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澜府 16-24 号楼管理规约:维护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2024-08-14 17:06:52发布 浏览77次 信息编号:8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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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澜府 16-24 号楼管理规约:维护业主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慈兰大厦16-24号楼管理规程》已经(年月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年月日)报虎山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使用、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临时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名称为慈兰大厦16-24号楼,位于宁波市慈溪市虎山街道,由虎山街道办事处管辖。本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东至上方路;西至下方路;南至慈永路;北至虎西社区宅基地四界以内的区域,总占地面积280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1918.51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筑用地范围内及与市政设施相连的围墙(围墙)外业主共用的空旷场地、绿地等,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交由责任人负责维护、修缮和管理。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业主会议,负责行使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管理事项的决定权。
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选出的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法律、法规、本管理规则和业主大会其他决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镇(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行使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则规定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则规定的义务,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和依法制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突然发生管理缺失、管理不善等事件,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时,各业主应当支持、配合镇(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应急物业服务,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全体业主应当自觉服从、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管理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财产的使用、维护和修缮
第八条 业主依法行使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的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必须经批准。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正确处理给水、排水、通行、通风、照明、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条 业主专有部分存在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业主未按照前款约定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进行管理,管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因维护保养需要进入其他相关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业主因房屋装修、维修需要临时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场地的,应当事先取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同意,在约定的临时占用范围内使用,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履行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职责时,需要临时占用或者开挖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场地的,应当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维护保养工程完成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在共有财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违法改变房产规划用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挖掘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场地;
(三)损毁或者擅自占用、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
(4)未经许可,使用业主共用区域、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
(5)长期占用物业公共区域堆放物品、停放车辆;
(6)违法改变排水、排烟管道的;
(七)在楼道外墙随意铺设电力、电视、网络管线;
(8)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电梯时,禁止下列危及电梯安全或者不文明的行为:
(一)跳跃、打架、使用明火或在车内吸烟
(2)将垃圾、污水留在车内,或者让儿童随地大小便;
(3)运输电动自行车;
(四)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的货物;
(5)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6)电梯运行中或者因故停止时,强行打开电梯轿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建立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对共用区域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存放在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并设立房屋分账户,业主可通过分账户查询专项维修资金存放、使用及余额信息。
