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征求意见,涉及多方面修订内容

2024-08-08 09:09:24发布    浏览29次    信息编号:8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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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征求意见,涉及多方面修订内容

2022年3月14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22年3月20日。《指南》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源头减量、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再生产品应用、环境保护和安全健康等7章2个附录。本次《指南》修订的主要内容为:调整修改部分术语定义;补充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内容;增加水泥窑协同处置建筑垃圾内容;增加工程渣、工程泥浆就地或就近利用,优化土方调配;补充建设项目使用再生产品的相关规定及各方责任; 增加了建筑垃圾再生微粉在混凝土、砂浆中的应用要求;增加了建筑垃圾材料在公路工程中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增加了再生骨料作为水处理生物填料的内容。

各有关单位、各社会公众:

为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产品技术,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我部委托其他单位对《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于2022年3月20日前提出意见建议,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当附有必要的技术资料。

联系人: 志超

邮件:

附件: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3 月 14 日

附录:

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1. 一般规定

1.0.1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规范再生产品应用,制定本导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分类、处置和再生材料、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1.0.3 国家或省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标准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 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建筑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等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居住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材料和其他废弃物,但不包括经检验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2.0.2 建筑废物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0.3 工程泥浆

钻孔桩基础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泥水顶管施工产生的泥浆。

2.0.4 工程废弃物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建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料。

2.0.5 垃圾清除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料。

2.0.6 装饰装修废物

房屋装修、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2.0.7 建筑废物处理

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填埋、回填)、回收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的全过程。

2.0.8 资源利用率

将建筑垃圾通过加工转化为有用物质的方法。

2.0.9 建筑废弃物资源利用率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2.0.10 排序

采用一定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对建筑垃圾中不同特征成分进行分类、收集的过程。

2.0.11 骨料整形

采用一定的技术和设备,改善骨料性能的过程,如改善骨料形状,清除骨料表面的浆体,减少针状物含量,减少微裂缝等。

2.0.12 再生材料

建筑垃圾经过处理后,可以再次利用。

2.0.13 再生产品

部分或全部由回收材料制成的产品。

2.0.14 再生粉

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或经特殊加工形成的粒径小于0.16毫米的粉状颗粒。

2.0.15 再生微粉

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或经特殊加工形成的粒径小于0.075毫米的粉状颗粒。

2.0.16 再生骨料

分为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是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料或砖瓦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毫米的颗粒为再生粗骨料,粒径不大于4.75毫米的颗粒为再生细骨料。

2.0.17 再生混凝土

加入不少于30%的再生骨料替代天然骨料配制的混凝土。

2.0.18 再生砂浆

加入不少于30%的再生细骨料替代天然细骨料配制的砂浆。

2.0.19 再生级配骨料

添加不少于50%再生骨料的级配骨料。

2.0.20 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由回收级配骨料制备的无机混合物。

2.0.21 再生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合料掺量不低于50%的再生沥青路面材料。

2.0.22 再生砖、砌块及墙板

添加不少于50%的再生骨料替代天然骨料,经过搅拌、成型、养护等工序制成的砖、砌块和墙板。

2.0.23 轻质材料

建筑垃圾中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纸张等密度较低的有机物。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在收集、堆放、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严禁混入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

3.0.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循环经济规划、旧居住区改造、旧厂区、城中村、工业园区、新城区建设等相结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减少污染,节约能源。

3.0.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布局应遵循“全面覆盖、运输距离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并应根据本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预测增量统筹确定,其生产规模和处置能力应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项目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3.0.4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技术装备和安全稳定的设备保障体系。结合建筑垃圾原料特性、再生利用产品类型及性能指标,选择适宜的处置工艺。鼓励采用先进的处置工艺,淘汰落后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3.0.5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将建筑垃圾的收集、分类、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融为一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企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遵守《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厂设计标准》GB 51322、《建筑垃圾固定处置技术规范》JC/T 2546、《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的有关规定。

3.0.6 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优势,相关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收集、分类、运输、处理、资源利用等企业实行在线管理,实现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智能服务等功能。

3.0.7 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建筑垃圾及拆除垃圾等应优先就地利用,实行建筑拆除与就地处置一体化模式。在确保扬尘控制措施到位、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前提下,可在拆除阶段引入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就地处置,并就地或就近利用。

3.0.8 建筑垃圾应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理利用优先顺序应按表3.0.8的规定确定:

