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嘉园(品格)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细则及物业基本情况介绍

2024-07-21 08:09:39发布    浏览71次    信息编号:7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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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美嘉园(品格)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细则及物业基本情况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美嘉园(品格)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联美嘉园(平格)小区实施专业化、一体化物业管理。

第二条 房产基本情况 小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812号,南至杜鹃路北侧,西至望岳路西侧,东至西二环,北至联美嘉园平阁小区围墙外红线,占地面积76659.00平方米。 房产类型及建筑面积:本小区由13栋多层住宅楼组成,总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第二章 物业管理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为六个月,自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小区内建筑主体共用部位的修缮、维护和管理,包括梁、柱、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及墙面、楼梯间、走道、门厅、设备用房、小区墙体、停车位、化粪池、沟、水池、井(污)水等共用部位。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运行管理,包括共用给排水系统、单元防盗门及门禁系统、公共烟道、共用照明、消防设施设备、智能监控系统、路灯、文化体育设施等。

第六条 公共绿地园林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及设施的修缮、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负责公共场所和建筑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负责业主有偿清运、处理装修垃圾。

第九条 维护小区的社会治安,包括治安监控、治安巡逻、门卫执勤、车辆出入管理、停车管理、人身和物品出入管理、防盗、消防、火灾报警预防和处置等。

第十条 社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对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使用人)档案资料复印件、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标志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与物业服务公司相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业主、居住者对违反治安、环境保护、装修和物业使用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项费用的征收:

1、物业管理服务费(集团分担);

2.装修管理服务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

3、共享地下停车场、地面停车位收费合理;

4、社区内各类广告费用;

5.房屋租金及其他专项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服务

1、为业主、住户提供临时特殊服务;

2、根据业主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出售服务;

3、为满足管理需要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理服务诉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或改善的建议及方案(如设立保安亭、安全设施等),甲方采纳后应协调开发商或业主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可接受委托承接相应工程项目并保质保量完成;

4、利用社区宣传栏等设施,举办各类书画比赛或展览,营造浓厚的文化艺术氛围,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5、利用儿童节、暑假等节日,组织社区小朋友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少儿书画活动,让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6、每年组织开展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增强居民身体素质,改善邻里关系,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物业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制定业主条例和各项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

3、参加每季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抽查和每月的物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咨询会议。

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物业管理场所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

5、主导、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的各种情况、问题和矛盾,协助乙方顺利完成交接,保证乙方顺利入住和开展服务工作。

6、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工程质量、配套设施、设备上的遗留问题,并监督原物业不拆除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

7、负责向开发商及原物业公司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的图纸、文件、资料,并及时移送乙方使用。

8、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协助乙方向业主、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合理、合法的费用。对未按时、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费用的业主、住户,甲方应协助乙方收取费用,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9、支持、配合乙方开展各项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和宣传教育活动。

10.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专项储存和申请使用小区物业维修资金。

1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2、奖惩办法:(惩罚)乙方在服务管理过程中,甲方发现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有需要整改的地方,应向乙方出具整改通知书,并由乙方签字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每次处以200元罚款,计入甲方公共收入。(奖励)乙方在服务期间,提供优质服务,成功引进有利于社区居民的项目,甲方可给予适当的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及社区公共管理制度,充分筹备编制管理服务人员:项目经理1人、财务1人、客服人员4人、保安人员12-15人、工程人员3人、园林绿化人员2人、保洁人员12-14人、后勤人员1人(其中项目经理、客服人员、保安队长、工程主管、保洁主管兼任大厦管理员),其中保安人员年龄在30岁至55岁之间,全部为专职人员。

2、乙方负责正常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公共区域的保洁、秩序维护(停车、门卫人员进出、大件物品进出、消防秩序)、电梯日常维护、监控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档案等物业服务记录工作。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每次1500元(含人工费1500元),由物业承担,超出部分从社区公共收入中支付。(详细服务管理内容请见《物业管理方案》)

3.按照“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向业主、住户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4、物业使用人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以便协调处理。

5、乙方不得将该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但可以选择、聘请专业公司经甲方同意承担该物业的特殊服务业务。

6、负责编制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报告。

7、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共用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范围内改建、扩建或完善配套工程,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8、告知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的规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装修时,应告知有关限制,并签订书面协议,负责检查、监督。