业主已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转让时,该房屋子帐户中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同时转移。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由区(县、市)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2)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专门账户,并凭业主大会的书面授权决定,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结余及利息,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划转情况。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和方式按时、足额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新交付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公布的缴存标准向建设单位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存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户;
(二)房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缴存标准和业主大会决定的筹集方案,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
(三)业主分账户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缴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筹资计划,继续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或业主委员会开设的专项账户。业主缴存或续缴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单位应当出具相应凭证。业主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再缴纳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年度日常维修费;已缴付的日常维修费余额及金额,应当计入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
第十八条 共有物业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向全体业主公布使用结果。
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提出实施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并向全体业主公布使用结果。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所需资金由该项目的共有人按照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从专项维修资金子账户中分担;专项维修资金未缴存或者子账户内余额不足的,由共有人按比例追加出资。
对按照市、区(县、市)规定享受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政府补贴的,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补贴,但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缴存或者分账户余额不足的除外。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每年按照首期专项维修保证金总额的3%至5%建立应急准备金,用于下列应急维修项目:
(1)消防、排水管道及其相关设施、设备严重故障;
(2)电梯发生故障停止运行,或者经检测、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3)建筑幕墙、外墙、建筑附属构件大面积脱落或者有脱落危险的;
(四)屋顶、露台、外墙严重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
(5)其他危及建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前款规定的应急修缮项目可以由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后组织实施。应急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工程结算和应急预备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并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预(决算)建立第三方专业审计机制,根据审计意见完善维修、更新、改造项目施工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最终审计结果。对维修、更新、改造总造价30万元以上或单个项目造价10万元以上的项目,鼓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公司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优选施工单位。
第三章 装饰及外观保养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登记,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民(村)委员会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施工人员身份进行核实,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维护住房安全,禁止下列危害住房安全的行为:
(1)拆除、改造建筑主体结构及基础、梁、柱、楼板、墙体(室内填充墙除外)等承重结构构件;
(2)在楼板上建墙体或者采取其他超过设计标准的方法,增加建筑荷载的;
(3)在承重墙体、梁柱、楼面、楼梯结构上切槽、钻孔,危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
(四)将不符合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建成卫生间、厨房;
(五)擅自修建地下室或者降低建筑层高;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装修施工不得产生噪声、扬尘、臭味等环境污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第二十四条 装修废弃物按照下列协议处理:
(1)粉状(粒状)废土、废料、线状(条状)、块状废料应在装修房屋内装袋、密封或捆扎,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或抛洒到屋外;
(二)装修垃圾中的油漆罐、废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危险废物应投放于危险废物收集容器内;
(三)废弃家电、家具、卫浴设备等大件垃圾应放置于现场设立的大件垃圾暂存区(或垃圾房),不得与装修垃圾混合存放;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建设单位或装修垃圾运输单位收集、运输装修垃圾的,装袋或打捆的装修垃圾在共用场地堆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收集、运输装修垃圾的,应当将装袋、捆扎后的装修垃圾放置于所在地的装修垃圾临时存放场所或设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装修垃圾处理费。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批准文件的个人或单位及其车辆收集、运输装修垃圾。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容貌,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建筑立面、门、窗造型、色彩的;
