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寺库 魏晋南北朝寺院地主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2024-11-01 17:13:51发布 浏览179次 信息编号:9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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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寺库 魏晋南北朝寺院地主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任怀国
魏晋南北朝时期,动荡复杂的社会环境,不仅催生了南北各具特色的世俗地主经济,而且寺院地主经济也作为封建之子来到了世间。次。因此,探究其形成与发展,有助于揭开这一时期地主经济复杂性的面纱。
一
寺庙地主经济的出现与佛教传入我国有关,但并非同时发生。
佛教于东汉明帝永平十一年(公元67年)传入我国。东汉时期,由于儒教根深蒂固,道教兴起,刚刚传入我国的佛教没有市场。曹魏之前,我国寺庙的僧侣主要是来自西域的苦行僧。汉人出家为僧,留在寺庙里的人很少。 “我到汉明去领悟梦想,先传他的教义,只听说西域人民可以建庙建城来祭祀神灵,汉人都不能出家门。王朝继承了汉制,也确立了以前的轨道。” (注:《高僧传·佛像》程传)早期僧侣的这种身份结构,使得寺庙的经济收入主要依靠捐赠。寺庙通过捐赠获得的财产,归当时寺庙集体所有,主要用于维持僧众日常生活和佛教活动。尚未形成独立的经济体。
土地的积累和掠夺是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本质,也是寺院地主经济形成的基础。
佛教寺院耕种土地,赚取商业利润,从而形成经济实体,这大概始于晋代。西晋时期,富人纷纷皈依佛教。西晋时,沙门朱达摩依朱达摩为沙门。 “护法被囚禁,家财万贯。当时长安有一个部落想要修炼大法,考验护法的道德,他谎称急要二十万,护法却没有答应。程年十三侍立于师侧,当即道:‘吾已遵主旨’”(注:《高人传》)僧人·朱法成传》)。朱护法一次能够放贷20万元,可见他的财富相当可观。后来,贾族百余人被朱护法出家为僧,他们的土地自然也转移到了寺庙里。这说明寺庙已经开始有了自己的实体经济。当时,寺庙的经济活动除耕田外,还从事商业、手工业、占卜、医疗等活动。各种经济活动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满足僧侣的生活必需品和佛教活动的开支,而且也是为了获取利润。以积累寺庙资产为目的。东晋石道衡在《道纪》中说,当时的苦行僧“勤奋劳作,不息安宁。或耕田,与农耕;或行商、贸易,与人竞争”。有的人为了利益而保守,有的人从事冷热工作;有的人聪明异端,以利于自己的事业;有的人独断专行,有的人对吉凶妄加猜测。有的用欺骗的手段和虚假的力量来预测事情的发生;有的聚集牲畜,囤积食物,以养活自己;有的坐着喂老百姓,说些空话。” (注:《广弘名记》卷六)。这说明,至少在东晋时期,庙宇地主经济就已经出现。
南北朝时期,随着佛教的“国教”,我国大江南北都建有寺庙。僧尼的数量也比以前急剧增加。据唐代僧人法林所著的《辩正论》记载,北魏太炎四年(公元438年),僧尼仅数千人。到北魏末年(公元528年),僧尼仅剩数千人。佛教寺庙3万多座,僧尼200万余人。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有佛寺四万所,僧尼三百万。南朝时期,宋代有佛教寺庙1913座,僧尼36000人;齐代有佛寺2015座,僧尼32500人。梁朝时期最为繁荣,有佛寺2846座,僧尼82700人。陈朝时期,有佛教寺庙1232座,僧尼82700人。 32,000 人。
