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结构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2024-07-03 21:04:56发布    浏览49次    信息编号:7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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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结构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成都房屋装修改造

结构修复加固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成都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改建、修缮、加固活动。

第三条 本市负责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改建、改造、修缮和加固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装修、改建、维修、加固等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1)未取得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见,擅自改变主体建筑、承重结构;

(2)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3)超出设计标准和规范,增加建筑负荷;

(四)安装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5)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和(暂)管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房屋装修、改建和修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或者取得书面申请,并取得《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实施:

(1)拆除、改造上部承重体系的基础、墙体、梁、板、柱、屋盖等主要结构;

(二)增设夹层;

(3)其他影响建筑完整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的行为。

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建造自有房屋,并依法进行登记,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村)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工程项目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七条 申请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证明房屋权属的文件,如房产证、房地产证、购房合同、身份证明、委托书等;

(2)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施工图。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其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买卖合同,是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基于商品房买卖的民事法律行为,业主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第八条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改建、修缮加固申请材料,应当分别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管理机构公章的《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各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重大、复杂的改造、修缮加固工程,需要到现场核实实质性内容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审批书》,同时出具《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修缮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出具《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

办理建筑结构安全审批事项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变更已经核准的项目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等相关材料。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依法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成都市建筑结构安全核准书》后,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成都市建筑结构安全核准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方应当加强对改建、改建、修缮、加固施工现场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查。

建筑分区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分区内的装修改造、维修加固现场进行检查,接受各方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书面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和其委托的装饰装修公司;发现禁止行为的,应当告知、劝阻和报告。

房屋装修施工前,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将申请人的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必要资料登记归档,严格履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等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成都市建筑结构安全审批书》批准的工程竣工后5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批准决定的单位或者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提交经签字盖章的《成都市房屋装修改建和修缮加固竣工验收登记表》。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村)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收集、归档本辖区内建筑结构安全改造、改建、修缮、加固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各辖区应当汇总本辖区建筑结构安全审批、备案情况,并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房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成都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对住宅物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物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擅自进行改建、修缮、加固或者未按照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房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成都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建筑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建筑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在建设工地张贴、悬挂《成都市建筑结构安全合格批准书》的,由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成都市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

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告知、报告义务的,按照成都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进行建筑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建筑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未通过即交​​付使用的,由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成都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住宅建筑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建筑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申报表

2.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审批

5.关于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修缮加固违法行为整改的通知

6.成都市房屋改建、修缮、加固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

成都市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确保既有建筑装修改造质量安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宅室内装修改造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室内装修改造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建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现有建筑物,是指已经取得竣工验收登记文件的合法建筑物或者已经取得所有权(使用权)并交付使用的合法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改造重建,是指业主、使用人和管理者(以下统称装饰人员)对既有建筑进行的装饰装修、结构加固改造,包括城市旧社区改造所涉及的建筑结构拆除改造、消防设施变更、燃气设备变更、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更新改造和建筑公共部分修缮,危房建筑结构修缮加固等。

第三条 对既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应当保证建筑的完整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不得损坏公共区域设施、侵占公共空间,不得占用避难层、设备层堆放改建、扩建材料;不得改变建筑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和人员疏散、避难条件,不得影响建筑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总则

第四条 既有建筑改建工程禁止下列行为:

(1)未取得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见,擅自改变主体建筑、承重结构;

(2)未取得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见,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要求提高楼面荷载的;

(3)加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

(四)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或混凝土墙;

(五)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6)安装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设施、设备;

(七)拆除保障消防安全的设施、设备的;

(8)在民用建筑内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场所;

(九)在地下、半地下或者三层以上设置儿童活动区域;

(10)在地下一层以下或者埋深10米以上的楼层设置密室、剧本类、歌舞娱乐、放映场所;

(11)减少疏散楼梯和紧急出口的数量;

(十二)在特殊功能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

(十三)增设电梯占用消防车通道、阻塞室外消火栓、取水口,影响楼梯间安全疏散通道和自然排烟功能的;

(14)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未进行维修、加固的既有建筑加装电梯;

(1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行为;

(16)将不需要防水的房间或阳台改造成卫生间、厨房等;

(十七)擅自安装、改造、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的;

(18)将装修改造产生的废水排入雨水管道;

(十九)开展危房装修改造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殊用途场所,是指医疗建筑、养老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室、儿童游戏室等儿童活动场所、密室、剧本类房间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具有类似功能的场所。

