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流转税范畴中的特定消费品征税税种,具有多种作用

2024-09-07 23:05:16发布    浏览28次    信息编号:8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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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流转税范畴中的特定消费品征税税种,具有多种作用

税务介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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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学习会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可以向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在流转税中新设立的一个税种。消费税是在对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少数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都开征此税。对商品征收增值税后,根据特定的财政或监管目的,选择部分产品征税,可以起到限制奢侈消费、调整产品结构、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

消费税实行价格综合税制,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等环节缴纳,在其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消费税已包含在价格中,因此无需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点修改: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将部分消费品(金银珠宝首饰、铂金珠宝首饰、钻石及钻石首饰)的消费税调整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酒类增加复合计税方法,调整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等。二是与《增值税条例》相衔接,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调整了消费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等。

此次修改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是纳税申报期限短,给纳税人申报纳税带来不便;二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条例部分内容作出调整,增值税条例需要作相应补充完善。

修订内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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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消费税暂行条例宣传推介

与旧《消费税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主要将1994年以来颁布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这意味着法律层面有所提升。此外,为与增值税的变化相一致,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也做出了调整。为帮助纳税人理解新消费税条例,以下是与旧消费税条例相比的几个重要变化:

消费税纳税主体的变化

对比新旧条例纳税人定义,新条例在原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或者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基础上,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另外,旧条例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旧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纳税人在这方面应关注国务院和财政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判断自己是否为消费税应税纳税人,并及时申报纳税,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税收征管范围发生变化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旧条例规定,受托人应当在将货物交付委托人时,代扣代缴税款。受托人无论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代扣代缴消费税。新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人应当在将货物交付委托人时,代扣代缴税款,但受托人为个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受托人是个人,则无需代扣代缴税款。

经常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注意这一规定,新规实施后,在与受托人结算时,如受托人为个人,则受托人不能再代征、代交税款,避免税收流失和重复纳税义务。

税收计算公式已改变

旧条例没有按价量计算复合税的规定,新条例增加了此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草制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发布后,已实行复合税计算,目前主要适用于卷烟、白酒两种商品。新条例将复合税计算规定的法律层面上升到新条例的层面。

新条例明确了组合计税法计算税额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合计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其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税目、税率发生重大变化

单一税率调整比较

对比新旧条例税目、税率表,税目由11个调整为14个,内容更加详细,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在单纯定额、定率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了复合计税。纳税人需留意这些变化,将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与应税消费品税目、税率表逐一比对,确认适用范围,确保依法纳税,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一是在甲类卷烟、乙类卷烟税率上增加从量征税0.003元/支,其中乙类卷烟税率由40%降至30%。

二是不再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征税的计量单位以销售货物的实际重量为准,如果实际销售货物标注了容积计量单位的,要以500毫升为1斤折算,不再以酒精度为准折算。这不仅解决了白酒在税收征管上的分类问题,便于征收,也堵住了企业利用类别差异逃税的漏洞。同时,新规简化了啤酒的分类,具体的A、B类需要重新确定。

三是规范新增、调整和取消税目。新增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杆、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加成品油税目。将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增加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5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用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用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化妆品纳入化妆品税目。调整汽车税目税率,取消汽车税目下的轿车、越野车、乘用车子目。汽车税目下设立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级设定;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税率由10%降至3%。

消费税申报及缴纳期限变更

旧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新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季度的纳税期限,具体适用对象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

为适应增值税申报期限的变化,新条例将旧条例规定的10日申报期限调整为15日。新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限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结汇上月应纳税款。

新条例规定,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比旧条例规定的7日延长了8日。

消费税申报地点进一步明确

旧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向纳税人帐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新条例将“国家另有规定”调整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并明确特殊情况下有权作出规定的部门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关于纳税申报地点,旧条例明确规定为“会计核算地点”,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何为“会计核算地点”均难以把握,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争议。新条例对纳税申报地点进行了明确,指出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较容易执行。

法规文本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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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代加工或者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同时销售不同税率应税消费税消费品(以下统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数量和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作为一套消费品销售的,应当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纳税。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免税;用于其他用途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应当在将货物交付委托方时代为收取纳税款,但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税款可以按照规定扣除。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在申报进口时缴纳税款。

第五条

消费税采取从价计税、从量定额计税或者从价计税与从量定额相结合计税方式(以下称组合计税)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从价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固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

复合计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固定税率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销售额,应当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向购买者收取的应税消费品的全部价款和附加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应税价格计算纳税。

采用从价税率计算应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应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组合计税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应税价格计算纳税。

采用从价税率计算应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组合计税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采用从价税率计算应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组合计税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过低又无合理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

个人携带进境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一并征收消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的外,由受托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向申报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确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分期缴纳。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或者十五天为一个纳税期限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一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税率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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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税率

1. 吸烟

1.香烟

(一)甲类卷烟56%加收0.003元/支(生产阶段)

(二)乙类卷烟30%另加每支0.003元(生产阶段)

(三)批发环节5%

⒉雪茄 36%

⒊烟草 30%

2. 葡萄酒和酒精饮料

⒈20%白酒加收0.5元/500克(或500毫升)

⒉黄酒240元/吨

3.啤酒

(一)甲级啤酒250元/吨

(2)B类啤酒:220元/吨

4. 其他酒类 10%

5% 酒精

3. 化妆品 30%

IV. 贵重珠宝和宝石

⒈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首饰5%

⒉其他贵重珠宝及宝石 10%

5.烟花、焰火:15%

六、成品油

汽油

(一)含铅汽油1.40元/升

(二)无铅汽油1.00元/升

⒉柴油0.80元/升

⒊航空煤油0.80元/升

4、石脑油 1.00元/升

5、溶剂油 1.00元/升

6、润滑油 1.00元/升

⒎燃油0.80元/升

7.汽车轮胎 3%

8.摩托车

⒈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250毫升以下(含250毫升)的3%

⒉气瓶容量250毫升以上10%

9. 汽车

1. 乘用车

(一)1.0升以下(含1.0升)气缸容量(排量,下同)的1%

(2)气缸容量1.0L至1.5L(含1.5L)的3%

(三)气缸容量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⑷ 气缸容量2.0L至2.5L(含2.5L)的9%

⑸ 气缸容量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⑹ 气缸容量3.0L以上4.0L以下(含4.0L)的25%

7. 气缸容量超过4.0升的40%

⒉中轻型商用客车5%

10. 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设备 10%

11. 高端手表 20%

12. 游艇 10%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5%

14.实木地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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