(二)擅自安装超过国家规定的门窗外遮阳篷的;
(3)在规划设计的围(墙)、篱笆或者外墙上开设门、窗;
(四)在房屋外墙安装防盗窗、花架,其长度超出外墙投影面的;
(5)将空调器室外机平台设计封闭,用于其他用途;
(6)其他不符合市容市貌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环境及绿化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整洁、优美,禁止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大小便;
(二)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位置,或者将生活垃圾、污水滴洒、洒落在电梯轿厢内、道路上的;
(三)在公共区域倾倒生活、工业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外墙、楼道、电梯、树木、电线杆、室外管线等室外设施上违法张贴、书写、刻印;
(六)设置不符合市容标准的店名牌、招牌;
(七)在公共区域随地扔烟蒂;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为防治和减少大气污染,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住宅区开办餐饮服务项目;
(二)在未设置专用烟道的经营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臭气、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薪柴、树木以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或者强烈气味气体的物质;
(5)储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臭味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6)不使用规划的烟道,将厨房油烟直接排向室外或者下水道。
(七)违反规定在公共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的;
(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污染大气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为防治噪声污染,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巨大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的;
(二)在清晨或者夜间举办娱乐活动,使用音响设备的音量超过45分贝的;
(3)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其音量超过55分贝的;
(四)店铺装卸货物、汽车修理、门窗加工、石材加工、制冰轧冰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牲畜和食用鸽。饲养信鸽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业主共用区域设立鸽棚、鸽笼,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扰民,并应当及时清理共用区域及设施上的鸽毛、鸽粪。鸽粪污染其他业主物业的,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为法定重点犬只管理区域,禁止饲养、繁育、经营列入禁养名单的凶猛犬及大型犬。
饲养或者暂住犬只的业主与财产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协议:
(一)饲养者和临时寄养者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得饲养、寄养未取得养犬登记证书的三个月以上的犬只;
(二)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按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
(三)每户、每个固定居所限饲养或者暂住寄养动物不得超过1只,寄养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发现犬只吠叫时,应立即采取制止吠叫装置等有效措施,制止犬只吠叫,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允许饲养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出数量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机构;
(6)犬只死亡,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埋葬、丢弃。
第三十一条 主人或者物业使用人将犬带出家门时,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将犬只带出家门的主人、物业使用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饲养犬只必须佩戴有效犬牌,并用狗绳进行有效控制。大型犬的狗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其他犬的狗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大型犬还必须佩戴口套;
(3)不得放养、驱赶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通过勒紧狗绳、牵着狗只在电梯、楼梯间等狭小空间内主动避让他人;
(四)立即清理道路、绿地或其他共用区域和设施上的犬只粪便;
(五)禁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养犬活动。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商业、住宅楼宇内设立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经营场所。物业服务公司、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得到有效控制、未佩戴有效犬牌、当场无法查明犬只主人身份的流浪犬只的,可以举报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机构、隔离场所。
第三十三条 业主对业主共有绿地的养护管理负有责任,有保护绿地的义务。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按照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对绿地设施及树木花草进行养护,及时补种损坏的幼苗,保持树木花草茂盛、设施整洁完好。对违反绿地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为维护良好的绿地、绿化环境,禁止下列破坏绿地、绿化的行为:
(1)建造房屋、搭建棚屋、架设天线、晾晒衣物、悬挂设施、捆扎树干;
(二)在绿地上取土、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垃圾、野餐、射鸟等;
(三)擅自占用、挖掘绿地,或者在绿地上铺装道路、种植蔬菜、瓜果的;
(四)在绿地水域游泳、洗衣服;
(五)擅自修剪、砍伐、移动树木、树篱、花卉,或者损坏草坪的;
(6)损坏绿地设施、设备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破坏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业主共享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修剪或者治理建议,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修剪或者治理,消除影响:
