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及分析

2024-08-22 08:25:37发布    浏览206次    信息编号:8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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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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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启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起草组向115家相关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其中94家单位未回复,共提出修改意见35条。经研究(详见附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 年 4 月 9 日

《化工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表

序列号

标准条款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及理由

评论

前言

前言4中“增加总氮、溶解总固体、总有机碳和可吸附有机卤素4个控制项目”建议修改为“增加总氮、溶解总固体、总有机碳和可吸附有机卤素4个控制项目”。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采用

前言

在前言中对本地方标准与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联系予以明确和说明,在正文中删除与国家相关标准一致的内容。

部分采用。本标准与国标完全衔接,除爆炸物等少数污染物涉及产品指标外,本标准覆盖了相关国标中化工行业可能排放的所有污染物。

“HJ 486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咯啉分光光度法”建议修改为“HJ 486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咯啉分光光度法”,“HJ 550 水质总钴的测定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建议修改为“HJ 550 水质总钴的测定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HJ/T 72 水质邻苯二甲酸二(丁基、辛基)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建议修改为“HJ/T 72 水质-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二丁基和二辛基)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采用

3.9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定义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中的定义在接收废水范围上不一致,建议统一。

采用

4.1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11)规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重过磷酸钙等行业氨氮直接排放限值为10mg/L。基于地方标准不能宽于国家标准的原则,建议对磷肥行业氨氮排放限值加严表1。

采用

4.1

关于表1、表2,建议将“BOD5”改为“五日生化需氧量”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采用

4.1

关于表1第10项,建议将“爆炸物、烟火制品及焰火制品制造”修改为“爆炸物、烟火制品及焰火制品制造”。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采用

4.1

总盐含量控制指标标准过高,短期内无法实现,为企业有序转型发展创造条件,请给予企业提标整改缓冲期,建议缓冲期为5年左右。

/

部分采取,按照国家标准做法,对存量企业设置两年缓冲期,允许其转型转型。

4.1

表1第7项悬浮物标准限值由原标准的70mg/L下调为征求意见稿中的30mg/L。根据调查及收集的企业建议,目前长江水体悬浮物含量在50mg/L左右,新标准明显低于进水背景值,不利于长江水体自净功能,建议该指标设定在50mg/L左右。

扬州化学工业园区

未采用。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经二沉池沉淀后,出水一般能达到20mg/L以下,达到现行30mg/L的限值难度不大。

10

4.1

自备热电厂凝汽器、油冷却器、空冷器及泵的冷却水采用开式循环水系统,从长江取水直接冷却后直接排入长江。受长江水质变化影响,水中悬浮物可能超过征求意见稿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悬浮物30mg/L)。因此,建议在标准的适用范围中明确化工企业自备热电厂是否执行本标准;如不执行,需明确是否继续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悬浮物70mg/L)。

采用。化工企业自备热电厂产生的冷却循环水若为清污水,则不按废水管理,不属于本标准的控制范围,但应符合清污水排放环境管理要求。

11

4.1

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中未规定“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建议在标准中予以明确。

已通过。“特征有机污染物排放限值”是指直接排放限值。

12

4.1

炸药生产行业指标要求提高较快、幅度较大,由于本公司为成立多年的老军工企业,行业内企业数量极少,缺乏可比性,经反复核查,建议采取适当限值,分类、逐步实施。具体如下:

部分采用,氨氮可按10mg/L,其他SS、BOD5达标难度较小,不会放宽。COD虽然达标难度较大,但其排放限值是行业内最宽松的

限制。

十三

4.1

表1中企业直接排放限值高于表2中化学品集中区域污水处理厂直接排放限值是否合理?

部分采用。企业排水量较小,处理难度较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略大。

14

4.1

建议氨碱法纯碱生产企业除尘废水排放执行1996年一级标准,蒸馏废液排放执行1996年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如下表所示)。

部分采纳,将氨氮限量改为20毫克/升。

15

4.1、4.2

表1、表2中的总盐含量指标较部分地方标准宽松,如山东省地方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3416-2018),建议酌情加严排放限值,按照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原则实施。

部分采纳。根据《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中盐指标限值修订编制说明》,提高盐指标的依据是“山东省是水资源极其匮乏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到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6……重工业结构消耗大量水资源,生态用水难以保障,生态用水量少导致地表水体对污染物的稀释降解能力低,环境容量小。”高盐废水导致山东某淡水湖电导率指数逐年升高。江苏水资源相对丰富。对比2017年江苏、山东两省水资源公报可知,山东省水资源总量为225.61亿m3,江苏省水资源总量为392.9亿m3,是山东省的1.74倍。江苏省河流湖泊众多,江河相连,径流量较大,近年来未发现类似山东湖泊的地表水电导率急剧上升问题,高盐废水污染问题并不突出。此外,根据《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4项标准增加盐指标限值修改单编制说明》,除山东省地方标准外,仅《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对总溶解固体提出了排放要求,其他标准均未对总盐提出要求。考虑到我省与山东省的差异,该标准目前制定的限值已能满足我省大部分地区的环境管理要求。考虑到保护水环境敏感区域的需要,该标准的特殊排放限值加严至/L。该标准支持个别缺水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更为严格的区域或流域总盐排放标准。

16

4.2

此标准主要规定了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直排标准,因此建议重点向直排企业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特别是向各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看各项指标规定的排放标准目前是否能达到,或者经过升级改造后是否容易达到。如果个别指标达标的污水处理厂难以达标排放,最终会导致污水处理厂源头管控,要求每个接管企业都要达到很低的接管标准才能准入。这样一来,接管企业达到接管限额的难度可能会更大,可操作性也会降低。