佛教的广泛传播带来了寺院经济的快速发展。据史载,北齐武平年间(公元570-575年),“良田皆为僧所有”(注:卷七)。梁武帝时期,“京师有佛寺五百余所,极穷而富丽,僧尼十万余人,资产丰裕,所在县县”。所处皆难言”(注:《南史·郭祖慎传》)。如此丰富的物质财富的积累,不仅使僧侣上下阶层的界限更加明显,形成了以高僧为主体的寺院地主,而且腐蚀了寺院财产的集体所有制,出现了寺院财产私人所有制。例如,吴县西台寺有不少富有的和尚,其中法师身家百万(注:《歌书·王僧大传》)。北朝时,“道衍为济州鲑族首领,极富”(注:《北史·苏琼传》)。寺庙财产的不断私有化和富裕僧侣的出现,标志着寺庙地主经济的最终形成。
二
寺庙的财产称为三宝,即僧物、法物、佛物。作为僧侣财产的田地、房屋、花园和金银货币,构成了寺院地主经济的基础。其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统治者的馈赠和施舍
南北朝时期,佛教和道教都以自己的教义为统治阶级服务。统治者或弘扬佛教,或拥护道教,都是为了利用宗教的力量来维持自己的统治。他们给修道院的礼物实际上是为他们的统治提供宗教服务的报酬。参与“献礼”的人上至皇帝,下至皇亲国戚,组成了为寺庙地主迅速扩张的经济输血的队伍。在历代皇帝中,对寺庙地主经济贡献最大的就是自视为“菩萨”的梁武帝。他三度牺牲在同台寺,并让大臣们向他支付数亿赎金。其中一次,“皇帝舍弃财物,赠钱、帛、银、锡条等210种,价值196万。太子……赠钱、帛、锡340万”。二十七万给六宫。”一万,……朝廷官民皆大欢喜,钱一百一十一万四千”(注:《广弘名记》卷十九)。据陈作霖编着的《南朝佛寺志》清代225座名刹中,皇帝捐建的寺庙33座,妃子捐建的17座,王子捐建的15座,皇子捐建的30座。官僚、僧人募捐的建筑有16栋,其中1栋为商人所有,1栋为政府强迫向民间筹集资金,其余的均不详。 :“高启六帝二十八年,皇室共建寺院四十三所。不难看出,寺院的兴起主要是资金雄厚的结果。”世俗地主以慈善的形式建造寺庙的同时,地主阶级实际上完成了对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的分割。
(二)寺院地主肆意兼并、掠夺土地
梁武帝曾强行从王导后裔王迁手中买下八十公顷土地,赐予大景爱寺(注:《南史·王迁传》)。如果说这种强卖、强捐的现象是寺庙地主凭借权力侵占大地主土地的表现,也有拐弯抹角的味道,那么寺庙地主公然侵占小地主土地的疯狂行为就不需要任何掩饰。 。南北朝时期,频繁有“侵小民,侵占广田宅”、“代事侵贫”等记载(注:《魏书·史老志》)。梁武帝曾于大同七年下诏:“恢复公私,扩大僧尼婚姻,其领地疆界,应依规守;”甚至加强封锁,越过边界,将土地和水分开,进行采伐和伐木。”(注:《梁书·无敌记》) )这不仅表明寺庙地主们也参与了南朝的占领山河的热潮,也说明寺庙地主们并没有疯狂地吞并土地。还不如世俗地主。
(三)贫苦农民依附沙门
南北朝时期,历代政府不断赐户于寺院。如太和十五年,魏孝文帝赐崇虚寺“斋祀五十户”(注:《梁书·武帝记》)。南齐建元二年,南齐高帝赐予益州栖龙寺“百户充资使用”(注:《佛通记》卷三十七)。梁武帝“赐以村田为基业三百户”给恒岳庙(注:《南岳宗圣·恒岳庙集》)。陈宣帝赐“二户”给天台国清寺“俸禄”(注:《高僧续传:石至一传》)。这些官赐户的出现,不仅壮大了寺庙地主经济。这也为大批贫困农民到寺院避难开了绿灯。
南北朝时期,赋税徭役极其繁重,僧尼却“寸丝不逊于官府,米不入公仓”。 :《广弘名记》卷27)。寺庙已成为“禁地”和“天堂”。政府给予这些寺庙家庭的免税和免税优惠,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更具吸引力。于是,贫苦农民就“穷尽财去投和尚”。倾家荡产求佛”(注:《梁书·无敌记》),以求寺庙的保护。“假穆萨门,实则避转”(注:《魏书·石老志》)。结果,庇护关系的建立导致了避难者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寺庙附属的家庭来说,将他们的房产奉献给教会是很经济的,只要他们能够保留缴费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第544页),而修道院地主得到的不仅是大量的生产劳动力,还有土地。借助宗教的纽带,寺院地主不仅与封建世俗地主阶级联系在一起,而且还与普通百姓有联系,他们利用神权政治的力量,聚敛社会财富,使寺院地主滚雪球。 经济。