3.0.9 当建筑垃圾中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列出的危险废物时,处置过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进行分类收集处置。

4 源头减量、收集和运输

4.1 源头减量

4.1.1规划单位应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理念纳入城市规划工作,建立完整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体系,合理测算城市建设拆迁量,制定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控制目标。

4.1.2建设单位应明确减少建筑垃圾的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少措施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4.1.3 设计单位应优化建筑设计,积极推行建筑、结构、机电、装饰装修、景观等一体化协同设计,推行标准化设计,推广装配式建筑,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4.1.4 设计单位应将绿色建筑设计的理念融入设计方案,把减少或消除建筑垃圾作为建筑设计的目标,减少资源浪费。

4.1.5 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减量方案,制定建筑垃圾减量计划,确定减量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管理和保障措施。

4.1.6鼓励建设工程及施工单位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筑材料和施工周转工具。

4.1.7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商品房建造方式。

4.1.8 政府投资或者主要由政府投资的建筑物,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前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4.2 分类收集

4.2.1 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垃圾种类和资源化处理要求进行收集、堆放。

4.2.2 建筑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前,应根据收集运输车辆和运输方式的需要,进行破碎、脱水、压缩等预处理。

4.2.3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应明确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对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责任。

4.2.4 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使用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置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利用。

4.2.5 建筑废弃土应按土层、土类、土质分类收集,并满足以下要求:

1.表土不得与其他土壤类型或建筑垃圾混合。

2 对可用作施工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卵石(砾石)、岩石等应进行收集、分类。

3、根据回填土质要求及场地布置情况,规划现场碎屑临时堆放场,对临时堆放的施工碎屑进行覆盖,确保安全稳固。

4.2.6 建筑垃圾应按照建设项目资源利用专项规划进行收集、分类,并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建设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

2、桩基工程的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集中收集,现场破碎、分离混凝土与钢筋时,应将混凝土与钢筋分开堆放。

3、市政道路的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稳定碎石、二灰碎石基层应就地破碎,分类收集。

4、施工工地应设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点,并按照木材、金属、砖瓦、混凝土、塑料制品等分类堆放在收集点,并分类回收处置。

4.2.7 拆迁废弃物应按照拆迁项目资源利用专项规划进行收集、分类,并满足以下要求:

1.拆迁项目施工前应当编制拆迁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

2 拆除建(构)筑物前,必须将主体结构以外的内部辅助构件、设备、家具、室内装修、家纺、杂物等全部拆除腾空,并及时分类处理。

3 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在主体结构拆除前拆除,并分类堆放。

4 主体结构拆除时,木材、金属、废砖瓦、混凝土块、混凝土梁、柱、楼面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塑料制品等必须分类存放、回收。

4.2.8 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其分类收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于规模较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制定专项装修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规划。

2、住宅装修合同中应明确业主、施工单位对于装修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置的责任。

3、装饰装修垃圾应分开收集,无机装饰垃圾(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得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

4.居住区应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倾倒场所。对非居住区装修垃圾,应将装修垃圾分类倾倒在方便堆放的地点,并及时安排清运。

4.2.9 鼓励拆迁单位、运输单位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收集、记录废弃混凝土、砂浆、砖瓦的原始强度等级、原结构用途、使用年限等信息。

4.3 运输和转运

4.3.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由经批准提供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单独运输。

4.3.2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改造封闭化、统一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实现建筑垃圾无尘运输、全程动态监管。

4.3.3 建筑垃圾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运输车辆。

2 建筑垃圾运输车盖应采用机械密封装置,启闭动作应平稳、灵活。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观应整洁,标线齐全,车辆底盘、车轮上不得有大块泥土、砂石等附着物。

4 建筑垃圾装车高度最高点应至少低于车辆车厢栏杆高度0.15m。车辆装车后,车厢盖应关闭到位;装车量不得超过车辆的额定载重量。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严禁漏运、扬尘、超载、超速。

4.3.4 建筑垃圾运输应由始发点排放单位、终点接收单位确认、核实,可建立多联制度,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共享、实时跟踪、网上会签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1、多联表必须记录建筑垃圾数量、车辆牌照、运输路线及时间、运输目的地或建筑垃圾处理公司地址等信息。

2运输公司应按照多联表注明的路线、时间、地点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将各方签字确认的多联表交至终端管理单位或建筑垃圾处置公司。