///

已采纳,已征求公园的意见。

17

4.2

标准术语中分别给出了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定义,并明确了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执行表2的排放限值,但并未规定相关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应执行的标准限值,建议予以明确。

不予采用。非化工集中区域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不属于本标准的控制范围。

18

4.3

进一步明确特别敏感水体范围,确定其排放分类标准。

江苏省水利厅

部分实行分级管控的,敏感水体或者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范围由省环境保护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

19

4.3

根据《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规定,涉及锰、镍、钼、铜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行业总铬排放限值为0.5mg/L。据此建议在表3的总铬项目中增加涉及锰、镍、钼、铜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行业,并确定其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除氯酸盐工业和含铬化工无机化工行业以外的其他化工行业总铬排放浓度统一规定为0.5mg/L。

20

4.4

表4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太少。《危险化学品目录》第十五版列出了1209种对水环境有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对于表4中未包括的特征污染物,建议按照危害类别给出限量值。

常熟市环境保护局

未采纳。本次标准涵盖的水污染物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数量已是行业标准中最多的,若需增加特征物质,将需要对国家监测标准和环境基准进行大量研究,这将延缓标准的发布。相关内容可在后续的标准修订过程中不断研究并进一步完善。

21

4.4

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具有生态毒性、持久性等特点,建议严格制定排放限值,禁止高毒或“三害”物质出现在排放口。

江苏省水利厅

未采用。该标准严格控制有毒污染物,但自来水中仍存在许多卤甲烷等“三致物质”,是消毒副产物,要求工业企业排放口不检测这些物质,不太现实。

22

4.4

表4第24项中的“各相关排污单位”应为“其他相关排污单位”。

江苏省水利厅

采用

23

4.4

“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并实施”建议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并实施”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采用

24

4.4

表4建议将“注:以上限制监测点位均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修改为“注:以上限制监测点位均为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另外,表4中二甲苯的排放限值规定为0.4mg/L,而《石油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5》表3中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的排放限值规定为0.4mg/L。对于石油化工相关行业,若地方标准比国家标准宽松,建议对二甲苯的排放限值进行修订。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部分采用。该标准中的二甲苯包括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和对二甲苯,二甲苯的总排放限值为0.4mg/L,严于国家标准。

二十五

4.4

表4中甲苯、二甲苯的排放限值严于相应的地表水水质标准限值,这是否合理?

未采用。甲苯和二甲苯具有可生物降解性,达到本标准中两个限量值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二十六

4.8

“”建议改为“GB 8978”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采用

二十七

4.10

企业废水间接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其间接排放限值应当满足现行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要求,建议以表1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格的形式明确。

常熟市环境保护局

未采纳。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对于间接标准的管控要求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按照现有要求明确,未来国家标准变化后,地方标准也会随之修订。该标准涉及多个国家标准行业,按此方式执行存在频繁修订的风险。

二十八

4.11

“企业废水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与《省政府关于深化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中“严禁将化工生产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定相矛盾。

部分采纳。苏政发[2016]128号确实规定了“化工生产企业工业废水严禁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已接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须于2017年底前接入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但化工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废水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通过城镇污水管道排放的,应当达到直接排放标准”。另外,苏政发[2019]15号文件并未涉及园区外化工企业的排放问题。

二十九

4.12

“单位产品基准水排放量按照生产设施环境保护验收时确定的基准水排放量执行”建议修改为“单位产品基准水排放量按照生产设施环境保护验收时确定的基准水排放量执行”。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采用

三十

5.6

建议将5.6修改为:“监测方法见表7。本标准实施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新的符合适用性要求的环境监测标准,可以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如新的环境监测标准及其发布文件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测中不再执行表7所列方法的,则原有方法不再作为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执行。”

采用

31

5.6

表7中第28项“2,9-二甲基-1,10-菲咯啉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铜”建议修改为“2,9-二甲基-1,10-菲咯啉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铜”。第33项“5-氯-2-吡啶偶氮-1,3-苯二胺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总钴(暂行)”建议修改为“5-氯-2-吡啶偶氮-1,3-苯二胺分光光度法测定水中总钴(暂行)”。《HJ 806-2016》第50项、第57项建议修改为“HJ 806”。第51项“液相色谱法测定邻苯二甲酸二甲酯(二丁基和二辛基)酯”建议修改为“液相色谱法测定邻苯二甲酸二甲酯(二丁基和二辛基)酯”

采用

三十二

5.6

“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测定建议采用表7所列方法,也可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和地方监测方法”的表7“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测定建议增加“水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810-2016)。因为“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容易对仪器造成污染,造成仪器损坏,且对于地表水一般采用该方法。对于污水,建议采用“水质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810-2016)。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采用

33

5.6

由于化工园区污水的特殊性,标准中现行检测方法检测COD时经常出现氯离子干扰问题,建议标准进一步明确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COD浓度测定的推荐方法或采用TOC等辅助指标进行验证。

扬州化学工业园区

该标准已获通过,并被纳入TOC索引。

三十四

准备说明

注重与国家现行行业或综合排放标准的衔接,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内、国际先进排放标准。

江苏省水利厅

采用

三十五

准备说明

修改后的编制说明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涉及重金属的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涉及有机污染物的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和制定依据。

江苏省水利厅

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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