三
佛教寺庙的等级制度非常严格,这是世俗等级世界的一个缩影。僧侣中有两个截然不同的阶级。高级僧侣构成贵族阶层,下级僧侣构成统治阶层。这两个截然不同的阶级,体现了寺庙经济中剥削与剥削、压迫与被压迫者之间的阶级对立。
寺庙的负责人是寺庙的住持。东晋以来,寺主设立盛行。南北朝时期,各大寺庙都有寺主,而且往往都是当时有名的高僧。这些高僧有的还兼任大同、同通等职,有的享有国师、国藏三藏的称号。刘宋时期,慧琳参与政务,被称为“黑衣相”。西魏都城中兴寺的法师石道真,不仅是中兴寺的法师,而且“尊为魏国大和尚”(注:《高僧续传·达摩传》)保护者”)。由此可见,寺主不仅是寺庙的控制者,而且是封建政府控制寺庙的工具和代理人。
寺主以下为杜维那、殿禄、殿座、相火、门师等神职人员。他们都属于寺庙的上层,与寺庙主人一起组成寺庙地主阶级。寺院地主们凭借着神力和强大的经济实力,不用干任何活,却吃着美味的食物。他们“贪财,积积而不造功德,卖奴耕田,焚山林,害众生。无慈悲心”(注:《小法末经》) ),一是养尊处优,甚至“淫乱无序”,寺庙地主的贪婪、残忍、堕落本质与世俗地主无异。
寺庙地主驱赶和奴役的是下层僧人和依附于寺庙的民众。下层僧人大多是贫苦农民,为躲避徭役和战争而皈依佛教。这些“逃亡奴仆之类,合而入道”(注:《广洪名记》卷六),“百姓众多,入沙门”(注:《魏书·李晓波传》) 《李密传》),担任劳僧,从事扫地、耕种等各种杂务。著名高僧法显“与数十名同学尝试在田里割稻”(注:《高僧传·法显传》)。道安十二岁出家,“性聪慧,但相貌极丑,不为师所器重,田间劳作三年”(注:《道安传》) 《高僧道安传》),可见他们刚刚进入家族。佛教时期,他们都当过几年“开农舍”的低级僧侣。可以说,下层僧人是寺院地主直接、任意驱赶的第一部分人口。
早期被寺院地主奴役的附属人口是政府授予的户口。西晋时期,有政府赐户“每户洒扫三百”的记载(注:《总圣馆记》《金昌翠编》卷四十一,引《金石刻铭记》) ”),这说明此时寺院的官员石虎贲,以寺院的勤杂工的身份出现了。北魏时期就有“赐户五十户,以斋祀之”的例子(注:《魏书·史老志》)。南朝给户“充资”(注:《佛通记》卷三十七)、“充基”(注:《南越宗圣记恒岳寺》)、“赐俸”(注: :记载于《高僧续传:释至一传》)。可见,这一时期政府授予的户籍,大部分都以农奴的身份出现在寺庙中。但由于寺庙地主与封建王朝争夺人口,此类户数并不多。
北朝时期,大量依赖寺庙的人是佛户。 《魏书·史老志》云:“罪大恶极、为官奴的人,自以为是佛土呼户,供其在庙宇中作扫地、洒水之用,每年又下田劳作,运黍黍。” ”佛土户是封建政府赐给罪犯和寺庙里的官奴的。地主的仆人是“佛寺之人”(注:《佛通记》卷三十八),即“寺户”。他们的地位接近于庙奴,低于政府授予的地位。以罪犯、官奴为庙户,是拓跋政权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阶段的一种礼佛行为。这也是国家和寺庙地主对下层阶级的分段奴役。因此,北魏郡县遍地建立佛寺,是北朝寺户阶层正式形成的标志(注:张弓:《北魏寺观班略述》)南北朝隋唐时期”,《中国历史研究》1984年第2期)。此外,北魏各郡县还发现僧户。僧户是国家中不纳税的贱民的一部分。这种分户设置是北魏政权通过分税扶持佛教的一种措施。其性质与陈宣帝“削始丰县以俸公费”类似(注:《国清白录》卷一)。然而僧基户是北魏时期僧侣共同拥有的佃户。他们的处境比进入沙门的依附农民还要糟糕。
南朝时期,寺院的附属人口除了下级僧尼、寺院外,还包括白衣弟子和养女。萧衍时,梁都城建康有僧尼十万余人。 “道士亦有白弟子,尼姑皆家养女子,皆无人籍,天下户籍几乎一半失传”(注:《南史·郭祖慎传》)。这里所说的“僧尼”,大多是破产的农民,耗尽家财才出家的。他们是寺院的依附人口。 “白弟子”和“养女”虽然不是寺庙的奴隶,但仍然属于寺庙供养者阶层。
