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巡查工作组到我镇督导固体废物回收站点规范化管理工作
2024-08-08 17:11:07发布 浏览84次 信息编号:8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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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巡视和执法整改工作取得实效,推动重点难点巡视整改任务落地,昨日下午,市巡视组来到我镇,督导固体废物(再生资源)回收场所规范化管理工作,并进行具体工作部署。
市政府调研员冯斌,市第十六督查组组长廖春林在镇委副书记、镇长黄荣峰,镇委委员陈润天以及该镇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陪同下,来到石龙坑村进行现场督查并作出工作安排。
督导过程中,市督查组认真听取我镇固废(再生资源)回收站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了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落实情况,查看了企业是否符合固废(再生资源)回收标准、固废(再生资源)回收站规范化管理相关要求,并提出了具体工作建议和意见。
黄荣峰强调,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合力,重点解决固废(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暴露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检查行动,检查、督促、指导辖区内固废(再生资源)回收站严格落实有关整治标准和要求。
固体废物(再生资源)回收场所环境安全管理要求
严格按照新《固废法》、《再生资源回收场地建设与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再生资源回收绿色分选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SB/-202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发布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场地环境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回收场地应为封闭式场(室),建(构)筑物所用材料、防火分区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场地应硬化、无污水积存、配备消防器材,配备卫生保洁设施,落实“三防”要求。
(二)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令第4号)要求,做好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明确环境责任人,采取相应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按照环保要求处置生产、生活污水,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散落固体废物。
(三)建立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固体废物综合管理台账,台账要求记录废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来源、进出时间、去向、交接负责人等情况。对回收进室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建立记录,规范操作。
(四)建立入场分析制度。明确入场工业固体废物的入场特征、类型分析流程、责任人等,避免存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型与存放场地类型不一致,防止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
(五)规范外运、利用、处置管理。涉及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的回收场所,须与具备相关能力或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可接受利用处置量确定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收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总量不得超过贮存场所年贮存能力;如需运输处置,须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并核对交接记录、归档。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出省外贮存、利用、处置的,须按规定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或备案。
(六)未取得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不得收集、处理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含有或者被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污染的废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再生资源)回收场所安全管理要求
(1)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管理。
(2)禁止在废品回收站内给电动车充电,禁止在货物存放场所使用焊机。
(三)废弃物必须分类堆放,预留防火通道,严禁收购、贮存有毒、易燃、易爆、危险废弃物。
(四)办公区域、住宿区域、废弃物存放区域须符合《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及堆放场建设标准》的规定。
(五)废品回收站供电线路必须由持证电工安装,所有电路必须套上电线管,严禁乱拉乱拉。货物堆放处必须与电源开关、插座、电线箱周围保持一定距离,库房必须使用防爆灯。
(六)禁止使用报废车辆或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使用特种设备(叉车、吊车、铲车、焊机等)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必须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施和设备,定期检查、更换失效的消防器材。
(8)定期认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做好记录,如因疏忽或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
撰稿:邝少民、尹松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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