9、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向业主或住户收取。业主、住户拒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催收。

10、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汇报一次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并将收费情况公布到户。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所有管理房屋、设施设备及所有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移交给甲方。

12、在甲方支持下开展物业管理宣传教育及相关文体活动。

13、严格水电管理,向业主、住户出售水电。

14、甲方按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乙方代收停车费收入、广告费收入及其他公共区域服务收入,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分配方案。(详见第二十三条)。

1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6、社区内的管理规章制度发生任何变化或修改时,乙方须在实施前向甲方报告并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缴纳方式和利益分配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a:小高层住宅:1.6元/㎡/月

b:店面(含杂物房、店面、商品房、住改商)2.5元/㎡·月;

第二十一条 装修管理费及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乙方向业主收取。

第22条 其他费用的约定

1、电费由业主向市电力局运营单位缴纳;水改前仍按原刷卡购水、用水模式缴纳水费;物业公司只承担公共区域的水电费用。店面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

2、小区内的其他费用(饮用水费、电话费、宽带使用费、燃气费等)由相关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也可以由乙方代收。

第 23 条 共用区域停车收费

共享地面停车位收费以物价局批复文件和甲方确认的收费标准为准。使用车位的业主缴纳场地占用费 元/车/月,住宅租户缴纳场地占用费 元/月(限地下车库)。租户限停1辆车,业主不得使用外来车辆办理月租手续。办理月租停车手续须携带驾驶证、租赁合同、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相符的业主身份信息。公共收入甲方占70%,乙方占30%。每月初将上月公共收入按佣金比例转入甲方账户;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1)临时停车及进小区停车1小时内的来访车辆免费;

(2)临时停车1小时以上(含1小时),12小时以内(含12小时),收取临时停车场占用费5元/车·次。

(3)临时停车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含),收取临时停车场占用费10元/车·次。

(4)24:00后过夜停放的车辆,需收取临时停车场占用费20元/辆。

3、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统一停放在指定位置,电动车充电费用为1元/3小时,随着小区内电动车、摩托车保有量日益增多,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增设电动车集中充电棚。

4、所有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均由业主自行妥善停放及保管,贵重物品应随车带走。由于乙方不收取任何特殊保管费用,因此乙方不承担保管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房屋部分、自用设备及其相邻部位提供的修缮、保养及其他特殊服务,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五条 其他费用如广告费、收据费、指定饮用水费及其他各项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服务内容及标准(详见物业服务方案)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选择乙方任免小区物业管理项目经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根据甲方委托的管理事项,双方物业应逐一办理图纸、档案、设施、设备等的交接验收手续。甲方、丙方应到现场监督物业交接,直至全部交接工程完工。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文与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对本合同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各类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方各执两份,社区监督委员会执一份,七里营社区物业管理处备案一份,长沙市岳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科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当地政府拆除被拆除房屋的,按照原房屋管理情况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前,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9日为无物业管理期间,乙方于2022年11月20日起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无物业管理期间产生的公共水电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社区消防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和监控,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并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对社区消防设施实行日常检查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额外的:

托管服务期间,将执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

1、乙方配合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对每台停止使用的电梯进行维保服务;

2、乙方配合社区业主委员会对社区垃圾站进行改造重建。

3、乙方配合社区业主委员会整理水改资料,与自来水公司进行协商谈判;

4、业主委员会应配合本公司将前一期物业服务管理期间预收的物业费、停车费、第三方公共收入(入住期间)退还给代理人;

5、配合业主委员会与原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设施、设备、材料等的交接手续;

6、管理期间,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入驻小区前联美品格小区所产生的任何债务及责任,公司仅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7、按照《联美嘉园(平阁)小区物业管理方案》逐项完成物业管理工作(停梯、水改除外);在六个月的管理服务期内,公司保证电梯正常运行,并负责完成年度检验。水改需要业主大会讨论,出具确认方案后,乙方方可配合甲方及小区业主完成一切手续,最终由自来水公司确定小区水改时间;

8、代理管理期间(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需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元)。

9、若代理期限超出本协议的服务范围,需双方协商决定。

1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如对以上物业服务合同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提交至业主委员会办公室或物业服务前台,并附房产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已在社区各公共区域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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