扣、装饰纽扣、纽扣等;宗教十字架或其他十字架;奖章和奖章;帽子配件(别针、带扣、环等);手袋装饰品;皮带、鞋子等的纽扣和滑块;发夹、头饰、发夹、梳子和其他类似的发饰。
2.通常放在口袋、手提包或戴在身上的个人物品,如雪茄或香烟盒、鼻烟盒、眼镜盒、粉盒、口红管、梳子、咀嚼药盒、链钱包、念珠、钥匙扣等。
上述物品必须含有或镀有贵金属(包括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方可归入本品目;因此,带有简单的金色或银色字母组合的贱金属卷烟盒仍应归类为贱金属产品。只要上述商品符合此条件,还可以镶嵌珍珠(天然、养殖或仿制)、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仿制宝石、龟甲、母贝。 -珍珠、象牙、琥珀(天然或聚结)、黑玉或珊瑚。
本品目还包括未完成或不完整的珠宝首饰以及明显意图成为珠宝首饰的零件,只要它们含有贵金属或镀有超出小配件范围的贵金属,例如安装在戒指、胸针等上的小图案。
此项目不包括:
(一)第四十二章附注三(二)所述品目42.02或42.03的物品。
(二)品目43.03或43.04的货物(毛皮或人造毛皮制品)。
(三)第六十四章、第六十五章的鞋、帽及其他物品及其用本章材料制成的零件。
(四)品目71.17的仿制首饰。
(五)硬币,但镶嵌首饰的硬币除外(品目71.18或第九十七章)。
(六)第九十章物品(例如普通眼镜、长柄眼镜等及其镜框)。
(七)手表及表带(第九十一章)。
(八)第九十六章所列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以外的物品,例如钢笔、尖头钢笔、笔筒、笔盒、自动铅笔(及其零件和附件);打火机、烟斗、雪茄烟嘴及其零件;香水雾化器或类似化妆品雾化器及其喷嘴。
(九)已有100年以上历史的珠宝首饰(品目97.06)。
71.17 仿制首饰:
— 由贱金属制成,无论是否镀有贵金属:
11——袖扣和纽扣
19——其他
90—其他
根据本章注释十一的规定,所谓“仿制首饰”,仅限于品目71.13注释第一部分所述的供个人佩戴的小物品,如戒指、手镯(表带除外) 、项链、耳环和链扣。等(不包括品目 96.06 的纽扣及其他物品或品目 96.15 的发梳、发夹及类似物品及发夹),但这些物品不得含有贵金属或镀有贵金属(除本章注释 2(1)),也不得含有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本品目还包括未完成或不完整的仿制珠宝(耳环、手镯、项链等),例如:
1.由阳极化铝丝组成的半成品开口环,通常经过绞合或表面精加工,有或没有粗糙的纽扣,有时不经进一步加工用作耳环。
2. 由贱金属制成的小装饰图案,无论是否抛光或用小链接连接成不同长度的条带。
必须注意的是,通常放在口袋、手提包中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物品,例如品目71.13注释二所列的物品(烟盒、粉盒等),不能归类为仿制首饰。
本标题也不包括:
(1)本章注3所列项目。
(二)品目83.08的物品(带扣、钩子、环子、孔眼等)。
出口环节中“贵金属首饰”的定义
退税物品是指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的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清单》中所列的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中国”(海关总署令第43号)出境物品。根据海关总署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清单》,“金银及其他贵金属及其制品”属于限制入境物品。虽然文件中没有出现“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定义,但考虑到文件的主体是海关,《海关统一关税代码》中的定义仍应适用。也就是说,境外游客和消费者携带超过2%的金银制品就无法获得退税。
在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流程中,“贵金属饰品”的定义变得不同。它不是根据国家标准和HS CODE中的重量规则,而是根据超过80%的原材料成本,银,金,铂,钯,铑,铱,锇,钌,这些被视为“贵金属”本身,而不是“贵金属首饰”。而且经过多方沟通,上面包含了贵金属镀层(这显然违背了HS CODE的定义),而且是所有贵金属的总和,而不是单一贵金属的成本。
财税[2014]98号《关于以贵金属、宝石为主要原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原材料的,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按成本比例最高的原材料执行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原材料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出口退税率库所列原材料对应商品编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销售过程中的“贵金属饰品”
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种。在一般征收货物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目的是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还提到“四、贵重珠宝玉石首饰: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饰,消费税税率为5%;2.其他贵重珠宝首饰”而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
一、金银首饰范围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首饰。银)镶嵌首饰。
也就是说,从消费税的角度来看,既不是国标中的贵金属纯度,也不是HS编码中的2%,也不是出口退税的80%成本,而只是不包含贵金属电镀或涂层。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奢侈品修复培训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