3、终端管理单位或建筑垃圾处置公司对多联表信息核对无误后,出具结算凭证。

4.该文件一式多份,应记录完整的会签信息,并在运输完成后由相关单位备份、归档。

4.3.5 暂不具备填埋处置条件,但具有填埋利用或资源回收价值的建筑垃圾,可进入中转配送场。进场的建筑垃圾应按照建筑垃圾、建筑泥浆、建筑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装修垃圾等进行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的分类堆放标志。

4.3.6转运配送场堆放区可为室内或室外,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室外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覆盖,堆放区地面标高应至少高出周围0.15m,周围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排放要求。

4.3.7 建筑垃圾堆放高度距周围地面高度不宜超过 3m,超过 3m 时应验算堆体及基础的稳定性,确保堆体及基础的稳定和安全。堆放地点附近有开挖工程的,应验算堆体及开挖边坡的稳定性,确保开挖工程的安全。

5.处置和利用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建筑垃圾的种类、成分,因地制宜、分类利用,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利用率。炉渣等建筑垃圾可作为制砖、道路工程的原料;废混凝土、碎砖、碎瓦可作为再生建筑材料的原料;废沥青可作为再生沥青的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应直接利用或交由相关专业企业作为原料回收利用。

5.1.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分为就地利用、分散处理和集中处理,以就地利用为主,并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垃圾可直接或经处置后形成再生填料,在需要填料的施工现场就地使用。正在维修或改建的沥青路面面层,可利用沥青路面再生利用技术,就地铣刨再利用。旧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稳定碎石、石灰粉煤灰碎石基层经破碎加工后可作为道路基层或底基层使用。

2 在场地条件允许,噪声、扬尘等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建筑垃圾可采用项目现场移动设备或建筑垃圾转运场转运后分散利用。

3当无法就地或分散利用时,可将建筑垃圾运至固定地点集中处置,生产再生料或再生产品。

5.1.3 建筑垃圾应按来源、类别分类存放,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垃圾应定点收集或堆放,并加盖覆盖物。

2、装修垃圾应放入固定的收集箱或堆放在室内。

3 堆放高度应满足场址基础的承载力和安全要求。

5.1.4 处置建筑垃圾前,应事先确定材料的重量、成分、粒度分布等特性,并分类存放。

5.1.5 资源化回收处理项目入厂建筑垃圾主要为废混凝土、碎砖、碎瓦等,入厂物料粒径不宜大于1m。

5.1.6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配备充足的建筑垃圾原料和再生制品堆场,其厂区布局以建筑垃圾处理及回收利用厂区为主,并满足以下要求:

1、资源利用应选用节能、环保、高效的设备。

2.根据建筑垃圾日处理规模、回收产品产量、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规模的处理及回收设备。

3 生产线建设前应根据工艺要求进行集成设计,尽可能减少设备数量,减少物料传输距离。处置厂的原料装料口应设置方便进厂车辆直接倾倒,提高物料周转效率,降低能耗;处理后的再生料堆放区应靠近再生制品生产区,不宜进行二次运输。

4、在建筑垃圾处理的工艺流程中,必须设计轻质物料分选工艺流程。

5、建筑垃圾处理系统应布置在封闭的厂房内,减少粉尘污染。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品系统应根据其工艺特点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满足当地的环保要求。

6、回收料、回收制品应按产品种类、质量、规格等分类、分级存放,并及时采取防尘措施。

5.1.7 再生粉可用于生产再生微粉,非活性再生微粉可作为再生填料,活性再生微粉适用于配制道路用矿物掺合料、无机结合剂。

5.1.8 发生碱骨料反应、受氯化物和硫酸盐严重腐蚀或受重金属污染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砖等不得作为再生产品的原料。

5.1.9 废弃轻骨料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等不得用于生产再生粗骨料,但经分选、破碎、磨细后可作为免烧砖、免烧砌块的混合材使用。

5.1.10 建筑废料从进厂到再生产品出厂各环节均应设有计量装置,分别计量统计进厂量和实际利用量,并计算建筑废料的资源利用率。进厂建筑废料的资源利用率不应低于 95%。

5.2 混凝土、砖块等建筑垃圾

5.2.1 混凝土、砖瓦类建筑垃圾的处理工艺应根据物料性质、资源利用技术、再生产品类型、市场销售渠道及客户需求等综合考虑确定。主要包括预处理、分选、分离、破碎、筛分、骨料整形、清洗、脱水、运输、可回收物加工等工序。各工序的先后顺序应根据原料及产品确定。分为固定式和移动式。固定式处理工艺流程可参考附录A,移动式处理工艺流程可参考附录B。