第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从事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时,未经批准或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既有建筑结构的修缮、加固;

(二)拆除或者改变建筑物的墙体、梁、板、柱等承重结构;

(三)添加夹层;

(四)封闭的夹层和露台;

(5)防火隔离、人员疏散和避难条件发生变化;

(六)消防设施系统改造(不包括消防栓、探测器、喷水喷头等局部消防点的调整);

(七)使用非防火材料进行装修,改变建筑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装修的;

(八)特殊建设工程或者特殊功能场所的改建、重建;

(九)其他可能增加既有建筑火灾危险性,影响消防安全的项目;

(10)拆除、改造燃气管道、设施。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程序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一)至(九)项所列行为,应当经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十一)项行为,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部门)办理。

本条第(一)至(十一)项所列行为,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具有消防设施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实施施工。

第六条 设计单位承担既有建筑改造改建设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资质要求明确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无资质承接业务、借(挂)用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第七条 从事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的装饰装修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执行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施工技术标准,保证装修改造工程质量;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资质要求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无资质承接业务、借(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对卫生间、厨房防水层变更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闭水试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施工安全预防措施,对施工现场动火、消防设施设备、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实行严格安全管理;遵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 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并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通过现场监督、检查、代为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章 事项处理

第九条 对既有建筑进行装修改造,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实行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委托物业管理的,装饰装修人员应当在装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并提交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后,方可施工;未委托物业管理的,装饰装修人员应当向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后,方可施工。

对符合施工许可限额要求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工程,改造者应当在改造前依法向当地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项目,改造者应当在改造前向建筑所在地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合格证》。自建房的改造者在改造前应当向建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对于符合施工许可限额要求,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工程,改造者无需另行申领《建筑结构安全审批证书》,房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后,同时核发《建筑结构安全审批证书》。

第十一条 符合施工许可限额要求或者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三)至(九)项的既有建筑改造、改建工程,改造者应当向建筑所在地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承诺书管理,装饰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承诺书》,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改造、改建项目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或者需要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燃气使用范围、更换、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或者按照供用燃气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装饰施工单位是既有建筑装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既有建筑装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安全告知承诺义务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承诺内容或批准的事项进行装修,并对既有建筑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相邻建筑和人员安全承担责任。 装饰施工单位及其委托的装修公司违法违规进行装修的,应当承担整改、拆除、修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负责协调、监督、指导本市既有建筑改造更新监督管理和组织宣传培训工作。

负责辖区内既有建筑改造改建的具体监管工作,会同开展相关审批工作;组织工程项目消防检查验收(备案)和并行竣工验收;对取得结构安全审批并实行消防验收备案管理的改造改建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改造改建活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老旧低层、简易结构等既有建筑改造改建和现场恢复重建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设计单位、装饰装修(施工公司)、物业服务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约谈、通报,移送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指导;积极宣传推广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负责既有建筑改建、改造中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对有重大影响的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督导。

第十六条 负责既有建筑改建工程引起的火灾扑救和火灾原因调查。

第十七条 (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以及社会公众和单位举报的改造改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计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管辖范围内既有建筑改造、改建安全告知、承诺有关信息,建立建筑结构安全档案,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自建房屋改造、改建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确需拆除重建结构的改造、改建予以备案;督促、指导村(社区)、物业服务公司(房屋管理机构)巡查,发现、劝阻、纠正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改造、改建活动,并抄送当地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受理相关举报或者投诉;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村(社区)依托党建引领“微格实格”治理体系,组织网格员(组长)、微格员(组长)发现、举报社区(院落)、临街店铺、居住建筑内既有建筑改造中的消防安全隐患、自建房违法装修等问题,并配合做好宣传。当地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派出力量,组织开展工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业主委员会(居民自治组织)应当监督装修者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暂行条例》或者《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装修改造安全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活动,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或违反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当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申报登记手续,告知装饰装修工程禁止行为及责任,履行检查、发现、劝阻、报告义务,收集施工安全告知书、承诺书,定期报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成都市违法建筑管理条例》或《管理条例》规定,对进出物业服务区域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装饰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未提前申报登记、未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未提交施工安全告知书、承诺书的,应当拒绝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原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未履行告知承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拒绝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军事设施等既有建筑物改建、重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住宅室内装饰和村民自建房屋外,其他改建重建活动的消防检验、验收(备案)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录:

1.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改建项目施工安全事项承诺书

2.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改建项目消防检查备案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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