(1)树木生长影响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照明;
(2)树木的生长影响房屋的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3)树木遭受病虫害或者自然死亡。
第三十六条对规划设计的建筑底层围起来的特殊绿地,底层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改变特殊绿地围墙、围栏的类型、结构、高度,不得扩大绿地范围,不得在围墙、围栏上开设门。
业主在特殊绿地、专属绿地内自发栽种的树木,因生长影响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房屋的采光、通风和生活安全,因修剪树木发生纠纷的,相关业主可以申请业主委员会调解,并在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绿化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修剪,消除纠纷和影响。
第五章 社会治安与消防安全
第三十七条 为满足治安管理的需要,本物业管理区域设有人行通道电子门禁系统。进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业主、物业使用人(含非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刷卡或人脸识别方式进入;未携带门禁卡的,应当主动向执勤保安人员如实说明身份;
(二)非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包括非机动车使用者)应当接受人行通道入口保安人员的询问、登记,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进入事由以及被询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地址;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取走业主共用设施、设备及其部件的,应当接受执勤保安人员的询问、检查、登记,并说明理由或者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携带、运输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物品时,大件物品所有人应当向执勤保安人员说明情况,并接受登记。
为应对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物业管理区域对进入人员采取体温检测、健康码、出行码、场地码等措施的,进出人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八条 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机动车的通行、停放的畅通、安全、有序,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一)按机动车交通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鸣喇叭,并给行人、非机动车让路;
(2)禁止在消防车道和其他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道路和地方停放机动车;
(3)有专用停车位、车库或者租赁停车位、车库的,车辆应当停放在专用停车位、车库内,无特殊情况不得占用车主共享停车位;
(四)没有专用、特殊停车位或车库的,车辆应当停放在指定的共用停车位,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特殊停车位或车库;
(五)停放时,应当关闭机动车防盗报警装置;
(六)除垃圾清运、抢险救援、医疗救援、建筑施工、快件、家具装潢材料运输等外,载重量0.75吨及以上的机动车辆、载运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进入区域。
第39条为确保公共安全设施的正常运作,禁止以下行为:
(1)根据法规有意损坏或拆除监视系统,线路和设备;
(2)损坏机动车和人员入口和出口的自动识别系统;
(3)故意损坏或拆除走廊访问控制系统或设备,或人为地限制走廊门的自动关闭功能;
(iv)从高处扔物品;
(5)违反法规或从事其他非法商业活动的房屋,车棚或车库;
(6)存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爆炸性,剧毒,放射性和其他危险物品;
(vii)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由所有者租用或借出房屋供他人居住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他或她将向房地产公司提供租用或借出的房屋的数量,以及姓名,身份证号和少年车辆牌照或邮局的车牌号码。
第40条为了防止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并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授权,埋葬或封闭消防栓或占用防火距离的损害或盗用,拆除或禁用消防设施和设备;
(2)未经授权的职业,阻塞或密封防火通道,消防箱,攀爬表面或紧急出口;
(3)在停车场,楼梯,走廊和其他公共区域铺设电缆和电线,以违反法规,以对电动自行车和自动车辆充电;
(iv)使用无授权的消防水电源;
(5)未经授权的电线连接或从所有者共享的电源设备中绘制电力;
(6)其他受法律,法规或规则禁止的行为,对消防安全有害。
第41条的所有者和财产用户不得在未经授权消除火灾安全危害的情况下安装电动汽车充电站。
如果所有者需要在专用的停车位或车库中安装电动汽车的充电堆,以供个人使用,他或她将遵守以下协议:
(1)向电源公司提交安装申请,并在电源公司检查后,安装位置符合电源条件;
(2)向所有者委员会报告,并让房地产服务公司检查安装位置和电源路径是否满足防火要求;
(iii)选择一个建筑单元,该单元已获得相应的“电源设施安装(维修和测试)许可”以进行施工和安装。
在遵守了前段的规定之后,如果电源公司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或所有者委员会签发书面同意证书以安装和使用充电设施,则物业服务公司或所有者委员会应及时签发其,并且不会无理地妨碍它。
第42条如果业主会议决定在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安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则业主委员会应与房地产服务公司一起选择安装区和安装计划,并根据规定,在电源公司的专业人士和合规条件下对电源公司提交申请。
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向所有者和财产用户宣布充电站,运营和使用规格,付款标准和付款方式的特定位置。
第43条为了保护天然气设施的安全,禁止在天然气设施保护区域内采取以下行为:
(1)占领,破坏,拆除或移动的气体设施,安全警告标志和无授权的保护设备;
(2)建造建筑物(结构)或其他占据地下气管管道的设施;
(3)挖土或使用开火;
(iv)倾倒或排放腐蚀性物质,倾倒碎屑或堆积重物;
(5)种植根根的农作物;
(6)未经授权操作共享气门;
(vii)其他危害气体安全性的活动。
任何发现可能危害气体设施的行为,安全警告标志和保护设备的任何行为,有权劝阻和停止劝阻和停止,他们应立即将其报告给警察和公共安全器官。
第44条要维持使用天然气的安全性,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授权安装,修改或拆除室内气体设施和气体计量设备;
(2)隐藏或密封的气管道;
(3)使用气管作为承载支撑或接地导线;
(iv)使用已被州明确淘汰的气体燃烧设备,已达到废品标准,或与当地气体源不相容;
(v)使用超过其使用寿命的气体连接管;
(vi)使用非法制造,取消,修改或过期未经启动或不合格的气缸;
(vii)加热,砸碎,躺下或暴露于阳光下的气缸;
(8)其他影响气体安全性的行为。
第六章财产服务费和运营管理
第45条所有者应为普通财产零件,公共设施和设备支付物业服务费,水和电力分配费,特殊的停车空间管理费以及其他与财产服务有关的费用,并根据法律遵守财产服务合同中达成的标准,并根据法律遵守财产服务合同中达成的标准。
