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印发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简化采购流程,提高效率

2024-07-26 17:10:50发布    浏览43次    信息编号: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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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印发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简化采购流程,提高效率

吉通〔2017〕32号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公告

采购管理办法”。

学校各部门、分部、学院、办公室、中心、直属单位、学院、校园管理委员会:

为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水平,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学校制定了《暨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现向贵司印发,请您关注执行。

暨南大学

九月 26, 2017

暨南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财库〔2016〕19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粤才采购〔2017〕3号)的文件精神,简化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适用本办法。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履行其功能所需的零部件、家具、标本、软件等物品。原则上不包括学校各级行政办公室和后勤保障部门使用的设备。

第二条 价值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也可以由采购单位登录学校的在线招标系统,在采购备注栏标明“科研仪器设备”的自行招标采购。采购人应当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负责,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必要性和科研目的的真实性。

第三条 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可以填写申购单,在备注栏标明“科研仪器设备”字样,连同相关论证材料一起向招标采购中心报告,中心应当在政府采购计划系统中备案后进行采购。 未报财政部门审批的。

第四条 需要购置科研仪器设备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且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填写《特殊采购方式申请表》,经优先审批后,由学校和财政部门采购。

第五条 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位可在“暨南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如果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则应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第七条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暨南大学党政办于2017年9月28日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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