不难发现,寺院中的阶级对抗程度比世俗更为明显。以寺庙主为代表的寺庙地主在南北朝寺庙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下层僧人、佛户、白弟子、养女等构成寺庙中的被统治和被剥削阶层。他们之间的对立关系是那个时代地主与农民阶级对立关系的反映,是带有上帝光环的反映。因此,寺院地主经济本质上是带有神权色彩的封建地主经济。
四
寺院地主经济的主要剥削形式是租佃制。
佛土户除了为寺庙提供“扫地、洒水服务”外,还必须“每年下田作业,运送小米”。因为佛土户出身于官奴和妃嫔,所以这类寺庙户的小米损失率绝对不会太低。除了自己的生活需要外,其余的都要缴纳给寺庙。同样,白弟子和养女也是寺庙里的无薪工人。他们的劳动换来了寺院的财富增加,但换来的却是贫困的生活。更何况,寺主利用神力驱赶低阶修士,更是残忍。刘宋年间,京城竹林寺的石惠仪受骗,自焚。 “帝(孝武)亦至,诸后妃道士,满谷,抛衣夺宝,不可胜数”(注:《高僧传·慧仪传》)。北周时期,益州僧人释僧牙也被愚弄而自焚。 “时受人骚扰,捐资积蓄”(注:《高僧续传:释僧牙传》)。这些自焚的僧侣用宝贵的生命换取了修道院的巨额财富,这说明修道院地主为了聚敛财富,“使出了一切宗教伎俩”(注: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
僧户的田租也被压榨。他们是由军户等贱民转变而来的。他们每年必须向僧侣们提供“六十蒲式耳”的粮食。最低的开采量应该是“十五蒲式耳”。这些贱民提供的僧侣小米,被封建政府转移,成为整个僧侣群体的财产。因为他们同样受到神力的束缚,又受到军户等贱民从未经历过的神庙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双重的负担让他们的境遇比军户还要悲惨。
至于“假装招苦行僧,实则避劳”的农民,虽然放弃了土地所有权,成为寺院的附属人口,但仍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这些农民都是名义上的和尚。事实上,他们有土地的使用权。耕者。所以他们受到的剥削不同于佛户,不同于白弟子、养女,而应该与出身豪门的银府农民一样。由于建立了寺院附属关系,他们把本该向国家缴纳的税款都交给了寺院。他们是南北朝时期寺院地主最广泛的剥削对象。 《北史·苏琼列传》:“资产巨大,郡县多有前途,常为郡县招揽。”剥削的对象就是这类依附农民。因此,此类寺院的依附人口的剥削率应与封建王朝的国家税率一致,但不受“天下多有危险,尤其是王事”的影响(注:《魏书》 《石老志》)(注:《广弘明集》卷十)止。
寺院地主的另一种剥削形式是高利贷。
佛教允许三宝外借并赚取利息。 《星潮》:“‘十诵’,以塔气为本,佛曰:听之。” (注:《大藏经》卷四十)就连佛教内部法也规定了寺庙高利贷的利率。 《星星潮》:“经经上讲,照顾病人不宜厌烦。若无物,出外求之。若得不到,可借三者。”错过了,十倍还。” (注:大藏经卷四十。)
南北朝时期,寺庙的主要典当借贷机构是寺库。寺庙图书馆原本是寺庙的财产保管处。此时,它已经超越了原来的职责,成为一个增加财产的营利组织。 《太平广记》卷165引《说搜》故事:“齐国甄宾,有器物业,尝一束苎麻,质钱于荆州长沙西(寺)库。后来,他赎回苎麻,买来,发现一堆金子五两,用帕子包起来,宾得了金子,还给了西(寺)。库房道士大惊道:“有人突然取了金子的钱,并没有记录下来。恐谭岳见而归还。”《南史·甄法崇传》也有记载。《南齐书·楚原传》也记载,楚原死时,其弟”向昭体寺缴纳一万元,赎回太祖赐予袁氏的白貂席。他所骑的牛也得到了北魏沙门童慧深的认可。 :“最近的僧尼可能因为三宝而借出了他们的个人财富。” (注:《魏书·史老志》)由此可见,当时寺庙典当借贷业已经相当繁荣,抵押物有金银,御赐有床垫之类的大件,还有是一堆像苎麻一样的小东西。贷款对象既有用苎麻钱借钱的普通百姓,也有富人和达官贵人。北朝时期,僧侣的小米原本是用于“俭省岁月,赈饥”和“供山林僧尼,施舍”,但寺院却将其视为盈利的基础” ,“首席大臣乘势而上,谋取胜利。其利,其征责,不论水旱,或归还本金,或改变行为,侵扰贫民,不知纪律之极。”以致“贫民怨毒,岁月愈深。”(注:《魏书·石老志》)。这种比世俗地主更具剥削性的寺院高利贷,对寺院地主经济的增长起到了催化作用。
五