5.2.2 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前应进行预处理,包括分类、预湿处理以及大块物料的简单破碎。预处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一般情况下,预破碎工作应在拆除现场进行。特殊情况下,无法就地破碎的,加工厂应设置预处理作业区,并配备大型废物破碎加工设施和人工分选设施。

2 大块废弃物预破碎后,其最大对角线尺寸不宜大于1m,厚度不宜大于0.5m。

3.拣货区域应设置人工分拣设施,并配备人工分拣工作平台、小型物料运输车或其他运输工具。

4、对于大块建筑垃圾的破碎,建议使用移动式液压锤或液压剪。

5.2.3 分拣分离包括土体清除、废金属分拣、轻质材料分拣、砖混分离、沥青骨料分​​离、粉料回收等。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应设置分拣工序,宜采用干法工艺,以机械分拣为主,人工分拣为辅,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土体清除宜设置在处置工艺的前端,并宜采用筛分方式。

2、钢筋、螺丝、铁屑等废旧金属应采用磁选技术分离。

3 轻质物料可用风选法分离,也可用湿式浮选法分离。

4、鼓励采用机器人分拣技术。采用人工分拣时,应在物料输送带两侧设置人工分拣平台,输送带应为平带,带宽不宜超过,带速为0.2m/s~0.5m/s。

5、再生料应根据再生制品的质量要求选用砖混分离系统。当再生料用于生产结构混凝土时,分选分离工序应包括砖混分离系统,砖混分离效率不应低于85%。

6、分选过程中产生的粉末应予以回收利用。

5.2.4 破碎、筛分应与分选工序结合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材料特征和可回收材料的性能,选择一个单阶段,两阶段或多阶段的碎碎系统,可以返回由粉碎的每个阶段形成的超大颗粒,以通过封闭式生产工艺重新擦洗。

2根据压碎材料的特征和杂质的含量,建立风,磁分离,光电分离和其他过程,以分离材料并去除光对象,铁金属和其他杂质。

3.应在压碎过程的后端设置多个周期筛选过程,以实现“更多的筛选,更少的压碎”的功能。

4.中间筒仓应在多阶段的压碎系统中设置,以在每个阶段形成独立的碎碎子系统,或者是两个阶段或多阶段组合粉碎子系统,以提高压碎和筛选效率。

5.2.5应根据可回收材料的性能要求确定再生聚集体的整形过程,并且可以与压碎和筛选过程结合使用,包括改善粒子形状,细度模量调节,沙子和粉末分离,粉尘分离,灰尘收集等,骨料形状应优选地使用垂直竖井影响压碎的碎屑设备,还可以使用其他物理形状。

5.2.6磨削设备应通过自动研磨,球打磨或垂直研磨来改善回收的细骨料的质量,并可以添加适当的磨削辅助工具。

5.2.7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粉末应回收。

5.2.8设计处置过程时,建议根据资源利用的要求配置多个均质化过程。

5.2.9处置过程的每个链接中的材料运输应缩短距离并减少输送带。

5.2.10在施工废物装载和卸载,堆叠,处置和重复使用的每个链接中,应采取灰尘抑制,减少灰尘,除尘和收集灰尘收集措施。

5.2.11回收材料应在不同的区域和类别中存储。

5.2.12混凝土,砖和瓷砖结构垃圾的回收模式主要包括回收的聚集体,可回收的砖和瓷砖,可回收的块和壁板,可回收的道路床填充物,再生粉末,协同水泥生产,山地景观,直接回溯等,以及以下案例。

1废物混凝土应优先使用回收骨料。

2垃圾砖和瓷砖可以用作分类,压碎和研磨后的回收砖和砖块。

3可以在现场将其作为工程回填材料,桩填充物和软土壤粉底处理材料处置。

4当水泥窑炉的结构废物共同使用时,可以将施工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轻质废物用作水泥窑的燃料,并且可以使用产生的热量来减少水泥,土壤,土壤,低品质骨料等的能量消耗。

5当用作再生填充剂时,应通过压碎和筛选对其进行处理,以获得满足工程项目填充物要求的最大粒径和等级。

5.3建筑废物,例如工程炉渣和泥浆

5.3.1建筑废物和建筑泥浆应在现场或附近使用,以根据平衡土方的发掘和利用来优化土方分配,施工单元应优化施工现场的计划布局,并最大程度地限制在施工和构建的基础上,以确保构建和环境保护,并将它们根据最短的运输距离原则,以实现附近土方的合理利用。