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协议和相关法规提供服务,则所有者不得以他尚未接受或不需要接受相关服务的理由支付相关的物业服务费。
如果所有者符合该城市规定的难度下的低收入家庭的财产服务相关费用补贴条件,则物业服务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46条如果所有者出租或借出房屋供其他人居住,则应与承租人或借款人同意负责向承租人或借款人支付与财产相关的费用但不付款的人,但应敦促所有者支付付款或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所有者转让房屋,则他或她应在房屋转让之前解决应向财产服务公司支付的财产服务相关费用,或以书面形式与房屋让步者同意负责向不稳定的财产相关费用的人,并将书面协议的副本交给保管业务公司的书面协议。
第47条如果所有者或财产用户委托财产服务企业提供特殊服务,则应委托方和财产服务企业的所需费用应同意。
第48条将其机动车辆停在路上的停车位或所有者共享的停车位,应按照共享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支付停车费。
上一段中规定的共享停车位的充电标准和优先处理接收者应由业主会议决定,并在机动车入口和出口处张贴在一个杰出的位置。
第49条通过使用以下常见部分以及共同设施和设备产生的收入应属于所有者,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共同点:
(1)房地产管理业务的营业收入和利息;
(2)共享站点以及共享设施和设备的运营收入和利息;
(2)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安装广告设施的收入和利息;
(3)在共享道路和地段停车位的停车费用收入和利息;
(4)其他共同拥有财产产生的合法收入和利息。
第50条公共财产零件以及共同设施和设备的运营方式应由所有者会议以以下方式根据物业管理领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1)委托由业主会议雇用的财产管理公司运营财产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委托的经营协议;
(2)授权所有者委员会经营业务。
根据上一段的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物业服务公司或所有者委员会应开设特殊帐户,进行存款和提款,维持单独的会计以及向所有所有者披露该业务协议。
第51条如果建设单位或预期的服务企业在建立所有者会议之前就从事公共财产零件以及共同设施和设备的业务活动,则应将财产服务企业特殊帐户的商业收入和利益转移到业主的特殊帐户中,或者在所有者的基本帐户(或所有人的特殊委员会)召开30天内的1天,该委员会召开了30天之内的委员会。
在上一段中提到的情况下,所有者委员会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建筑部门和预科服务公司的运营收入,运营成本等,并向所有所有者宣布审查结果。
第52条所有者的共同收入仅在以下领域使用:
(1)增加特殊维护资金的特殊帐户;
(2)常规维护普通财产零件以及共同设施和设备的费用;
(3)用于构建,更新和翻新视频监视系统,车辆和人员进入和退出检测系统,访问控制系统及其设施和设备的费用;
(iv)在从普通所有者购买的绿色地区重新种植受损的树木,鲜花和植物的费用;
(5)所有者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运营所需的资金支出;
(6)向业主委员会的全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支付薪酬,或向所有者委员会成员支付工作津贴;
(vii)财产管理所需的其他费用。
业主共享的营业收入不得用于投资,借给他人或作为他人的保证。
第53条所有者的共同收入应按照以下程序使用:
(1)为了第52条(这些管理条例的第1款规定),应将其添加到特殊维护基金帐户中的金额应由所有者委员会提出,并在所有者会议上审核和批准后,应分配并归功于业主的特殊维护基金,并将其分配给所有人的特殊维护基金,并将其分配给自主独家零件的建筑区;
(ii)为了在这些管理条例的第52条的第二到第四项中列出的目的,并且在所有者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之后,应组织实施,而单一的支出预算在单一的支出预算之后进行;
(iii)出于第52条(这些管理条例的第5至7款)中列出的目的,业主委员会应提出年度预算或支出项目预算,该预算应在经营者股东大会审查和批准后实施。
所有者总共有财产服务企业的总收入。
所有者委员会应每六年的收入和支出的详细信息,并从3月底,4月初和10月开始向所有所有者宣传。
第54条所有者的支出总计为第52条(第22条第52条的第四项,以及以下情况之一,所有者委员会或财产服务企业应采用竞标和竞标方法来确定建筑部门:
(1)总预算超过300,000元;
(2)单一预算超过100,000元;
(3)所有者的会议决定实施投标和招标。
第七章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55条违反本管理规则的行为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法规的法律责任法规,并且应根据法律对其法律责任进行调查行政执法器官。
第56条如果所有者和财产用户侵犯了所有者的共同利益,则所有者和财产服务企业应命令停止侵权,消除障碍,消除危险并恢复原始状态;
第57条违反了本管理条款,如果所有者未能按照财产服务合同规定的标准按时全额支付与财产服务相关的费用,则物业服务企业和所有者委员会应订购有限时间以支付时间限额。
第58条如果以下情况违反了本管理规则,则应根据以下协议处理财产服务企业:
(1)如果有专有或专用的停车位,车库,而没有在专有或专用的停车场车库中的停车车辆,则应根据标准停车位标准收取停车费;
(2)所有者和物业用户将机动车停在联合停车位,并拒绝支付停车费,如果他们拒绝进行更正,则将取消停车费的优先处理;
(3)所有者和财产用户是在独家或专用的停车位,车库和共享停车位以外的其他道路和场所的停车车,这些停车位会影响行人和车辆,并下令立即纠正他们,如果他们拒绝纠正或发生多次;
(4)如果其他外国机动车拒绝支付比亚克的停车费,则他们被命令立即纠正它们并拒绝纠正它们。
(5)机动车的驾驶员故意将机动车辆停放在物业管理区的出口中,并在他拒绝更正的情况下将其他机动车辆挡住。
第59条违反了这些管理规则,如果所有者和财产使用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应由当事方和谈判解决,并且很难解决谈判,则侵权可能会向所有者委员会提交协调并处理党的协调;
第60条违反了这些管理规则,所有者和财产用户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所有者委员会在职责中履行其合法权利和利益,所有者和财产用户可以申请乡镇(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或街道(县)(县)。
第八章 附则
第61条以下名词的含义:
(1)所有者是指房子的所有者;
(2)财产用户是指住房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3)共同部分是指公共入口大厅,楼梯,电梯室,管道,设备室,设备室,过道,税务安全室,公共停车场,房屋支援结构,户外墙壁,室外墙壁,屋顶和场地,绿色空间,绿色空间,绿色空间,绿色空间,绿色空间,,,绿色空间,绿色空间,
(4)共享设施和设备是指供水罐,泵,排水泵,排水管,排水管,化粪池,垃圾桶),电梯,走廊照明设施,社区道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单位防空门,邪教和运动设施,绿化设施,绿化设施,绿色设施以及区域和设备以及设备和设备以及 Fence;
(5)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房屋是指由所有者共享的物业管理区的支持建设,并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部门和所有者委员会提供了房屋。
(6)物业管理和行动房屋正在为房地产管理领域提供支持和建设。
第62条的管理规则的管理应从业主会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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