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库商贸公司取消订单被判违约,消费者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2024-11-09 06:05:42发布 浏览7次 信息编号:9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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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库商贸公司取消订单被判违约,消费者要求赔偿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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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赵先生认为,涉案商品原单价为3660元,取消订单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金额为18295元。取消订单构成违约,赵先生将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因取消订单而产生的价差。
法院认为
构成违约
但根据合同总价与折扣前价格之间的差额
确定违约损失违反公平原则
2021年6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经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赵先生提交了购买涉案商品时寺库商城的页面截图,证明其购买涉案商品时,销售页面标注了“活动价”红色字体的1元。
▲寺库平台服务协议
法院认为,赵先生支付了价款,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签订了信息网络销售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交付构成违约。
赵先生要求支付商品活动差额18295元,属于违约责任,需要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这个要求合理吗?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相当于其违反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包括合同履行后终止的可能性。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赵先生在诉讼中的主张,不存在预期的转售收入损失,也不存在高价购买替代商品造成的损失。因此,赵先生主张赔偿涉案货物合同总价与折扣前价格之间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如此大的差价索赔不属于违约行为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可能造成的违约损失。以合同总价与涉案货物折扣前价格的差额确定违约损失,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法院查明
构成欺诈
判处赔偿500元
法院认为,利用涉案促销手段吸引顾客然后取消订单有两种可能:一是寺库公司根本没有涉案产品,而是虚拟上架以吸引顾客。交通。其次,寺库在发现同一客户购买了多个订单后,试图通过取消订单来“止损”。
无论哪种情况,从消费者的角度都可以理解为欺诈行为,寺库公司也应该能够预见到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应当界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视同消费者处理;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增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增加补偿金额为500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北京寺库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赵先生损失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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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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