5.3.2建筑废物的目的应根据土壤层,类型和特征来确定。

5.3.3凝固和脱水后,工程泥蛋糕可用于回收,现场覆盖或准备再生产品。

5.3.4应根据分类对其特性(例如密度和水含量)进行分析,例如由不同的土壤层形成的泥土,并应在治疗前获得泥浆成分,密度,水含量,粘度,粘度,砂浆含量,水损失率,水损失率,pH值,pH值和其他指标。

5.3.5当建筑废物土壤用作回填时,应根据项目的回填要求和位置选择相应的类别,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作填充物的工程废物应满足项目的填充性能要求。

2河道和海堤的内部气密土壤可以由低渗透性淤泥或粉质粘土制成。

3用于压实填充基础的建筑废物的类型和特征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基础设计代码” GB 50007的要求。

4个大规模填充项目可以选择粉砂沙,砾石等,这对维持填充坡度的稳定性有益。

5当建筑废物土壤用作道路床填充材料时,应根据其不同的组件将其严格分类,分类和压碎,并应选择合理的等级,以确保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满足要求。

5.3.6当建筑废物用作覆盖各种废弃地雷绿色项目的土壤和为花园项目种植土壤时,它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使用它作为种植土壤之前,应确定其对植物生长的不利影响。

2当用作覆盖土壤时,炉渣的渗透性应大于1×10-4cm/s,并且覆盖层的厚度和坡度稳定性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5.3.7当将建筑废物用作市政固体废物垃圾填埋场的封闭土壤时,应根据封闭土壤层结构选择相应的类别,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用作排气层,鹅卵石和砾石时,施工废物可以用作密封土底部的基层。

2密封位置的屏障层应由淤泥,粘土等制成,其渗透率低,密封性能良好。

3现场关闭的表土应符合第5.3.5条的要求。

5.3.8当使用施工废物土壤和泥浆生产回收总计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高质量的淤泥沙子和沙质土壤在筛选和清洁以去除泥浆后,如果其性能符合当前国家标准的“回收混凝土和砂浆” GB/t 25176,则可以用作制备混凝土和砂浆的精细骨料。

2砾石,鹅卵石和岩石可用作粗骨料,以准备混凝土,当它们的性能满足当前国家标准的“回收混凝土的再生粗骨料” GB/T 25177后,在脱落,压碎和筛选后。

3.通过压碎,筛选,分离和清洁过程处理,构造土壤性质的造成废物土壤,其性能符合第1段和第2段的要求,可以用作粗骨料和精细骨料来准备混凝土和砂浆。

4当工程泥浆分类后形成的沙子和石骨料可以用作回收的粗和细骨料,当它们的性能满足当前国家标准的“混凝土回收的粗骨料”的要求时,可以用作混凝土的“再生粗骨料” GB/t 25177和“再生骨料”,用于混凝土和和“ GB/T 25176”。

5.3.9淤泥,泥土,粘土,页岩以及浓缩和脱水的泥浆蛋糕和处理过的工程泥,可用于生产陶瓷,烧结的可回收砖和块,最好采用隧道窑炉的生产过程,并连续射击,发射时间和高热利用率。

5.4装饰和翻新的建筑废物

5.4.1垃圾混凝土,砂浆,石头,砖块,瓷砖和陶瓷的装饰和翻新工具可用于生产可回收的聚集体;

5.4.2堆积的装饰废物应及时处置。

5.4.3装饰和翻新垃圾应分析轻量级分量。

1在处置装饰和翻新废物之前,应通过手动拾取,机械分类等挑选碎屑。

2.在处理装饰和翻新废物以分离光线材料的过程中,应设置多阶段的空气分离和筛选设备。

5.4.4可以通过空气分离或浮选过程将其轻质物质含量不符合回收产品的要求时,在装饰和翻新废物处置后形成的再生聚集体。

5.4.5在装饰和翻新废物中的废物混凝土,石材,砖,瓷砖,陶瓷和砂浆的处理和回收应遵守第5.2节的规定。

5.4.6在装饰和翻新废物中,废木,废金属,废物,废物塑料和废玻璃的回收应符合第5.6节的规定。

5.5沥青建筑废物

5.5.1回收沥青路面材料时,应将其筛选为不少于两个级别,并且最大粒径应小于回收沥青混合物的最大标称粒径,并且不应有超大材料。

5.5.2沥青建筑废物的回收和存储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回收和储存过程中,不应将基本废物,水泥混凝土废物,碎屑,土壤和其他杂质混合在一起。

