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保障管理服务正常运行的合同条款

2024-07-21 10:05:58发布    浏览47次    信息编号:79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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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保障管理服务正常运行的合同条款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

甲方:X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该住宅小区全体业主)

代表人:XX

乙方:

法定代表人:XX

XXX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于(年月日)表决同意:直接聘请物业管理人为XXX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保证管理服务的正常运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合同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财产基本信息

1.居住区位置: 。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3.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分别为别墅平方米、复式别墅平方米、高层平方米、多层平方米);商业面积:平方米;服务用房面积:平方米(含首层停车库);其他面积(配电室、地下室等)平方米。

4.居住户数:户(截止年月日,已业主入住户数,尚未入住户数)。

5.物业类型:混合住宅社区。

第二条 委托管理服务

1.本居住区内建筑结构共用部位(楼板、屋面、梁、柱、内外墙及基础、外墙、楼梯间、走道、门厅、设备用房等承重结构部位)的修缮、保养和管理。

2、本居住区内楼宇共用设施、设备(共用水管、污水管、垃圾房、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宇消防设施及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保养、管理及运行服务。

3、本居住区规划红线内、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水管、化粪池、沟渠、水池、水井、绿地、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修缮、维护和管理。

4、本居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配套服务设施(篮球场、儿童游乐场、游乐设施、中心广场等)的修缮、维护和管理。

5.本居住小区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所、建筑共用部分)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小区消毒;公共区域绿化等。

6.该居住区内的交通、车辆行驶、停放及管理。

7、本住宅小区治安管理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在规划红线范围内进行全天候安全监控、检查,对外来人员出入实行查验登记制度,配合、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小区安全保卫工作。

8、本居住区社区文化的发展与建设。

9.管理本住宅小区物业、业主及管理服务有关的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和使用。

10、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规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其他事项以及本合同签订后新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管理服务期为2年,自2017年1月起至2018年1月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议、批准乙方提出的年度管理服务计划、财务预算、决算。

2、每季度或每年对乙方的管理及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考核,如需聘请专业公司,费用从物业费中支付。如未达标或乙方管理不善,给本小区业主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3、每年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相关账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计入物业费用。如乙方提供虚假或不准确的账簿、传票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

4、支持乙方向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不鼓励、指使业主不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反对业主无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侵犯其他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对欠费业主的费用进行收取、统计、记录,确保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率不低于应收总额的98%。如无故达不到收缴率,则以下部分由乙方佣金扣除。

5、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业主应按每日0.05%缴纳滞纳金。拖欠一个月以上的业主,乙方有权向业主公开通知;拖欠三个月以上的业主,乙方可提起诉讼追偿。败诉方除应支付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

6.不妨碍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的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等工作。

8、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全面履行本合同所附的《XXX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计划》(以下简称“服务计划”)。

2、完善和制定与《服务计划》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履行本合同。如制定超出管理规章和本合同规定范围的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管理办法,或超出本合同规定向业主收取其他费用,应事先报请业主大会批准。

3、承包人有权选择、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住宅综合体的单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整体管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单项业务发包给个人。

4、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在居住区域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5、负责编制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年度维修计划和大、中修计划,经甲方批准后组织实施。

6.为该居住区购买公共财产及公共责任保险。

7、作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报酬,乙方应于每年年终按年度物业管理总支出的%计提一次物业管理服务佣金(以下简称“佣金”)。

8、本住宅小区所有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帐目由乙方按照政府规定每三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并报甲方审核备案后方可公布。帐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日前。如遇特殊情况,延期公布帐目需书面通知甲方。

9、鉴于乙方一直是该住宅小区事实上的物业管理人,故乙方有权向业主追偿历年所欠的物业管理费。

10、乙方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本居住小区内公共或共用的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的用途。如需修改、扩建或完善本居住小区内的配套工程,须报甲万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ll.为保证该住宅区内物业的保值增值,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随意改变该住宅区既定的用途和功能。特别是应防止该住宅区被用作商业、办公、集体宿舍或其他非一般居住用途。

12、建立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档案,负责及时记录有关变化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3、开展积极健康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

14、本合同终止时,应及时移交原委托管理的一切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该住宅小区的公共财产,包括物业管理费的结余、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等。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该住宅小区定位为高档住宅小区,乙方应执行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和管理

1、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别墅物业 元/平方米/月;复式别墅 元/平方米/月;高层物业 元/平方米/月;多层物业 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服务式楼宇 元/平方米/月- 元/月(以上物业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2、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月直接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乙方应于每月1日前向已缴费的业主提供上月物业服务费明细账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须按照政府规定和程序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并确保计费准确,收费公开透明。

3、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今后物业管理费的不足,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得动用。

第八条 专项机构维护资金收支管理

l.住宅小区专项维修基金按政府收费标准收取:高层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多层建筑(别墅除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连同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管理处将每栋楼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并设立专户存放本物业的基金。

2、本住宅小区专项养老基金的使用应符合政府规定的专项养老基金使用范围,乙方需先提交工程报价单,甲方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实施手续。

3、本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入、支出及使用帐目由甲方每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帐目公布前甲方应提交乙方审核备案。帐目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5日前公布。

4、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乙方应按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处理。

5、本居住区公共设施专项资金的缴纳、使用、续期和管理按照《深圳市公共设施专项资金管理条例》执行。

第九条 公共设施及业主共有财产的收益及管理

1、本小区除业主自留停车位外,所有室内外停车位统一使用,每车每月停车费(含停车场管理费)暂定为 元。

2、本住宅小区内私人停车位业主需缴纳停车场管理费 人民币 元/车位/月,与物业管理费合并使用。

3、乙方拥有的该住宅小区内的全部室内停车位(已出售的停车位除外)由乙方有偿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乙方收取净停车位使用费 元/车位/月(不含停车场管理费)。

4、本居住区临时停车收费按照市政府指导价执行。

5、本小区对外来车辆停放实行严格控制,除极其特殊情况外,外来车辆禁止过夜停放。

6、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自用部件及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其他专项服务采用成本核算,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费用;但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查、监督。

7、本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电梯广告及相关收入、除乙方所有的停车场收入、特色服务收入等归全体业主所有,与物业管理费一同使用。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续签和移交

1、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合同关系终止。乙方应提前30天按照政府及行业规定填写固定资产、办公用房、设备、小区资料等交接清单并报甲方审核。本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小区物业费用财务帐目应报甲方审核,并由甲方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

2、乙方如愿意续签合同,应于合同到期前6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于合同到期前30天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如该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续签,则直接与乙方续签合同。

3、如该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未达到全体业主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则原合同到期自动终止。甲方另行招募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4、新旧物业服务公司过渡期不得超过2个月,过渡期内由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过后须按规定进行交接及撤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l.如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未达到规定的服务标准或直接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赔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解除合同。

2、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服务质量不达标或损害物业共同利益的,乙方应向甲方进行相应赔偿;如给个人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个人业主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或乙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权或者导致对方丧失物业管理服务权,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协商解决。

6、甲乙方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发生任何纠纷,应尽力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7、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单方面终止物业管理服务,或未能按时交接、撤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XXX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计划》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三份,甲、乙方、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甲、乙双方及该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甲方:X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主要的: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主要的:

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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