寺庙地主是封建地主阶级的组成部分。他们与世俗地主、封建政权之间,既有协调,也有矛盾。他们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寺庙地主的经济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南北朝时期,寺庙地主经济的发展呈现出逐渐兴衰的趋势。
寺庙地主经济的逐渐兴起,是封建统治阶级大力推动和培育的时期,但同时也是寺庙地主、世俗地主与封建统治者之间的矛盾逐渐积累并不断激化的时期。众所周知,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地主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的时期。寺院地主经济的兴起及其作为世俗地主大片土地私有者的地位,无疑是世俗地主私有制发展的障碍。对土地、劳动力和其他资产的竞争有时会达到白热化程度。例如,“吴县西台寺有很多富有的苦行僧,和尚(国王)不满意他的要求,就派首席秘书顾况带领家人去抢劫吴县的苦行僧法耀。寺,得百万”(注:《宋书·王》《僧达传》)。这种不协调关系的发展,最终导致世俗地主参与禁佛、灭佛,使寺庙地主的经济发展陷入危机。
寺院地主经济的衰落阶段,伴随着封建统治者对佛教的灭绝。这也是寺院地主经济中神权与王权矛盾逐渐积累和激化的结果。为了统治人民,王权需要神圣的权威。然而,神权的发展和寺庙地主经济实力的增长,不仅使寺庙成为与封建统治者争夺土地、劳动力和财政收入的主要竞争对手,而且使寺庙成为具有一定政治自治权的独立王国。 。不受封建政权控制的“无法无天的地方”。南朝梁武帝时期,寻济曾指出佛教的十大罪过。他根本不把寺院视为宗教组织,而是攻击其为披着宗教外衣的封建割据势力(注:卷七)。据统计,北魏孝文帝至宣武年间的12次农民起义中,有6次是僧人领导的。在中国佛教的历史上,由魏朝的皇帝皇帝,周北部北部的皇帝和唐朝皇帝的沃王子发起了三项大规模禁令和消灭佛教的大规模运动。
北魏王朝的台湾皇帝发起了两次摧毁佛教的运动。第一次发生在 的第五年(公元444年)。它的特点是禁止巫术,道教和佛教。原因是它参与了Liu Jie,Wang Pi等人的反泰瓦政变。佛教的第二次灭绝发生在 的第七年。原因是佛教参与了盖吴和其他种族的反对瓦伊起义。扳机是在长汉的宫殿钟玛寺厕所中的“大弓箭矛盾”(注:“魏书(wei of of wei·shi ”)。南王朝也有僧侣的起义。例如,在小梁王朝期间,萨满僧侣叛乱,“数字达到30,000,并抓获了北海”(注意:“ liang·chen Qing的传记”)。这种僧侣起义直接指向封建政权,表明修道院的房东有实力进行封建分离主义,并且国家权力的正常统治顺序受到修道院房东的影响的影响。因此,禁止和摧毁佛教并削弱寺庙房东的力量是不可避免的。
如果北魏王朝灭绝佛教的帝国皇帝是基于消除持不同政见者并攻击修道院中的封建分离主义力量,也就是说,重点是神圣权力与君主制之间的冲突,那么北方北部皇帝是北方王朝的佛教徒佛教的逃亡者的灭绝基于经济冲突。关于北周王朝皇帝摧毁佛教的目的和影响,北周僧王曾在“向Zhou Gaozu Sha Tai Monk Biao bia”中说:怀疑他在僧侣中寻求部队,并在宝塔和庙宇下占领土地。给定给人民?” (注意:“广峰”的第27卷)rong回答说,摧毁佛陀的效果是:“随着该国的废除,平民服务略微稀疏,租金逐年增加,军事力量正在开始更强大的是,该国在东方是平衡的,怪物在西方受到袭击,该国是安全的,人民很幸福,不是有益吗?”可以看出,北周王朝皇帝毁灭佛教的主要原因是,寺庙房东经济的发展阻碍了该国和北北部北部军队的繁荣,并影响封建国家的统一。
神权与君主制是封建社会的双胞胎。宗教不能被行政暴力摧毁或灭绝。因此,修道院的房东经济不可避免地会在适当的时间重新出现。苏伊和唐朝期间佛教的繁荣是足够的证据。
(本文的复制是:“魏,金,南王朝和北朝,苏伊和唐王朝的历史”,由国民大会复制,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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