2不同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应分别回收并根据其源和粒径存储。

3.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存储位置应防雨,以避免长期堆叠和聚集。

5.5.3沥青骨料的分离应通过热振动和冷淬火过程进行。

5.5.4废物沥青混合物的回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及时处理回收的沥青路面材料,以避免长期堆叠和聚集。

2将沥青混合物的回收划分为工厂混合的热回收,工厂混合的温暖回收利用,工厂混合的冷回收,现场热回收,现场冷回收,并在现场冷回收时用作沥青路面材料,将其用于当前的行业标准。城市公路沥青路面的“ CJJ/T 43。

5.5.5在修理或重建道路时,建议使用沥青路面回收技术在热或冷回收后生成沥青混凝土,以便在现场使用它时,在现场无法使用它的旧沥青混凝土时,也可以收集到混合量混合式的混合物,并在现场运输,并将其混合使用。

5.5.6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回收应符合当前行业标准“用于回收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技术规格”的规定。

5.6其他建筑废物

5.6.1建筑废物中废金金属的回收应符合当前的国家标准“废钢” GB 4223,铝和铝合金废物废物“ GB/T 13586,以及“铜和铜合金废物” GB/T 13587。

5.6.2建筑废物中废木的回收应遵守当前国家标准的“回收废物材料的管理规范” GB/T 22529和“废木材材料的分类” GB/T 29408。

5.6.3建筑废物中废物模板的回收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回收建筑废物的技术规格”的规定。GB/T 50743。

5.6.4建筑废物中废玻璃的回收应符合当前的行业标准“废玻璃回收和排序的技术规格” SB/T 11108和“废玻璃分类” SB/T 10900。

5.6.5建筑废物中废物塑料的回收应遵守当前行业标准“回收和排序废物塑料的技术规格” SB/T 11149。

5.6.6建筑废物中废物橡胶的回收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再生橡胶” GB/T 13460的规定。

6.再生产品的应用

6.1一般规定

6.1.1再生产品在构建项目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1鼓励建造各种类型的项目,例如住房建设,市政基础设施,运输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和花园景观,优先使用技术标准以及设计和优质建筑废物再生产品。

2应首先给出建筑项目范围内的地面道路和停车场。

3建筑项目的基本垫子,围栏,井,沟渠,保留的斜坡和市政道路可以使用再生产品。

4住房建设项目中的再生块(砖)等产品的比例不少于相同类型的产品的10%;

5政府投资或面向政府投资的建筑项目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优先考虑再生产品。

6.1.2再生材料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种不同的类别和不同的粒度再生材料应分别运输和堆叠。

2再生材料和天然材料应分别堆叠。

3诸如生产材料和再生材料的使用之类的信息应受到监管。

6.1.3鼓励生产企业,例如混凝土,混合砂浆,砖块,墙板,并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物再生材料。

6.1.4污染或腐蚀的施工废物不得用于准备可再生材料。

6.1.5再生产品应明确负责参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施工单元应在组织可行性研究中清楚地清除施工废物再生产品的要求。

2设计单元应阐明在设计文档描述中使用工程零件和建筑废物再生产品的使用。

3建筑图审查机构应根据相关法规审查设计文档。

4施工单元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5监督部门应根据法律和法规,标准和标准进行监督和指导。

6.2再生混凝土和砂浆

6.2.1混凝土和砂浆的再生骨料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再生精细修复” GB/T 25176的相关法规。

6.2.2混凝土的再生粗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混凝土重建汽车”的相关规定。GB/T 25177。

6.2.3混凝土和砂浆的再生微粉粉末应符合当前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回收混凝土和砂浆的微粉” JG/T 573。

6.2.4再生骨料混凝土和砂浆,用于回收总计,技术要求,合作比率设计,准备和接受等,应符合当前行业标准的规定“再生熟练的应用技术法规” JGJ/T 240。

6.2.5当更新的混凝土用于光束,板,列,剪切墙,楼梯和其他组件时,其绩效指标应符合当前的国家标准“用于设计混凝土结构的代码” GB 50010,“用于设计混凝土耐用性的规格”控制“ CECS 385”,可再生平台的技术标准“ JGJT 443”,建筑废物回收产品的技术要求DB13/T 1830,等等。

6.2.6当使用重新生成的混凝土用于公路工程时,应根据当前行业标准“高速公路工程收集材料测试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回收骨料进行测试。

6.2.7当再生混凝土用于路面混凝土时,其绩效指标应符合当前行业标准的规定“高速公路水泥混凝土设计规格” JTG D4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径构建的技术规格” JTG F30。

6.2.8当将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桥梁混凝土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当前行业标准“高速公路桥涵盖的技术规格” JTG/T F50的规定。

6.2.9当再生总水透明混凝土用作城市可渗透的道路表面和停车场时,其绩效指标应符合当前行业标准的规定“再生水生水转创和混凝土应用技术法规” CJJ/T 253。

6.2.10再生成骨砂浆应遵守国家电流标准的相关法规“工程施工废物回收的技术规格” GB/T 50743,以及“再生OS的技术法规。应用程序” JGJ/T 240。

6.2.11用于混凝土的再生粉末,需要通过严格的测试来验证混凝土混合物的活跃粉末。

6.3再生砖块,砌块和墙板

6.3.1回收总砖和块的再生骨料生产应符合当前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回收材料的技术法规” JGJ/T 240。

6.3.2再生砖和块的再生粉的生产应满足制备的再生产品的性能要求。

6.3.3 The of meet the of "load - pores" GB/T 25779, "Non - Hats" GB/T 24492, " Waste Books" JG/T 505, " Gray Sand Pores" JC/T 637, " for " JGJ/T. of 240.

6.3.4 The of meet the " small " GB/T 8239, "Light Set the Small Small and " GB/T 15229, " and " GB/T 11968, " " JC/T 641, " for of the " J of GJ/T 240.

6.3.5再生骨料输送瓷砖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电流标准的相关法规“水上路径砖和水生道路面板” GB/T 25993,“再生骨砖和水生地砖”和水上砖“ CJ/T 400。

6.3.6鼓励企业根据产品的特定情况开发和生产各种造成垃圾的预制壁板。 “ -2结合制造商的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可回收预制的壁板产品进行了检查和接受。

6.4再生骨料和无机混合物

6.4.1 and can be used as in the road , and it can also be used to use the to apply to the road . The with the "Road Mixed Mixed Mixed Mix" JC/T 2281 and the local " on the of Waste " DB13 (J)/T 155.

6.4.2建筑废物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80mm。

6.4.3再生 - 级骨化的材料可直接用于轻型交通道路的底部基层,水经过的人行道的基层和后一种处理。

6.4.4再生成分无机混合物可以分为三种:水泥稳定性,石灰粉煤灰稳定和稳定的水泥煤灰。

6.4.5无机混合物的再生成分适用于每个交通水平的道路表面的底部基层,适用于重型,中等运输和轻型交通的路面的基层,但不适用于水流水平的水。

6.4.6再生 - 级骨 - 造成的骨骼和再生骨料无机混合物用于公路工程,应符合当前的行业标准“基层建设高速公路的技术规则” JTG/T F20的技术规则,“ JTG/T F20”,“用于城市道路项目构建和质量接受式的cjj 1 and in garb garb ”构建工程。

6.4.7当将水泥稳定残留物应用于道路的底部时,其合作比率,建筑和质量接受度应符合当前行业标准的规定“高速公路Pathm构造的技术规则” JTG/T F20,“ JTG/T F20”,《城市道路项目的建设和质量接受》和质量认可的规定”。

6.4.8当高速公路工程使用建筑垃圾材料用于道路基地工程,公路基层和水泥混凝土组件时,其相关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前的行业标准“高速公路工程使用建筑物废物的技术规格” JTG/T 2321。

6.5其他再生产品

6.5.1沥青混合物的生产,其粒度和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再生沥青混凝土” GB/T 25033的法规。

6.5.2通过清洁,灭菌和干燥,细菌培养和生物固化的无害处理,可以用作水处理生物填充物,用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维修,湿地,河流,河流建设等。

6.5.3当道路上使用回收的沥青混合材料时,它应符合当前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沥青沥青路径再生的技术法规” CJJ/T 43。

6.5.4再生陶器和陶器砂可用于花园绿色,当填充墙壁和建筑物墙壁,建筑物(房屋)地表热层时,它们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当前国家标准“轻型套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